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公司治理改革比較研究論文
時間:2022-05-28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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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進入21世紀以來,美德兩國的大公司相繼爆發危機,為改善公司治理、維護投資者利益,兩國相繼出臺了各自的公司治理改革法案,在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約束以及完善審計制度,強化審計的獨立性3個方面有一定的共識,但具體規定各異,本文就兩國公司治理改革法案在這幾個方面的規定進行闡述和比較。
關鍵詞:公司治理;改革法案;比較分析
美國和德國分別作為北美和歐洲的主要經濟強國,其公司治理有著各自典型的特征,他們代表了兩種運作模式下不同的公司治理方式,由此也產生了不同的經營績效。但進入21世紀,美德兩國的大公司相繼爆發危機,為改善公司治理、維護投資者利益,兩國相繼出臺了公司治理改革法案,本文就兩國公司治理改革法案進行簡要的分析,以期對完善我國的公司治理起到一些啟示和借鑒作用。
繼多年來業界備受尊重的超級公司安然公司2001年底在資本市場投下一枚財務造假的重型炸彈之后,安達信、世界通信、施樂等世界知名大公司相繼東窗事發,美國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丑聞越鬧越大,股市因此連日重挫,一度跌穿了“9.11”之后出現的5年來最低點,投資者在一系列的丑聞中損失數十億美元,很多公司雇員養老金嚴重縮水,一向被視為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典范的美國,開始遭到人們的嚴重質疑,投資者持續惡化的信心危機嚴重威脅著美國經濟。另外,美國中期選舉即將來臨,美國政界也急于采取措施扭轉不利的經濟狀況,以贏得更多選民的支持,在這個背景下,美國開始對與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相關的制度進行一系列改革,其中影響和爭議最大,也最激進的改革當屬2002年7月26日國會通過的2002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又稱2002年美國公司改革法案,由布什總統于7月30日簽署,使其正式生效。該法案從加強信息披露和財務會計的準確性、確保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主要方面對現行的證券、公司和會計法律進行了重大修改,是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最深刻的一次證券業改革。
在德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幾家大公司經營不善引發危機,使投資者喪失了對公司經營和股票市場的信心,進而削弱了德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大公司遇到的危機引起了德國各界的關注。無論是從事公司治理研究的學者,還是致力于公司治理實踐的企業家,乃至德國政府,都意識到危機的重要根源是銀行等大股東的長期控制,造成公司運營缺乏透明度和對一般股東的保護,進而抑制了公司的競爭壓力和創新動力,因此必須對公司治理機制進行改革。在社會各界的推動下,德國聯邦政府于2002年夏季提出了公司治理改革的10點計劃。在此基礎上,2003年2月15日,德國聯邦司法部長和財政部長共同提出了《聯邦政府改善公司治理的措施目錄》,此后又頒布了《德國公司治理準則》,我們把以上合稱為德國公司治理改革法案,該法案從強化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加強對董事的約束和激勵、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完善審計制度以及設立獨立的財務監控主體等主要方面對德國公司治理進行一系列革新。
美德兩國的公司改革法案在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約束以及完善審計制度,強化審計的獨立性3個方面有一定的共識,但具體規定各異,以下就兩國法案在這幾個方面的規定進行闡述和比較。
一、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機制的比較分析
一向以披露為監管理念并且也引以自豪的美國證券市場,面對安然等公司長期的欺詐而未被發現的事實,不得不承認信息披露制度上的缺陷。吸取證券市場披露的一系列教訓,法案對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SEC至少3年一次復查發行人包括其財務報表在內的披露信息;要求發行人迅速和及時披露關于財務狀況和運營的重要變化的信息;預測的財務信息不至于具有誤導性,和發行人根據GAAP要求所的財務狀況及運營結果一致;公司內部控制機制的披露;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高官道德準則的遵循情況及沒有充分遵循的理由等。這樣既便于公司利益相關者透過財務信息“表面”理解公司“實質”,也便于通過披露增加媒體輿論對管理層的監督和約束。
德國公司也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問題,造成投資者和政府對公司經營者監控乏力,因此,法案提出了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一系列措施,主要有:強制執行國際會計準則,建立完善的公司財務會計制度;要求經營者及時披露與公司有關的重大事件;要求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必須及時披露其成員所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的變化情況;以及要求公司在每年的財務說明書附錄中列出支付給董事會成員的保險補償金和股票優先認購計劃的細節性問題等。這樣可以使公司提供的報表更能反映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更能防范公司經營者進行不法的會計操作,從而有利于投資者和政府機構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控;另外還可以使投資者作出理性的投資判斷,及時地調整投資策略,從而更好地防范公司經營者從事內幕交易而損害一般股東的利益。
二、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約束的比較分析
針對美國所發生的一系列的財務丑聞無不與高級管理人員有關這一現實,美國公司改革法案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了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督和約束:(1)法案要求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保證公司提交的定期報告(不限于財務情況)的真實性,如果明知道是虛假的仍然提供保證,他們將要承擔較為嚴厲的刑事責任;(2)法案要求當重編報表與證券法存在實質性的不符時,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應當返還獎金、其它形式的激勵性報酬以及買賣股票所得收益;(3)證券發行公司被禁止向董事或者高層管理人員提供私人貸款,在極為有限的情況下存在例外;(4)公司高級職員、董事或者受益權人10%的股權變動必須在兩個營業日內披露;(5)在養老金計劃管制期內,公司的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不能交易股票;(6)如果有人違反了證券法的專門規定,并且他們的行為表明他們做公司的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是不合適的,SEC可以禁止他們成為證券發行公司的管理人員或者董事。由于德國公司股權結構相對集中,作為大股東的商業銀行和持股公司控制著公司的經營權,強勢大股東侵害弱勢中小股東的問題尤為突出,因此法案提出了強化股東以個人或少數股東身份監督和約束高級管理人員的措施:(1)對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作出適當修正,大大降低股東代表訴訟的門檻,減輕股東的訴訟風險,使中小股東有更大的激勵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進而使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應有的功能得以充分發揮;(2)完善股東集體訴訟制度,創立模范審判制度,方便股東因公司的虛假陳述或其它不法行業而遭受損失時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賦予董事注意義務,主要有:制定適合于公司的經營策略并執行;確保公司的經營活動遵守各種制定法的規定;確保公司在適當的商業風險內從事經營活動并盡量控制經營的風險;及時地向監事會報告所有與公司經營有關的重大問題等;(4)規定董事的忠實義務,主要有:董事在任職期間不得為自己或為他人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董事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或職務獲取非法利益;董事會成員必須向監事會及時披露其利益沖突交易,并向董事會的其它成員發出通知等。
三、完善公司審計制度,強化審計獨立性的比較分析
美國發生財務丑聞的上市公司的財務審計者都是享譽全球的會計師事務所,他們不可能沒有能力發現所審計的上市公司存在財務黑洞,但最終仍然出具了公司贏利的報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這些會計師事務所同時承擔了上市公司的財務咨詢和審計業務,因而在審計時會受到上市公司的牽制,從而使會計師事務所喪失審計的獨立性。鑒于此,美國公司改革法案一方面規定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要求審計委員會必須完全由獨立董事組成,其中至少要有一名財務專家,而且由審計委員會負責任命審計師,為其發放報酬,并對其進行監督。另一方面,為強化審計師的獨立性,法案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在進行審計業務的同時提供其它非審計業務,要求審計委員會從事的所有實質性的審計業務和非審計業務都要事先得到批準,并在公司的定期報告中向投資者披露非審計業務,法案還要求審計小組的領導成員每5年輪換一次。
德國公司改革法案也把完善審計制度以及強化審計的獨立性作為改革的重點,一方面要求公司在監事會中設立專門的審計委員會,負責處理公司內部會計、判斷經營風險、確定審計的重點和審計費用等。另一方面,與美國相同,為了保證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能獨立地進行審計,法案也禁止審計機構為公司提供咨詢等服務,避免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公司形成過于密切的經濟聯系。另外,法案還提高了審計人員的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以保證審計人員更加勤勉獨立地進行審計工作。
為彌補審計制度的固有缺陷,強化外部審計的行業自律,美國公司改革法案要求成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由SEC任命5名委員,其中注冊公共會計師不超過2名,其他3名委員來自會計行業之外的專家,該委員會負責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注冊、制定自律規范、對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檢查、調查審計事務所的不法行為并有權對涉案的事務所和個人予以處罰。德國公司改革法案則提出成立一個由政府機關設立并提供運作經費的,完全獨立于被監控公司的外部機構對被監控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該機構有要求公司提供應披露信息的權力,要求公司調整財務說明書的權力,對公司的特定事項進行特別審計的權力,解除對審計人員的任命的權力以及與其它機關進行合作并交流信息的權力,由于該機構在經濟上完全獨立于被監控公司,能以更客觀的立場對被監控公司進行財務審計,同時也對會計公司的審計工作進行有力的監督,促使會計公司提供更為客觀真實的審計報告。
實踐證明并不存在任何一種理想的公司治理模式,適當借鑒國外公司治理中的經驗和教訓是我國當前建立和改進公司治理的理性態度。美德兩國公司改革法案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監管、會計師行業監管等方面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借鑒兩國的公司改革法案,對完善我國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李茂年.美國公司改革法案述評.法商研究,2003,(2).
2.齊樹潔,陳文清.德國公司治理改革的新動向.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3,(3).
3.李茂年.美國公司改革法內容評介及其對中國的借鑒意義.上海金融,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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