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下的產品原則研究

時間:2022-03-28 0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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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下的產品原則研究

公共政策的角度看適用產品嚴格責任原則的重要性

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實現公共利益時要體現公正性。而堅持產品嚴格責任原則就能夠保證在產生巨大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體現社會公平。首先,對全社會而言,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有利于節約社會成本,提高社會效益,增進公共利益。這是因為:(1)嚴格責任原則減輕了消費者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提高了勝訴率,降低了訴訟成本。(2)由于確定責任所需的證明過程的簡化也就降低了法院的審理成本。(3)嚴格責任促進生產者進行單方面預防,從而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在嚴格責任下受害者在訴訟中的勝訴率提高,生產者、銷售者將對因其產品缺陷負完全賠償責任,即承擔所有包括預防成本和預期外部成本在內的社會成本。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驅動下,生產者很難逃避責任,不得不將注意力轉移到減少產品危險的努力中。從而將預期外部成本內化于個人成本中,使其個人成本最小化而達到社會成本最小化。其次,對消費者而言,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有利于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體現社會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由于無法掌握與企業一樣完全對等的信息,消費者在做購買決策時,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擾,最明顯的是廠商、銷售商借助現代傳媒諸如商標、明星代言、網絡等廣告營銷手段,通過信息引導,利用從眾效應,麻痹消費者的警惕心理。因此消費者實際上是在無法提前預測產品的質量前提下,非自愿地接受經過包裝的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在此情況下,嚴格責任規定行為人無論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的過錯,只要造成消費者損害,受害人可基于對其合理期待的失望而提出索賠,從而使社會公正得以實現。再次,對生產和銷售企業而言,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將迫使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增強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營銷學中的產品含義包括三部分,核心產品、實體產品和外延產品。在產品同質化日趨明顯的今天,企業間的競爭已經不主要是核心產品、實體產品的質量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是外延產品的競爭。產品的售后服務及相關保險都包含在外延產品中。產品責任險由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來提供質量事故理賠承諾。保險公司的公信力無疑給消費者吃了顆后顧無憂的定心丸。廠商投保后,把產品責任相關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會注重被保險人良好的質量管理和信譽管理,并以此作為提供保險的前提。通過平時的風險檢查和其他相關條款來督促被保險人提升產頻質量,以防范和降低自身的風險。從而在客觀上促進廠商不斷提高管理和生產水平,從根本上降低問題產品的發生的機率。尤其對于質量問題相對多的中小企業來說,第三方的監控效果更為明顯。從對外貿易來看,在歐美國家產品責任險是強制性的險種,沃爾瑪、麥德龍、家樂福等國際采購商在向國內制造商采購時,都在采購合同中有嚴格的保險規定,要求出口產品必須購買產品責任險,甚至將其作為開具信用證的條件。對我國而言,建立企業產品責任保險制度,有利于促進產品出口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最后,對公共治理而言,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可以走出“企業出事,納稅人埋單”的怪圈,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由于產品責任保險機制的缺失,為了公眾的利益,政府有關部門經常不得不出面協調處理突發的產品責任風險事故,在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的同時還要用納稅人的錢補償受害人損失,浪費了寶貴的財政資源。例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為了及時全面了解我國兒童的健康狀況,防止貽誤病情,考慮到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約24億元的全國2000多萬嬰幼兒篩查費用全部由由政府承擔。而發展產品責任險則有利于減輕政府壓力,使政府擺脫事故的處理、減少財政負擔,轉變政府職能,將資金用到迫切需要解決的民生問題上,從而提高行政效能。為順應時展的潮流,在我國產品責任相關立法中,應把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定為產品質量侵權的歸責原則。從經濟分析角度而言,嚴格責任有利于降低社會總成本,增進社會經濟效益;從法學分析角度而言,政府通過一系列社會公共政策(包括法律)使違法者的違法犯罪成本最大化,最后達到減少違法犯罪率的目標,就是讓那些制假販假者不僅傾家蕩產,而且承擔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責任;從倫理學分析角度而言,嚴格責任體現了當代社會中的人文關懷精神,促進了公共政策能夠實現社會公正目標。嚴格責任的提出,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廠商、銷售商對經濟效益的無止境追求,從而促進了社會公平與效率兩者之間的平衡。

政府適用和完善產品嚴格責任原則時應注意的問題

為了既保證社會的公正又調動廠商的創造性,筆者建議,政府適用和完善產品嚴格責任原則時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首先,從制定公共政策和完善立法的角度出發,應該統一產品責任抗辯事由。隨著“消費者主權”運動的進一步發展,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愈來愈傾向于惟權利與公平是舉,一味強調消費者利益而加重生產者責任。在產品責任制度最為完備先進的美國,嚴格責任正日益向絕對責任方向演變,生產者要對因使用產品所致的幾乎每一個損害承擔責任。產品嚴格責任原則的絕對化雖然最大程度地保護了消費者權利,滿足了社會公平的需要,但對于生產者來說,卻極大地影響了其生產積極性。我國產品責任及其抗辯事由分散地規定于《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屬性不一的部門法中,內容既不明確具體也不統一規范,適用時難免出現相互交叉、重疊甚至沖突之情形。因此,我國應將產品責任及抗辯事由統一、明確地加以規定,這不僅是對國際產品責任立法發展趨勢的回應,也是保護生產商、銷售商與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需要。通過借鑒國外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產品責任的抗辯事由可規定以下幾種:受害者自愿承擔風險;受害者以不可預見的方式誤用產品導致被告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訴訟時效限制;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時缺陷尚不存在;等等。其次,從維護社會正義的角度出發,應該適當區分故意責任和無意責任。公共政策具有協調多元利益的功能,僅僅滿足一部分利益相關者需求的政策不是有效的政策。產品嚴格責任原則的絕對化最大程度地保護了消費者權利,滿足了社會公平的需要,但同時還應考慮企業的承受力。對于生產者來說,一個無意識的產品設計缺陷或者警示缺陷都可能導致巨額的賠償,巨大經營危機甚至滅頂之災都有可能隨之而來。為了保險起見,企業不敢進行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固步自封,造成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失去活力,慢慢的落后于世界的發展步伐,民族工業還怎么立足于世界工業之林?同時,有些消費者還可能會借此進行投機性訴訟,特別經新聞媒體報道的一件索賠案,有可能被少數別有用心的消費者利用招致連鎖反應,對企業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天價索賠。因此,從維護社會正義的角度看我們在倡導產品嚴格責任原則時,我們可以參照美國1997年頒布的《第三次侵權法重述:產品責任》在這方面的規定:清楚的劃分產品缺陷。對于制造缺陷仍然采嚴格責任標準,即無論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采用了怎樣的質量監控手段,對于自己的生產線上出產的不合格產品致人損害依然要承擔嚴格責任;對于設計和警告缺陷,則由原告負擔“合理替代”的設計或警示的舉證義務,確立一種“合理性”的標準。再次,從保證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應合理運用市場份額原則作為歸責原則的補充。某些產品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不具有即時性,或因某些產品的損害具有延續性,可能對幾代人都會造成影響。面對這種產品,消費者取證就十分困難,比消費者更有經濟實力和優勢地位的制造商會借此推脫責任。由于取證困難由消費者自己承擔不公平,但由一個制造商承擔負荷太重,而由生產同種產品的制造商按市場份額確定賠償額度,既可以平衡企業的社會責任又可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根據媒體報道,嬰兒的醫療賠償費用最終根據2008年1-8月的嬰幼兒奶粉的銷售額、各企業三聚氰胺檢出的最高量值、各企業三聚氰胺檢出的抽樣率以及就診嬰幼兒上報的奶粉品牌按比例多少來承擔相應的醫療賠償費,三鹿問題奶粉最嚴重賠償9億元,圣元約6000多萬元,雅士利約5000萬元,蒙牛乳業賠償900多萬元,而伊利稍少一些。筆者認為:“三鹿奶粉”事件的責任賠償就是市場份額原則的靈活運用。嬰兒喝三鹿奶粉導致腎結石,但在喝奶粉的過程中也可能中途飲用其他牌子的含三氯氫氨超標的奶粉,屬于多種產品聯合致害。這種情況消費者取證就很困難,但只讓三鹿承擔則負擔太重,有失社會公正。采用市場份額原則,在保障消費者利益的同時公正的平衡了企業的社會責任。

本文作者:萬長松于明霞工作單位:燕山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