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稅法下所得稅鑒證業務
時間:2022-11-15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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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稅務介紹
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出臺和實施了《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十一五”時期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注冊稅務師行業具有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雙重職能,為注冊稅務師行業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而國稅發[2007]9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和國稅發[2007]10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準則,適應了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鑒證業務的迫切需要對促進我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的進一步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2006年3月審議通過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變動對注冊稅務師的知識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國家對從事稅務的從業人員出臺了相關的執業準則。注冊稅務師可根據需要,對所從事的業務通過審查核實,運用書面報告來表述其合法性和真實性。簽發報告書成了注冊稅務師行業的重要標志。在稅務服務過程中,簽發出具的報告只要具備了鑒證性的全部特征得到認可,就可以歸為鑒證類。注冊稅務師行業必須抓住機遇,大力發展所得稅鑒證業務,促進該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注冊稅務師所得稅鑒證執業標準體系與業務管理體系的建立
伴隨新稅法實施,注冊稅務師所得稅鑒證執業標準體系與業務管理體系的建立也勢在必行。注冊稅務師所得稅鑒證業務管理體系的合理構建,是注冊稅務師在經濟社會中拓展所得稅鑒證業務的制度保證。而注冊稅務師所得稅鑒證業務執業標準體系的建立是拓展所得稅鑒證業務的技術和質量的保證。建立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職業指南三個層次的注冊稅務師執業標準體系框架,符合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特點。基本準則分為所得稅鑒證基本準則和所得稅服務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按照所得稅鑒證項目和所得稅服務項目的范圍分別制定執業指南。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準則和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準則,將鑒證報告標題規定為“鑒證事項加鑒證報告”,針對不同的鑒證事項,報告標題各不相同。在注冊稅務師所得稅鑒證業務管理體系的構建中,應準確把握稅務機關、行業協會、稅務師事務所在涉稅鑒證業務管理體系中的定位,使每個角色發揮最大的效能,為稅收工作服務,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職能作用。注冊稅務師協會應該在提高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能力,為執業人員提供技術支持等方面下工夫,重點加強質量控制管理、職業道德教育和考核獎懲。在進一步完善質量控制制度和強化管理方面下大工夫,按照作業流程實施環節控制,促進所得稅鑒證業務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
三、新稅法下所得稅鑒證業務中的執業獨立性
(一)在所得稅法制體系中沒有針對注冊稅務師的系統的責任承擔條款,難以對抗經濟利益的吸引,這與所得稅稅鑒證業務對執業質量和法律責任的高要求極不相稱。現行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體制的設計中,對稅務機關的過度監管是改制不徹底的表現,也破壞了行業獨立性。我國大部分注冊稅務師的職業道德意識中缺乏對自己的職業特質全面、客觀的認識。以經濟利益為導向的執業選擇破壞的即是注冊稅務師的獨立性,影響客觀的執業立場。事務所為維系業務關系而受自身和客戶的雙重利益驅使,是破壞獨立性的最常見表現。稅收支出構成企業的成本,市場主體為實現利潤最大化必然會拼命追逐稅收利益。涉稅鑒證業務的廣泛開展使一部分納稅監管責任從政府部門移向注冊稅務師,對獨立性產生更大的破壞。競爭帶給每個事務所以生存的壓力,迫使他們想方設法排擠競爭對手,鑒證公信力大打折扣。
(二)委托制度是事務所承攬業務的唯一合法途徑。所得稅鑒證業務的嚴肅性要求增強執業各方面的謹慎,要求事務所對每筆業務的鑒證客戶基本信息和承攬情況上傳至管理中心的信息系統進行初步的備案和資格審查;可以在省轄區內率先推行統一收費下限,并嚴格限制上浮比例;統一收費可以同時鼓勵跨區域執業,打破區域壟斷經營和剛性分割市場,從而切斷購買鑒證意見的途徑,保證執業獨立性;組織人員對鑒證業務進行初步的抽查與再復核,事務所應按規定對執業人員進行再培訓,保持執業的先進性。對涉稅鑒證成果的信賴意味著行政責任的部分轉移,同時也是監管責任的加重。各級稅務機關應通過對轄區內個案的涉稅鑒證全過程的復核性檢查以及對客戶業務關系的再考察充分做好涉稅鑒證工作的配合。
(三)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促進了所得稅鑒證業務的廣泛開展,也賦予注冊稅務師以新的歷史責任,客觀上要求更完善的立法機制保障。因此強化注冊稅務師隊伍的社會責任感和執業公信力至關重要。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在法律的級次上確定注冊稅務師在經濟領域的地位,用社會監督來約束其執業獨立性,強調客觀、公正的執業立場。通過一系列處罰細則的制定來界定違法人員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真正起到警示作用。所得稅鑒證業務覆蓋面的擴大使企業的整個涉稅環節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要求服務主體擁有更客觀的立場,提升所得稅鑒證業務的社會認可度。
四、所得稅鑒證業務的進一步發展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涉稅鑒證業務包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國稅發[2006]31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還規定,開發產品完工后,需出具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銷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稅務鑒定報告。注冊稅務師所得稅鑒證業務的要不斷發展,才能在社會中介機構中取得自己的立于不敗之地。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了注冊稅務師行業具有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雙重職能并相繼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拓展涉稅鑒證業務的規定。一些大城市的稅務機關還對涉稅鑒證業務,如: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需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及債務重組所得和接受非貨幣資產捐贈收入數額較大,要求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等做出了相關規定等。又如非國有企業的合并、分立、注銷等事項一般情況下不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其合并、分立、注銷過程中容易出現稅收監管脫節的情況。我國的國有企業廣泛進行了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改制的形式包括整體原續型重組、合并式重組、分立式重組等。需要針對不同情況,對申請清算的企業進行專門的稅務審計,計算清算所得,維護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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