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震災害保險制度研究
時間:2022-12-03 0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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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震保險在國外多震國家是地震災害補償的主要手段。我國是地震高發區,應誼加速構建我國的地震保險制度。在地震保險制度安排上,政府應該發揮主導和統籌的作用。地震保險的經營主體要高度重視自身的風險控制,積極利用各種工具實現風險的再轉移和再分散。
關鍵詞:地震保險;危險單位;再保險;風險轉移
中圈分類號:F840.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69X(2006)06—0040—03
一、地震風險與損失補償
我國是世界上多地震的圍家。也是蒙受地震災害最為深重的國家之一。自公元前1831年我國有地震的歷史記錄以來,至今共記錄到6級以上(含6級)強震800多次。遍布于除浙江、貴州以外的所有省份。就浙江、貴州兩省而言,也都發生過5—6級地震。我國大陸約占全球陸地面積的1/4。但20世紀有1/3的陸上破壞性地震發生在我劇。死亡人數約60萬,占全世界同期因地震死亡人數的一半左右。另據資料顯示,我國有60%的國土處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地區,其中地震烈度為Ⅶ度和Ⅶ度以上的高烈度區約占全國面積的40%。就城市來看,60%的5O萬以上人口的城市位于Ⅶ度和Ⅶ度以上的高烈度地區。表一是根據現有資料整理的1990~2000年我國大陸地震及其成災事件統計。
地震可以形成眾多直接和次生災害,嚴重的破壞性地震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有的甚至是毀滅性的。目前我國地震災害的損失補償主要依靠政府救濟和民間捐助,補償程度極為有限。主要解決公共設施和最困難群體的住房恢復重建,一般公眾和企業的經濟損失難以得到補償。在國外,較多國家(如美國、日本、法國、新西蘭等)通過建立國家地震災害保險計劃,作為地震損失主要的經濟補償手段,取得了很好的經濟和社會效果。在我國,雖然1998年3月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但一直沒能建立起國家統籌的地震保險計劃。
二、我國地震災害保險發展現狀
由于地震事件的大災難、大范圍、小概率特征,地震災害保險是一項特殊的財產保險業務。國內保險業對地震責任的承保,在風險認識上有一個前進的過程。在1996年7月以前,由于缺乏對地震巨災風險的防范意識,我國保險業一直將地震責任包括在企財險的保險責任之內,而且在費率中也沒有單獨考慮地震責任的風險因素。由于逐漸意識到地震損失的突發性、破壞性和保險賠付的潛在壓力,當時負有保險監管職責的中國人民銀行下文規定,自1996年7月起。將地震責任從企財險的保險責任中剔除。應該說,在我國保險業發展初期,由于地震風險對保險業的巨大償付壓力,在缺乏科學的精算依據,地震巨災可能帶來的損失無法控制等狀況下。停止地震風險的承保是正確的。但這種對市場供給的強制性抑止無疑不符合市場化原則,也不利于國內地震損失分散和補償機制的探索和建立。隨著國民經濟建設的發展,風險轉移者對購買地震保險業務的要求與日俱增,迫于形勢和市場需求,近幾年來政策有所松動,保險監管部門允許保險公司以附加險形式承保地震責任,但禁止零保費承保。
日前保險市場承保地震責任的基本情況是:一方面,隨著保險業風險防范意識逐漸提高,國內保險公司對地震風險持謹慎承保態度;建筑工程險包含地震責任,企業財產險需要另行特約承保,而家庭財產險、機動車輛險等險種則將地震風險列為除外責任。在承保實務中,基本上也采取了限制保險金額、設置絕對免賠率、高比例分保等控制地震賠付風險的措施。另一方面,由于保險公司數量快速增加,保險市場競爭加劇,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措施多少顯得蒼白。加之國內保險業沒有獨立的地震保險產品和費率,地震保險以擴展責任或附加險的面目出現,更使地震承保風險的控制措施流于形式。在一些業務的爭奪上,保險公司往往投客戶所好,以免費贈送地震保險責任為優惠條件,使實際凈費率不升反降。
以上情況說明,國內保險公司對地震風險還缺少成熟認識,對地震風險的保險處理顯得經驗不足和隨意性大,多數地震責任的承保公司對地震風險抱有僥幸心理,在實務操作中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要么控得過死,要么放得過松。而地震保險責任的承保率也不高,并且主要集中在建/安工險(約占總地震風險保額的50-60%)。地震保險對震害險的分散和補償作用極為有限。以上二現象從根源來看,是因為我國對地震保險缺少統一的制度安排和風險管理措施,沒有建立國家統籌的地震保險計劃;地震保險作為一項巨災補償機制或者說資源,在管理和安排上顯得過于零亂和分散,不能有效起到震害補償和經濟保護網的作用。
三、我國地震保險制度的構建
(一)加速建立國家地震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提高地震安全意識和災害補償的能力。
相比其他損失補償機制來看,地震保險制度的最大優點就是能夠在地震災害發生前廣泛動員和集結社會成員的資金,形成地震損失補償基金。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災后的經濟補償能力,改變災害發生后只能向政府等、靠、要的現狀,有利于快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并且地震保險制度的保費繳納義務使人們置身于地震災害防范制度內,能夠有效增強地震安全和防災防損意識,有效落實國家有關抗震設防要求。
2.降低國家財政負擔。
目前政府救濟是我國地震災害發生后最主要的經濟補償手段,災害補償款往往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通過建立地震保險制度,在國家財政、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投保人之間形成地震險的分擔機制,可以有效降低國家財政的負擔,也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3.是保險業防范風險的需要。
目前保險業對地震賠付可能誘發的系統性風險缺少足夠的認識。盡管近些年來我國地震頻發,造成丁大量物質損失和人員傷亡,但由于災區主要集中在保險覆蓋牢低的西部邊遠地區,因而地震損失對保險業的實際影響并大,保險公司對地震巨災的風險暴露也不突出。但是需要意識到:
第一,國內保險業承保地震風險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隨著城市密集度的提高,危險單位越來越大,地震風險將過于集中。因此地震風險可能對保險業造成的破壞性沖擊的強度也越來越大;第二,我圓西部大開發的深入開展使西部邊遠域的實投資和基礎沒施建設快速發展,存在較大的地震保險需求,保險業將不能再置身于地震災害之外;第三,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開放步伐加快,客戶對開展地震保險業務的要求與日俱增,特別是一些涉及兩國政府協議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項目。地震保險經常作為項目的必備條件之一。以上這些客觀現實都將使我國保險業必須直面地震保險的研究和發展,以及自身承保風險的控制問題。在國內因地震等巨災損失導致償付能力不足是保險公司破產倒閉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是地震險的高發區,而且國內財產保險業整體資本金偏低,認識地震賠付責任對我國保險的影響并盡早進行相應的制度安排無疑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二)建立地震保險制度的有利因素。
1.政府部門對地震災害的高度重視。
在l998年《防震減災法》和2001年的強制性國家標準《中國地震動參數區5~1.1圖》頒布實施后,我國各省區的防震防損意識明顯增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得到重視,在城市規劃、建設工程上的抗震設防能力和水平均有了大幅度提高。據悉,在國家頒布《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后,福建等較多省份還自行組織有關專家,對本省抗震設防烈度、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動反應譜特征周期進行了劃定,并制定了相應的省區劃圖,精度到鄉(鎮)。這一系列舉措在較大程度上降低了地震保險計劃的建立成本。
2.技術上的可行條件。
(1)地震在時間和空間分布的不均勻性給地震保險計劃的建立提供了可能,在對風險匯聚進行統籌管理的條件下,保費可以實現在時間和空間上的相互補貼。我地域遼闊,一次震害事件所致危險單位的相對有限性使風險的空間分散成為可能;而地震活動過程中活動期和平靜期交替出現的周期性現象說明地震損失在時間進行分攤也是可以實現的。
(2)已經積累了大量的地震活動監測數據。我國以1966年邢臺地震為起點,不間斷地加大監測、預報地震和地震科研的力度,積累了大量連續、可靠及完整的觀測資料。為地震保險計劃的建立提供了科學數據基礎。
(3)保險業對地震風險承保已經積累一定經驗。例如人保公司利用AIR中國地震模型完成了對中國的詳細地震風險分析評估,其中包括了家財險、企財險以及建/安工程險等。
3.具有巨大的市場潛在需求。
地震災害的破壞性使得國民經濟建設對地震保險的需求逐步提高。利用保險工具轉移風險已經成為眾多企業和經濟實體的首選方式。我國普通居民雖然在巨災損失的補償安排上習慣于政府和社會組織的救濟與援助,不愿意自己購買保險。但隨著加強地震保險知識的宣傳教育,并且在地震保險制度建立后逐步削弱政府財政救災的投入,可以實現從“依靠政府救災”向“以購買保險為主”的地震損失補償機制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地震保險的需求也必然大幅增加。
(三)建立地震保險制度的重要著眼點。
1.政府支持和地震風險分擔機制的建立。
地震保險因其風險的集中性和損失的巨大性決定丁單憑保險公司的商業化運作將無力承擔,按照目前國內產險公司的資本金總量。一次災害性大地震的損失金額就有可能使保險業陷于償付危機。如果要充分發揮保險公司在參與建立國家地震保險制度中的積極作用,必須要率先解決好地震風險的分擔機制和政府支持政策。政府對地震保險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1)國家對保險公司的地震保險
業務實行稅費減免政策,以提高地震保險的供給;(2)國家對保險公司地震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投資收益給予政策和稅收方面的優惠;(3)國家利用技術優勢,制定地震保險基準費率并由財政承擔“最終保險人”責任;(4)國家通過立法和行政支持手段,加大地震保險計劃的實施力度和提高參保面,逐步提高保險機制在震害補償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國家政策支持的基礎上,保險公司發揮風險管理和市場化運作優勢,提供地震保險產品。
2.建立多層次的地震風險準備金。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提取的準備金主要有來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和IBNR準備金等,并沒有要求提取應付地震等巨大自然災害的巨災責任準備金。鑒于我國保險業已經以責任擴展或附加險形式承保地震風險,而且社會對地震保險的需求也較大,因而從現在起就有必要單獨提取地震保險責任準備金(國家應在財務制度和政策上對保險公司的地震責任準備金予以確認)。在國家地震保險制度建成后,除了保險公司提取的地震保險責任準備金外,接受地震分保的再保險公司將提取地震再保險責任準備金。而國家相關部門還應建立地震巨災的統籌后備基金,從而形成三層保障的地震損失補償體系。
3.做好地震保險區劃。
相同震級的地震在經濟發達地區、次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所產生的災害后果有很大差別,相同經濟水平的城市如果處于同一地震的不同烈度區。災害損失程度也有很大差別。所以以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等技術資料為基礎進行地震保險區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地震保險區劃是反映各地地震風險差異和制定合理保險費率的基礎。地震災害空間分布極不均勻,而不同地區的震災程度和經濟發展水平又有很大差異,因而采用同樣的地震保險費率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也不利于提高投保人的參保積極性。所以在建立國家地震保險制度之前,必須要首先做好地震保險區劃,針對每個地區的實際情況,細化地震保險的保險費率和制定不同的承保管理政策。
4.風險再分散機制的有效運用。
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資本金總量較低,發生破壞性大地震極可能誘發保險業的系統性風險。因而地震保險的經營主體要高度重視自身的風險控制,積極利用各種工具實現風險的再轉移和再分散。向國際再保險市場分保和發行地震巨災債券是兩種可行的方式。國際再保險公司的資本金總量超過了4000億美元,而且已經積累了非常豐富的巨災風險管理技術,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國際再保險企業對在中國開展地震保險業務興趣濃厚。通過發行地震巨災債券將地震超賠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在保險發達國家已有較為成熟的做法,國內保險公司也應積極借鑒。(作者:劉樹峰,來源:《金融與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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