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辦高校稅收制度探討
時間:2022-04-13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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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民辦高校稅收管理
論文摘要:隨著民辦高校的不斷興起,稅收管理的相對滯后,存在的一些問題已給民辦高校的發展帶來了一些政策困境,筆者就稅收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剖析,并提出了明確會計制度、確定合理回報,然后遵循《民辦教育促進法》精神,制訂具體稅收政策等建議。
0引言
民辦高校的的興起,對彌補國家辦學資金不足,解決不少適齡青年接受高等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貢獻,順應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發展大眾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推動下,更是迎來了民辦教育的春天。許多民辦高校對《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所確立的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歡欣鼓舞,對稅收優惠政策充滿期待,但整整五年過去了,至今沒有具體的政策,稅收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的問題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和思考。
1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1.1國家對民辦高校缺乏統一的稅收政策,稅收管理明顯滯后民辦高校在我國已有三十年發展歷史,是一個集公益性與一定產業屬性的經濟實體,其單位性質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界定為“民辦教育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屬于非營利的公益事業單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但整整五年過去了,至今此政策內容幾乎空白,稅收政策明顯滯后于民辦高校的發展,至今國家對民辦高校沒有形成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也沒有一套全國相對統一的稅收具體實施的條款。
1.2現有稅收政策,有些條款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存在政策差別從目前與民辦高校相關的稅收政策來看,主要有[2004]第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和[2006]第3號《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他很多民辦高校可能會涉及的稅種,如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關稅等,沒有具體的單列的稅收條款及政策解釋。從稅務主管部門層面講,如真正將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作為同等法律地位,的確沒有單獨出臺稅收制度的必要,但問題是[2004]第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出現了政府舉辦與非政府舉辦之分,如第一條第五款“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明顯因辦學主體不同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顯然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相矛盾。第十一條第十款“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按是否合理回報來享受公辦同等待遇也存在著政策差別。
1.3稅收政策概念模糊,管理滯后,全國各地執行不一盡管[2006]第3號《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2004]第39號文件作了補充,進一步將“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明確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界定為“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并明確“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較好地進行了修整,但有些概念還較模糊,如對[2004]第39號第一條款“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以上可理解為:由于學校從事學歷教育,因此產生的承認學歷教育的學費收入免征營業稅。也可理解為:只要是舉辦學歷教育的學校,相關的學費收入、住宿收入、非營利性質的就餐收入、罰款收入、培訓收入都可稱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對[2004]第39號第十一條第十款“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民辦高校期盼的是能及早明確取得合理回報與否的稅收政策,及早確定舉辦方與學校方的利益分配關系,但稅務部門沒有單行規定對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政策,這樣易被理解為對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當前和公辦學校、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適用統一的稅收優惠,今后有關部門制定了相關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再按照新的稅收政策執行。但這種理解是缺乏政策依據的,而且對促進民辦高校的公益性是不利的。
2稅收管理建議
2.1明確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組織實施,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尷尬,按照有關規定,民辦學校應采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但由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組織還需具備以下特征: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但民辦學校出資人對其出資部分享有所有權和允許從辦學結余中提取"合理回報"的政策都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的這些規定不符,在實際操作中,有的民辦高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有的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的執行高校會計制度,因此國家財政部門首先應明確民辦高校適用的會計制度,會計制度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在確定了會計制度后,才能確認收入、支出,從而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否則會因為會計基礎的不同,可以列支費用的項目不同,而使應納稅所得額缺乏核算標準,從而使納稅額不能正確申報征收。
2.2明確“合理回報”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那么意味著民辦學校如需合理回報,在涉及“合理回報”上的稅收,應有所區別。在明確了會計制度以后,應界定何謂“合理回報”,然后按是否合理回報制定稅收政策。資本是有貨幣時間價值的,合理回報是否可按實際投入資本的一定比例計算,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如當年遇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應按日計算加權平均貸款利率。換言之,此回報僅僅是彌補了出資額的貨幣時間價值,非真正意義上的回報。然后按是否合理回報來確定涉及此回報的相關稅種——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2.3遵循《民辦教育促進法》精神,明確具體稅收政策在明確了會計制度和“合理回報”后,稅務部門就可以遵循《民辦教育促進法》精神,明確具體稅收政策,及時出臺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真正發揮《民辦教育促進法》促進作用,發揮稅收有效的杠桿作用。當把合理回報界定為實際投入資本的一定比例計算,此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時,建議按是否合理回報具體制定稅收政策。
3結束語
稅收是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通過稅收手段可引導引導人們的經濟行為,對資源配置和社會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尤其是對起步不久屬于戰略產業、幼稚產業的民辦教育,它的發展更離不開國家財稅政策的引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給予足夠的政策支持,希望讓民辦高校期待已久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能及時地出臺,真正對民辦高校的發展起到引導和推動作用,為民辦高校的發展掃除前進道路上的政策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