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陳村計劃生育中的博弈看基層社會運作

時間:2022-11-19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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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陳村計劃生育中的博弈看基層社會運作

Abstract:BasedonthefieldworkinChenVillageintheeastplainofHenanProvince,thispaperpresentsanempiricalresearchonthegameintheprocessoffamilyplanninginruralChina.Itattemptstorevealtherelationshipbetweenstateandsocietyorstateandvillagers,theevolutionoflocalsocialorderandpatternoflocalsocialoperationthroughthemacroandmicro2analysesofthegameinfamilyplanninginChenVillage.Inmicro-gameanalysis,theauthersanalyzethemainmeansandstrategiesofgameusedbyplayers.Basedonthemicro-analyses,theauthersanalyzethemacro-gameandtrytoclarifyinstitutionalchangeoffamilyplanninginthegameandformalizationofoutcomesofgamesinpastover20years.FourchangestookplaceinthegameoffamilyplanninginChenVillage(andneighboringareas)。Intheconclusionpart,thispaperputsforwardtheconceptof"two-line-operatingsociety"andfindsthemodelofevolutionoforder.

著名社會學家布迪厄(P.Bourdieu)認為:"社會學家和歷史學家的職責在于對社會的運作進行科學分析。法國一位科學哲學家加斯東·巴什拉(G.Bachelard)說過:''''科學必須發掘隱秘'''',這就是說,既然有一個研究社會的科學,它就不可避免地要發掘隱秘??"(轉引自孫立平,2000:5)。本文所要發掘的隱秘就是基層社會的運作。它通過對中國中部一個村計劃生育中博弈的實地考察,力圖更好地發現當今中國國家與社會或國家與農民的關系,基層秩序的演變,以及基層社會運作的模式。

一、分析框架

在本文的分析框架中,有三個核心概念:博弈、事件和制度。

博弈即一些個人、隊組或其他組織,面對一定的環境條件,在一定的規則下,同時或先后,一次或多次,從各自允許選擇的行為和策略中進行選擇并加以實施,從中各自取得相應結果的過程。博弈參與者都想從博弈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是各博弈方追求的根本目標,也是他們行為和判斷的主要依據。①「這里是以有限理性人為前提預設的(參閱西蒙,1989:45-101),各博弈方并非充分理性的,他們各自的決策也不是在尋求他們的最大得益,而只是在有限理性限度內力求獲取較滿意的收益。」

孔飛力(1999:288)認為:"雖然''''事件''''這個詞對我們來說并無確切的定義,但在中國的官僚實踐中,它卻是一個很能夠說明問題的用詞。''''事件''''有一個開端(當有人首先引起事端)和一個結尾(當某人因處理事端的方法而受到賞罰)。一個官員的仕途取決于他的表現,而他的表現則取決于他處理具體事件的優劣。"按照孔氏的概念分析,計劃生育自然也是事件。孔氏還說",''''事件''''作為一種機會,不僅可以為一個人帶來幸運,也可以同時服務于上司和下屬的需要,并編織起使一個人得以在公共生活中立足的人際關系。"(孔飛力,1999:288)當然這是為了說明"叫魂案"事件中國家作為工具和制度對于對方的意義,從而分析出了君主權力和官僚權力的(結構性)緊張關系。同孔氏一樣,我們關注的也正是事件所反映的人際關系、人與制度的關系等方面。但不是所有的事件都是利益沖突性的博弈事件,因此本文把"事件"限定在利益沖突情況下發生的各方進行博弈的事件。

制度是為了滿足社會需要,在一定的歷史和現實條件下形成的較為穩定的社會關系和行為模式,以及與此關系相聯系的規范體系。這里制度取兩層含義,一是法律政策等條文規定,二是人們在行動中所實際遵從的關系模式。本文稱前者為"文本制度",后者為"實踐制度".這兩層含義反映著表達和實踐之間既存在一致又有分歧矛盾的關系。本文中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關系模式,尤其是行動者在互動中體現出的關系模式。博弈、事件和制度之間的關系可以概括為兩點:第一,博弈是在事件中進行的,制度的形成或演變是在諸方反復博弈的事件過程中發生的;第二,博弈事件過程既是當時制度——尤其是實踐制度——的具體展現,又是制度演變的動力。

這種概括是綜合"結構/制度"和"過程/事件"兩種分析方法①「關于這兩種分析方法的關系的梳理主要參考了張靜(2000)在《基層政權》中"方法原則"的討論。只是張的"制度"概念是指"對社會各種行為正當性的確定體系".與本文所用的制度概念有差異。我以為這并不妨害采用她的討論。」包涵的思想與博弈論思想的產物。結構P制度分析重視行為的社會規則;分析社會行為時,分析者往往會特別重視具體"事件"或"過程"所反映的社會(結構)關系,因為不同的制度,會刺激出不同的行為(發生不同的事件)。而"過程P事件"分析重視豐富的、具體的、過程的描述。實際上,發生在事件中的博弈過程在反映制度和結構的同時,也對之產生影響作用并改變制度和結構。

二、陳村概況、人口統計和提出的問題

(一)陳村概況

陳村位于豫東平原,該村95戶,人口約350人②「其中包括經常居住在村的非農戶口者12人,農村戶口分得耕地但不經常在村的3人。未包括(案例8)逃跑在外的一戶至少5人,戶口已遷走耕地還未退的3人,2個有耕地但在縣以外的地方求學且戶口已經農轉非的大學生。」,分兩個生產組,東組人均耕地8分,西組人均111畝。陳村人謀生以農業為主,主要種植冬小麥和玉米,其他有大豆、紅薯、綠豆等,經濟作物以棉花為主,一般由于條件所限種的也少。基本上每家都養些豬羊牛作為一項主要收入源。10多年前,村民主要在農閑時干些離土不離鄉或離土又離鄉的零工,掙個零花錢;近些年,有些人或有些戶一家人都整年或幾年一直在外打工,打工成了另一個主要收入來源,有的戶靠打工已存款十來萬元。目前來看,若沒有外出打工這一項,這個村的村民很可能飯也吃不飽。

(二)陳村人的生育觀

生育觀是人們對生男育女的基本看法和觀點。居住在一個地方的人們長期受同一文化傳統影響,他們有著大體一致的生育觀。從地理位置看,陳村是典型的連接東部和中西部的平原農村。諸如多子多福、重男輕女、養兒防老等觀念在陳村人頭腦里基本上沒太大變化。能感覺出來的一點變化是多子多福的觀念有所減弱。陳村人的生育觀以及使之形成的相關觀念可以概括為:首先,陳村人的幸福(的條件)觀是"有日子有人"."日子"就是指物質生活水平至少不怎么緊張,手頭較寬松。"有人",就是子孫滿堂有老有少。在他們看來,當有了日子又有了人時,就會成為幸福的人、享福的人。第二,陳村人有一種信念:過的是小孩子的日子。在陳村會經常聽到"過的不就是小孩子的日子嗎"這樣一句話。這反映了一種以"子女為生活中心"的觀念。如費孝通所說,每個人的心中都有兩個自我,一個是理想的自我,一個是現實的自我(費孝通,1998),以生孩子來獲取再一次的重生機會對緩解人們的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張力,給人以生活的希望和信心具有重要作用。第三",不孝有三,無后(指男孩)為大".習俗所安排的是男系繼承制,兒子天生具有繼承父母財產的合法權利。最后,生理因素和社會文化造成了男女有別,從而重男輕女本身也是一個現實的生活策略,比如養兒防老和人多不受氣等都很現實(參閱李銀河,1994;郭正林,1996;費孝通,1998;等)。

(三)關于陳村生育人口的統計結果和提出的問題

筆者是從材料中發現問題,然后為回答問題繼續搜集材料的。在陳村做的統計結果③「對統計的詳細內容感興趣的讀者,請參閱同題目碩士論文原文(中國人民大學圖書館)。」顯示,近年來陳村人口的超生越來越少。從對陳村不同年齡階段的夫婦生育子女數的統計,可以看出生育數量基本上保持在兩個子女和三個子女,以兩個的居多,且多是一男一女(兩戶雙女戶于2000年遷走一戶)。我把這種狀況稱為"彈性動態平衡".彈性兩端是村民強烈的生育意愿和控制人口的國策。那么,彈性動態平衡是怎樣產生的?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彈性動態平衡在陳村有可能繼續嗎?為什么?

上述問題是基于跨度達20年之久的不斷博弈的結果提出的。下面擬從行動者采取的博弈方式與手段和博弈過程兩個視角對它們做出回答。雖然博弈方式和手段是在博弈過程中應用的,兩者本為一體,但為了分析的深入和方便,則先對選擇和運用具體策略,即博弈方式和手段進行分析,而后在此基礎上對跨歷史的博弈過程作宏觀分析。

三、博弈方式與手段:微觀分析

博弈的方式和手段是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反復過招中運用的,而且通常不是孤立地使用,而是根據具體情景幾種手段綜合運用。但為了分析的需要,把它們歸納總結為以下八種博弈方式和手段。

由于采用何種方式和手段與具體博弈情景密切相關,所以沒有區別它們的重要性,分析的先后并不表示重要性和使用頻率的高低。

(一)利用規則

文件與法規政策是計劃生育工作中各博弈方的游戲規則,主要是指鄉鎮級及其以上政府機關所發送和傳達的文件和講話精神等。文件相對于下級土政策(翟學偉,1997)是普遍主義的。在基層社會運作中這個因素一直起著宏觀支配作用,在具體操作中有各種變通,特殊主義幾乎無處不在。不同的博弈方都在利用規則。比如",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作為政策的力量,就是(計劃生育)"小分隊"等強大的合法性后盾。

村民也在利用文件政策。對生二胎游戲規則的規定和解釋中的縫子的利用,是村民和干部同時利用同一規則進行互利式合作的一個例子。辦二胎準生證的理由之一是,符合"經縣級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報市(地)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條款。上級(或國家)的人口生育計劃中有這方面的指標,各地都有。于是,村民可以此作為突破口來尋求生第二胎;而鄉村等有關干部也可利用這一點從中牟利。如村民C2,花了近3000元辦個二胎準生證。在這種合作中村民獲得了生育第二胎的權利,干部們獲得了被請客和得到現金等禮物的好處。

村民利用政策的另一個例子是,利用上級禁止"連四鄰"、扒房子等規定,保護自己的財產。這一規定和計劃生育一樣具有對政府政績一票否決的作用。有了這一政策,村民可以對抗地方政府破壞性和擾民性的行為。最明顯的是,1998年以來,小分隊不敢輕易地像以前一樣到村民家里牽豬牽羊,抱電視機,弄糧食,扒房子等。實際上,博弈各方訴諸法律的案子很少。無訟(費孝通,1998)依然是鄉土社會的突出特點。①「甘琦說:"我替上訪告狀的清朝百姓算過幾筆帳??結論竟是駭人聽聞的兩句話:當冤大頭是老百姓最合算的選擇,而當貪官污吏則是官吏最合算的選擇。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利害格局決定的。"(甘琦、吳思,2000)今天大概也是依然如故。」

(二)關系

關系可以概括為看似合法實際上又非法,或看似非法實際上又合情合理的交往,是特殊主義的交往。干部和村民都在利用關系來參與這場博弈。"離開關系辦事難!"這是人們常發的感慨。這里的"辦事"包括上級要求下級(也可以指村民)的、下級請求上級的以及同級人之間互動的事情。上級對下級的要求如果只以正式渠道下文件講精神,一般效果不好。他們需要以"哥倆好"的交情讓主要依靠的下屬賣力工作,否則,別說做好工作,位子也坐不牢。

利用關系在村民的計劃生育博弈策略中同樣占據要津。關系是保護傘,能遮風擋雨。送禮請客等行為是非法的,但從村民自身利益和時下社會環境來看,幾乎成了被鎖定的事實。

兩個辦事渠道——通過官方法定程序的正式渠道和通過社會關系網絡的非正式渠道——同時存在,我稱之為"雙線運作".基層社會中真正發揮了效力的往往是非正式渠道,正式渠道有時甚至退居到了儀式和形式的地位。雙線常常交織在一起共同運作

在日常生活中,村民需要請求上級時大多盡量動用社會關系網絡資源解決問題,不會輕易動用法律。更何況村民本身也多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因此更不愿去觸動法律。"民告官"的上訪是需要勇氣的,上訪成功與否都要付出很大代價。總之,動用社會關系網絡資本往往是最有效和經濟的。用一位村民的話說",當官的得有老百姓撐腰,老百姓也要有當官的保護"",撐腰"和"保護"的對象是同一社會關系網絡中的成員。這是一種社會資源交換。

(三)暴力

暴力即強制的力量、武力,是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諸博弈方都采用的一種手段。使用暴力手段是小分隊名聲不好的原因之一;相應地,村民以暴制暴的反抗也時有發生。雖然實際上真正動手的不多,往往不過是一種策略。而且這種反抗多是村民個體或一家一戶的行為,幾乎沒有集體暴力反抗。因為集體反抗需要組織者,而組織者要冒很大的風險。另一方面,與人口流動有關,陳村近1P3的人口經常在外打工,而且外出的多是年輕力壯的好事之人,留在村里的則多為老弱者,所以很難產生集體抗暴,只有各自采用不同方式對付計劃生育執行人員。

(四)金錢

經濟因素在計劃生育工作中非常重要。超生罰款就是用經濟手段對村民加以制約。近乎殘酷的罰款對村民形成巨大的壓力,但村民們應對的策略也是以錢鋪路。要想超生,即使是逃跑"打游擊"了,家里人也要花些錢把有關人員穩穩臺。盡管在計生之列的村民多是不富裕的,還是要小恩小惠地送些禮。

多送比少送好,少送也比不送好。至少讓一些干部和有關人員覺得被重視了,否則就"依法辦事".但上級的檢查越來越嚴,干部們也只得把活動余地一再壓縮,所以這種對策的效果也是有限的。從近幾年看,1994年以來幾乎沒有超生的,表明這種手段的效果下降很多(其他因素,比如人的生育觀,生育期的婦女數等,和以前相比沒有大的變化)。可是,我調查的人中都認為只要有錢就可以多生孩子。

以錢鋪路仍然是村民們常用的策略。

(五)逃跑

躲藏與外流,這種打游擊式的方式是村民的另一個策略。村民中流傳這么一句話",有錢的錢生,有人的人生,沒錢沒人的就跑著生",說的是有錢人家拿錢拉關系走門子超生,也不怕罰;有權力和關系的人靠權力和關系超生;兩者都沒有的就靠藏藏躲躲超生。到親戚家,尤其是遠方的親戚,不容易被發現和找到,或者出外流浪打工。打游擊的超生方式在農村是最普遍的,在臺帳和孕檢建立之前更是超生游擊隊強大的時候。在我訪談的對象中除了一例,幾乎都牽涉到躲藏或外流的打游擊方式。就是有錢有關系的,比如C5,也說,只要聽說風緊,其妻馬上轉移。只要抓不到(懷孕的)人,就不怕,抓住了,就比較麻煩。為逃避超生費而逃跑在外流浪的典型是村民C8,陳村里已沒有他的房子和耕地,他也不用回來了。在外打工過活,代價是多年生活飄忽不定,擔驚受怕,難能富裕。一般是較窮的超生又多的人家容易以逃跑來逃避被罰款。

現在,為堵塞以打工名義外出躲避計劃生育這一漏洞,外流人員的管理也逐漸規范化,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必須辦外流證,辦證要向村和鄉各交押金500元。并且每隔三個月要寄一張當地醫院開的孕檢證明交給村里,村里再上交。到期不交,視為計劃外懷孕,就要到家里罰款。城市里也相繼出臺了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和辦法。但還是有機可乘。比如在北京這樣的都市,有些打工仔在老板的庇護下躲避城市管理者。而且,在外地超生對當地政府沒有什么影響,不上當地戶口,不算當地管轄區的超生人口,當地人也不愿自找麻煩。結果實際上查起來成本高,技術操作也難。

(六)作假

反映在陳村的計劃生育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隱性結婚。由于一結婚就成了計劃生育戶,就要經歷辦證件、入臺帳、月檢查等麻煩不完的事,受計劃生育人員管束太緊,于是就出現了隱性結婚對策,不辦結婚手續,也不舉行結婚儀式,而成為事實上的夫婦關系,然后兩人一起去外地,一般是投靠親戚打工,生了孩子再辦結婚或辦個不太正式的場子。陳村的女孩也有2例隱性結婚的。上級的對策是,15歲-49歲的外流女性必須辦外出證。

第二個是假離婚。一對年輕夫婦為了生個兒子,或多生個孩子,就表演一場假離婚。一般是大吵大鬧或大打出手一陣子做樣子給人看,接著就到鄉里辦離婚手續,女方回到娘家去。

村民們也是心照不宣。鄉里雖然也知道這樣的事,但沒有政策依據,技術性操作也難。后來據說想出的對策是,讓離婚的雙方各繳500元押金,如果復婚不再歸還。

再一種是隱瞞"黑孩"和藏匿財物。在超生范圍內沒有戶口的小孩被稱作小黑孩。小黑孩沒有戶口也沒有田地。因為超生會被罰款,瞞起來至少現在不會被罰。而且,就是不瞞也不會馬上得到戶口和耕地之類。所以,一般小黑孩在外婆家生活。再就是把家具、糧食藏在鄰居家,以免被抄走,風聲緊時,豬羊也藏到別人家喂。

作假也是干部的博弈手段。基層干部有兩套記錄體系,既應付了上級而不使利益受損,又一定程度上給村民以彈性空間,他們從中收利。因為官僚責任制度的運作是圍繞著對信息的控制而展開的。各博弈方存在著對信息控制的爭奪,誰控制的信息多一些,誰就在行政過程中占據較為有利的地位。所以一個要"了解下情",一個要"欺騙上級".自然產生了作假。

(七)現代科學技術手段

現代科技為計劃生育博弈提供了技術和工具等物質性條件。從陳村計劃生育博弈中我們發現,在政府一方,引入了高科技機械儀器,像B超機、波姆光等設備操作孕檢、體檢等。建立臺帳時利用電腦建立數據庫。技術上有了保證,避孕成功率也提高了。

與此同時,村民和合作作弊的干部也可以通過高科技作假。比如,開假證明。鈔票、身份證之類都可以以假亂真,更何況弄張假扎證之類。尤其在外流動的育齡婦女,三個月寄來一張孕檢證。人不在當地,當地計生辦只能相信這張證明。

再者,利用現代通訊即信息聯絡工具。例如,現在電話基本上各村都有,鄉村干部和有些村民還配上了手機。這樣,在干部一方來說,相互可以很快地取得聯系,利于計劃生育工作的執行。如果遇到了問題,可以馬上與鄉派出所和指導站總部取得聯系。而在村民一方,同樣也容易獲得信息幫助應對。比如檢查隊來了,村這端的人家可以通過電話告知村那端的人或其他村的親友躲避。

(八)互利的合作

先說村民的合作。村民們都是低頭不見抬頭見世世代代一起生活的熟人,他們是一個群體。在計劃生育中村民之間自然達成聯盟,可以讓別人的東西暫時放在自己家里,打一下掩護,當外人打探某某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事時,不向外人提供信息,等。相互提供方便,至少不壞別人的事。村民們明白,合作比背叛好。

再看基層干部一方。他們之間的差別也造成內部的不同博弈方。我們可以把他們粗略地分成鄉級在編干部(指那些在縣里的人事報表上有名字的干部)、鄉級不在編干部(只是鄉里聘任的干部,比如一些小分隊成員)和村干部三個博弈方。在編干部要對上級負責,所以要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結果,比如,低超生,但又要保持工作盡量不太出格,出了問題就是麻煩,影響可獲得提拔資格的政績。而具體工作通常是由那些不在編干部做的。所以在編干部必須保持與不在編干部的合作,以求他們工作細致謹慎,干出成績又少惹是非。

現在來看干部和村民的合作。生二胎就是干部和村民默契的互利合作的一個很好例子。

此外,基層干部不完成一定的任務就要受罰,又要照顧到村民實際,所以他們集執行小鬼與庇護神于一身,平時是以村民為對手打游擊,上級來檢查時又與村民結成同盟,通風報信,出謀劃策。村民面對上級調查者,衡量利弊的結果,就是對他們說假話。這樣相互隱瞞對雙方都有利。

四、博弈與制度演變:宏觀分析

真正的制度建立"主要不是一個學習、宣傳和貫徹既定政策的問題,而是一個所有的直接的和間接的受益者或受損者為了他們的利益——用經濟學家的話來說——反復博弈和公共選擇的過程"(蘇力,1997)。本節引入縱深的時間維度,分析的目標是研究制度演變背景下人們如何在現實世界中作出決定以及這些決定又是如何改變現實的。調查發現陳村(及其一帶)計劃生育博弈中發生過四個轉變。下面具體探討這四個轉變及其實踐結果和邏輯,從中認識計劃生育博弈過程中的主脈絡。

(一)從村級執行到鄉級執行:小分隊取代村干部

從一開始實行計劃生育到20世紀80年代末,陳村的計劃生育中的通知、催逼和罰款等工作都是由村干部去執行,或一人或幾人,或整個行政村所有干部加上鄉里派來的一個坐隊人員。這個坐隊人員監督村干部的工作,同時也為了拔高村干部的行為,使之更具有國家(或上級)意志的合法性,壯村干部的膽以威攝村民。在計劃生育方面,那時的村干部較現在有更多的權力。這樣做的后果有:(1)村干部容易從中得利。因為村干部具有決定性實權,村民巴結他們就可以受到一定的庇護,減少利益損失。(2)

瞞報計劃生育實情的事較多。因為村干部得到了某個村民的好處,就要回報,這是很現實的交易,所以就要瞞上。同時我們知道,農村基層干部工作很棘手,村干部必須照顧到他們依靠的力量。礙于老鄰居錯綜復雜的關系和人情面子,逼得他們一般也是能瞞上時就瞞上。

即便如此,村干部還是容易得罪村民,為了計劃生育工作而與村民吵架甚至打架的事時有發生。國家是他們當然的后盾,國家在這里的具體體現是鄉政府、派出所、計劃生育指導站及計劃生育小分隊。但"國家"只是在一定時間和方面能作后盾力量。他們一旦不當干部,還是要和這些鄰里鄉親天長地久地廝磨在一起。

后來,計劃生育的執行機構改革,鄉政府成立了"計劃生育小分隊".小分隊在鄉計劃生育指導站直接領導下工作。比如現在,每村由一人來承包,該鄉有37個行政村,所以小分隊總人數37人,男性女性都有,其中約四五個是在編干部,其余都是臨時聘請的。除了在編人員由鄉里發工資外,①「基層干部的工資通常不高于中小學教師,所以一般不會超過四百元,而臨時聘請的人員規定的工資數更低,沒有隱性收入生活是成問題的。」其余人的工資都是從計劃生育罰款中提取,每月二三百元——當然也有遠超出這個數目的隱性收入情況。他們的年齡大都在20到30歲之間,最大的也不超過40歲,而且一般體格威猛,因為這是"強制性"工作所需。

為了避免任用當地干部所帶來的弊端,其中占一半多的人員來自外鄉。一般來說他們的文化水平較低,初中畢業就不錯了,高學歷者通常不會到這小地方來,即便來了也不干這一行。但這些學歷低的人社會適應能力很強,軟的硬的靈活使用,當然有時也難免"軟的欺硬的怕".農村計劃生育要決心有效地進行,地方"小分隊"的建立是可以理解的。②「因為"事實上,現在面臨的問題是上級各條線均把無限責任下達給基層政府,而基層政府原本非常有限的職權卻逐步上調歸口。

權與責的嚴重分離使鄉鎮政府極難承擔日益加重的管理責任。基層政權已面臨責任極度膨脹和職能急劇萎縮的矛盾之中"(施振強,2000)。」小分隊取代了村干部的執行功能。

工作程序是:先由村干部通知計生戶是做手術還是超生罰多少款等事情,如果按通知做了,沒問題。否則,小分隊隨時可能出現,不管是白天還是黑夜,甚至凌晨時分。抓該引、流產或該結扎的孕婦,抓不著本人就抓她們的父母等親人,家人就得拿錢去把人贖回。抓不著人就拿東西,牽豬牽羊挖糧食抱電視,只要能賣錢的都拿。如果家里沒有人,他們就砸開門。

扒房子的也有。小分隊成立之初的幾年,孕婦們幾乎不敢趕會上街、拋頭露面,因為隨時有可能被抓,抓住了麻煩就大了。即使懷的是頭胎,小分隊并不知道,被抓住了也不大好。小分隊是群體出動,人多力量大,也分散了責任,干起來放得開。當然,常規時候要跟個村干部,一般是支部書記。計劃生育執行功能從村轉到鄉,是實踐中摸索的結果,也是村民、村干部和鄉政府之間博弈的結果。但其中一個后果是村政逐漸在功能弱化中衰退。

(二)從株連到違規者自負其責:走向秩序化

連坐制古已有之,在陳村的計劃生育工作中再次出現。它沒有形成書面文件和政策,但出現在實際的技術性操作中。株連主要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慢慢盛行起來,大約1996年時為最烈。1995年,陳村所在的XH鄉在地區級計劃生育檢查時掛了黃牌,到1996年鄉領導班子換屆,縣委派W任鄉黨委書記,最大的任務就是摘去這面黃牌。其實,1993年時的連坐已很厲害了,因CDS生第二胎被罰,小分隊把半個莊子村民的牛都給牽走了。但是為什么要弄鄰居家的東西呢,人家又沒有在受罰范圍內?理由是他們不協助計劃生育執行者的工作而是幫助那些超生戶。確實",傳宗接代"是每戶的頭等大事,一點馬虎不得。村民自然形成統一戰線,對付共同的對手。

因為以上原因,從執行人員角度來看,自然村民都是"對頭"了。同時也主要是為了給超生戶造成壓力,并不是要樹敵太多。但從憲法和法律的角度來說,株連鄰居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所以就有村民不斷上訪。當然村民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有抵抗,但在小分隊面前往往顯得力量單薄。株連親鄰的方式造成人心惶惶,既嚴重影響了經濟發展,也使社會不安定因素增強,具有很大的破壞性。社會是一張網,縱橫相連,一些官員的親人也難免受到沖擊。

所以,這種方式是注定要收斂的。到了1998年,陳村一帶就開始扭轉這種執行方式了。1999年和2000年,按上級的精神,不準搞株連,不準牽牛牽羊弄東西,更不準扒房子等,責任由違規者自己承擔;如果真流動在外找不到,就找男方的父母,不再擴及他人。并且逐步實行由鄉成立的法律事務所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當然這種規定是根據上級文件政策和地方特色制定的)者懲罰,由事務所向縣法院起訴,由縣法院依法執行。這是一個大的轉變。然而對所謂"不合法"的暴力強制執行方式村民認為也是"合理的",他們說,在這種鄉村里不這樣做又怎么做呢?近兩年情況好轉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一方面執行人員受上級規定的幾不準的約束;另一方面實際上很少有超生的新戶,超生的老戶一般都有了清單卡,即使沒交清的也因為嚇破了膽,來要就盡力地給,不必要暴力強制了。但有些時候還是會發生的,所以"暴力強制"近期還不會完全消失。

(三)從規定"指標"到建立"臺帳":數字管理的引入

原來的規定是按各村人數來分配指標。比如,陳村有300多人,一年要完成3個婦女結扎任務。上世紀80年代常是這樣給各村分派任務。因為鄉級政府了解下情是通過村干部,往往情況不實,所以用計劃經濟的思維模式——下指標。但這中間就有問題產生了:如果該村當年沒有這么多符合結扎條件的呢?于是為了完成任務,就讓村民中沾計劃生育邊的都掏點名義上是罰款的錢,村干部拿這個錢到縣里買指標,買張結扎證書交到鄉里就算完成了任務。

如果夠結扎的人數多,當然先哄著他們去結扎,不去再罰錢,總之要想辦法完成指標。如果某個村民有本事,有路子,可以假結扎,弄張結扎證明交上去就可以了,只要沒有人告。一般情況下是沒有人告的。罰款也有指標,某村某年要上繳計劃生育罰款費多少多少元。總之,那時候的針對性較差,求實性較低,馬馬虎虎就混過去了。所以到80年代中后期超生的人數很多。

小分隊建立后,開始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小分隊開始到村里逐家搜查,掌握情況。現在這種查底方式依然在用著,只是突擊性的檢查少了。但是,在上級檢查團到來之前,村干部會安排村民,該藏的藏,不該說的別多嘴。為少有麻煩起見,人們盡量做的周全些。

1996年到1997年間,逐步引入了"數字管理"——建立起了臺帳。臺帳是指由計劃生育管理和執行人員建立的詳細的人口統計簿,為此,他們逐家逐戶進行登記,把已婚到49周歲的育齡婦女情況、生育孩子數、是否手術,超生的是否繳清罰款,每月人口的增減、結婚幾對等逐一登記在冊。每村都有一本臺帳,而后就按照臺帳有針對性地進行管理。由于每月都可能有新婚、新生、死亡、外流人口,所以由村計劃生育專干協同包村的鄉計劃生育指導所(即原來的小分隊)派來的計生管理員,每月統計出來簽上兩者的名字并加蓋村公章于當月的25號交上去,一式三份,一份上交縣計生委,一份交給鄉計生辦,村里自留一份。臺帳的建立使監督和管理更加嚴格、方便。正如吉登斯(1998a)所認為的,現代民族-國家是國家與社會高度融合的,其動因之一就是"以信息儲存和行政網絡為手段的人身監視力(surveillance)"的發展。鄉村干部按照臺帳的材料,通知計劃生育戶該做什么,比如單月孕檢、雙月學習、換準生證等;而且罰款也有了數目依據;省級和鄉級的有關條例,每個計劃生育戶都有;同時,村民也有了開收據的意識,繳多少錢,得有個字據,以后遇到麻煩可以有個證明。可是,盡管有了臺帳,說不定何時上級檢查團還是會來尋找漏洞的。

從規定指標到建立臺帳,鄉級管理人員試圖繞開村干部把觸角直接伸向最基層的農村,在技術上是一大進步。臺帳的建立使單月孕檢等活動開始邁向有序化,制度化。

(四)從緊收到輕放:彈性動態的產生和持續的原因

現在來看由前幾個轉變帶來的后果之一:小分隊由向外抽款到向內撥款,由富變窮及可能的繼續博弈。抓計劃生育工作的人以前被認為是很富的,有人送禮,有的罰款可以據為己有,在登峰造極的幾年里,小分隊所到之處一車一車地拉走東西。小分隊人員的工資收入就從這些罰款中來,明面上的工資很低,據說每月200來元,但實際的"收入"不少,還會對外說發不起工資。當時的計劃生育是鄉財政的主要來源之一。

罰款數目是很不穩定的,省里和縣里都有文件,但實際上很難嚴格按這些文件執行,不論是村干部還是小分隊,用各種方法,能罰到手多少是多少。每次逢計劃生育運動,有超生小孩的家庭都習慣了被罰,小孩十幾歲了也是讓你拿你就得拿,村里干部會哄村民說",先拿一點過去這個關,實在不行,就給你開個村里的清單".但是,下次又到罰款運動了,還會罰,理由是",咱的清單是村里開的,鄉里的要求高,咱也沒辦法".同樣,鄉里的清單也管不住縣里的,依次類推,所以,村民一度在這方面很不信任政府。

1999年,陳村所有12歲以下的超生孩都要再次被罰款。幾年甚至十幾年超生戶也別想安寧。所以抓計劃生育的小分隊是可以發財的,而且每年為鄉財政作出了大貢獻。

但是近兩年,小分隊變窮了。2000年縣里開三級會議,要求各鄉為計劃生育撥出專款,保證計生工作順利進行。小分隊由向外抽錢變成需要向內撥錢。從下面的事例也可以看出這一點。2000年11月份到2001年元月份,計生辦向各村發出通知,春節前全鄉育齡婦女都要帶10元錢到計生辦進行檢查。

而實際上,村民交了錢什么也沒檢查就回來了。她們說,就是去一個人把錢帶去都可以,計生辦主要想要錢罷了。村民們說:"小分隊窮了,人家都不超生了,罰不了錢了,又生個要錢辦法。"

這一轉變是很有意思的,這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小分隊里除了個別的領導完成任務能提級升官,其他成員一般是沒有這個奢望的,多吃點和多撈點錢物對他們來說是最現實的。

所以現在出現了不讓超生與找人超生這樣的現象。譬如,搞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找村民辦二胎準生證。要是按文件規定,陳村幾乎沒有一戶是完全符合生二胎條件再辦二胎準生證的。

辦證過程是中間人員和負責辦證人員謀利的好機會。繼續博弈下去,就將產生一種動態的平衡,二胎還是可以生的,只要沒有環境的大變化,甚至只要有關負責人在表面上可以擺脫責任(一般他們會睜只眼閉只眼),以打游擊的方式生第三胎都有可能,鄰村就在2000年打游擊超生一個。超生了就要被罰錢,罰的錢多了搞計劃生育的人員才有更多的利可圖。但目前來看,各種力量的綜合作用使生三胎很困難。因此,村民生二胎為主的彈性動態平衡是可能繼續下去的,除非某些力量有什么大的變動。實際上,沒明文規定,私下里每個小分隊員每年都有規定的上繳罰款數,坐隊計劃生育管理員每年要上繳鄉里1萬元,完不成任務辭職,并且不發工資和獎金。如果沒有超生戶了,他們怎么辦?這樣的狀況使彈性平衡更容易形成。

以上是陳村計劃生育博弈過程中產生的四個轉變。這四個轉變有力地顯示出在博弈過程中,各方爭取各自利益的策略和后果。它們之間是相互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可以說這一系列后果并不都是決策者最初的意愿,有些就屬于"控制辯證法"帶來的"意外后果"(吉登斯,1998b)。在這一過程中,小分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今,他們的歷史使命似乎已告一個段落,當我調查的時候,有人(比如村支部書記)認為小分隊解散了;但大部分人(包括另一個村的支部書記)認為沒有解散;在計劃生育辦公室這個小分隊的老家",小分隊"的一個成員告訴我,現在的指導站(所)就是小分隊,但已不用小分隊的名稱,只是實際上執行著當年小分隊的某些功能,比如,突擊檢查,下鄉罰款等。

五、結論與討論

(一)雙線運作與游戲規則:一個秩序化的障礙及其克服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基層社會運作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雙線運作。不管是上級讓下級辦的事還是下級有求于上級的事情,都是雙線運作的。"雙線運作社會"是對基層社會的一個富有洞察力的分析性概念。這是鄉土社會里法與實施法的環境脫節的事實造成的,雖然不合法但從執行實踐效果的某些方面看又是合情合理的。這就成了非正式運作路線。而且,如前面所講,利用社會關系網絡(做的事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與利用如上訪①「我們的信息(比如上訪)是逐級進行的,也有越級,但都在一個系統之內,各級官員的信息過濾和扣壓是驚人的。

通過上訪(包括走訪和信訪)解決問題之難,可參見應星、晉軍《集體上訪的"問題化"過程》(2000)。」之類的合法途徑比較,走前一條路更好。所以人們從日常社會實踐中總結了這樣一條經驗",學會拉關系,學會靠關系".總之,這是個雙線運作的社會:一條是明線,即官方的,合法的,公開的,但往往官僚化,多障礙,低效率,甚至根本就走不通;一條是暗線,即民間的,非法的,私下的,卻往往效率極高。它有時是在法治渠道代價高甚至根本走不通情況下作出的選擇;有時是某些人或部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作為。兩條線在基層常常相互糾纏在一起。

孔飛力說:"伴隨規則而來的是可預期性和標準化"(孔飛力,1999:250),也即是秩序化。但是,雙線運作社會,而且非正式程序的(并非完全都違法)暗線尤為起作用的事實降低了"可預期性和標準化".從此種意義上看,雙線運作正是社會秩序化的一個障礙。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暗線運作的不穩定并且較低的可預測性。所以,我們還是要靠制度建設,這恐怕沒有異議。制定并共同遵守具有較長期穩定性的游戲規則是制約專制權力和克服"可預見性與標準化程度較低"的暗線運作的一劑良方。就穩定性方面看,丁學良(2000)曾畫出了一個關于"穩定性、可預期性的程度"的示意圖表。圖表顯示,從憲法、法律、行政、政策條例到指示、意見,其可預測性和穩定性依次減低。而目前大部分的社會管理都是在意見和政策的跨度內展開的,隨意性強。所以,要依法而治,通過法治控制隨意性。但這又要求必須保證上下溝通渠道暢通,這是信息通道的保證,否則等于白談。②「我想引用"晏氏轉型"的故事來說明信息渠道的重要性。晏子奉命治理東阿,百姓安居樂業時晏子卻受到齊景公的指責,晏子遂轉變政策,鬧得民不聊生反而受到表揚。問題就出在信息渠道上,即便百姓利益受損,只要利益分配方式有利于控制信息渠道的權貴集團,傳上去的就是好話,反之則是壞話。因此,事實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信息篩選者的偏好(見甘琦、吳思,2000)。」

人們容易明白上面這些道理,但實際上如何達到法定規則的有效性,如何使法規得到有效的執行仍然是個令人頭疼的大問題。

(二)秩序演變的形態

由于法定規則的有效性和實際執行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暗線運作的規則幾乎無孔不入地破壞或取代明線運作的法定規則。秩序③「"我們中國人對''''秩序''''的理解是比較簡單的,通常是指社會治安、街道上的狀況之類。英文中的''''秩序''''(order)的含義則深厚得多,強調的是結構化的政治和社會關系(structuralrelationsinpoliticsandsociety)"(丁學良,2000)。本文對"秩序"的使用是基于后者意義上的。」是通過一種看似非理性的紛亂無序,而微觀上又是各種力量爭取自身利益的博弈而產生的。就陳村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所經過的無序到有序的規范化過程來看,這些在宏觀環境中的微觀利益博弈現象體現了利益在讓步和妥協中得到制衡的過程。在陳村計劃生育執行過程中實際遵從的運作模式是與國家(或說上級)抓的松緊直接相關的。從其發展史可以看出,在基本政策不變的情況下,村民和鄉村兩級干部三個階層之間及各階層內部的博弈造成了計劃生育的現狀。

他們之間的沖突以及對這種沖突的容忍也是秩序化的一個必然過程,因為"沖突在一個團體經常發生有助于現存的規范獲得新生;或者推動新規范的產生。在這種意義上說,社會沖突是一個調整規范適合新環境的機制"(科塞,1989:137)。"地方政府與農民各自的行動邊界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也不是完全由各種法規條文所決定的,而是在雙方的互動中不斷伸縮回旋著的,就好像兩個正在推手的武師的手掌那樣"(應星、晉軍,2000)。因此,基本上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秩序演變的形態:計劃生育游戲規則在利益博弈中達成并在實施中形成制度;同時,基本政策等外部刺激因素相對穩定,則秩序逐步形成,但依然是動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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