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國有資產流失改革發展國有企業論文

時間:2022-04-26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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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國有資產流失改革發展國有企業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加強國有資產的評估和核定;國有資產退出實行“二次改制”;積極發揮專家學者在國有資產退出中的作用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資產評估的原則、資產評估應當核定公司價值、有效地對資產的某一部分進行科學的評估、資產評估應該充分考慮該資產由于市場供求關系所導致的市場價格、國有資產評估和核定中必須注意的問題、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在改制后的國有企業中保留20%左右較為適宜、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二次改制、保留國有企業中的部分國有資產,并不是國有資產退出的終極目標、國有資產評估的準確性、國有資產評估的公正性、國有資產評估的有效性等,具體請詳見。

國有資產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使國有企業的改革進入新的階段。但是,日漸突出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卻在制約著國有資產退出的進程,對國有企業的改革形成了障礙。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防范國有資產的流失?筆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強國有資產的評估和核定

1.資產評估的原則。

(1)未來收益原則。資產評估應當核定公司價值,即在根據公司盈利能力、股利發放比率以及資金時間價值和投資風險價值所確定的股東權益資金成本的基礎上確定的公司未來價值,而非目前公司凈資產的賬面價值或股票價值。在評估公司價值時,還要根據企業生命周期理論,隨著企業的發展而有所側重。

(2)貢獻原則。根據資產的某一部分對于資產整體的作用或價值來確定該部分資產的市場價格,該部分資產的價值取決于其對資產整體效用、價值等的貢獻情況。根據這一原則可以有效地對資產的某一部分進行科學的評估。

(3)市場原則。某項資產具有何種市場價格,除了其本身的價值外,還受到市場供求關系變化的影響。資產評估應該充分考慮該資產由于市場供求關系所導致的市場價格。

(4)替代原則。替代資產的價值對資產的評估同樣會產生影響。在資產評估中,接受評估的資產的價值不應超過同種商品的最高售價。

(5)外在性原則。資產本身之外的經濟或非經濟因素也會影響資產的價值。如果資產本身之外的經濟或非經濟因素發生變化的話,資產的市場價格也會隨之發生變化。

2.國有資產評估和核定中必須注意的問題。大部分國有企業都擁有一些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包括應核銷資產損失、核減債權等方面的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電、排水、清潔衛生和市政園林等方面的資產,用于勞動人事、社會保險如離退休人員管理、勞動用工管理和扶貧等方面的資產以及用于其他應由政府負有職責如職工住房管理、學校、醫院和托兒所等方面的資產。

在國有資產退出時,必須先將這些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從國有企業資產中剝離出來,以便在國有資產轉讓時能夠正確核定轉讓的國有資產數額。對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剝離可以采取整體出售、租賃經營、無償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幾種方式。在對國有企業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剝離的過程中,政府必須全力介入,一方面與國有企業共同完成不具備經營條件的資產的核銷或核減,完成對非經營性資產的估價;另一方面妥善處置其中的部分非經營性資產(例如國有企業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使產權盡快明晰,完成國有產權退出的過程。

二、國有資產退出實行“二次改制”

1.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國有資產退出過程中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政府這個原有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信息缺失。無論進行怎樣的國有資產評估,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掌握的信息總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門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應約束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問題。如何防止國有企業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故意隱瞞資產或者人為采取措施使國有資產“縮水”而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呢?較好的選擇是在國有資產退出時,在原來的國有企業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國資委或國有資產運營公司作為國有企業的股東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國有企業中保留部分股份,國資委或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就能作為國有企業的股東之一。這樣可以在國有資產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來的國有企業管理者和經營者可能發生的隱瞞資產的情況。退一步說,即使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原來的國有企業資產被隱瞞或被人為縮水,也會因為國有資產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國有企業中,國資委或國有資產運營公司是企業的股東之一,在企業的日后經營中會獲得大量的國有企業經營信息和資產信息,從而大大地降低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

為了保證國有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完善原來企業的產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保留的國有資產股份在企業中所占的比重不宜過大。一般情況下,在改制后的國有企業中保留20%左右較為適宜。按照我國普通股份制企業的情況,20%左右一般不會造成國有資產在國有企業中處于控股地位,也就不會影響國有資產退出對于國有產權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作用的發揮。但是,20%左右的股權比例在國有企業的股權結構中也是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在國有企業的經營決策中享有重要的發言權和決策權,能夠獲得有關資本運營的相關信息,能夠保證國有資產在改制過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國有股份,能夠避免國有資產在改制過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國有企業中的部分國有資產,并不是國有資產退出的終極目標。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要通過國有資產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逐步減持,有序退出”,盤活國有企業存量資產,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完善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因此,在完成國有資產的保值退出后,國有資產運營公司要進一步減少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比重,以利于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的進一步完善和國有企業經營的進一步市場化。

國有資產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業國有股上市交易、轉讓、租賃、委托經營等方式。通過這些方式,降低國有企業中國有股的比重,完成國有資產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企業改制。

通過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國有企業中保留部分國有資產,以存量吸補增量,減輕國有企業資金壓力,使國有企業有足夠的資金進行新產品的開發和上市,促進國有企業的運營進入一個良性軌道;通過第二次改制,完成國有資產的退出,促進國有企業的產權多元化和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

三、積極發揮專家學者在國有資產退出中的作用

為了在國有資產退出過程中保證國有資產評估的公正性以及國有資產退出后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對于部分國有資產運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對獨立的專家學者團隊,可以產生以下幾個方面的效應

1.國有資產評估的準確性。專家學者在國有資產的評估標準、評估方法和評估手段等方面,具備專業知識,是對國有資產進行準確評估的高素質人才。專家學者在國有資產退出過程中,可以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對原有的國有資產評估進行監督,從而在技術上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2.國有資產評估的公正性。專家學者在國有資產退出過程中,其地位比較中立。因為無論對于國有資產的讓渡者還是承接者來講,專家學者都不具有利益關系,是利益相關方之間的中立者。這種特殊的中立身份和地位,使專家學者在國有資產的評估中,能夠避免受到利益的影響和牽制,盡可能地按照國有資產的真實價值進行評估。

3.國有資產評估的有效性。專家學者在國有資產退出中對國有資產進行準確評估,一方面可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另一方面也可為以后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的經營提供寶貴的一手資料。如前所述,國有資產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后,仍然要通過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的經營,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在這一方面,專家學者也可以提供很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