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改革創造稅收環境論文
時間:2022-05-20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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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中小企業的運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我國中小企業不能有效地利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因分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稅收優惠是稅收分配活動固有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我國中小企業取得空前發展,總體數量顯著增加,獲利能力明顯增強、我國的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人員素質差、中小企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無法完全掌握國家的稅收政策、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不規范、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在操作上都沒有充分滿足納稅人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部分稅收優惠申請程序過于復雜等,具體請詳見。
稅收優惠是稅收分配活動固有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是政府為了保證管理意向和目標的實現,在法定的范圍內,將本應繳入國家財政收入的稅款,以稅收減免、抵免、扣除、豁免等優惠形式,直接地讓渡給納稅人,以減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我國經濟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國稅收法制等原因,我國的中小企業并不能有效地利用好這些稅收優惠,在實際納稅過程中,卻經常采取偷逃稅的方式。
一、我國中小企業的運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取得空前發展,總體數量顯著增加,獲利能力明顯增強。調查表明,從2001年到2004年,中小企業的各項指標均實現了大跨度提高。其中,新增企業10萬余家,增長了61.05%;總資產規模也上升近六成,而工業增長值,產品銷售收入及利稅總額均翻了一番。總小企業數量已占全國企業總量的99.3%、中國GDP的55.6%、工業新增產值的74.7%、社會銷售額的58.9%。由于中小企業在社會經濟中處于弱勢地位,中小企業并沒能獲得足夠的稅收優惠。
根據筆者從成都市武侯區國稅局獲得的數據顯示:成都市武侯區共有中小型開戶企業三萬多家,占該區開戶企業總數的80%。該區的三萬多戶中小企業2000年至2007年共申請稅收優惠397條。2006年至2007年有120家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新增或仍在享受稅收優惠的項目168條。從成都市武侯區內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情況來看,該區內的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比率較低。按全區三萬戶中小企業計算,全區申請稅收優惠企業的比率為0.4%。,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申請的稅收優惠57條,申請避孕藥品、廢舊物資回收、農業生產資料、飼料生產的低稅率優惠分別為14、5、34、10條,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共12條。
通過以上對我國中小企業各種稅收負擔及申請稅收優惠的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數量較低,不能有效地利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我國中小企業不能有效地利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因分析
1、我國的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人員素質差
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由于一般都處在企業發展的初期,規模較小,財務制度不健全或不規范,給企業發展造成了一定的瓶頸,使得企業不能有效的利用好稅收優惠。不少中小企業會計賬目不清,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企業領導營私舞弊、行賄受賄的現象時有發生;企業設置賬外賬,弄虛作假,造成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等假象。
有些企業還沒有規范的帳務體系,不能每月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向稅務機關提供有效的財務數據申報納稅,而只能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銷售收入等數據估定企業應納稅額。有些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聘請財務人員建立賬本,只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承擔較重的稅負,更無從談及申請稅收優惠。
2、中小企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無法完全掌握國家的稅收政策
信息不對稱,是指在參與博弈的各方中間某些方擁有的信息,其他方并不擁有。稅收信息不對稱,就是指稅務機關掌握的經濟稅源信息和納稅人自身所掌握的經濟稅源信息存在差異。企業無法完全地了解國家的相關稅收信息、優惠政策,增加了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成本。
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相對獨立行為主體,有著各自具體的行為目標。企業作為被征稅主體,一般不會對我國復雜的稅收法規作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特別是中小企業由于人力資源的有限對稅收法規地掌握相對較差。稅務機關對于稅收法規具有較強的掌握和了解,企業和稅務機關對于稅法和稅收優惠的掌握程度上就形成了信息不對稱。因此就需要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稅收法規的全面培訓并且向企業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但稅務機關作為自利主體,可以采取行政不作為行為,不向企業提供有關稅收優惠信息的服務,使得企業始終不能有效掌握這些稅收優惠,從而不能有效地行使這些稅收優惠。
3、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不規范
我國是一個缺少法制傳統的國家,習慣上把“皇糧國稅”視為天經地義的事情,沒有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在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在操作上都沒有充分滿足納稅人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憲法》中也沒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沒有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和宣言。
稅收母法的缺位。我國稅收法律多是國家稅務總局以稅收法規的形式頒布的,而沒有一本系統的稅收基本法。立法基本由非立法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執行,就造成了稅務機關自己制定的稅法自己執行。
由于在稅收立法行政行為上的問題,導致我國納稅人不能正常享受稅收權利。一方面,國家法律沒有為納稅人提供獲取納稅利益的法律基礎;另一方面,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缺乏獲得正常納稅權利的意識,不能有效地申請并享受稅收優惠。
4、部分稅收優惠申請程序過于復雜
我國制定的部分稅收優惠申請程序過于復雜,導致中小企業申請該類稅收優惠的成本過高。一項本來很適合的稅收優惠因為申請程序過于復雜,加之中小企業自身能力有限,使得中小企業不得不放棄。
我國在各種體制等方面給中小企業設計了較多的障礙,使得我國中小企業不能有效的運用這些稅收優惠,因此,應該進一步加強體制改革,為中小企業創造出一個更好的稅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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