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稅制財政機制完善論文

時間:2022-06-19 09:36:00

導語:分稅制財政機制完善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分稅制財政機制完善論文

論文摘要:1994年我國成功實施了分稅制改革,但是沒有一種體制是十分完美、一勞永逸的。根據對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具體分析和總體把握,我們看到了利弊共存。因此,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稅收管理體制也必須相應改革以得到完善。

論文關鍵詞:稅收管理體制分稅制財政體制

稅收管理體制由來已久,但是對于穩定的稅收管理體制,尤其是中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稅收管理體制的理論研究和實踐運行還不夠全面與深入。建國以來,我國稅收管理體制進行了多次調整,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形勢以及財政體制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的發展和完善。我國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是1994年我國全面實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為了保護各省市,特別是富有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還設計了一套稅收返還制度。這次稅制改革是建國以來最重要,最深刻的一次稅制改革,是我國稅收工作的一個重要轉折點。

首先,“分稅制”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創新。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評價,制度是一種公共性規則,具有強制性與約束性,制度創新是一個有目的、有意識的規則和契約安排。制度的設立有利于增進自身的福利而不使其他人的福利減少,或在預算約束下提高目標水平。稅收管理體制是一組特定制度的組合,規范著一個國家和地區相關的稅收管理活動。這次稅制改革的成功在于它形成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使博弈雙方都成為體制的受益者,形成一個雙贏。總的來說,分稅制改革給中國帶來了紅利。

分稅制財政體制這一激勵相容的機制,真正調動了中央與地方的“兩個積極性”。分稅制首次規范了中央與地方收入分配范圍,做到“井水不犯河水”。從1994年以來在稅制、稅種和稅率以及收入分配比例基本不變的情況下,既促進中央財政收入增加,也促進地方財政收入增加。中央和地方財政增長都明顯高于分稅制改革前的情形。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前,中央有求于地方,特別是有求于那些“財大氣粗”的沿海發達地區,改革后,地方有求于中央,這既包括那些不發達省份和少數民族地區,也包括那些沿海發達地區,沒有中央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財政援助,這些省區也是無法維持下去的。這有利于強化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行為的調節與控制,使中央財政在宏觀調控中處于主動地位,從政治意義上講,這有利于從體制與制度上保證國家的統一,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稅收規模迅速擴大,也使國家財力日漸雄厚。

其次,這次改革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稅收制度的要求,對傳統的稅制進行了結構性調整,進一步確立了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他稅種相互配合、多稅種、多層次、多環節的復合稅制體系,通過這次改革,使稅制進一步簡化,規范。

再次,改革還貫徹了“依法,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稅思想,大力推進依法治稅,稅收征管機制不斷完善,征管手段明顯增強。

總之,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確立了我國財政體制的基本框架,逐步建立了較為規范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體系,是一次體現政府間財政關系方面涉及范圍最廣、調整力度最強、影響最為深遠的制度創新。

縱觀當今世界,盡管各國的稅收管理體制都有不同的具體方式,但是,分稅制是建立悅收管理體制的核心,是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方式。雖然我國經過多年的實踐和探索,在借鑒市場經濟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才提出適應我國的分稅制財政體制這一項制度創新,它規范了政府與企業、中央和地方的分配關系,確立了各級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職能導向,建立了中國財政收入穩定快速增長的新機制,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中‘發揮了巨大的積極作用。1994年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創新,選擇了漸進式改革路徑,僅僅是初步搭建了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基本框架,許多關鍵之處留下了諸多“先天不足”。

主要問題有:

第一、稅收管理權高度集中于中央。從發展歷程來看,在我國,中央把各省的一部分稅收權力上收到中央來的同時,各省也依樣畫葫蘆把地市政府的財政稅收收到省里,而地市一級則把縣鄉財政稅收上收到地市,結果大大削弱了縣鄉一級的財政力量,隨著改革的進程,中央把一部分社會發展責任放給省里,省里則往地市放,地市又往縣鄉放,但是責任從上往下放的時候并沒有伴隨著足賂的財政轉移支付,因此形成各級政府財政權利和公共事務的責任不對稱。幾次調整盡管給地方政府下放了一定的稅收管理權限,但是地方末建立自己的地方稅體系和征收管理機構,管理權限非常有限。

第二、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不清。分稅制改革的重點是劃分收入,但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不清。在事權上,使本屬于中央財政事項讓地方承刃、,而本身中央財政資金較寬裕,地方財力較緊。地方又要承擔屬于中央的項目,這加重了地方政府負擔,鄉鎮政府實際取得收入無法應對必要開支。相應的農民的負擔也加重了。

第三、收入劃分不規范。現行分稅制在收入劃分上既有按稅種、稅目劃分,又有按行業、隸屬關系劃分。企業所得稅按隸屬關系分別劃歸中央和地方,導致地方政府為追逐稅收利益而大搞重復建設,結果各地結構趨同現象嚴重,嚴重陰礙著資產重組,制約著結構調整。

第四、稅收政策不統一,稅收優惠過多過濫。市場經濟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其基本原則是公平競爭。現行稅制沒有充分體現這一原則,不同所有制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的差別性,歧視性,區域性稅收政策,直接導致稅負不盡公平,現行稅制內資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外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造成納稅人的稅負失衡,外資企業不需繳納某些稅,稅收優惠和稅率不統一。轉第五、稅權的劃分沒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對稅收管理體制做出法律性規定的稅收基本法,稅收管理體制主要規定于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政策文件中,由國務院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明確,而不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立法確定,其權威性和規范性均較差,與法制原則也不相吻合。目前作為稅收管理體制基本框架的法規性文件仍是1977年制定的《關于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

從1994年進行分稅制改革以來已經過了十幾年,在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問題和矛盾,因此有必要根據實踐的結果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稅收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科學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適應我國實際的稅收管理體制,對于我們正確貫徹國家的稅收政策法令,充分發揮稅收的作用,提高稅務管理效率,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改進的相關建議有:

第一、加強立法、嚴格執法,依法治稅、依法理財。我國的分稅制立法應堅持“與國家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家政治體制保持一致,與國家立法體制保持協調”的原則。探索成立財稅執法監督局或改革充實中央駐各地財政專員辦的力量和職能,加強對財政體制和財稅政策法規的執行檢查。要構建在分稅制財政體制框架下的財稅法律體系,以解決地方稅收立法權限、國地稅各自的稅收征管權限以及設立稅務司法機構的問題;推行支出績效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轉移支付監督,減少任意性,最終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二、轉變政府職能,在此基礎上,明晰各級政府的事權,科學界定支出范圍。只有確定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才能確定支出范圍,以此來作為中央和地方稅收收入劃分的前提。顯然,事權的劃分是最重要的,是財權劃分的基礎。只有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相適應,政府履行職能才有物質保證。而事權的劃分與政府的職能緊密相聯。因此,完善分稅制,一是轉變政府職能,明確政府與市場的職能,按效率原則理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職責關系。二是從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職能劃分和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這兩個層面,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屬于政府該辦的事,如義務教育,衛生和環保等公共事務,應該按照其性質劃清由哪級政府來負責。

第三、完善稅制,合理劃分收人。在收入的劃分上,除了要考慮中央的宏觀調控外,還應考慮滿足地方政府行使職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有利于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應在完善現行稅制的基礎上重新合理劃分收入;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擴大稅基;調整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完善地方稅收體系:改革農業稅,完善個人所得稅,適時開征環境保護稅、遺產稅、贈與稅、社會保障稅、城鄉維護建設稅等。在不違背統一稅法的前提下,對不需要全國統一的、地方特征特別明顯的一些地方稅的稅權下放地方。

第四、要規范轉移支付制度。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核心內容。建立規范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最終目標是實現全國各地的公共服務水平的均等化,經濟發展影響的力度,提高使用效率。因此,實行以縱向轉移支付為主、縱橫交錯的轉移支付制度,應該調整結構,壓縮規模。另外,要改變目前的稅收返還辦法,加大向落后地區的資金轉移支付力度,使落后地區具備一種能夠快速發展的能力,推進各地區的協調發展,進而實現綜合國力的提高,達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第五、完善省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精簡機構,減少政府級次,實質性地建立三級分稅制和分級財政,提高縣級財政的統籌平衡能力。貫徹財權與事權配比原則,財稅機構改革應統一、同步,應規范收入劃分辦法,要完善財政、稅務、金庫收入劃分體系,減少人為因素、降低稅收成本,合理配比各級政府財權與事權,科學測算收支基數和共享分成比例。

總之,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是財稅領域最重要的、最復雜的、涉及面最廣的一項工程,我們還應在實行中探索,在探索中改革,在改革中進步,以建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稅收管理體制為目標,真正發揮稅收管理體制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中巨大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