詮釋公共權力的異化及其改進的路徑選擇
時間:2022-04-20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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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委托——理論的分析視角考察了政治學語境下公共權力異化的成因:民眾將自己天然擁有的公共權力委托給國家、政府實施,而國家、政府有沒有按照公共權力委托人的意愿辦事,采取了不當甚至不法的行為,從而導致了公共權力委托運行失靈下異化行為的產生;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進的路徑選擇,包括建設剛性的制度以及打造誠信的政府。
【關鍵詞】公共權力;異化;委托;
公共權力的異化是指公共權力的運行及結果與其本應有的性質相背離。公共權力的產生反映著公眾希望借助公共權力的公共性和服務性為公共利益服務的良好愿望,但當公共權力運行脫離法定軌道,出現公共權力的非公共運用時,公共權力就損害了公共利益,這種公共權力就變成了異質的公共權力。主要表現為:公共權力的者獲得公共權力的使用權卻沒有有效地使用公共權力,造成公共權力資源的流失以及權力腐敗行為。[1]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公共權力的異化就是腐敗。當今學界為了克服腐敗對社會政治經濟運行產生的消極影響,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研究,但似乎尚未對腐敗和成因形成一個可推廣的和無可辯駁的結論。筆者認為,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中的委托——理論是一個較為理想的理論依據和分析視角,于是試圖用以委托人——人模式為基礎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對腐敗的成因作探索性的剖析。
委托——理論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基本的模型已經發展得很成熟,委托——分析框架已經應用到經濟學的很多方面,如稅收、就業、貨幣政策等,國內更是把這一理論用在現今的國企改革上。但將委托——理論付諸政治學和行政學的現實解讀,可供借鑒的資料還是很有限的。筆者認為,對公共權力異化現象的分析,只有從民眾、國家與政府這三位一體的關系中去把握,才能真正揭示出民眾將自己天然擁有的公共權力委托給國家、政府實施,而國家、政府有沒有按照公共權力委托人的意愿辦事,采取了不當甚至不法的行為,從而導致了公共權力委托運行失靈下的腐敗問題產生。
一、公共權力的異化:委托—機制運行的失靈
委托——理論的核心就是委托——關系。這是由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人)根據委托人利益從事某些活動,并相應授予人某些決策權的契約關系。而委托——理論就是研究這種關系及其制度構建的理論。
現代國家的民主制度大多為代議民主制,在這種制度下,委托——機制經由兩道程序完成,即由公民將權力委托給國家,再由國家委托給各級政府。社會中的的每個人總會將各自享有的私有權力一部分置于公共領域中,所有這部分置于公共領域中的私人權利,需要委托給一個機構或個人來實施并保證獲利,這個機構或個人就因而獲得了所有廣大民眾委托的公共權力,一般而言,這個機構就是政府。[2]在現代的政府理論中,政府公職人員是作為被委托的人角色存在的。“委托人”的說法表明了政府相對于社會公眾的從屬性,它旨在說明:政府僅僅是公眾為達成自身利益的選擇性設計,而不是凌駕于人民之上的施恩者,其行事與作為能力不是天然的,政府不能與民爭權、與民爭事、與民爭利,更不能假公濟私、貪贓枉法。“人”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著政府理念的深刻變革,同時,也體現著政府公職人員的行為路向。
雖然政府和公眾之間存在人和委托人關系,但委托——關系的理想設計與實際結果之間總是存在著某種差距,事實上也不排除兩者之間存在著不斷搏弈的過程。根據委托——理論,由于委托人與人之間存在如下情況:委托人和人之間的目標與利益一致或不一致,雙方信息不對稱、契約的不完全性、雙方責任不對等,那么,人的活動將可能影響到委托人的利益,并且人的活動最后引起的責任(或損失)將有可能由委托人來承擔。在現實中,公眾的確承擔了過多的由政府造成的不良后果甚至是災難性后果。這是由于:首先,委托人與人目標和利益不一致。行使公共權力的有關部門及其具體官員并不像傳統政治學中認為的那樣是公共利益的天然維護者,而是受自身利益驅動的人,有自己的欲望和需要。當官員的目標和公眾的目標發生沖突時,人往往很可能選擇損害公共利益、國家或政府利益而維護個人利益。在國家治理中,又沒有任何“看不見的手來自動地促使個人行為服從公共的利益”。[3]因此,要求人一心一意致力于公益,反而顯得有點“強人所難”;其次,契約的不完全性。人踐約是一個動態過程,其中存在著突出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因素,從而導致委托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帶有先天或后天的缺陷。契約的不完全性為人擁有大量自由裁量權提供了合理性,為其采取機會主義做法提供了便利的空間;再次,是信息的不對稱。政治人是信息的優勢者,他們擁有一些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委托人對人的行動細節并不了解或保持著“理性的無知”,人極易產生僥幸心理,一旦有可能就試圖破壞規則、鉆空子和投機取巧,政府很可能變成為私人利益的場所。正是由于種種不良因素的存在,以及作為分散個體的委托人的監督上的弱勢處境,使得委托——機制運轉失靈,政府提供的行政產品即公共服務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偏離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標。尤其是人的報酬不與其行為后果掛鉤時,人就會以追求最少的勞動和要素投入來獲取相對高的報酬。人一方面可以無限地擴大自己的權力范圍,另一方面人可以用職權干自己愿意的一切事情,包括偷懶、辦事拖拉、推諉責任、追求享受和貪污腐敗等等的普遍瀆職行為,公共權力因此而逐漸異化了。
(一)制度建設:架設剛性的行為規范
制度是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人既是制度運作的主體,又是制度運作的客體,因此,對政治人的科學分析是架設有效制度的前提。在這一方面,中西方存在著對人性假設涇渭分明的區別。中國古代雖有“性惡論”,但最終還是“性善論”占據了主流地位。所謂“人之初,性本善”,政府都是“操心父母”,而父母對子民是毫無私心的。直到現在,政府官員還是被認為是“人民公仆”。而從基督教教義演化而來的西方人的制度邏輯思路則是“原罪說”,人間沒有天使,政府是一種“必要的邪惡”。休謨指出,在設計任何政府制度和確定幾種憲法的制約和控制時,應把每個人都視為無賴,并以積極的防御觀作為基本依歸。[4]洛克認為,所有的人必定是追求個人幸福或快樂的,欲望的驅使使得人們專一而恒常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此乃人的本性。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人性中的“仁愛”是永遠不能勝過或克服自私本性的。[5]委托——理論也內在的包含著“經濟人”的假設,認為委托人和人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這也是民眾與官員之間的公共權力委托運作失靈的前提條件;再者,委托——理論是用經濟合約的形式來規范委托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天然所具有的自主性、競爭性、重利性和等價交換性,容易誘發人的本位主義、拜金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容易沖擊人的理想信念和職業操守。因此,新制度經濟學主張依賴制度來約束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6]
制度規范作為一種外部約束,貴在保持和彰顯一種客觀合理性——便于委托人對人實施有效約束是其要義。制度可以對各個層次的行政官員分別規范,使規范既有確定性,又有針對性。要防止公共權力的異化行為,可作如下制度安排和設計:
第一,加強法律監督,以防止人的違法行為。委托——理論認為,監督是重要的。它認為監督必須持之以恒,因為長期的關系可以發展出有用的價值存量,這種價值存量對于合同的實施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它也使得有限的監督更為有效。而法律監督就是將持續不斷的監督體系制度化的作用機制。由于行政委托人只是作為分散的個體存在,基數很大但未經組織起來的力量是很薄弱的,難與以國家為后盾的強大的公共權力相抗衡,加上委托人并不能享受對人追求超額費用或瀆職監督行為的成果,即使勇敢地選擇了監督,個體委托人付出的代價是很大的,這對一個同樣具有經濟人本性的民眾來說結果會是得不償失。所以委托人普遍缺乏對人頻繁監督的積極性,更多的人會選擇“搭便車”坐享其成。那么加強法制監督就更是刻不容緩。要在最高的憲法層次上以法權制約行政權力,法權高于一切政治強權,擁有至高無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通過法制規定政府有關行政過程中的權力邊界和責任,使得政府的行政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便對政府權力實施有效的法則和限制措施,防止政府權力無限膨脹和縮減官員的隨意性權力。
第二,激勵約束機制設計。委托——理論要解決的就是如何建立一種激勵機制,使人的行為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然而,政府具有強制性,沒有退出機制供選擇,因此,政府和民眾之間的合約是被“鎖定”了的,這就降低了政府規避錯誤、提高效率的激勵,但也正是因為這樣,建立強有力的激勵機制就顯得格外重要。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能夠確保委托人和人的利益相一致,其運行程序能夠引導博弈各方的行為相互促進和制衡,以達到雙方共贏的目的。例如可以實施裁員加薪與高薪養廉的政策。裁減極度膨脹的官僚隊伍,并相應增加官員的正常報酬的高薪養廉政策,其目的有三:其一是激勵公共權力者更好地為委托人服務,按委托人意愿行使公共權力;其二是因為官員的報酬是來自于委托人,所以這又可以增加委托人監督的積極性;其三,擴大官員報酬就是相對減少非官僚職業的報酬,這對不認真行使公共權力者具有相對懲罰作用,一旦失去人資格,也就會損失一大筆收益。[2]然而高薪不應是固定的,要隨人的業績而變動。在企業管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給人以部分剩余索取權,使其主觀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觀上促進了股東總體利益,也可以相對地減少人為了自利而不惜損害公利的扭曲行為,這應該為政治委托過程所借鑒。
第三,建立一個發達的競爭性的人市場。實踐表明,競爭和他律分別是效率和自律的基本保證。我國傳統的官員選拔機制的主要缺陷是缺乏競爭優選機制,長期以來,中國采取以身份標簽為特征的人才進入壁壘,既影響了優秀人才參與國家行政管理,又阻隔了外部競爭對行政人員的壓力,造成了行政職務終身制。以市場化的裝置為杠桿的人市場的存在,可以實現對不稱職的人的替代。尤其是提供了一種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和人聲譽評價機制,是人存在有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危機感,從而注重提升自身能力和自覺培養起防腐拒變的能力。遺憾的是,政治生活不可能像經濟活動那樣隨時隨地根據市場機制來決定人員的更迭,因此人民應該加強對政府官員的控制權,如選舉權、檢舉控訴權和罷免權等,讓政府人隨時都面臨著被降職、彈劾、罷免的危險,才能加強這種競爭和淘汰機制。
第四,加大政務透明度。人們往往會有這樣一種印象或體驗:如果不是有與政府打交道的經歷,普通老百姓窮盡一生都不知道那深墻大院里是如何操作的。由于委托——關系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弊端,公眾與政府之間的信息交流就顯得尤為重要。政府既然是公共產品,就應當盡可能地向公眾開放,盡量避免暗箱運作。應完善信息控管系統,改善公共信息體系,削減政府專門部門對信息的隱匿權限,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高度透明的信息是人民參政議政的條件,這就需要疏通政府與外界的制度化聯系渠道,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并構建有效有序的信息反饋機制。同時,還要增強公民意識,提高人們參與和關心公共事務的熱情。作為委托人應該了解,其參與積極性是與切身利益相關的。
(二)誠信政府:打造軟性的行為規范
美國產權經濟學家阿爾欽和德姆塞茨指出:團隊中的個人對自我利益的追求與群體效率存在著某種張力,而團隊生產的外部性和環境不確定性恰好可以“遮掩”雇員的卸責行為,并且似乎任何激勵機制都給企業中的人留有“卸責”余地。即沒有任何制度能夠完全克服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避免制度失靈,[7]政府中的又何嘗不是如此。憲政建設遠未完善是世界各國的普遍現象,督導權力的民意表達程序也極為有限,而且難免因層層過濾而失真失效,法制手段總是滯后的,往往只是作為應急機制或事后收拾的無奈選擇。所以要解決“人問題”,誠信建設不容忽視。政府的本質是一種信托關系,那么,信用就是其內在的倫理品格和存續的基礎。如果人不講信用,政治委托——契約只是一紙空文;如果人講求信用,以委托人的利益期待為使命,忠實且成功履行委托—契約,獲得委托人的持續信任,那么委托——關系就能良性地運營。因此,如果政府無法回應公眾的期待和信任甚至貪贓枉法,就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信任危機。基于“經濟人”的基本假設,西方政治從來不奢談對人的信任,而是依靠制度的鎖鏈來約束官員的作為。但他們對官員的道德操守似乎從來就沒有含糊過。早期的法國政治家羅伯斯庇爾指出“美德是政府的最高管束者”,后來華盛頓倡導“品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之源”,[4]到了現代,還是西方的學術派別首先高揚起了公共行政倫理的鮮明旗幟。事實上,與法律制度相比,信譽機制是一種成本更低的維持交易秩序的機制,特別是在許多情況下,法律制度是無能為力的,只有誠信才能起作用。在委托——關系中,無論激勵約束機制多么健全(事實上也難能做到),如果人不守誠信,那么就難以預防和制止其機會主義行為。而委托問題之所以存在,其基本原因就是人存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行為。因此,打造一個有公信力的政府,是制度建設的應有之義。它既是制度有效運轉的基礎或平臺,也是制度建設孜孜追求的一個頂級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有效約束人的行為,控制委托成本,需要加強制度建設,而加強制度建設,又需要保證政府誠信。通過制度激勵和誠實守信,約束、懲罰背信棄義的行為,努力提高政府公職人員的道德水準,造就誠信的制度環境,無疑是解決“人問題”的一條長效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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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盧君章,郭鵬云.芻議制度建設與降低委托成本[J].經濟論壇,2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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