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政府掌握稅收立法權的重要性
時間:2022-04-26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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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學生勤工儉學收入免征營業稅,但要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有人提出,這兩個稅種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為什么由中央政府來立法?本文就這個問題進行若干探討。
首先,從中央與地方稅收立法權劃分原則來看,應遵循兩個原則:⑴為保證全國政令的統一及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對于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開征的稅種,其立法權應劃歸中央;⑵對于地域特征明顯,分布不具有全國普遍性的稅源,地方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進行立法,開征地方性稅種。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在開征新稅種時,不能侵占中央的稅基,不能影響國家宏觀調控和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并應有利于地區經濟的發展,并充分考慮到當地人民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實際收入劃分看,營業稅、個人所得稅都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稅,而且是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開征的稅種,從這個角度來說,這兩個稅種的立法權應歸中央。
其次,從地方稅的稅收管理權劃分上看,由地方立法的稅種,地方有權對其設立的稅種進行管理;對于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開征的地方稅稅種,其立法權屬于中央,但地方可以也應該對某些稅種享有一定的稅收管理權,因而就會出現前面所說的個人所得稅是地方的重要收入而立法權卻屬中央。立法權與管理權在不同層次之間的交叉和結合會使稅權的劃分更為靈活和富有彈性,現就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屬性及其調節經濟的效應來分析一下稅收管理權的劃分問題:
1.營業稅是具有流動性的稅種,其稅收管理權應歸屬于中央,以維護全國統一市場。由于它直接影響生產要素流向,若將此類稅種的稅收管理權分散給地方政府掌握,必然影響企業利潤及商品或服務價格的形成,對經濟運行產生負面效應。因為:⑴在地方政府不存在預算約束的情況下,這必然會導致地區間稅收優惠的攀比,以吸引各種生產要素向本地區流入,這不僅會減少稅收收入,而且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干擾市場機制的作用,導致地區間、企業間的不平等競爭,降低了經濟運行效率,產生稅收對經濟的超額負擔;⑵在地方政府存在預算約束的情況下,由于發達地區經濟繁榮,稅源充足,在較低的稅率、更多的減免的情況下,便可獲得較多的稅收收入,而貧困地區為平衡本級預算,其降低稅率和減免稅的余地很小,結果將加劇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
2.個人所得稅是涉及到維護國家權益以及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稅種,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是調節居民間的收入分配,這在一個地區內很難得到實現,所以,其全部稅收管理權應歸中央,以保證中央對收入的統一分配政策得到全面徹底地貫徹執行。此類稅種從其特定的職能上看,本應劃歸中央稅體系,但由于我國的分稅制體制尚不完善、征管水平落后以及扶持中西部地區發展等諸多原因,從1980年開征以來較長一段把它劃歸地方稅。為確保中央掌握宏觀調控所必需的財力,從2002年起,個人所得稅已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目前中央政府分成比例為60%。
再次,我國現在實施的分稅制,對地方按事權決定收入的多少,而收入權與立法權又是不統一的。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兼顧中央與地方的利益,既考慮增強中央宏觀調控能力的需要,也兼顧地方政府行使職能的需要;既要有利于健全中央的宏觀調控體系,又要保證地方政府在本地社會經濟中充分發揮作用。個人所得稅與營業稅的立法權劃分就是這種協調的體現。
有專家指出,我國是長期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為維護政令統一,防止地方各自為政,絕不能簡單奉行事權與稅權相統一的原則,不切實際地搞一級政府,一級事權,一級稅權。從我國現實出發,并借鑒其它國家的經驗,在稅權劃分上不僅不能奉行稅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恰恰相反,應奉行稅權與事權的非對稱原則,即事權以地方為主,而稅權則以中央為主,地方事權與財力的差額由中央通過轉移支付解決。這種新見解是很有道理的,它與傳統的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是相反的,但又非常適合我國當前的國情。
由我國長期實行中央集權體制的客觀情況所決定,毫無疑問應實行高度集權的分稅制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地方稅種的立法權應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保留稅收行政權。正如一些學者指出的那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尚未完全建立起來的情況下,如果過度下放稅收立法權給地方,將會產生下列弊端:
第一,影響中央宏觀調控能力的發揮。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競爭可以帶來活力,也可帶來不平衡和不協調;既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也可能給社會帶來周期性的經濟震蕩和破壞。由于社會供求受市場機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運行會出現周期性波動,必須通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來加以調整,熨平波動。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共同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內容,宏觀調控將貫穿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全過程。為此,中央政府必須掌握較多的財力,在稅權劃分上必須實行中央集權,包括地方稅在內的稅收立法權應全部集中到中央,不輕易下放給地方。
第二,加劇亂收費和稅政混亂。有人認為,由于地方缺乏必要的地方立法權,為解決地方財政困難,增加可用資金,地方政府被迫通過各種變相的亂收費行為來擴大財源。其實這只是亂收費的借口而已,純粹是一個“美麗的謊言”。究其根本,亂收費的根源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追求部門利益最大化,將公共服務有償化,把“為人民服務”變為了“為人民幣服務”。如果將重要稅種的立法權下放給地方政府,在本位主義的利益驅使下,必然導致掌握權力的行政事業單位亂收費行為泛濫,稅收管理混亂。而要消除亂收費等違法行為,重要的是健全監督機制,轉變政府職能,而不是下放稅收立法權。
綜上所述,我們也就不難得出結論: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立法權歸屬中央,是由我國當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體制決定的,為的是能夠更好的加強中央宏觀調控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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