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盈余管理研究論文

時間:2022-03-16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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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盈余管理研究論文

一、所得稅稅負最小化的盈余管理研究

(一)平滑所得稅稅負動機的盈余管理研究公司對存貨后進先出法和先進先出法的選擇方面,由于要求公司財務會計、稅收會計要具有一致性,很多公司出于稅賦目的而選擇后進先出法。當公司預計存貨成本會提高時,選擇后進先出法可以降低所得稅的稅負,從而間接地增加現金流入。該方面的研究表明,傾向價值最大化的公司管理層會選擇后進先出法。Cloyd(1996)等研究所得課稅對盈余管理的影響,檢驗公司是否出于納稅考慮而采用激進的會計政策,同時選擇與此相應的財務報告處理方式使二者趨于一致,盡管賬面稅金和實際納稅額并不要求一致,但通過上述方法的應用,可以提高國內收入署允許其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法的可能性。同時發現,當避稅帶來的利益明顯超出了預計偷稅的成本時,公司就會選擇一致的財務報告方法。Jennings等(1996)在判斷后進先出法是否造成了損益表對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時,發現采用了后進先出法的收益表和資產負債表比沒采用的資產價值更高。KevinHolland與RichardH.G.Jackson(2004)在“盈余管理與公司稅”一文中研究分析了公司遞延所得稅儲備的情況,認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強的激勵進行盈余管理,片面地披露延遲稅儲備(即不足或過度遞延納稅儲備),并發現不足或過度操控遞延稅儲備的規模在經濟上的顯著性。

(二)最小化所得稅稅負動機的盈余管理研究Dhaliwal&Wang(1992)論證了那些受最小化所得稅稅負動機影響的公司,一般會通過跨期轉換盈余來使所得課稅對可選擇最小化所得稅稅負的影響最小化,以調整財務會計數據。Boynton,Dobbins&Plesko(1992)對美國1996年稅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選擇最低稅收賬面條款而可能作出的盈余操控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美國公司在最低稅收賬面條款的第一年使用主觀應計部分減少盈余。同時發現,實證結果與公司規模有統計上的相關關系,只有小型公司操縱可控應計項目。但其研究結果并不像Dhaliwal&Wang的研究結果那樣令人信服。這可能與他們使用的是估計的可控應計項目(不是可控應計項目總額)或者樣本數量太小有關。CharlesE.Boynton等(1992)針對1986年稅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選擇的最低稅負條款而可能做出的盈利管理反應進行了實證分析。發現美國公司1987年確有通過會計政策選擇與應計制手段的使用來減少了部分盈余。Guenther(1994)研究了在1986年稅收改革法案影響下,降低稅率對公司當期財務會計應計項目的影響。這些公司都是采用稅收和財務報告目的的應計制會計。研究發現,公司出于平滑不同期間所得稅稅負的考慮,會通過應計項目把凈盈余從高稅率會計期間調整到低稅率會計期間。

以降低所得稅稅負為基礎對會計政策選擇進行研究的另一個分支,是Harris(1993)檢驗了稅率變化對跨國公司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尤其是1986年稅收改革法引起了跨國公司將盈余輸送到美國。研究發現,那些有很大彈性可以轉移更多盈余的公司的確如此。除此之外,Collins等(1998)認為,當美國跨國公司面臨外國的平均稅率高于本國稅率時,這些跨國公司比其他跨國公司更容易作基于所得稅負的盈余轉移。Jacob(1996)通過區分跨國盈余轉移是基于對當地報告收益的判斷(包括經營的地理位置)還是通過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對Harris(1993)的分析進行了拓展研究,發現了跨國公司運用轉移定價進行盈余轉移的有力證據。

二、所得稅稅負與財務報告成本權衡的盈余管理研究

公司管理層的盈余管理行為也會發生成本,除了要面臨未來可能的法律風險外,一項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稅成本。當管理層通過盈余管理增加利潤時,往往需要為此多支付所得稅。因此,管理層在進行盈余管理時,經常面臨著財務報告成本與稅收成本之間的權衡。財務報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達到合意的利潤目標而引至的成本,含公司融資成本提高、債務契約提前終止、政府管制力度加強等。稅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層操控盈余,認為人為增加利潤而導致的所得稅支出的增加。

ShackelfordandShevlin(2001)和Erickson,HanlonangMaydew(2004)的研究在考察公司所得稅稅負成本與財務報告成本的權衡時,假定盈余管理行為一定會導致所得稅負的變化。許多研究表明,所得稅成本確實影響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具體地說,公司所得稅稅負(實際所得稅稅率)越高,盈余管理的收益越低,則公司越沒有激勵進行盈余管理,即所得稅課稅的負擔成為公司盈余管理行為及相關會計政策選擇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

三、所得稅避稅的盈余管理研究

對于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差異,由于有些業務僅僅影響會計利潤總額,而并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這使得某些盈余管理行為并不一定導致所得稅費用的變化。Phillips等認為,盈余管理之所以不會必然導致所得稅費用的增加,還由于財務會計制度比稅收制度更加靈活,從而公司管理層在操控盈余時,并不一定帶來所得稅費用的變化。就我國而言,稅法規定企業在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時,須經過稅務部門批準方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若企業折舊政策變更未經稅務管理部門同意,則雖然會影響到會計利潤總額,但須進行納稅調整,因此并不影響應稅所得額,這種差異即非應稅項目損益。如果公司主要通過調節非應稅項目損益來操控利潤,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動就不會導致所得稅稅負的上升。如由于我國稅法規定,存貨跌價準備不允許在稅前列支,因而當公司通過大量提取存貨跌價準備調減利潤時,公司的應稅所得不會因此而下降;當公司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在以后轉回時,應稅所得也不會因此而增加(高金平,2001)。當然,并非所有的盈余管理行為都可以避免所得稅費用,例如,當通過操縱銷售收入的方式調增利潤時,公司的所得稅費用將會相應上升。

這表明,由于非應稅項目損益的存在,盈余管理并不必然導致所得稅費用的增加。Klassen(1997)認為,在考察財務報告成本與稅務成本的權衡時,若不考慮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有可能會導致有偏的回歸結果。然而,到目前為止,鮮有研究將盈余管理區分為應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管理,并考察其對盈余管理的影響(Erickson,HanlonandMaydew,2004)。葉康濤(2006)在該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究。他以中國2001年A股制造業上市公司為樣本,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時,就財務報告成本與所得稅負成本的權衡問題進行了實證研究。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則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過操控非應稅項目損益,以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負成本;他的研究進一步發現,上市公司通過非應稅項目損益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負成本主要發生在高稅率組別,而低稅率組別的上市公司則沒有呈現出這種特點;此外,上市公司主要通過操控長期應計利潤項目來規避所得稅稅負成本。但是,葉文的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過非應稅項目損益規避的盈余管理的所得稅稅負成本較為有限;他還發現,高稅率公司存在較為強烈的通過非應稅損益項目規避所得稅的動機。

四、對我國的啟示

(一)所得課稅假設的提出報酬契約、債務契約和管理報酬三大盈余管理假設均圍繞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的盈余管理行為分析。筆者認為,在考量所得課稅這一因素之后,可以將盈余管理實證研究延伸到稅后凈利潤指標,考察各種盈余管理行為與所得課稅之間的關系。因政治成本假設涉及降低利潤總額,可能相應導致所得稅負的降低,因此從該視角出發,降低政治成本與降低所得稅稅負的目標之間就沒有沖突。如果該結論成立,盈余管理行為就具有既減少政治成本,又可以達到降低所得稅稅負的雙重效果。由于債務契約假設和報酬契約假設均涉及增加總會計利潤總額,而增加會計利潤總額的盈余管理行為是否會導致相應提高企業所得稅稅負就值得關注。此外,現實中為規避所得課稅而進行盈余管理的企業可能也不在少數。Bernard和Skinner(1996)就認為盈余管理的深入研究需要使用具有同質環境而非大規模數據,并且認為在這種背景下研究者對管理者操縱特定賬戶的能力具有更多的信息。有鑒于此,筆者以為可以提出盈余管理研究的第四個假設——所得課稅假設。而且,基于該假設下的盈余管理的理論分析與實證分析無疑會豐富盈余管理研究的內容。

(二)納稅籌劃與考量所得課稅的盈余管理之間的部分重合單純出于所得稅負動機的盈余管理行為是公司在遵循國際慣例、遵守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關于會計政策選擇的余地,對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最小化本期稅負或最小化以后期間所得稅支付現值,有利于實現公司整體財務目標的謀劃與安排??梢姡剂克谜n稅影響的盈余管理研究使企業納稅策劃與盈余管理兩者之間形成了交集。我國目前的稅收籌劃研究基本上停留于稅法與會計制度條文的異同分析層面,基本上不能開展規范的實證研究,開展該領域的盈余管理實證研究可極大地拓寬稅收籌劃研究的內容,并可相應改變稅收籌劃領域的研究范式。例如,針對減免所得稅政策對納稅人行為的影響,納稅人可能存在將非減免年度的盈余轉移至減免稅年度,導致納稅年度出現虧損乃至重虧,至于是否存在這種現象,可以對此進行實證分析。

(三)謹慎性原則的運用與考量所得課稅的盈余管理之間的交織關系會計謹慎性原則是指鑒于市場的不確定性或潛在的風險,要求對收入、費用或損失的會計確認須持謹慎的態度,即應充分估計可能的損失或負債,而一般不確認預計的收入或利得,或須十分謹慎地予以估計。但該原則如不仔細加以運用就可能導致濫用,造成不必要、不誠實的盈余低估,或者通過壓低披露某一期間的盈余來提高另一期間的盈余。盡管該層面的盈余管理行為與旨在調高利潤的盈余管理行為有別,但比較明顯的經濟后果就是國家稅收利益容易受到謹慎性原則的侵害??梢姡^度運用謹慎性原則進行會計政策選擇也是盈余管理的一種表現,并與降低所得稅稅負的盈余管理活動交織在一起。因此,基于穩健性原則考量的會計核算對盈余的影響與最小化所得稅稅負的盈余管理行為對盈余的影響之間可能難以劃清邊界,這對考量所得課稅的盈余管理研究中的模型構建、變量選取等方面均提出了不小挑戰。

(四)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研究盈余管理不同目標的沖突程度取決于企業的組織形式,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盡管都會存在盈余管理的傾向,單考量所得課稅的盈余管理的立足點不同,操控行為也不會一樣,因此可能存在明顯不同的特點。在中小企業或非上市公司,最小化所得稅稅負可能是企業盈余管理的主要動機,因此盈余管理的財務報告成本與所得稅成本之間的權衡矛盾不會像上市公司那樣明顯,非上市公司會做低盈余甚至做虧,盈余管理的稅負動機可能較易甄別。但上市公司可能就不是如此,最大化企業價值的理財目標要求企業在進行盈余管理時,虧損公司會有做大虧損的傾向,而面臨扭虧壓力的公司則會極力做大盈余,同時在實證分析時,還須充分權衡財務報告成本與所得稅成本的大小,否則就會導致有偏的回歸結果。因此,上司公司盈余管理研究理應區分應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并分別考察兩者對盈余管理的影響,這樣的研究結論會更為精確。

參考文獻:

[1]王運傳:《會計政策選擇研究——從契約理論到利益相關者理論》,廈門大學會計學位博士論文2003年4月。

[2]葉康濤:《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支付:基于會計利潤與所得稅之間差異的研究》,《中國會計評論》2006年12月。

[3]KevinHolland和RichardH.G.Jackson,Earningsmanagementanddeferredtax,AccountingandBusinessResearsh,2004.

[4]Phillips,J.,Pincus,M.and.Rego,S.,Earnings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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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uenther,David,A.,“EarningsManagementinResponsetoCorporateTaxRateChanges:Evidencefromthe1986TaxReformAct”,TheAccountingReview,1994.

[6]Harris,DavidG.,TheImpactofU.S.TaxLawRevisionon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CapitalLocationandIncome-ShiftingDecisions,JournalofAccountingResearch,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