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2 03:57:00

導語:稅收執法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稅收執法分析論文

一、稅收執法超越職權

在行政執法中,超越職權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范圍,或者實施了根本無權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結合稅務實踐,稅務機關超越職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主體越權。又分為兩種情況:1.級別越權.指下級稅務行政主體行使了應當由上級稅務行政主體行使的職權。2.業務越權。二是管轄越權。三是職能越位。四是無委托執法。

二、稅收執法程序違法

所謂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順序、方式及時限的總和。稅收執法程序違法的主要表現為:第一,省略步驟。即將必須的法定步驟予以省略。第二,顛倒順序。雖然執法人員履行了全部的執法步驟,但不按各步驟先后順序履行則構成顛倒順序的程序違法。第三,改變方式。例如,《稅收征管法》規定采取簡易保全措施的手段僅限于扣押,如果執法人員采取了查封或者凍結的手段,就構成了改變方式的程序違法。第四,超過時限,即未按法定的時限行使稅收執法權。

三、稅收執法侵權

基于現代法治理念,現行稅收征管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規范稅收征收行為,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近年來稅務機關在保護納稅人權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稅收執法侵權行為:一是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稅務機關解答納稅人的咨詢還欠缺及時準確。二是回避權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三是侵犯納稅人的信賴利益保護權。具體表現在:對納稅人的同一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和稽查部門往往意見不一,相互矛盾,使納稅人無所適從;對于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上級稅務機關在檢查工作時,往往以糾正錯誤為名進行“秋后算賬”,讓納稅人感到稅務機關出爾反爾,這既損害了納稅人的信賴利益,又影響了稅務機關的誠信執法形象。

四、稅收執法依據錯誤

一是違背合法行政原則要求,在稅收執法中,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只依據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由于規范性文件對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而在行政訴訟中稅務機關存在敗訴的風險。二是法律適用錯誤。本應引用A法的有關規定,但卻錯誤地引用了B法的有關規定。三是條款引用“張冠李戴”。有的稅收執法人員,不懂得如何正確識別法律的條、款、項,導致具體法律條文引用錯誤.本應屬于“項”的規定,卻錯誤地作為“款”予以引用。四是忽視法律的立、改、廢。在稅收執法中,引用了過時的、已被廢止、撤銷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而未引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五是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作出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處理、處罰決定。五、稅務案件定性不當

一是違反稅權法定、法律保留和法律優位原則,當稅法無明文規定時,錯誤地采取了權力本位觀,作出了影響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決定。二是案件定性不準。例如,偷稅行為,同時構成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和《稅收征管法》,根據規定,應按偷稅行為處罰,但執法人員卻定性為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或者按偷稅和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并罰。六、證據收集不充分、不合法

稅收行政執法證據指的是稅收行政執法主體在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措施和手段時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在日常稅收執法中,證據收集風險主要有:一是不收集證據,憑經驗執法。二是證據收集不充分或者違背證據的“關聯性”要求,所收集的證據與處理、處罰決定中闡述的違法事實不存在因果關系。三是證據收集方式不合法。四是先處理,后取證。在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后才補充收集證據。五是證據制作不規范,未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證據收集、制作的規范化要求。

七、自由裁量權濫用

現行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賦予了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寬泛的自由裁量權。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稅收執法人員千差萬別,個人素質和價值取向的不同會導致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偏差,從而產生自由裁量權濫用的執法風險。行使自由裁量權錯誤主要表現在:一是違反比例法則。即行政處理手段與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稅務行政處罰上體現為違反“過罰相當原則”。二是有多種行政手段能達到行政目的時,采取了損害納稅人權益的方式。三是考慮了錯誤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執法人員因納稅人陳述申辯而錯誤地認為納稅人態度不好,從而對納稅人實施了加重處罰。四是背離既定的慣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未說明理由。當前,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作出處罰決定沒有詳細陳述理由,即沒有對納稅人的違法行為、違法情節、方法和手段、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和陳述申辯內容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因而,行政處罰決定讓納稅人難以信服。

八、行政復議處理不當

一是不作為。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不審查、不答復,無正當理由超期不作復議決定、不在合理期限內確認復議擔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復議機關未全面客觀調查取證。僅從證明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證據。三是復議決定未準確告知申請人提起訴訟的時間和具體對象,引發訴訟時效爭議。四是復議機關在避免當被告心理的驅動下,違法作出復議決定。

九、稅務執行不到位

在稅務實踐中,稅務人員在執行上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一是文書送達不合法。表現為:文書未送到法定人員,例如,將文書錯誤地送給辦稅員或者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總經理等;送達人員互為見證人;錯誤公告送達;未將文書送給同住的成年家屬,例如,送給未成年的子女或者送給分居的家屬等;人簽收時,送達人員未取得相關授權委托書,導致征納雙方事后為文書簽收權發生爭議。二是執行措施不到位。在稅務執行中,不少執法手段未得到充分有效運用,例如,納稅人欠稅數額較大,但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在實際中很少得到運用,甚至必要的催繳文書也沒有。三是以補代罰,以罰代刑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

稅收執法風險雖然不能絕對消除,但是可以防范和控制。針對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從構建法治國稅、和諧國稅,保護稅收執法人員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有效防范稅收執法風險.從理論上來講。就是要盡可能地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具體來講,需要從觀念、制度、執法行為、執法隊伍、機構建設等方面多管齊下,綜合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