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受賄罪問題定罪思索

時間:2022-09-16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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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受賄罪問題定罪思索

摘要:隨著反腐力度的加大,受賄罪已經成為被打擊的重點犯罪,為更好地打擊受賄犯罪,本文對受賄罪主體、構成要件之“為他人謀取利益”、賄賂的內涵與外延等問題作了分析,以便對受賄犯罪本質的認識提供一些思路。

關鍵詞:受賄罪犯罪構成共同犯罪

一、受賄罪的涵義

我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受賄罪。”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第388條規定的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間接受賄”或“居間受賄”。受賄罪是我國當前發案率高、群眾反映強烈一種職務犯罪,它嚴重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廉潔形象,導致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產生了不信任心理,人民群眾要求鏟除腐敗嚴懲貪官的呼聲日益高漲。我國司法機關雖對此犯罪加大了打擊力度,但由于立法本身的不盡科學合理,造成對不少案件查處難度大,或者無法定罪量刑。現就此罪若干問題加以分析,以便對受賄犯罪本質的認識提供一些思路。

二、受賄罪的主體

我國刑法中的受賄罪的主體包括兩部分人,一是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一是全民所有制法人單位。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受賄罪的自然人主體只能是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一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關于受賄罪構成要件之“為他人謀取利益”

《刑法》規定受賄罪的一個構成要件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否則不構成受賄罪。司法實踐中,大致有以下類型:

1、作為、不作為型。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行賄人取得利益,而不作為則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為幫助行賄人取得利益故意放棄職守,如海關人員不進行海關檢查。

2、時間和空間的分離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表現為時間和空間上的分立,如有的先收受他人財物,或許諾、或默認為他人謀取利益。

3、承諾謀利型。現實生活中存在著赤裸裸地權錢交易,如承包方賄賂發包方的工程負責人后取得項目承包權。

4、當場兌現型。國家工作人員在接受賄賂的當時即為行賂人謀取利益,如在同意調動工作的表格上蓋章。

5、已達目的、未達目的型。已達目的是指行賄人的利益已通過受賄人的職務行為取得,如被告人已被司法人員從輕處理;而未達目的型則是指由于特殊情況的發生,行賄人沒有取得所希望的結果,但不管目的是否達到,只要受賄人有相關作為或不作為,即應認定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6、集體職務行為型。受賄人的個人行為雖然不能為行賄人取得利益,但只要受賄人在集體職務行為(例如會議研究決定)中為受賄人爭取利益或者沒有支持不利于受賄人的意見等,就應認為受賄人仍然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

如何認定“為他人謀取利益”,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這種情形一般是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答應的事中,通常在辦事過程中或事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至于承諾的方式有明示和暗示;有模棱兩可的含糊話;但不論何種方式,只要沒有拒絕請托,沒有拒收賄賂人的財物,應認為是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一種承諾。

2、接受“感情投資”也應該認為是對不確定事由的承諾。如今許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受一些大款的金錢、貴重物品、房產甚至美色,而這些人并不急著辦事,只是想長期經營產生感情后,將這些權力官員牢牢控制在手中,以期在未來為其謀取利益。

3、受賄人實施了為行賄人謀利益的行為。例如受賄人收受賄賂后,利用職務之便,向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打招呼。

4、行賄人通過受賄人的職務等便利條件獲取了利益(正當利益和不正當利益)。有時候,受賄的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發揮作用或者發揮作用不大,筆者認為這時關鍵看受賄的國家工作人員有沒有參與行賄人謀利的過程中,如果參與了,就應該認定其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

5、行賄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我國刑法規定,只要受賄的國家工作人員明白受賄人的意圖但仍然接受賄賂的,就應該認為默許利用職務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如行賄人當面陳述、托人轉告、打電話或捎字條表明意圖后,受賄人仍然收受賄賂。

四、賄賂的內涵和外延的界定

我國刑法規定的賄賂犯罪中的賄賂的具體內容的界定有三種:第一種認為賄賂的內容僅僅限于財物包括金錢和物品;第二種觀點認為賄賂內容包括財產和其他財產性利益如為受賄人安排免費出國、處境旅游等;第三種觀點認為賄賂包括財物和可以直接貨幣計算的財產性利益,還包括非物質性利益如安排就業、升遷、提供色情服務等。綜觀上述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較為合理,理由是:1、賄賂的內容無論是什么都是讓人從中得到滿足,不論是財物、財產性利益還是非物質性利益;2、隨著社會發展,人追求滿足的內容由物質準變為精神,于是一些非物質性的行賄形式如提供色情服務(即性賄賂)便自然而然地出現了。也許有人會說非物質性利益內涵不明確,不易定罪,比如提供色情服務如何確定其數額標準、提供或接受幾次色情服務構成賄賂犯罪等,筆者以為對此不必擔心,因為這種非物質性利益較財物、其他財產性利益更具有社會危害性,只要發現由此情形的,不論次數一律依據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如給國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予以定罪量刑,從而加大反腐敗力度,徹底整治黨風政紀,完善黨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