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企業涉稅風險管控研究
時間:2022-11-28 04: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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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我國召開的“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主席發表題為《攜手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主旨演講,推動和加快了“一帶一路”建設。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持續推進,我國建材行業“走出去”的企業也逐漸增多,海外投資規模日益增長。同時,由于涉及眾多投資目的國稅收環境、稅收法制的差異,“走出去”企業將會面臨更多的涉稅風險,為保護“走出去”建材企業利益,相關企業應更加關注行業涉及的國際稅收問題,避免涉稅權益受到損害。
1國際稅收遇到的問題
目前,“一帶一路”相關國家的稅制差別很大,“走出去”企業如果對東道國稅收制度了解不夠充分,在投資決策之前未能進行合理的稅收規劃,就會產生很大的稅收風險。大多數“走出去”企業面臨的國際稅收風險主要分為三個:第一、雙重征稅。在實行稅收雙重管轄權的國家,企業要就來源于該國的所得繳納所得稅,還應就其全球所得向居民國繳稅,造成來源國與居民國的雙重征稅。第二、反避稅調查。打擊跨國企業所得稅跨境逃避稅是各國稅務部門的工作重點,因企業不能證明“商業理由”或“商業實質”的存在,不僅面臨當地稅務機關的反避稅調查,還可能面臨投資母國的反避稅調查。第三、企業的轉讓定價風險。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規則逃避稅是稅務部門關注和打擊的重點,隨著BEPS行動計劃的全面完善,OECD各主要成員國以及世界其他主要國家和地區將修訂和完善國內轉讓定價法規,跨國企業將面對更多的跨國稅務爭議和稅務稽查。還有其他比如并購中的未決稅收爭議問題,未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稅務稽查,稅收歧視等風險。據不完全統計,“走出去”企業面臨的問題中有60%來自稅收方面,稅收歧視、稅收爭議等問題,給我國“走出去”企業每年帶來的損失或高達數百億元,稅收風險成為“走出去”企業面臨的最大挑戰。以國內某磚瓦廠為例,為拓展國際市場,充分利用國外資源優勢,該磚瓦廠在伊朗投資建廠,由于不了解《中伊稅收協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該廠被伊朗稅務機關按照該國稅法多征稅款約合人民幣350萬元。且由于不了解國內出口退稅政策,相關技術輸出服務在國內繳納6%相關增值稅后,在伊朗當地又被征收10%的增值稅,后經申請,國內稅務機關與伊朗主管當局相互協商,不但解決了多繳稅款的問題,還避免了每年37.5%的雙重征稅,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公司的合法權益。然而,此案例并非偶然,事實上,眾多“走出去”企業普遍面臨遭受稅收損失的風險,這是我們將要“走出去”的建材企業必須重點關注的重大問題。隨著我國“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入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國建材企業“走出去”的同時,我國建材企業在境外遭遇的各類稅收風險也不斷增加,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具有豐富經驗的國際稅收人才。“一帶一路”涉及國家眾多,橫貫亞洲、非洲及歐洲,根據官方數據,目前中國企業已經在20多個國家建立了56個經貿合作區。這些國家中包括市場化、法治化已經相對健全的國家,也涉及稅制相對簡單的國家。而且每個國家的稅收遵從成本不一,因此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溝通的時間成本不一。此外,每個國家的人文、宗教、社會背景不一樣,其納稅環境也存在差異,各個國家稅收制度和語言存在較大差異,很多“走出去”企業,特別是建材行業中的磚瓦企業,中小企業居多。這些企業對國外稅收制度缺乏系統了解,被執行東道國稅法,被雙重征稅,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這些企業在境外經營發生稅收爭議時,不懂得利用稅收協定待遇、政府之間雙邊磋商機制等手段維護自身的稅收權益。
2如何防范國際稅收風險
據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此前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受訪企業中69%沒有完整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和專門的稅務崗位,67%的受訪企業從未在進行海外投資的過程中,聘請稅務顧問對海外項目所在國的稅收環境、征管體系、稅務風險進行評估,并對海外項目在可能的情況下進行適當的稅務優化安排。那么這些磚瓦企業“走出去”,應如何防范國際稅收風險呢?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應將稅收風險控制納入企業治理和內部控制。加強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是企業防范跨境投資稅收風險的首要環節,尤其是在“走出去”企業面臨復雜的跨國經營環境時。(2)不斷提高國內稅法遵從意識。(3)充分了解掌握東道國(地區)稅法情況,充分了解投資所在國的稅法環境,關注投資所在國的稅收風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稅收風險防范措施。了解并申請投資所在國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從商務與稅務相結合的角度,統籌本國與東道國投資和稅收法律法規,在資本輸出、經營、回收等階段,考慮不同投資形式的稅收成本,充分做好投資規劃。(4)合理利用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稅收協定對于“一帶一路”走出去企業及個人避免重復征稅起到積極的作用。稅收協定是有關協調處理跨國跨境稅收問題的國際條約,可以有效消除東道國和我國之間的雙重征稅,降低走出去企業的整體稅收成本。由于稅收協定高于國內法,不受東道國國內稅法變動的影響,大體上能夠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比較確定的稅收環境。此外,稅收協定稅率往往低于東道國的國內法稅率,還可以通過協定項下的相互協商機制,幫助企業妥善解決境外稅務爭議。目前,我國已與53個“一帶一路”國家簽署稅收協定,還有十余個國家尚未簽署協定。事實上,據稅務總局相關人士表示,我們比較迫切需要簽署稅收協定的是緬甸、柬埔寨等國,這些國家將是我國未來一段時間談判的重點。此外,我國目前正在建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稅收溝通機制,利用雙邊稅收協定項下的情報交換機制和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項下的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機制,與“一帶一路”國家相互提供稅收信息,提高稅收透明度。(5)建立基于價值貢獻的轉讓定價方法,世界各國對跨國企業關聯交易的稅收監管越來越嚴,“走出去”企業發生關聯交易,其定價原則和方法被稅務機關重新調整的風險增加。“走出去”企業應按照價值鏈分析的原理,梳理境內外公司在價值鏈上各項職能承擔和履行情況,將價值鏈上的總利潤在各職能承擔者之間進行分配,確保利潤分配結果與價值鏈上各方的職能和風險承擔相匹配。充分利用預約定價安排手段增加關聯交易價格的確定性。關聯交易雙方可以申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來有效規避未來經營中被稅務機關反避稅調查的風險,為企業營造確定的稅收環境。跨境關聯交易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母公司向境外輸出專有技術、商標等無形資產使用權,應收取合理的無形資產使用費,確定使用的關聯交易定價要符合我國和東道國的稅法規定,規避反避稅調查風險。(6)重視境外派遣人員個人所得稅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外派員工相關的稅收政策及納稅義務。要高度關注股東和董事高管個人所得稅的管理。(7)充分認識《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CRS和FATCA實施的影響。隨著《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簡稱“《公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簡稱“CRS”)和《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簡稱“FATCA”)的陸續生效和實施,各國在稅收征管實踐層面將國際間協作突破性地拓展到金融賬戶信息的批量自動交換,“走出去”企業在全球的賬戶信息將陸續向稅務機關透明,企業應避免過激的稅收籌劃。
3結束語
綜上所述,“一帶一路”的發展戰略將會為我國帶來更多的新機遇,企業“走出去”必須充分了解投資目的國的相關稅收制度以及與我國在稅收領域的雙邊合作情況,合理設計投資架構和稅收籌劃,合理規避涉稅風險,并在風險發生時善于利用我國與所涉國家之間的雙邊稅收協定,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武文博 李月梅 黃金龍 丁立忠 單位: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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