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階層分化制度基礎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1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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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作者認為,社會分層機制總是嵌入特定社會經濟形態之中,并由規定著社會經濟形態特征的產權所有制及其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來解釋的。在中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壟斷生產資料并以行政性的委托—方式經營,人力資本產權殘缺;這樣的基本制度安排,決定了人力資本只能以非市場貿易的方式同生產資料結合,經營剩余以國家租金的形式存在;國家公共權力不但表現為索取剩余的租金權力,也表現為分配這些租金的再分配權力。再分配者在再分配過程中偏向自己而導致階層分化。在當前中國市場經濟情形下,公有資產的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約性的委托—制度,以及嵌入在政治權威結構之中的市場制度,共同構成了階層分化的制度基礎。如此制度安排,決定了國家公共權力持續地但只是部分地表現為再分配權力;同時它還衍生成了權力精英謀取私利的尋租能力;市場能力對生活機遇的分配產生著影響。再分配權力、尋租能力、市場能力共同構成了階層分化的動力基礎。以這些動力基礎為依據,作者構建了一個由十個階層構成的框架,以呈現當前中國城市社會分層結構的輪廓。
關鍵詞:制度;分層機制;市場轉型
本文嘗試在澤蘭尼(Szelenyi)的制度主義社會不平等觀基礎上,發展出一個用以呈現當前中國城市社會階層結構的理論框架,姑且稱之為“新制度主義的階層分析框架”。這一制度主義的新認識,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1)關于當前中國城市社會階層分化的多元動力基礎的一組命題;(2)以上述動力基礎為依據對當前中國城市社會所作的階層劃分。
筆者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呈現這一理論建構的策略、主要內容和基本解釋邏輯:(1)剖析澤蘭尼的制度主義分層觀在解釋當前中國分層機制時的局限,以尋求新的理論生長點;(2)如何將關于社會主義權威結構的分析與產權制度分析結合起來,并借助市場能力、租金概念,擴展制度主義的分層觀;(3)揭示產權及其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在不同經濟類型里是如何決定人們的階層地位的;(4)形成對當前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安排、階層分化的動力基礎以及分層結構的認識。
一、對澤蘭尼制度主義分層論的擴展
在《制度主義不平等理論綱要》一文中,澤蘭尼對自己1970年代以來就一貫堅持的社會不平等的新制度主義主張作了簡明表述:
我們在這里提出一個制度主義的理論綱要,用以解釋國家社會主義和后共產主義國家的社會不平等的近期歷史。這一理論并不預設市場制度或再分配制度必然產生社會不平等。相反,其前提假定是,不平等是市場制度和再分配制度在既定歷史條件下的結合方式的函數,是這些制度嵌入在其中的特定財產、社會關系,尤其是階級關系的函數??要而言之,我們認為,不平等由制度來解釋,而制度變遷又由階級之間和階級內部的爭斗來解釋。(Szelenyi&Kostello,1998:305)
澤蘭尼的觀點是在波蘭尼(Polanyi,1944,1957:243-270)的制度論基礎上形成的。波蘭尼(Polanyi,1957:12-26)認為,人類的經濟活動過程總是嵌入在既定歷史條件下的制度之中的,制度將經濟過程中的諸要素安排成一個統一穩定的整體。他區分了三種類型的人類經濟整合方式,即互惠、再分配和交換,它們構成了特定社會經濟形態下人們經濟行動的制度基礎。“互惠”指對偶群體之間的交換“再分配”;指各種經濟要素匯聚到一個中心然后再由中心分散開去“交換”;指在市場體制下參與者之間的交易。每一種整合方式,都分別由相應的制度來支持。互惠經濟以對偶群體(如家庭)的存在為前提,再分配經濟以權力中央(如國家)的存在為前提,而市場經濟的存在以形成價格的市場制度為前提。
澤蘭尼將波蘭尼的經濟整合類型概念,尤其是將再分配經濟和市場經濟這兩個概念,應用于轉型經濟的階層分析,認為不平等的根源在于居于統治地位的經濟整合機制。所謂居于統治地位的整合機制,指當前中國社會階層分化的制度基礎的是規定著主要生產要素,即土地、勞動和資本的配置方式的整合機制;相對而言,居于補償地位的機制指對這些要素之外的一些物品或服務進行配置的機制,它具有減小主要整合機制所產生的不平等的作用。居于統治地位的經濟整合方式是階級權力的基礎。如果再分配居于統治地位,那么社會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就是再分配,無權的弱勢者就會借助市場抵抗社會不平等;如果市場在資本和勞動配置中居于統治地位,無財產的弱勢者則會依靠國家再分配增加自己的所得(Szelenyi&Kostello,1998)。
澤蘭尼(Szelenyi&Kostello,1998)以“市場滲透”的程度,即商品市場、勞動力市場以及資本市場是否存在,區分了由再分配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中的三種社會經濟類型:(1)存在著地方市場的再分配經濟;(2)在再分配經濟占統治地位的條件下,以市場與再分配共存為特征的社會主義混合經濟;(3)資本主義導向的經濟,其明確目標是建立市場的資本主義,拋棄國家社會主義。
根據他們的劃分,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的東歐、1977-1980年代的中國,都屬于存在著地方市場的再分配經濟。1980-1989年的東歐以及1985年后的中國,私有經濟得以合法化,商品市場日益發達,并出現了一定規模的勞動力市場和資本市場,標志著社會主義轉向了“混合經濟”。1989年以后的東歐,以公有部門的全面私有化為標志,被澤蘭尼看作是“資本主義導向的經濟”。①「有關澤蘭尼對這些經濟類型及其分層特征的更詳細的討論,參見劉欣(2003)。」
然而,當我們用澤蘭尼的理論來解釋當前中國社會的情形時,卻遇到了兩個問題:(1)他的制度主義類型學不能對1989年以后中國的社會經濟類型作出明確的判斷。中國的市場交易已經遠遠不限于消費品市場;勞動力不以再分配方式分配,形成了比較發達的自由勞動力市場;雖然中國沒有實行全面的私有化,但資本產權也通過股份制改造實現了多元化,資本市場日益發達。就這些特征而言,當前的中國似乎更接近“資本主義導向的經濟”類型,這顯然是不符合中國依然是一個公有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事實的。(2)他的理論也無法解釋,在中國為什么不同類型的權力精英都是市場轉型的受益者。當前中國的市場機制所占比重已經超過了計劃或再分配的比重(吳敬璉,2003)。據澤蘭尼的理論,在這種市場居于主導整合機制的經濟里,市場應當是不平等的主要根源,再分配具有平等化的效應;企業家、技術官僚以及專業技術人員會走向社會上層,而無技術官僚是市場轉型的輸家。然而,已有的研究和觀察(陸學藝主編,2002;孫立平,2002;李強,2004:16-41;劉欣,2005)表明,在當前的中國社會,無論是無技術的權力精英還是有技術的權力精英,都依然在生活機遇方面處于優勢地位。
澤蘭尼的理論承自波蘭尼,同樣,其理論局限也源于波蘭尼。澤蘭尼的制度主義分層觀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缺乏對居于主導地位的經濟整合機制的深層制度基礎的分析。波蘭尼在區分“互惠經濟”、“再分配經濟”和“市場經濟”這些理想類型時,著重從交換過程考慮問題(Swedberg,2003)。“實際上是不計成本的平等交換,”互惠經濟“”再分配經濟“是一種由國家政治權力支配的”非市場貿易“,而”市場經濟“是以市場價格機制為基礎的自由交易。不同的交易方式,導致了不同的分配結果,這是澤蘭尼繼承和進一步發揮的重點。
然而,這些經濟整合形式得以存在的深層制度基礎是什么,波蘭尼沒能進一步分析。澤蘭尼在對轉型經濟類型化分析時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這使他的理論無法解釋再分配者為什么能夠再分配,也無法回答再分配者分配的是什么。
澤蘭尼理論的第二個問題是將社會主義行政精英的權力看作再分配權力,而沒有注意到隨著制度安排的變化所衍生出的新的權力形態。這一問題的癥結也是由波蘭尼留下來的。波蘭尼認為再分配經濟以權力中央的存在為前提,而市場經濟的存在以形成價格的市場制度為前提。澤蘭尼承續了波蘭尼的思路,著重分析的是國家社會主義的再分配權力他所理解的權力中央所享有的權力對階層分化的影響,以及市場制度滲透到再分配經濟的不同程度下再分配權力和市場特權對階層分化的作用。但是,他對國家社會主義的權力中央擁有權力的基礎是什么,對這種權力在市場化進程不同階段的制度安排下的表現形態,卻沒有作進一步的分析,致使他始終把權力中央授予的國家公共權力僅僅看作再分配權力,而無法解釋為什么當前中國不同類型的權力精英都仍然在生活機遇上處于優越地位。
筆者認為,在應用澤蘭尼的制度主義的分層觀分析當前中國的社會情形時,有必要澄清以下問題:再分配者為什么能夠再分配?他們分配的是什么?國家公共權力①「在本文中,筆者使用了“國家權力”、“國家公共權力”、“國家政治權力”等概念。在社會主義社會里,國家不僅管理公共事務,而且占有大量公有資產并行使產權。因此,這里使用“國家公共權力”或“公共權力”來指包括了公共事務管理和公有經濟產權在內的社會主義的國家權力,以“國家政治權力”指其公共事務管理權力。而當指一般意義上的國家或具有外在于私有產權特性的資本主義國家時,則使用“國家權力”。」與再分配權力等同嗎?而要回答這些問題,則有必要從兩個方面來擴展其理論:(1)對再分配及市場的深層制度基礎進行分析;(2)區分國家公共權力在不同制度安排下的表現形態,進而考察其不同的表現形態對階層分化的影響。
二、制度、產權與利益分配
社會階層概念所反映的是生活機遇的差異(Weber,1978;Giddens,1973)。生活機遇指的是“在一既定社會里,個人分享由社會創造的經濟的或文化的‘物資’的機會”(Giddens,1973:130-131)。社會階層所描述的是人們在資源分配上所形成的階梯式的不平等,在這些階梯的不同水平上,處于高位的人有較多的機會分享社會財富,而處于低位的人則只有較少或沒有機會分享這些財富。
是什么因素決定著人們分享社會財富的機會呢?承襲澤蘭尼的思路,筆者認為,社會分層機制作為制度化的社會不平等的再生機制,總是嵌入特定社會經濟形態之中,并由規定著這一社會經濟形態特征的產權所有制及其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來解釋的。無論是理想型的“市場經濟”、傳統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還是社會主義轉型期的“混合經濟”,其分層機制都是由這樣的基本制度安排來解釋的。
(一)制度
人們要獲得社會財富,有兩條主要的途經,一是生產,二是交換(Pejovich,1995)。而無論生產還是交換,都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為了使人們之間發生這些關系時具有可預見性,人們便在交往中達成了一系列行為規則。
這些規則,就是制度。制度②「與制度相關的兩個概念是“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前者指在特定領域內約束人們行為的一組行為準則,它同“制度”具有相同的含義;后者指經濟社會中所有制度安排的總和(North,1981;林毅夫,2000)。」指的是“對人們重復交往所作的法律的、行政的和習慣性的安排。其主要功能在于增加人類行為的可預見性”(Pejovich,1995:30)。制度作為規則,在經濟活動中,對使用資源權利的預期和分割收入流的預期,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Ruttan&Hayami,1984:204)。
(二)產權
產權作為一種經濟制度,所規定的是人們之間就稀有資源而發生關系時的行為規則,是“每個人就一定的物而同他人互動時所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或者在不遵守規范時所必須承擔的成本”(Pejovich,1995:65);因而,產權也是對稀有資源占有、使用、收益權的排他性規定(Demsetz,1967)。然而,這些排他性權利的實施,又依賴于法律、道德和習俗的力量,在現代社會里,尤其是依賴于國家法律的力量,因而,產權又離不開國家的界定和保護(North,1981,1990)。產權具有可分割的屬性,可以看作一個可分割的權利束,包括對資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Demsetz,1967)。產權不同于所有權,雖然二者都指對稀有資源的排他性的權利,但是前者強調的是由法律或社會規范所界定的擁有這些資源的排他性權利,側重的是人與物的關系的規定;而后者強調的則是行使這些資源的有價屬性的排他性權利,側重的是對使用權的規定。就產權的所有者主體而言,我們可以劃分出公有產權、私有產權和共有產權等。
一切社會制度都可以放置到產權分析的框架里進行分析,當然也適合分析社會主義的情況(Barzel,1989)。每個人都擁有一定的資產權利,無論其資產是資本、土地還是勞動力,個人對資產的產權由消費“這些資產、從這些資產中獲得收入和讓渡這些資產的權利或權力構成”(Barzel,1989:2)。產權制度規定著資產配置的方式,界定了產權享有者的責任和權益,因而也規定著他們的財富地位(Libecap,1998:257-279)。
(三)基本制度結構
在一既定的社會經濟形態中,各種各樣的制度都發揮著這樣或那樣的作用。但是,各種制度的作用并非等量齊觀,有些制度的作用是基礎性的,居于整個制度結構的核心地位;有的則是派生的,居于次要地位。比如,憲法之于其他法律,就是更基礎性的制度;而產權之于市場,也是一種更基礎的制度。平喬維奇對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這兩種理想類型的制度基礎的區分,指出了三個方面的不同:
(1)產權的性質(公有或私有);(2)產權配置的方式(市場或行政);(3)國家權力與產權的關系(外在或內在)。他認為,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制度由生產性資產的私有產權、契約自由以及立憲(有限)的政府構成;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基本制度安排則由生產性資產的國家所有制、中央計劃的資源配置以及一黨政治壟斷構成(Pejovich,1995)。
筆者進一步認為,產權所有制及其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是更為基礎的制度安排。產權所有制及其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一旦確定,資源靠市場還是行政指令配置也就隨之確定了。“市場經濟”、“計劃經濟”以及社會主義轉型期的“混合經濟”,各自的基本制度安排決定了經濟利益的分配機制,也決定了人們的階層地位。①「顯然,筆者的這種制度分析的邏輯思路,是不同于澤蘭尼理論的前提設定的。他把市場和再分配看作既定的經濟整合形式,看作轉型經濟中機械并存的兩種經濟成分,而沒有進一步分析二者的深層制度基礎。市場、再分配不過是在產權所有制及其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的基礎上派生出的制度。分析其深層制度基礎,分析這些制度安排對分層機制的作用,進而揭示階層分化的動力基礎,是筆者在解釋邏輯及其理論建構上與澤蘭尼的重要區別。」
三、市場經濟的分層機制
在理想型市場經濟里,市場能力決定市場地位,進而決定階層地位(Weber,1978;Giddens,1973)。這里筆者借助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來擴展“市場能力”概念,以使這一韋伯—新韋伯主義的社會分層命題適于分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情形。
韋伯的作為生活機遇的階級概念,揭示了階級地位與市場地位之間的關系。他斷言,“階級地位最終也就是市場地位”(Weber,1978:928)。韋伯的市場概念指人們之間為取得交換機會而進行的自由競爭,它以理性、和平的方式進行,且不受宗教禁忌等非理性因素的限制(Weber,1978:635-636)。市場地位指[來一交換物與貨幣交換的所有可能性,這些可能性是被參與者意識到的,同時,這些可能性有助于他們在價格競爭中確立地位。市場能力指物品在市場上成為交換物的可能性程度(Weber,1978:82)。韋伯的基本解釋邏輯是:占有不同財產、技術、勞動力的市場參與者,在市場交換的競爭中具有不同的市場能力,因而也占有不同的市場地位,也就是階級地位(Weber,1978;劉欣,1993)。
吉登斯發展了韋伯的市場能力概念,他把馬克思的財產關系放到市場機會結構中來考察,認為市場能力是以人們所占有的財產、所擁有的教育、技術和勞動力為基礎的,它“指的是個人可以帶進討價還價交涉中的任何形式的有關品性(attribute)”(Giddens,1973:103)。人們的市場能力差異,不但決定了雇主與雇工的分野,決定了人們的收入差異,還決定著人們的就業保障、晉升機會、福利等(Giddens,1973)。
筆者進一步認為,將市場能力概念奠定在產權概念的基礎上,會使韋伯和吉登斯的基本觀點獲得現代經濟學的理論支持,也能更好地將這一概念用于解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分層機制。
市場是產權交易的規則(Coase,1988;Swedberg,2003),是各種產權為實現其價值而進行交換的制度。在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理想型市場里,私有產權完整且不受政府等任何外在權力的干預,是自由市場的深層制度基礎,也是土地、資本和勞動力各種生產要素通過市場獲得定價并得到優化配置的前提。從產權經濟學的視角來看,要實現產權的自由交易,就必須清晰地界定產權,也就是對稀有資源占有、使用、收益權作出排他性的規定,與此同時,國家作為外在的角色對產權及其交易進行保護,有限的政府外在于產權交易,使產權與政治權力分離且不受政治權力的任意侵犯(Pejovich,1995)。因此,新古典經濟學所說的按要素分配,完全可以看作是按產權分配。這里,人力資本,如工人的勞動力和勞動技能,企業家的管理能力等,都屬于私有產權的范疇,他們的產權同樣得到國家的保護且不受政治權力的任意侵犯,在勞動力和企業家市場上有競價和交易的自由。
基于產權的市場能力概念,可以定義為人們在市場交換中直接或間接使用產權進行交易的能力。如果說所有權強調的是人與資產的法權關系,即人在擁有這些資產上的排他性權利,產權強調的是行使這些資產的有價屬性的排他性權利,側重的是對使用權的規定;那么,基于產權的市場能力所強調的是人們把自己所能控制的產權付諸實際交易的能力,也就是韋伯所說的成為交換物的可能性(Weber,1978)。這樣的市場能力概念是適于分析私有制下產權分割使用的情形的,也適于正是這樣一種市場能力,在價格機制和以價格機制為基礎的競爭中,在供求規律的作用下,使得眾多市場參與者因其能力大小不同而占據不同的市場地位;市場能力越強的參與者,在競價交易中越易于獲得交易機會,也就是使自己所擁有的產權成為交換物,因而也有著更多的獲益機會。
四、中國計劃經濟的分層機制
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里,階層地位的高低是同再分配權力相聯系的(Szelenyi,1978)。
筆者在此把產權制度分析與關于社會主義權威結構的分析結合起來,并借助基于產權的租金概念,來擴展澤蘭尼的這一基本觀點,從而更清晰揭示計劃經濟的分層機制的制度基礎,以形成更為系統的理論解釋。
在具體分析中國計劃經濟的分層機制之前,有必要先交代一下租金概念。“租金”指支付給資源所有者的款項中超出那些資源在任何可替代的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款項的那一部分(Buchanan,1980:3-5)。租金的產生,乃是由于缺乏供給彈性。而供給彈性不足,既可以由生產要素的自然性質所導致,也可以是由政府干預和行政管制所導致(Sorensen,2000)。
從微觀過程來看,租金產生于產權的交易(Sorensen,2000;Barzel,1989)。人們為了使自己的資產獲得最大化收益,總會在生產或服務中使用自己所控制的資產,并常常要借助自己所能夠控制的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要使用他人控制的資產,有兩種基本的途徑,即購買或租用。而他人所控制的資產的供給因其自然屬性或壟斷可能是有限的,這就使要租用或購買這些資產使用權的人必須付出高于這些資產的成本價的價格;而這些資產的供給者則從壟斷供給中得到了更多的經濟利益。因此,租金是由阻止他人實現其所控制資源的最大收益中獲得的利益,它取決于資產所有者對資產供給的控制能力,是資產收益中超過其市場競爭價格的那一部分收益(Sorensen,2000)。
中國的計劃經濟是一種公有制經濟,同時它也是一個政權、產權高度集中的社會經濟統一體。中國傳統的計劃經濟具有國家政治權力與產權合而為一的特性。像吉拉斯指出的那樣,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是在國家權威支配下形成的,它是在社會主義革命者取得政權后才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Djilas,1957)。如果說奪取政權并建立社會主義國家波蘭尼和澤蘭尼所說的權力中央是通過暴力手段實現的話,那么,新的國家政權的維護則需要一種符合統治要求的經濟制度的支持。憑借社會主義國家這一絕對權威力量,新政府和權力精英通過強制手段實現了公有化。在城鎮,國家通過沒收、公私合營和“社會主義三大改造”等方式,全面實現了國有化。在農村,國家通過合作化、化實現了農村土地和生產資料的“三級所有制”,即集體所有制(林毅夫等,2002;董輔,1999)。國有化和集體化可以看作是在國家政治權力的強制下作出的產權制度變革。
公有化的完成標志著通過暴力建立的政權已經轉變成了一個國有經濟資產的實際占有者。
國家政治權力與產權的結合,轉變了國家對經濟統治的合法性的基礎。從而形成了一個集政治權、所有權、意識形態控制權于一個新的權力精英階層之手的社會經濟統一體(Djilas,1957)。
在這樣的高度集權化的計劃經濟里,公有經濟是通過行政性的委托—方式經營的(Pejovich,1995;張維迎,1995,1999)。公有制規定了生產資料歸全民或集體所有,但是,這種所有制是通過社會主義國家代表人民來實現的,其實質是一種國家所有制(Kornai,1992)。國家作為一種規定著公共權力行使方式的制度,其自身并不能行使這些權力(North,1981,1990)。國家權力是通過一定的行動者—政府來實施的。政府作為科層組織是由各級官員組成的。國家作為一個龐大的資產所有者,必須以某種方式將這些資產委托給他人來管理。于是,各級政府和官員,通過任命廠長、經理,以行政方式委托他們來管理經營國有企業(張維迎,1995,1999;林毅夫等,1999;林毅夫,2000)。
在這種行政性的委托—關系中,經營者的人力資本是以“非市場貿易”的形式同生產資料相結合的。雖然在資本主義私有制情形下,也存在委托—關系,但是,私有資產的所有者即資本家,是將資本以契約方式委托給人即企業家來經營的(張維迎,1995,1999)。企業家能力以自由市場契約的方式同生產資料實現結合。在這種契約關系中,資本家依其資本特權占有相應的剩余,企業家依其市場能力(企業家能力)獲得相應的回報。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情形下,所不同的是,企業家市場被行政任命制度所取代(周其仁,2002)。
為了防止企業經營者侵犯所有者的權益,國家又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剝奪了經營者的剩余索取權(張維迎,1995,1999),并以再分配的方式分配這些剩余,企業經營者只能通過高度集中的再分配渠道獲得工資,其報酬也不是反映企業家能力的市場回報。
在這種行政性的資源配置模式下,工人勞動力同生產資料的結合也是以“非市場貿易”的方式實現的。雖然從法權上講,每個人都享有對由國家或集體代表人民占有的各種生產資料的相同的所有權;但是,公有制下的個人,尤其是生產和服務工人,實際上是被排斥在公有資產產權行使之外的。由于公有資產屬于國家或集體的全體成員,單獨的個人既沒有權力決定資產如何使用,也不能索取收益(張維迎,1995);而在幾乎全部生產資料被國家占有的情形下,個人的人力資本便只能與這些被壟斷的生產資料相結合。由于人力資本配置是通過行政調配實現的(Kornai,1992;Pejovich,1995),人力資本產權因戶籍制度、勞動人事制度、口糧供給(糧油關系)制度的限制而殘缺,失去了自由交易的可能性(周其仁,2002)。因而,人力資本又是以非市場貿易的方式同生產資料結合的。
在國家壟斷占有幾乎全部生產資料,人力資本以非市場貿易的方式實現同生產資料結合的情形下,國家便以行政方式壓低人力資本價格以獲取最大化剩余。如果我們將“利潤”看作是在產權獨立于行政權力、在市場議價機制中形成的,是各種資產的產權的市場交易的結果,將“國家租金”看作是在國家以行政方式高度壟斷生產資料的產權且人力資本產權殘缺、以行政方式決定價格的情形下產生的,是各種資產的產權在行政指令配置下的非市場貿易的結果;那么,在傳統社會主義的計劃經濟情形下,國家便是以“租金”而非“利潤”的形式索取經營剩余的。而體現著國家政治權力、產權一體化的公有資產的行政性委托—制度所授予權力精英的公共權力,則可以看作是“國家租金權力”。①「筆者最初在博士論文(劉欣,2004)中提出“國家租金權力”概念,它指的是國家憑借對公有資產產權的壟斷性占有而以租金形式索取經營剩余的特權。這些權力是由各級政府官員行使的。」
傳統社會主義經濟的再分配,實際上是對國家租金的再分配。控制著這些租金權力的行政和管理精英,不但享有再分配權力,他們還是分配這些國家租金的再分配者。這些權力精英,是有自己利益動機的人。在再分配這些租金用于生活消費時,他們利用所控制的再分配特權,通過偏向自己的分配而享有優越地位。
五、中國市場經濟轉型與分層機制變化
中國1970年代末以來的改革可以看作由兩個方面構成的漸進過程:(1)“分權讓利”過程。“分權”包括“行政分權”和“經濟分權”。行政性分權的實質,是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對國有資產控制權限和相應收益權限的重新界定和分配(Walder,1995;Walder&Oi,1999:1-25),包括向地方政府下放財稅權、投資融資權、企業管理權(吳敬璉,2003)。
經濟分權的實質,是產權控制權的重組,即與行政管理權限相應的公有資產的控制權在中央、各級地方政府、企業之間的重新分配。“讓利”的實質則是與產權重組相應的收益權在中央、各級地方政府、企業之間的重新分配。(2)市場化過程。中國的市場化是在社會主義既有權威結構下的“市場化”;是在體制外“增量改革”的誘發和推動下,體制內的“存量”經濟成分由“計劃軌道”經“雙軌”階段而逐漸過渡到“市場軌道”的過程(林毅夫等,2002;吳敬璉,2003;董輔,1999)。
在改革過程中,原來的公有經濟的委托—模式雖發生了變化但依然延存,它演變成了一種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契約性的委托—關系;同時,在政治體制基本延續的情形下發育起來的市場,是嵌入在既有權威結構之中的市場。在當前“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里,以下兩方面的制度安排共同構成了階層分化的制度基礎:(1)依然占主導地位的公有資產的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約性的多級委托—制度,它是國家公共權力以租金而非利潤的形式獲取生產剩余并在再分配這些剩余時繼續以再分配權力展現自己的制度基礎,同時它也是公共權力衍生成尋租能力①「“尋租能力”是筆者提出的一個概念,它指的是在社會主義公有經濟里,權力精英憑借國家公共權力謀取私人利益或者阻礙他人從所控制資產中獲得最大收益的能力。尋租能力越強,攫取租金的機會就越多。筆者在一些經驗研究中曾嘗試對這一概念進行過操作測量,研究結果表明尋租能力對生活機遇分配具有解釋力(參見劉欣,2004,2005)。」的一個制度條件;(2)嵌入在政治權威結構之中的市場制度,既是市場能力獲得回報的制度基礎,同時,也是國家公共權力得以衍生成尋租能力的一個制度前提。
這樣的基本制度安排,決定了國家公共權力持續地但只是部分地表現為再分配權力;同時,它還衍生成了權力精英謀取私利的尋租能力。而市場能力對生活機遇的分配產生著影響。再分配權力、尋租能力、市場能力共同構成了階層分化的動力基礎。
(一)“分權讓利”、委托—模式的演變與公共權力的持續和衍生
中國自1970年代末以來的改革是以“分權讓利”為基本邏輯的改革(林毅夫等,2002),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家高度集政權、產權、再分配權于一身的情形。伴隨著國有資產產權的分解,生產經營者獲得了這些資產的使用權和相應的剩余支配權;而一旦這些生產要素被從行政配置方式中解放出來,它們便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以契約的方式尋求市場交易,實現其市場價格和利益;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范圍愈來愈大(林毅夫等,1999),并日益成為經濟運行的中心(董輔,1999)。與此同時,企業經營者的“企業家人力資本”和工人的勞動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非市場貿易”的行政配置,并有可能以“市場交易”的方式同生產資料結合而得到應有的市場價格的回報。①「Walder(1995)、Xie&Hannum(1996)、Bian&Logan(1996)、Zhou(2000)、Zhao&Zhou(2002)、Wu&Xie(2003)等對人力資本對收入的貢獻的研究結論,都說明了這一問題。」
然而,對公有企業的“分權讓利”改革,是在國家在不改變國有企業所有制性質的前提下進行的。因此,無論是早期的“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改革,還是20世紀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實施,乃至1993年以來旨在進一步明晰產權并通過股份制改造進行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國家在改革過程中都沒有放棄公有資產的所有權,也即沒有放棄剩余控制權(林毅夫等1999;吳敬璉,2003)。
盡管“放權讓利”的初衷在于給予企業經營自主權和相應的收益權,然而與經濟分權并行的“行政性分權”,卻使原本由中央政府控制的產權和相應的剩余控制權,在改革中轉移到了國家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手中,而不是完全落實到了企業(吳敬璉,2003)。因而,在政治體制延續、國家不放棄公有經濟所有權的前提下的改革,并沒有改變國有資產以委托—方式經營的基本模式。與改革前的行政性的委托—關系不同的是,改革后的委托—關系既具有行政的性質,如國家對全體人民的公有資產產權的、各級政府對國家權力以及產權的等;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契約性,如政府與企業之間達成的承包(租)合同等。
這種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約性的委托—關系,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國家政治權力與產權之間的獨特連接方式。
在這樣的委托—模式下,中央政府通過保留對地方政府官員以及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任免權力,來保持對地方政府的控制權,各級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黨的組織部門等,實際上都有著自己的理由和渠道對國有資產管理產生影響(吳敬璉,2003)。政府在改革中并沒有真正放棄公有經濟的占有權,國家政治權力與產權并沒有實現分離,因而政府也沒有放棄相應的剩余索取權。國家公共權力依然可以繼續以租金權力的形式索取剩余,并表現為以再分配權力分配這些國家租金。顯然,居于主導地位的公有經濟成分的委托—模式,仍然是國家公共權力對階層分化持續產生影響的制度基礎。
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契約性質的委托—關系,也是國家公共權力衍生成權力精英的尋租能力的一個制度基礎。這樣的委托—關系,是不同于資本主義私有制情形下的委托—關系的。在私有制情形下,產權的所有者是人格化的,是自然人;而公有產權的所有者卻難以人格化,充其量只能使公有產權的代表人格化。在從中央到地方再到具體企業管理者這個多級委托—的等級體系里,除了最終委托人的全體人民和最終人的具體經營經理外,每一中間成員都既是委托人又是人對上級來說他是人,對下級來說他又是委托人(張維迎,1995)。在這樣的委托—關系中,各級官員,包括由這些官員任命的國有資產代表和經營人員,雖然是實際的公有產權的控制者,卻不是公有財產的所有者,全體人民才是真正的所有者。
于是,在每一層次的委托—關系中,都存在著“所有者缺位”的情形;而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形下,委托人并不會像私有產權的所有者那樣積極監督人,因為作為委托人的政府官員本身,并不能從監督中直接獲得利益,他們缺乏對人的監督激勵;同時,由于終極所有者缺位,誰來約束事實上的委托人即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也成了一個問題(張維迎,1995,1999;林毅夫,2000)。
這樣一來,盡管各級行政官員作為委托人享有選擇和監督人的權力,但由于終極所有權并不歸這些人所有,他們并不能從監督當前中國社會階層分化的制度基礎中直接獲得與其監督權對稱的利益;于是,他們在選擇人和對人監督時,便因缺乏激勵和監督而不負責任和漫不經心。在選擇人的過程中,他們會將國有資產委托給那些愿意送租金給自己或自己所在小集體的人;而在監督人的過程中,他們也因缺乏激勵而與人合謀,就地分贓原本該進入國庫或地方財政收入的租金。
雖然在傳統社會主義模式下也存在著委托人缺位的情形,但當時國家采取的高度集中的“統收統支”財政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租金的耗散;而在經歷了20多年的“放權讓利”的改革之后所形成的新的制度安排下,各級地方政府獲得了對轄區內國有資產的實際所有權、資源配置權和相應的剩余索取權,尤其是在國家與地方“分灶吃飯”和實行地方政府“財政大包干”,甚至允許地方政府有“預算外收入”的財政制度下,原本由中央政府壟斷占有和再分配的“國家租金”被“耗散”了。放權后的“委托—”關系賦予了地方政府強大的租金權力,無論在哪個委托—層級上,不同等級的地方政府都成了轄區內公有經濟的剩余索取者和控制者。這些耗散到地方政府手中的國家租金權力,在缺乏民主監督的情形下,越是遠離中央的控制和監督,便越是容易衍生成掌權者的尋租能力。
(二)嵌入在政治權威結構之中的市場與權力衍生
作為理想型的市場,其核心是以自由交易為基礎的價格機制,是一種以完整的私有產權為基礎且不受政府等任何外在權力干預的自由交易。然而,這樣的市場卻有賴于一系列先決的制度條件,正如韋伯在描繪資本主義的理想類型時所揭示的那樣:(1)企業家占有生產手段,并能夠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這些資產進行任意的支配;(2)市場自由,即在市場上對貿易沒有任何非理性的限制,各種不按市場規則行事的特權都被趕出了市場體系;(3)理性的技術得到了應用,尤其是在生產和商業活動中,以各種計算手段作為會計制度的基礎;(4)可靠的形式法律為經濟生活的可測算性提供了保證,使人們對經濟行為有可能作出可靠的判斷,進行合理的決策和經營管理,從而保證預期利潤的實現;(5)自由的勞動,勞動力屬于勞動者,并可以自由買賣。只有在勞動力成為可以自由討價還價的商品的條件下,資本家才有可能預算成本,理性的資本核算才有可能實現;(6)普遍使用商業化的手段表明企業和財產的所有權(Weber,1978:234-235)。
韋伯的自由市場的理想型是同新古典經濟學的市場概念相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韋伯看到了自由的財產、自由的勞動力、自由的貿易,又是以一系列理性的制度安排為前提的,這包括理性的法律、理性的國家、理性的宗教等等。在這樣的制度安排里,任何個人、企業乃至國家,都可以自由地利用市場機遇,但卻不得以權力或其他非市場化的手段獲取或占有他人的財產。
中國的市場化始終是在國家公共權力的支配下進行的。中國的漸進改革與蘇聯和東歐的激進變革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始終是在共產黨領導下漸進式地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世界銀行,1996)。這樣的改革是在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的信念下進行的,它所強調的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孫立平,2002)。因而,在當前中國的市場經濟里,政府并不外在于市場,它既是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又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者(Walder,1995)。
當前中國的市場是嵌入在政治權威結構之中的市場,其制度基礎遠遠偏離了韋伯和新制度主義經濟學家所設想的那些理想的制度前提。在這樣的市場經濟里,雖然市場能力在一定限度內對生活機遇的分配起著作用,但它充其量也只是階層分化的動力基礎之一。
這樣一種嵌入在權威結構之中的市場制度,使國家公共權力在管理非國有經濟中衍生成了尋租能力。首先,從體制外非國有經濟的“增量”過程來看,個體、私營、集體以及“三資”經濟的市場準入規則是由行政權力決定的。這就給地方政府及其行政人員在非國有企業的市場準入上留下了很大的尋租空間。其次,各級行政和執法機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相應部門,都可以根據國家的某些政策規定自行管理私營經濟。在缺乏法制和民主監督不健全的情況下,有關人員的權力衍生成了謀取私利的尋租能力。再次,民營經濟在銀行貸款、土地征用、稅收和勞動力使用上,也在國家政策上受到不同于國有企業的不平等待遇,成為非國有企業市場進入的壁壘(董輔,1999;吳敬璉,2003)。對民營企業來說,向掌權者交納一些租金則是打破這些壁壘的重要手段。
這樣一種嵌入在權威結構之中的市場制度,也為國家公共權力在國有企業市場化過程中衍生成了尋租能力提供了條件。首先,嵌入在行政權威結構之中的市場,限制了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而不完整的企業產權導致了大量租金的存在(Barzel,1989)。這些租金是有關權力精英以權謀私的源泉。第二,國有企業市場主體地位受限,還導致企業缺乏產品定價自主權;因而價格形成機制不完全以市場制度為基礎,而是受到了行政權力的干預(董輔,1999)。
扭曲的價格為有關權力精英利用差價尋租創造了機會。在“雙軌制”期間,利用價格雙軌制尋租的現象十分普遍(林毅夫等,2002)。第三,嵌入在權威結構之中的市場限制了企業家市場的存在,不是市場而是行政權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企業經營者的人力資本的定價。
第四,在官本位的權威結構限制下,資本、土地等要素難以按照市場機制自由流動,條塊分割的主管部門、政府及其干部則從對這些要素流動的行政限制中獲得豐厚的租金。第五,黨政權力憑借對部分行業的壟斷形成市場壁壘,為這些行業的管理者提供了極大的尋租空間。
六、當前中國社會階層分化的多元動力基礎與城市階層分析框架
以上分析表明,在當前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安排下,階層分化的動力基礎是多元的,再分配權力、尋租能力、市場能力共同構成了階層分化的動力基礎:①「對這組關于當前中國城市社會階層分化的多元動力基礎的命題,筆者曾作過具體論述和操作化測量,參見劉欣國家公共權力作為再分配權力對生活機遇發生影響的制度基礎并沒有消失,依然是階層分化的一個動力基礎;享有再分配權的人更有可能在生活機遇上處于優勢地位。在“分權讓利”的改革和市場化的過程中,國家公共權力衍生成了權力精英謀取私利的尋租能力;在當前中國社會里,這樣的尋租能力已經成為決定人們生活機遇差異的重要因素,構成了階層分化的動力基礎的一個新維度;擁有較多尋租權力的人,在生活機遇上越有可能處于優勢地位。
隨著商品市場、要素市場的發育,市場能力在當前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情形下也決定著人們的生活機遇,同樣構成了階層分化的動力基礎的一個維度;市場能力越強的人,越有可能在生活機遇上處于優勢地位。(劉欣,2005)
以上述階層分化的多元動力基礎為依據,筆者勾畫了一個用以分析當前中國城市社會階層結構的框架。它不但反映了人們所分享的國家公共權力(再分配權力與尋租能力)的差異,也體現了人們的市場能力的區別。圖1是對這一分析框架的簡要概括(見圖1)。
筆者以階層享有再分配權力、尋租能力和市場能力的差異,排列成了一個由高到低的分層框架,并對階層特征作簡要描述。
1.有技術的權力精英,包括黨政機構、企事業單位的擁有專業技術職稱并擔任領導或管理職務的干部。這類人同無技術的權力精英的不同之處,是他們除了黨政領導職務外,還評定了專業技術職稱。因而,他們除擁有再分配權力和尋租機會外,還擁有較高技術資本。
2.無技術的權力精英,包括黨政機構、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以及國有企業單位專司黨務的黨務工作者。這些人享有干部身份,擔任一定的領導或管理職務,但都沒有專業技術職稱。這些人比非權力精英有更大的可能性擁有再分配權力和有著更多的尋租機會,但比有技術的權力精英的技術資本要少。
3.國有企業經理和管理人員,他們享有對國有資產的直接使用權和相應的剩余控制權。其權力一方面體現著企業家能力或企業家的市場能力,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尋租能力。他們憑借自己所控制的國有資產和就業機會等,有著比職員辦事人員和工人更多的尋租機會。
4.私營企業主和經理,他們是私有經濟產權的所有者和控制者,他們的資本特權體現為在市場競爭中獲得資本利潤的市場能力;但他們并不享有國家公共權力,因而也沒有再分配權力,也很少有尋租機會。
5.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他們既不享有再分配權力,也很少有憑借國家公共權力的尋租機會。他們有著更豐富的人力資本,表現為比低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人更強的市場能力。
6.低級專業技術人員,與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同的是,他們的市場能力要弱一些。
7.職員辦事人員,他們主要是公有部門的一般工作人員,與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相比較,他們很少有再分配權力,尋租能力也很微弱;但比工人有可能通過接近權力精英而有更大的可能性接近再分配權力,也有可能獲得有限的尋租機會。
8.自雇者,他們既沒有再分配權力也沒有尋租機會,所能憑借的是有限的經濟資本和人力資本即市場能力而在市場競爭中生存。
9.技術工人,他們既不享有國家公共權力,也沒有經濟資本特權,所能憑借的是自己的人力資本即市場能力而在市場競爭中獲得生存。但是他們比非技術工人有著更多的人力資本。
10.非技術工人,他們與技術工人一樣,所能憑借的是人力資本,但比技術工人的人力資本要少一些。
七、總結與討論
本文揭示了當前中國社會階層分化的制度基礎,并嘗試對中國當前市場經濟以及過去計劃經濟的分層機制,作出新的邏輯解釋。
筆者認為,社會分層機制總是嵌入于特定社會經濟形態之中,并由規定著社會經濟形態特征的產權所有制及其與國家政治權力之間的關系來解釋的。在中國計劃經濟里,國家壟斷生產資料,并以行政性的委托—方式經營,人力資本產權殘缺。這樣的基本制度安排,決定了人力資本只能以非市場貿易的方式同生產資料結合,經營剩余以國家租金的形式存在。
國家公共權力不但表現為索取剩余的租金權力,也表現為分配這些租金的再分配權力。再分配者在再分配過程中偏向自己和政治忠誠者而導致階層分化。
在當前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里,公有資產的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約性的委托—制度,以及嵌入在政治權威結構之中的市場制度,共同構成了階層分化的制度基礎。這樣的制度安排決定了公共權力持續地但只是部分地表現為再分配權力;國家公共權力衍生成了權力精英謀取私利的尋租能力;市場能力對生活機遇的分配產生著影響。再分配權力、尋租能力、市場能力共同構成了階層分化的多元動力基礎。
以這些動力基礎為分類依據,筆者提出了一個用以呈現當前中國城市社會階層結構整體輪廓的“新制度主義的階層分析框架”。它由十個階層構成,由高到低分別是:有技術的權力精英、無技術的權力精英、國有企業經理和管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和經理、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低級專業技術人員、職員辦事人員、自雇者、技術工人、非技術工人。這一框架背后的分類原則,涉及了國家政治權力、基于經濟資產產權和人力資本產權的市場能力。
在上述理論建構中,筆者的基本策略是把吉拉斯關于社會主義權威結構的分析與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制度分析結合起來,并采用了索倫森(Sorensen)基于產權交易的租金概念,以擴展澤蘭尼的制度主義不平等理論。筆者分析指出了澤蘭尼理論在解釋當前中國社會分層現象時的缺陷,更強調并重視分析再分配制度和市場制度背后的深層制度基礎,以求對中國當前的社會情形更具適用性的新的理論建構。
在理論建構中,筆者還擴展了市場能力概念,把這一概念奠定在產權分析之上,不但使它獲得了新制度經濟學的支持,而且還使之適用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里公有資產產權分解使用的情形。
不少學者都探討了制度因素對中國分層結構的影響(比如,Nee,1989;Zhao&Zhou,2002;Walder,1992,1995;Bian&Logan,1996;李強,1993,1997;李路路、王奮宇,1992;張宛麗,1996;等等),他們或者從資源配置制度(計劃或市場)的作用,或者從單位、戶籍、勞動人事等這樣一些由國家基本制度派生的制度,來考慮經濟或政治權力的作用。
所不同的是,筆者的制度分析,深究了這些派生制度的深層制度基礎,并將其奠基于產權所有制及其與國家政治權力關系的基礎之上。在筆者看來,計劃經濟的單位制不過是這種基本制度安排的邏輯結果,而戶籍和勞動人事制度則可以看作是國家對人力資本產權的約束。
用一些基本制度安排將龐雜的次級制度合乎邏輯地串聯起來,不但簡約了階層分化基礎分析的維度,使得理論解釋的線索更加清晰;更重要的是,它使我們對社會主義國家階層分化的實質和階層之間的利益關系,尤其是對再分配者何以能夠再分配、他們分配的是什么、他們為什么總能停留在社會上層這樣一些問題,形成了一個系統的理論認識。但在本文中,限于篇幅,筆者對基礎制度安排與各種派生制度之間的關系,并沒有展開討論。而進一步探討這些問題,梳理基礎制度安排與次級制度之間的聯系,進而弄清它們影響階層分化的機制,卻是十分重要的。
學術界關于中國市場轉型與分層機制變化的研究文獻十分豐富,但學者們對建立適用于中國社會分層結構整體的理論框架的嘗試卻不多見。雖然不少國外學者的研究都涉及了當前中國社會分層結構問題,但他們大都是從階層構型(formation)的角度來看問題的。他們對階層結構的劃分,有的以新階級理論為背景,著重區分的是權力精英、知識精英與非精英;有的則從制度分析的背景出發,考慮經濟資產的作用,在精英模型的基礎上增加民營企業家類型。這些著重考慮階層分化機制的研究思路,難以形成一個關于中國社會分層結構的整體輪廓。國內學術界雖有一些學者嘗試勾畫這樣一個整體輪廓(李路路、王奮宇,1992;王漢生、張新祥,1993;李培林,1995);但是,一個將階層分析奠定在若干動力基礎之上的階層分析的理論框架,卻是在最近幾年才出現的(陸學藝主編,2002)。之前的研究,有的是將韋伯—新韋伯主義者關于西方社會的分層指標套用于中國社會,有的采用中國政策性劃分中的分類方法(干部、工人、知識分子、農民),有的則是對收入、職業的統計性歸類。
本文所建構的關于中國城市社會階層分析的框架,不是所謂新階級理論的翻版,也不是對西方新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框架的運用,更不是對韋伯—新韋伯理論的套用。它結合了產權制度分析和權威結構分析,并吸取了基于產權的租金概念和發展性地運用了韋伯—新韋伯理論的市場能力概念,是對制度主義分層觀的發展。與已有的階層分析框架相比較,它不但區分了社會主義情形下的有權者與無權者,也區分了基于不同資產產權(公有或私有)的市場能力的高低,同時它還將經濟資本和人力資本(包括教育和技術)整合進一個更有解釋力的市場能力概念之中。因此,這一框架適于分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情形,也能更好地解釋有技術的權力精英與無技術的權力精英之間生活機遇的差異,從而揭示國家權力在市場轉型中對階層分化的作用的變化。
雖然這一框架的解釋力仍有待由經驗研究來檢驗,但就筆者(劉欣,2004,2005)已做的經驗研究的結果來看,它還是具有一定的解釋力的。比如,對住房面積不平等的方差的解釋力,比以往許多學者所使用的分層框架所解釋的都要大(劉欣,2004)。然而,進一步以經驗研究來檢驗這一分析框架的解釋力,比較它與其他分層框架在解釋收入、消費、階層意識乃至社會態度上的優劣,對修正、完善這一框架是十分必要的。
筆者在構建這一理論框架時,把“尋租能力”看作一些制度安排的結果,看做階層分化的一個內在機制,而不是像一些學者那樣把“尋租”現象看作“非制度因素”的結果(張宛麗,1996)。這種作法闡明了制度安排對利益分配產生影響的一種機制,是對新制度主義分層論的新貢獻。但如何從理論和經驗研究上更縝密地論證“尋租能力”在中國現實社會里主要是制度安排的結果,而不是非制度化的隨機現象,仍有大量的研究工作要做。此外,像筆者已經指出的那樣(劉欣,2005),盡管在一些經驗研究中對“尋租能力”進行了測量并具有一定的效度,但所使用的指標還比較單一。如何設計出更有效的指標來測量尋租能力,確實是一個十分有挑戰性的問題;而如何測量在當前中國社會里廣泛存在于集體組織層面上的尋租能力,并衡量它對分層結構的影響,也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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