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探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重大意義
時間:2022-02-02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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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企業社會責任對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出發,分析了我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和問題,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措施。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和諧社會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礎理論
1.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最早由美國的謝爾頓提出,他把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這種哲學思想認為,公司經營戰略對社區提供的服務有利于增進社區利益,社區利益作為一項衡量尺度,遠遠高于公司的盈利。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在中國目前也有不同的定義。有的的學者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就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有的學者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指公司經營的某一事項符合社會多數人之希望,為滿足與實現該期望而放棄經營該事項的營利之意圖。筆者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可以理解為公司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為了保護其他利害關系主體利益所應履行的某種義務。
2.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公司的社會責任是道德上的責任還是法律上的責任一直是學者們討論的話題。在對其進行探討的初期,更多的學者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是道德層次上的問題。公司的社會責任最初是一種道德責任,發展至今,其性質已演變成為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兩者并重兼而有之。隨著公司對社會整體影響的進一步加大,許多本來是道德上的責任將會上升為法律上的責任,由法律對其加以規定。而隨著公司社會責任意識的加強、道德水平的極大提高,從前是法律上的責任也有可能不再由法律來調整,而作為一種共識由道德加以調整。所以,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兼具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雙重性質。
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1.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任何一個社會只有各個單位穩定協調發展,整個社會才能和諧。社會基層和諧工作做得如何,各個基層單位是否和諧,是衡量一個社會是否和諧的重要尺度。沒有社會基層單位的和諧,社會主義整體和諧就不能實現。因此,公司履行自身的社會責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偉大工程的基礎工程。
2.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社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司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公司的法律意識和社會主義職業道德水平不斷提高,公司治理的成功經驗之一,就是貫穿了我黨提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公平正義、誠信友愛等都是公司社會責任的基本內容。
3.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關鍵步驟。發展社會生產力,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物質基礎。企業是社會生產力的主要承受者,直接擔當著社會生產或再生產的任務。經過近幾年的公司改革,我國企業對市場的適應能力、生產力水平都有很大提高,這是不爭事實。但是,企業也存在經濟結構不合理、分配關系未理順等問題,治理任務仍然艱巨。解決上述問題,除了繼續深化改革、解決體制上的障礙以外,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端正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識,是非常關鍵的一環。
三、中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企業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處于特殊的地位,其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也倍受關注,但是目前中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狀況并不是很盡人意,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企業高管對社會責任認識不夠。在我國,許多企業經營者和管理人員缺乏社會責任意識,在他們眼里,產品和利潤遠遠高于社會利益。他們缺乏“企業公民”意識,將履行社會責任視為企業為社會額外多作出的貢獻,將履行社會責任與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對立起來,片面地理解社會責任的內容,將社會責任僅僅局限于慈善捐贈行為。
2.政府督導力度不足。企業是我國發展地方經濟的主體,也是地方政府服務的主要對象。一些政府僅以自己的財政收入為目標,只看到了與企業目前經濟利益的關系,而沒有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待企業應當履行的社會責任,為了保護地方經濟利益,政府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監督作用不能充分發揮,沒有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
3.企業實施社會責任處于被動地位。在我國一些企業也扮演社會角色,在公共事業、教育領域等進行資助,但大多數是處于被動,是為了響應政府的號召,并非是企業自主、自覺的社會道德行為,更沒有把資助與企業發展戰略、市場開發戰略結合起來形成可持續的制度化的運作機制。
4.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中中介組織力量薄弱。由于歷史的影響,我國中介機構大多數仍處于半官方的狀態,我們國家的中介組織發展嚴重不足,在政府和企業之間出現真空,沒有一個良好的鏈條將其連接起來,這就需要政府進一步推進政企分開。
四、解決現實問題所應采取的措施
1.完善相關法律。為了促使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政府應從維護社會利益和保證社會運轉的需要出發,以社會公眾利益代表和社會公眾管理者的身份通過國家立法和行使政府權力的形式,建立規范的明確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有關法律、法規約束體系,從《公司法》、《勞動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突出強調企業必須承擔的基本社會責任,使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中。
2.完善監督體系。沒有全社會參與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社會,沒有全社會參與的公司社會責任監督要想不斷引向深入也是不可能的。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監督必須堅持專門機關與廣大消費者相結合的方針,必須注意充分發揮全社會在經濟監督活動中的積極性,不能片面強調專門監督機關的作用,而忽視廣大社會組織和1人民群眾的重要監督作用。尤其是在當前專門監督機關人員、財力、裝備和技術手段不足的情況下,鼓勵社會監督有著特殊的現實意義。
3.建立利益相關者模式。企業的本質是利益相關者的契約集合體。利益相關者是能夠影響一個組織目標實現或者被組織目標實現過程影響的人,企業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經營者、員工、債權人、顧客、供應商、社會等。各利益主體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過程中要受到其他利益主體的制約,不能無限度地任意擴展而侵犯其它利益主體的利益。
4.制定符合國情的評價體系。地方政府要研究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的內容,建立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要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督,對企業經營行為要充分了解,并做出定期評估。表彰認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同時,大力強化執法力度,嚴懲違法行為,引導企業轉變觀念,朝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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