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管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探討
時間:2022-03-29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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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理解“領導干部如何應對媒體”這一話題呢?領導干部應對媒體與政府信息公開之間有著什么樣的關系?在領導干部如何應對媒體這一問題當中究竟什么是最重要的內容?其中的基本原則和核心精神究竟是什么?這些問題還有待進一步闡述。
一、領導干部面對媒體的三個前提問題
“領導干部愿意面對媒體嗎?領導干部需要面對媒體嗎?領導干部必須面對媒體嗎?”只有先回答了這三個問題,才會遭遇“領導干部如何面對媒體”這一中心問題。
坦率地講,絕大多數領導干部一般都不愿意面對媒體。當然,如果是宣傳、嘉獎、慶典、奠基等正面活動,那自然是樂在其中了。但是,在許多情況下,記者和媒體的采訪、報道卻并不僅僅是歌功頌德,為了盡到作為“無冕之王”的記者和媒體的義務,許多報道往往會揭露問題、痛擊時弊——這就是許多人認為的“負面”宣傳,這種宣傳自然不為領導干部所喜歡和接受,因此,面對媒體也自然就會采取“敬而遠之”的態度。此外,領導干部還會因為牢記“言多必失、禍從口出”的圭臬而不愿意面對媒體,因為說錯話是要負責任的,盡管因為以前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會將這種說錯話的責任追究到行政處分或刑事訴訟的高度,但是卻會影響領導的仕途和形象等,因此三緘其口無疑是上策。由此,該說的話不說,該告訴媒體和公眾的不告訴,該披露的信息也不,盡量不與媒體接觸,而不說話卻不會承擔任何責任,這實際上是體制和法制方面的問題造成的結果。
但是,不愿意、不喜歡不等于不需要,甚至在有些情況下,領導干部還必須(或者說不得不)面對媒體。現在,有四種情況會把領導干部推到媒體面前,第一種是發生突發事件時,這時政府必須通過媒體向公眾及時、準確、全面地有關信息,這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而我國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也強制性地要求有關政府機關履行這一義務;第二種是媒體的壓力,在媒體持續關注某一事件或問題時,在一定時間政府就必須出面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在揭露陜西“假老虎”事件中,來自非傳統媒體——網絡的壓力,可以說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種是公眾的壓力,公眾可以通過信訪,也可以通過媒體,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等,必要時,政府也可以借助媒體回應公眾的訴求。
以上三種主要是過去傳統的政府公開信息的誘因,雖然會推動政府走到媒體面前面對公眾,但是,由于沒有明確建立信息方面的責任制度,一旦出現信息方面的責任事故,如隱瞞、謊報、拖延、不答復等,沒有辦法進行處罰,難以真正實現信息公開和公眾與輿論的監督作用。
現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正式實施使得法律強制成為推動領導干部面對媒體的第四種推動力,這應當是最重要、最有力的推動力量。
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內容
下面我們結合《條例》的基本觀念和有關內容,對領導干部應對媒體這一問題進行細致的探討。
首先我們把《條例》的有關主要內容簡單羅列和分析一下。
1.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條例》第一條指出,制定本條例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這四句話強調了四個問題:一是獲取政府信息是公眾的權力,應予以保障;二是政府信息公開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基本要求;三是政府信息公開屬于依法行政的范疇;最后,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府服務的內容。
2.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分三類,首要的是政府行政機關,《條例》的第四條給予了明確規定。在附則中還規定了另兩類主體,一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電監會等事業單位;二是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包括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八個行業。
3.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條例》第九條規定,有四種政府信息必須主動公開;同時,第十至十二條還規定了不同層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的重點信息。也就是說,屬于上述范圍的政府信息必須主動公開,結合第十八條,這些信息還必須在“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這顯然是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強制性要求。
4.公眾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了上述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即公眾有權利獲取政府沒有主動公開的信息。
5.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除了政府的方式外。這里就涉及到了大眾媒體。[來源:6.違反《條例》規定的處理制度:《條例》規定了公眾進行舉報、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制度,還明確了對違反規定者進行行政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制度。顯然,從此開始,政府信息公開已經進入到了“有法可依、違法可究”的新階段。
其次,我們再來看看隱藏在《條例》背后的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更深層次的重要觀念。這些重要觀念雖然沒有在《條例》中明確規定和表述,但是卻貫穿于《條例》的始終,在每一條中都得到體現。
1.基本觀念:“就政府信息公開來講,老百姓是權利人,政府是義務人”。就是說,政府向公眾公開有關的政府信息是政府應盡的義務,這不是政府愿不愿意的問題。反過來,公眾作為權利人可以要求其知情權得以實現。
2.基本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也就是說,公開是基本要求、強制性要求,但是,因為具體情況也可以有不公開的情況發生。但是,這絕不是說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想公開多少就公開多少。想什么時候公開就什么時候公開,等等。不公開可以,說不知道、不清楚也可以,但是作為例外必須說明理由,而不能大耍外交辭令說“無可奉告”。當然,更不能撒謊,這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顯然,這將使得過去那種不尊重公眾知情權的政府行為得到糾正和制止。
三、領導干部如何應對媒體
為什么我們把“領導干部如何應對媒體”作為中心問題呢?
這是因為,無論是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正確認識,還是對《條例》所秉承的重要觀念和具體規定的奉行,最終都是通過面對媒體時的具體行為表現出來的,也就是反映在領導干部應對媒體時采用什么樣的態度、公開什么內容以及關注什么問題這些方面。
這里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應對媒體時的角色定位和應對態度
領導干部應對媒體的角色定位和應對態度是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前提、基礎和關鍵。角色定位決定領導干部應對媒體時的代表性和權威性,而應對態度則體現了貫徹執行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1.角色定位。領導干部應對媒體時的角色定位主要有兩種,一是作為新聞發言人,二是作為定向采訪對象。
作為新聞發言人,一般來講只能代表組織,不能代表個人。因為按照通常對新聞發言人的定義,他們是“國家、政黨、社會團體任命或指定的專職(比較小的部門為兼職)新聞人員”,其身份一般是該部門中層以上的負責人。新聞發言人的職責是“在一定時間內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時局問題。舉行新聞會,或約見個別記者,有關新聞或闡述本部門的觀點立場,并代表有關部門回答記者的提問”。這樣的定義和職責就確定了新聞發言人的角色定位。而且,一般情況下新聞發言人走到媒體面前時,部門關于要的信息已經有了一致的決議和共識,因此新聞發言人不是作為個人,而是作為部門或組織的代表履行部門或組織政務公開、信息公開的義務。所以,新聞發言人一般不能發表個人觀點和意見,不能說“我個人的意見是……”、“我認為……”,等等,個人的意見和觀點應當在此之前充分表達和闡述。不然,會讓人產生誤會,以為該部門或組織的領導意見不統一、有分歧,甚至是不團結、有矛盾。
在什么情況下領導干部會成為定向采訪對象呢?可以說工作時間的任何時候。日常工作中記者的采訪、突發事件時的現場采訪,都會使分管相應工作的領導成為定向采訪對象。按照《條例》的規定,這種采訪是不能無端拒絕和躲避的,這屬于“行政不作為”,采訪人可以進行投訴和舉報。這時,作為定向采訪對象,面對媒體的領導干部首先代表的是部門或組織,但是也可以代表個人。具體來講,作為部門或組織的領導,首先必須以部門或組織的工作需要和政務公開的要求接受采訪、回答問題,但是由于可能存在尚未能確認或尚未達成共識的問題,必要時應當明確指出“這是我個人的觀點”,或是說明“我個人認為……”。尤其是發生突發事件時,可能根本無法做到及時溝通和協商,因此,這種情況下,作為定向采訪對象的領導干部只能是自己根據具體情況和事態發展來自己判斷和做出決定。難度很大,風險也存在,但是履行義務的職責也必須承擔。
2.應對態度。“態度決定一切”,這是時下流行的一句話,在領導干部應對媒體時同樣如此。
應對媒體時的態度首先反映了領導干部是否在依法正確履行和完成政務公開、信息公開的義務和職責,是否把其所作所為、所說所言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之上。同時,應對媒體的態度也會直接影響公開工作的結果和效果,處理不當,甚至會適得其反。
首先來看看不可取的態度,主要有居高臨下、以己為主、趨利避害、只重宣傳、討厭問題、拒絕批評等,這些問題一方面來自于過去多年形成的習慣和傳統,另一方面也跟體制上的不合理有密切關系。
那么什么是正確的態度?正確的態度來源于正確的觀念,只有樹立了信息公開的義務人和依法行政的觀念,才能真正以正確和恰當的態度應對媒體。這些態度包括:以人為本、誠信可靠、平等公平、溝通合作、換位思考等。不要因為害怕暴露問題而隱瞞信息,也不要因為擔心公眾的承受能力而說謊欺騙。而這正是我們過去常常采用的做法,但是效果卻并不理想。
(二)對領導干部應對媒體的正確認識
首先,領導干部應對媒體是領導干部應盡的職責,是政務公開的必然要求,是法律法規的強制約束。實施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一點無需再多講什么了。
其次,面對媒體實際上就是面對公眾。從權利和義務的角度講,媒體既是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人,也是政府履行信息公開的載體,是作為義務人的政府貫徹實施信息公開的實現者。因此,應對媒體就不能應付媒體,不然,就是應付公眾了,就是義務人應付權利人了,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可取的。
第三,領導干部應對媒體主要是對內,不是對外,是內政,不是外交,不是領袖或國家領導人應對媒體,更不是應對外國媒體,不能嬉笑怒罵、調侃諷刺隨性發揮,也不能無正當理由地回避、拒絕。不然,這就是對公眾知情權的不尊重,也不符合《條例》的規定要求,當然也無法做到公開、透明了。
第四,領導干部應對媒體的核心是態度和內容,而不是技巧和方法。在秉承誠實、公開的態度和及時、準確的信息的前提下,技巧和方法最多也只是起輔助作用。而且技巧和方法的運用也必須為政府信息公開這一主題服務,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服務。如果技巧和方法占據主導地位,那恐怕就是應付媒體、應付公眾了。
毋庸置疑,領導干部面對媒體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打造陽光政府和推進民主的重要途徑。如何正確地應對媒體,這對于我們的領導干部無疑也是新的要求和新的考驗。
[論文關鍵詞]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干部;媒體
[論文摘要]本文依據已經正式頒布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主要內容和規定,論述了在政府信息公開“有法可依”的新形勢下,領導干部面對媒體的有關問題,包括領導干部面對媒體的前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領導干部面對媒體的要求、領導干部面對媒體時的角色定位和應對態度以及如何正確認識領導干部面對媒體等幾個方面,明確指出領導干部面對媒體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打造陽光政府和推進民主的重要途徑,也是新形勢下對領導干部的新的要求和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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