企業納稅統籌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3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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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納稅統籌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當前,我國的納稅工作還不能與時展的要求相適應,不能與納稅人的需求相適應,存在諸多問題與不足。通過剖析現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申報、服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探討提高我國納稅服務水平。

關鍵詞:企業管理;納稅籌劃;問題分析

一、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稅收環境問題。包括稅制不完善、稅法執法不規范和納稅人對納稅籌劃的認知度不高。經濟基礎薄弱是制約我國納稅籌劃發展的最根本原因。經濟基礎的薄弱直接制約了市場環境、法制環境和管理科學在我國的發展。由于我國實行市場經濟時間短,尤其是從計劃經濟過渡而來,法制不健全導致“人治”現象尚未得到較好的治理和扭轉,稅收工作受到來自很多方面的干預,存在較多的稅收漏洞。一方面,偷稅比較方便,即使被發現,也只是補稅而已,不會受到嚴厲處罰,于是偷稅成風,不需勞神研究納稅籌劃來減輕稅負,納稅人通過“跑關系”就能獲得比納稅籌劃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各地方部門擅自出臺了很多稅收優惠政策,且執行中隨意性較大。再加上多種因素造成的執法人員素質低,執法不嚴、隨意等,往往使真正進行納稅籌劃的企業反而得不到實惠。稅收法律、法規不完善,征收管理水平低,“人治大于法治”等問題致使納稅人承擔很小的成本和風險就能夠偷逃稅款。

2.市場需求不大。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初期,由于舊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納稅籌劃被認為是以小團體利益損害國家利益的表現,人們往往羞于提及,同時上繳稅款的多少又是政府評價企業業績的重要標準。這種情況下,人們片面強調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特別突出國家在征納關系中的權威性,忽視了納稅主體在依法納稅中應享有的合法權益。企業的目標是多交稅、創造業績,而不是把稅收當作成本,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在這個階段,納稅籌劃幾乎沒有任何市場需求。

3.從事納稅籌劃的中介機構規模不大,缺乏高水平的人才,中介機構之間缺乏合作,跨省、跨地區開展納稅籌劃業務難,阻礙了我國企業納稅籌劃的開展。在我國,從事納稅籌劃的中介機構主要是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機構,這些稅務咨詢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稅務中介機構規模不大,使企業缺乏信任感。二是稅務咨詢機構的管理機制不健全,管理比較薄弱,職業秩序較為混亂,影響了稅務咨詢機構的社會形象。三是普遍缺乏高水平的人才。現在從事稅務工作的人員文化素質和專業素質偏低,真正能搞納稅籌劃的“一專多能”的人才可以說是鳳毛麟角。而稅種的多樣性、企業的差異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外部環境的制約性等,都要求納稅籌劃人員的適應性很強,且能不斷“充電”。

二、企業納稅申報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是部分納稅人申報應稅項目不全.缺項漏目,有意偷逃國家稅收;二是有些納稅人雖能按期申報,但不能按期入庫,鉆我們現行申報與入庫分開的空子;三是稅源小、征收日期不一的稅種,如印花稅、車船稅等稅不能及時申報;四是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主動申報的少,往往靠稅務人員去查去催,才能申報入庫;五是部分企業尤其是新開企業辦稅員素質低,且變動頻繁,不能按規定要求填報;六是稅務人員少,管戶多,征期內申報受理人員應接不暇,造成片面追求申報率而忽視申報質量;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工作缺乏一套科學的管理制度,申報表丟失較嚴重,利用率不高,另外,部分欠稅大戶不能將應征稅額全部申報,因而,加強稅源管理的初衷來能實現,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有效作用也未能充分發揮等。三、企業納稅服務應注意的問題

1.納稅服務法律體系尚不完善。雖然新《征管法》的修訂,在納稅人權利的法律保護方面大為充實,但同納稅人義務相比,在立法上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從法律層面看,我國缺少一部納稅人權利基本法。目前,我國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最主要體現在新《征管法》中,而《征管法》主要是對稅務管理行為的規范,強調的是納稅人對管理權的服從,其定位并不能真正體現納稅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地位。《納稅服務工作規范》雖然明確了納稅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標準,對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的服務行為和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但這只是系統內部的工作規范,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見,支撐納稅服務的法律體系極不完善,法律層次極低,不利于納稅服務的有效實施和服務理念的樹立。

2.納稅服務觀念較為淡薄。納稅服務觀念淡薄,自身定位不準,是影響稅收服務質量的根源。囿于封建思想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稅務機關對納稅服務的意義缺乏深刻認識,把納稅人作為其管理和打擊對象的現象還較為普遍,加之納稅人的維權意識和納稅意識較為淡薄,從立法、執法到司法都存在稅務機關凌駕于納稅人之上的現象。

3.納稅服務能力不足,服務手段尚不完善。首先,納稅服務的層次較低,缺少針對不同納稅人的個性化服務。稅務部門經過多年的發展和積累,也推出了很多較好的服務項目,但大多只停留在表面上,在形式上投入多,沒有實現對納稅人提供面對面的指導和根據納稅人的特定需求提供服務。其次,服務方式單一,服務手段有待完善。雖然稅務機關近年來已經把“優化納稅服務”作為稅收的基礎性工作之一,但是在實際上服務還只是管理職能下的附屬職能,服務仍然是從管理的角度而非從納稅人需要的角度出發。

參考文獻:

[1]劉東明:企業納稅籌劃[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陳愛玲:淺談我國企業納稅籌劃問題[J].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4(6).

[3]吳照云:管理學原理[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

[4]劉建民:企業納稅籌劃理論與實務[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