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中國科學院中美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中方主席牛文元

時間:2022-02-19 0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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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中國科學院中美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中方主席牛文元

土地流轉的制度創新,是不久前中國致公黨中央農村問題考察團在浙江省感受最深的一點,也是當前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為此,記者近日專程采訪了致公黨中央農村考察團的重要成員,中科院中美環境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中方主席文元研究員。

牛文元研究員指出,土地流轉是中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后必然會產生的一種制度創新,它的出現,對于在現階段真正落實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保證中央提出的“土地承包權30年不變”,具有現實的意義。不過,在一些條件并不具備的少數地區,絕不能強行推廣,必須尊重農民的意愿。在已經符合條件的的地區,則要大膽探索和實踐,并且小心地予以規范,以確保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利益,保證農村的穩定。

◆土地流轉是農村社會現代化發展的必然產物

牛文元對記者說,根據研究,當一個社會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時,農民以分散的自給自足式經營土地為主,這種傳統方式的目標實現只能是單純循環的自然經濟。只有當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農村土地的商業運作和市場價值才能開始體現出來,表現為土地擁有者有轉移土地的強烈意愿,而土地經營者又有擴張規模的迫切需求,二者的共同作用和形成的市場推挽效應,是土地使用權進行流轉的根本動力。2000年浙江全省人均GDP已達13000元,按匯率計算每人平均相當于150O美元,超過了世界銀行所規定的世界平均標準,具備了土地屬性從資源向資本轉化的宏觀基礎,因此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總體增強,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

1978年以來,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堅持農民的自主性生產,并且承諾3O年不變,其后又進一步完成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穩定了農民的基本權益,適應了經濟發展的要求,使絕大多數農民迅速脫貧致富,達到了小康型的標準。隨著整體經濟的發展,農村生產力要想進一步提高,就必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框架下,實行規模化生產、專業化生產和區域化生產,完善在更高層次上的社會分工,使農村更快地走向富裕。這就是一些人通常所稱的農業“第三次解放”或“第二次”。為此這就必然要求農村進行積極的制度創新,以適應新階段農村發展的需要。根據浙江省的經驗,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形成和推行可能是解決農村生產力進一步提高的最佳選擇。同時,浙江各地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完善和成熟,也是在新時期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如浙江省紹興市,截止到200O年3月,大田流轉面積已近50萬畝,占全市總耕地面積的25%。其他如湖州市有19%、衡州市有11.3%、全省有將近8%的耕地面積,已經參與了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進入了市場化或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顯示出新形勢下土地流轉的生命力和農村先進制度的蓬勃生機。

◆土地流轉不能刮風須滿足五個條件

牛文元指出,土地流轉制度絕對不能靠行政力量強制推行,依據經濟理論的分析和中國農村的現實,在滿足宏觀經濟基礎(人均GDP大于100O美元)的總體約束下,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健康推行,還必須具備5個主要條件:l、農村人口中的恩格爾系數應在45%以下;2、農業產值在社會總產值中的比例小于10%;3、農村經濟中的非農活動收入在75%以上;4、農村勞動力人口中從事非農勞動的數量大于50%;5、農業種植結構中經濟作物種植面積占總面積的30%以上。如果一個地區不能滿足以上標準,推行這種新型制度就可能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既得不到農民的自覺響應,也達不到預想的經濟效果,這在我國一些地方是有經驗教訓的。

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核心是三權分離、自主自愿、市場契約和政府監督。所謂三權分離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的分離,同時,只有在嚴格保證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權不變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把土地屬性從資源順利地轉化為資本,讓農業生產要素流動起來,把土地存量盤活,從而取得規模效應、集約效應和市場效應。衡量推行土地流轉制度的成功與否,要視能否使得農民、政府和經營者三者共同滿意、要視能否真正提高農村生產力、要視能否不斷增加農民收入為最終的檢驗。

浙江省從實際出發,在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推行方面,已經探索出多種有效形式,如股份合作、反租倒包、委托轉包、季節性承租、土地交換、租賃經營、土地整理后的升值分包等,并相應地建立了有關中介機構,在政府的監控和指導下,以土地儲備中心、土地整理、土地信托中心和土地銀行等形式,為土地流轉進行多方面的服務,有力地推動了土地流轉制度的健康發展。這些為全國其他地區大規模實施土地流轉制度,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有關法律法規建議盡快出臺

牛文元告訴記者,目前我國尚未有有關在保證土地承包權不變的情況下,規范土地流轉的統一的制度和法規,各地還在探索,雖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不久前對于《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進行了初審,草案中對于土地流轉作了一些規定,但是有關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本身何時出臺尚未可知,最快也需要在10月底11月初,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之后,而且,如何切實保護農民的承包權不受侵犯、不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被變相剝奪,使土地承包權與土地經營使用權真正分離,有關條款還需要研究。

為此,他提出建議說,首先,在滿足了條件的東部地區,要大膽探索土地流轉的合法的實現形式,并且予以規范,形成制度。

其次,應該在政府領導下,認真整頓土地流轉的中介機構,充分維護農民權益和經營者權益,并對合理的社會契約進行普遍性規范。對于“確定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和“保證土地使用方向不變”作出明晰界定,對未來的市場風險作出充分估計,特別注重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援助,有關部門和中介機構要對社會契約的簽訂、執行和正義認真負起監督和裁決的責任。

其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大力提高土地生產力的同時,對如何保持農村土地的可持續發展和永續利用,防止掠奪性的開發和土地利用的短期行為,有可能為全國探索出一條可行之路。

其四,盡快完善和出臺有關法律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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