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現狀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2 0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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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充分性不足
上市公司應“依法充分公開內容完整的財務報告,充分公開實際發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圍內的事項”。而事實上,在信息披露中,不少上市公司報喜不報憂,對有利于公司的會計信息大量甚至過量披露,而對不利于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會計信息卻惜字如金,甚至三緘其口;對應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輕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實、隱瞞部分事實,誤導投資者;對有披露義務的事項如蜻蜓點水,點到即止。主要表現在對償債能力、披露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關聯交易及一些重大事項的揭示不夠充分現。
(二)信息披露嚴重滯后,不及時
信息披露不及時已經成為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大頑癥。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要求,為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上市公司應立即編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時向社會披露,但在我國上市公司的違規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時并不少見:如“漂河銀鴿”委托理則,買入“銀廣夏”股票,投資損失L億元未及時披露;恒泰芒果對于公司涉訴事項的披露更是緩如“慢郎中”。經注冊會計師簽證的會計報表應當在第一時點向社會公眾公布,即在報表簽證后的兩天以內,但實際上大約只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滿足了這一披露要求。在證券市場上,時間就是金錢,財務信息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及時性,會計信息披露缺乏及時性,一方面無異于為內幕人員利用時間差進行內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時避險大開方便之門,從而使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另一方面則必然失去它的決策相關性,降低了信息的預測價值和反饋價值。這對于普通的中小投資者而言是極不公平、不公正的。
(三)信息披露嚴重失真,虛假信息泛濫成災
這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嚴重、危害最大的一個問題。真實性是會計信息的生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須準確、真實,這是最基本的要求。近年來,雖然有關方面己愈來愈重視上市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不斷制定、完善相應法規,并加大了監管和處罰的力度,但一些上市公司為了達到某些目的,肆無忌憚地在財務會計信息上弄虛作假,致使虛假信息泛濫成災。從1996年瓊民源年報中所稱的5.71億元利潤中有5.6億元是虛構的,占到總利潤的99%以上,再到銀廣廈在199~200年間就虛構745億元利潤,上市公司虛假會訓信息披露就沒有停止過,而且在升級,對中國證券市場造成了巨大的沖擊,引發了一次又一次的信任危機。
(四)信息披露嚴肅性不足
會計制度作為指導各企業進行會計處理的規范,具有強制性和嚴肅性,但在現實中,一方面,由于監督措施不力,一些企業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會計處理上“各盡所需”,主要表現在一些企業的會計人員置會計制度規定于不顧,完全按廠長、經理的意圖進行會計處理,導致核算不實、數據不真,或設置“兩套帳”以應付財政、稅務等機關的審查。另一方面,證券監管部門一直強調,上市公司必須在指定報刊或網站上信息。然而總是有個別的上市公司不分時間、場合隨意地披露,或者在中報、年報后又不少補充說明。“銀廣夏造假事件尚在調查之中,該公司就在沒有正式刊登公告披露信息的情況下,向媒體信息,并大談公司重組事宜,從虛假披露信息走向隨意披露不確定信息”的事件就是明顯的例證。有些上市公司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置之不理,沒有提醒投資者注意;有的公司在年報摘要中對注冊會計師說明段所涉及的問題“三緘其口”;有的公司雖是“合規”地省略了會計報表附注,但其經營中一些不容忽略的重要信息也被“淡化”處理了。會計制度的嚴肅性受到嚴重損害。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對策分析
從博弈論角度看,制度安排就是博弈的規則,有什么樣的制度安排,當事人就有相應的對策行為,產生相應的均衡結果。同時,制度安排又是博弈的結果,不合理的或不完善的制度安排會在不斷進行的“動態博弈”中不斷演進、完善,最后達到一種新的均衡,也就是說,制度設計者和制度執行者之間進行的是一個動態博弈,一個好的制度安排應該不斷完善。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達到真實、充分、及時的要求,就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體系,使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動態化、明朗化、公開化,監管部門據此來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實現競爭的公平。
(一)建立健全以會計準則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規范體系。會計規范體系是上市公司會計行為和會計信息的規范和準繩,只有先規范了上市公司的會計行為,生成客觀公允的信息后,才談得上信息如何披露。而在信息披露規范體系中,會計準則是核心。因此,治理會計信息披露應當首先治理造假的環境,適時地修改、完善會計準則及統~會計制度,使會計信息的生成、披露更加規范、恰當。
(二)建立健全以注冊會計師審計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披露監督體系。公正有效的審計制度是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化的必要保證。要進一步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的運作,把好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性工作,發揮其監督作用,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完整性。倡導并支持事務所采取合伙制,促使事務所盡快律立新型管理體制,大力增強其獨立性,提高其防范風險的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力度
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定時期的法律環境,防范和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就必須運用法律武器,增加執法和司法的投入。立法部門應該進一步完善會計信息披露的法律規范,對會計信息披露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制裁,并對利益受害者提供經濟補償。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它相關的法律,以彌補在信息披露操作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法治完善的要義之一,是法律所涉及的相關利益主體有平等的參與權利,法律得到公平有效的執行。制定法律法規只是開始,最重要的是這些法律法規必須得到嚴格的執行。
(四)凈化社會環境,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
目前要求監管部門全面、細致地監管每家企業,這不現實。如果證券市場上的參與者都有造假動機,再健全的監管體制也是管不過來的,要從根本上改善市場經濟發展的環境,就得注意加強倫理道德建設,以誠信為基礎。誠信的建立不應僅僅局限在道德范疇內,還需要在立法和制度上有所安排。懲罰失信者固然能夠解決部分失信問題,但不能鏟除失信生存的土壤。國家應當通過構建長期的誠信體制,使誠信者確切地知道今天的誠信會換來明天的財富。為此,政府應積極推行“以德治國”的思想,改變目前的會計工作領導體制,賦予會計工作者以獨立性,其核心內容是將具體會計工作人員從會計主體中獨立出來,擺脫會計主體的實際控制,營造一種能言、敢言、言真的環境。
總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制度體系,不僅涉及證券市場的制度立法,而且還涉及到道德倫理問題,單從某一方面出發應該說難以從根本上予以全面解決,只能在剖析其成因的基礎上,抓住問題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方面的改革為基本立足點,采取多管齊下的辦法逐步地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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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的證券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歷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相對于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來說,還處于逐步成熟和發展階段。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主體,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我國的上市公司從無到有、從弱到強,不斷地發展壯大,已經逐步成為國民經濟的一支有生力量。其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尤其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還存在不少的問題。本文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實際出發,探討我國上市公司現存主要問題及,提出一些規范與完善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對策。希望對廣大投資者及信息需求者有所裨益。
關鍵詞:上市公司,信息批露;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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