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基分享制可預見財政收人論文

時間:2022-05-17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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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基分享制可預見財政收人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共享稅設置現狀;共享稅設置必要性;現行分稅制下共享稅的設置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有的國家設置共享稅,有的國家不設置、我國在分稅制改革中,大體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共享稅設置過多、共享稅設置不規范、作為共享稅存在稅負轉移問題,會導致地區間稅基與稅源的爭奪、證券交易稅作為共享稅有失公平、共享稅中中央所占比重過大、中央與地方稅種的劃分應建立在充足稅源,稅收體系健全的基礎之上、共享稅設置的主要目的是對中央與地方稅收比例的調解、中央稅收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為60%左右、中央與地方稅種的劃分一方面要考慮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權的度等,具體請詳見。

一、共享稅設置現狀

從國際上來看,有的國家設置共享稅,有的國家不設置。目前,采用專享稅形式的國家有法國、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德國實行按比例分成的共享稅;美國則按照共享稅源、分率分征的方式建立獨立的中央稅與地方稅體系。我國在分稅制改革中,大體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但目前我國共享稅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共享稅設置過多。在我國,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均為共享稅,甚至本應屬于地方固定收人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也帶有收人分成的痕跡。

2、共享稅設置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不應該設置為共享稅的稅種設置為共享稅。如增值稅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主要是從兼顧中央和地方兩方面的經濟利益出發,但增值稅與地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密切,而稅基流動性很大,作為共享稅存在稅負轉移問題,會導致地區間稅基與稅源的爭奪。又如個人所得稅作為政府收人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從其稅種性質與功能來講應該劃歸中央。又如資源稅作為共享稅也存在著不少弊端。資源稅作為共享稅不利于國家資源的合理開發、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利于自然生態的保護和環境治理、不利于打破傳統的自然經濟觀念、不利于地區間的公平競爭等。又如證券交易稅作為共享稅有失公平。證券交易稅來自全國,而受益的只有中央與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共享稅設置的不規范還表現在共享稅的設置不是根據稅種的性質、事權與財權相對等的原則,而更多考慮的是中央與地方財力的劃分。如按照行業、所有制形式和重要性(是否重點企業)、行政隸屬關系等標準設置共享稅。

3、共享稅中中央所占比重過大。中央共享比例過大削弱了地方可支付財力和地方政府的職能作用,挫傷了地方政府和地稅部門的積極性,而且打破了分稅制改革中建立的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的平衡格局,不利于分稅制財稅管理體制的完善。中央與地方稅種的劃分應建立在充足稅源,稅收體系健全的基礎之上。我國財政體制的現狀是地方稅收體系尚不健全,但同時存在大量的預算外資金,共享稅中中央所占比重過大也導致地方預算外資金的擴張。

二、共享稅設置必要性

共享稅設置的主要目的是對中央與地方稅收比例的調解,一般來說不可設置過多,否則會造成中央與地方稅收征管上的惡性博弈、影響中央與地方的稅源和稅收體系。共享稅設置的必要性取決于在按照事權與財權原則劃分中央與地方稅種后,中央與地方稅收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在當前的稅收收入條件下,若將增值稅、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作為中央專享稅,其他稅收作為地方專享稅,中央稅收占全國稅收的比例為70%左右。若加上預算外收入資金,中央稅收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為60%左右。相對于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權的理想度來說,可以將上述稅種作為中央專享稅并且不設置共享稅;但相對于現行中央與地方稅收比例而言,在地方稅系尚未健全的前提條件下,若不設置共享稅將導致地方稅收收入的大量減少,見表一。所以在當前形式下,設置適當的共享稅是合理的;但長遠來看,只要中央與地方稅收收入的初次劃分能夠達到財政的分配平衡,就沒有必要設置共享稅。

三、現行分稅制下共享稅的設置

中央與地方稅種的劃分一方面要考慮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權的度,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各稅種的性質與功能,使稅種的功能與各級政府的職能相一致。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權的度決定了是否需要設置共享稅以及共享稅的分配比例;稅種的性質與功能決定了采用什么稅種作為共享稅。對于前一個方面,已在第二部分進行了闡述。下面著重對采用何種稅種作為共享稅進行討論。

企業所得稅應設置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首先,企業所得稅是一個穩定增長的大宗稅種,在國家財政收人中占很大的比重,從其收人數額之大和增長穩定來看,作為共享稅是可以的,如表2所示。其次,從稅種性質與功能來看企業所得稅適合作為共享稅。一方面從收入分配、經濟穩定職能的角度分析,企業所得稅可以成為中央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收入分配、穩定經濟的工具;另一方面,從資源配置的角度分析,由于企業經營享用著當地政府提供的地方公共物品,且地方政府對企業更了解,企業所得稅又具有地方稅的性質。對于其他現行共享稅種,如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均不適合作為共享稅,這在第一部分已作說明。

此外,共享稅應實行稅基分享制。稅基分享制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政府間共享稅收的做法,其要旨是稅基由中央政府統一確定,不同級次政府共享,分率計征。稅基分享制的最大優點是使中央和地方收人建立隨經濟發展而自動穩定增長的良性循環的基礎之上,使各級政府財政收人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并使各級政府擁有自己的主體稅種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