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和稅務處理及稅收籌劃詮釋
時間:2022-05-18 11:44:00
導語:會計和稅務處理及稅收籌劃詮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浙江某紡織服裝上市公司,下設技術開發部專門從事新面料、新工藝、新技術的研發工作,2007年計劃購置一批硬件和軟件進行輔助研發。同時該公司還直接從其他公司購入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現今,國家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新會計準則已開始施行,公司應該如何對自主研發和技術轉讓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并應從哪些方面進行相應稅收籌劃?本文結合新會計準則,對該公司可能涉及的無形資產業務進行逐項分析。
一、企業自主開發無形資產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及稅收籌劃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新準則)中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新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發項目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一定條件的允許資本化。會計上要求企業對研究開發的支出單獨核算,準確歸集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并準確歸屬該支出屬于研究階段還是開發階段,再判斷將其費用化還是資本化。
財稅[2006]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技術開發費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可見,稅法沒有要求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開發支出全部為技術開發費,從而造成會計和稅法規定的差異。該通知同時規定,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會計上確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單價一般遠低于30萬元,從而造成會計和稅法的差異。研究開發的設備支出,如果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一方面可以一次計入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另一方面可以隨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再扣除設備支出的50%。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可以增加前期折舊費用,進而增加前期技術開發費及加計扣除額,把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相當于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自主開發無形資產的稅收籌劃要求企業準確掌握、用好國家對企業自主創新進行研究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另外,因軟件開發企業還可以享受流轉稅類的優惠和其他所得稅類的優惠,享受流轉稅優惠時通常需要對企業的軟件產品進行認證,享受所得稅類的優惠一般需要對軟件企業本身進行資格認證。如果估計企業的技術開發部門能夠分離出來認證為軟件開發企業,那么需進一步考慮是否將技術開發部門獨立出來作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例1:若公司自主開發一項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人員工資、材料費等費用支出(不含研發設備支出)為2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為100萬元,開發階段支出100萬元(滿足資本化條件)。公司另購入一臺單價28萬元的設備用于研究開發,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假設無殘值。所得稅率暫仍按33%計算。則會計上應將100萬元費用化計入管理費用,100萬元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28萬元計入固定資產。假設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為10年,采用直線法攤銷,不考慮殘值,則本期應攤銷無形資產100/10=10(萬元),應計提折舊28/5=5.6(萬元);而稅法上允許扣除的當期費用為200×(1+50%)+28×(1+50%)=300+42=342(萬元),從而造成本期所得稅影響為(342-100-10-5.6)×33%=74.712(萬元)。以后年度,若購置的設備和開發的技術不轉讓,則資本化計入無形資產的開發支出攤余價值100-10=90(萬元)每年納稅調增10萬元,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的設備支出折余價值28-5.6=22.4(萬元)每年納稅調增5.6萬元。
二、外購無形資產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及稅收籌劃
新準則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但是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產生的價差,除按規定可以將一部分資本化以外,其余的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依據此規定,實際支付的價款不一定全部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28條規定,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第30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稅法上不考慮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產生的價差。
由于會計和稅法上對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產生的價差處理不同,進行稅收籌劃時,企業應權衡正常信用支付與超過正常信用支付的成本與收益,考慮采用何種支付方式。軟件購入時,注意區分軟件與硬件的使用年限。如果軟件的使用年限較短,可以分別簽訂軟件和硬件的購買合同,并體現軟件的受益期限,使軟件能比硬件更快攤銷入成本費用。反之,可以合并簽訂購買合同。
例2:公司計劃外購一項技術,若現在支付價款,價款和相關稅費為100萬元,若延期一年支付,價款和相關稅費為120萬元,估計延期支付的價差有10萬元可以資本化,無形資產采用直線法攤銷,會計和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均為5年。若A公司選擇現在支付價款,會計上每年計入當期損益100/5=20(萬元),稅法上允許扣除的費用每年也為20萬元;若A公司選擇延期一年的支付方式購入此項新技術。會計上,A公司在第1年應將不能資本化的延期支付價差10萬元計入損益,其余110萬元計入無形資產;而稅法上將實際支付的價款120萬元作為此無形資產的價值。會計上每年計入成本費用依次為32萬元、22萬元、22萬元、22萬元、22萬元,稅法上允許扣除的費用每年為120/5=24(萬元)
延期支付價款與現在支付價款比,延期支付共計獲得抵稅收益(24-20)×5×33%=6.6(萬元),獲得推遲支付100萬資金的利益,但多支付20萬元價款。企業應在延期支付獲得的抵稅收益和利息收益與多付價款上進行權衡。
三、無形資產攤銷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及稅收籌劃
新準則將無形資產區分為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新準則規定企業選擇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另外,新準則增加了“預計殘值”的概念,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和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后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可以看出,會計和稅法在攤銷與否、攤銷方法、殘值規定上均有差異。進行無形資產攤銷的籌劃時,建議在受讓無形資產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盡可能體現受益期限,按較短的受益年限進行攤銷,盡快將無形資產攤銷完畢。
例3:公司若購買一批計算機硬件和軟件,估計總價值100萬元。預計計算機硬件使用年限為5年,軟件受益年限為2年,無殘值,假設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與會計上一致。如果軟件未單獨計價,則每年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為100/5=20(萬元)。如果軟件單獨簽訂合同,價格為50萬元,明確受益年限為2年。則第一年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為50/5+50/2=35(萬元),第一年所得稅影響為(35-20)×33%=4.95(萬元),即可以依法推遲交納所得稅。
四、無形資產減值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及稅收籌劃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主要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予以明確。無形資產減值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為了遏制企業利用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來調節利潤,同時規定,無形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因為屬于或有支出,不符合確定性原則,因此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增加處理。因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不得轉回,而稅法不考慮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對無形資產攤銷的影響,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以后各年,會計確認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將小于稅法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因此,每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若在使用壽命期內處置無形資產,應轉銷由于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導致的會計與稅法的收益差異。
對無形資產減值的稅收籌劃,建議如果無形資產預期不能或很少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盡量通過轉讓或報損等方式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而不是計提減值準備,因為計提減值準備稅法上不允許稅前扣除,而出售無形資產的凈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例4:假設公司2007年1月購入一項專利技術,取得時成本為360萬元,估計使用壽命10年,2007年12月31日該技術發生減值,并提取減值準備21.6萬元。該無形資產不考慮殘值,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則2007年涉及的稅務及會計處理如下:
1.2007年1月購入無形資產時,以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入賬價值
借:無形資產360
貸:銀行存款360
2.2007年攤銷無形資產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36
貸:無形資產36
3.2007年12月31日提取減值準備時
借:營業外支出21.6
貸:無形資產減值準備21.6
2007年攤銷無形資產費用36萬元,2007年末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為302.4萬元(360-36-21.6),該項無形資產在2007年合計影響利潤57.6萬元,稅法只允許扣除當年攤銷的無形資產費用36萬元,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1.6萬元。
2008年涉及的稅務及會計處理如下:由于2007年末計提了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當在無形資產剩余使用壽命9年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302.4萬元,每年應攤銷33.6萬元。
借:管理費用33.6
貸:無形資產33.6
2008年攤銷無形資產費用33.6萬元,2008年末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為268.8萬元(302.4-33.6),該項無形資產在2008年影響利潤33.6萬元,而稅法不考慮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對無形資產攤銷的影響,允許按無形資產的歷史成本扣除無形資產攤銷費用36萬元,因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
因無形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不得轉回,若公司一直擁有該項專利技術,則在2009~2016年每年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4萬元。即2008年~2016年9年共計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1.6萬元,等于2007年末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例5:承例4,假設公司2010年1月將此專利技術轉讓,取得收入200萬元,營業稅稅率為5%,不考慮其他轉讓費用及稅金和附加。
2007年~2009年會計和稅務處理與例4一致。2009年末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為235.2萬元(268.8-33.6),攤余價值256.8萬元(360-36-33.6×2)。
2010年1月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2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21.6
營業外支出49.2
貸:無形資產256.8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14(280×5%)
會計上確認的無形資產處置損失為49.2萬元。從稅法的角度看,無形資產處置的計稅成本為252萬元(360-36×3),轉讓稅金14萬元,處置損失為66萬元(200-252-14),兩者相差16.8萬元,差額即為轉讓該期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21.6-2.4×2=16.8(萬元)
- 上一篇:詮釋被害人表達權
- 下一篇:淺析衛校的醫德教育風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