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制度創新

時間:2022-03-07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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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制度創新

一、問題的提出

一個已得到普遍認同的觀點是,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經濟未來的總體競爭力。另一個很直觀的事實是,民營中小企業與國有大企業、國有中小企業以及民營大企業是有著較大的不同

,是個有特殊代表性特征的新興群體。但這個差別好象常常被人們忽視,并導致了民營中小企業發展歷程曲折艱難,各方面的爭論似乎也從未間斷過,使眾多的民營中小企業不得不負重前行。本文擬對其發展過程中的主題之一——制度創新問題從如下層面進行初步的探討:民營中小企業制度創新是肯定還是否定了民營中小企業家?到底存在不存在企業家?制度缺失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筆者希望通過本文對此做出一些梳理,以期對民營中小

企業健康發展有些許幫助。

二、“企業家主導”:民營中小企業制度創新的內在動力

(一)民營中小企業家的再認識:對一種流行觀點的駁折。在民營中小企業的制度創新過程中企業家到底扮演業什么樣的角色?民營中小企業中只存在“業主”而不是存在企業家?討論這些問題需要從企業家的具體內涵談起。目前我國大多數人認為:“企業家不是企業資本的所有者……,是指一類具有一系列特有素質和能力、專門從事企業判斷和管理的復雜勞動并據此領取報酬的人”。企業家是經營權和管理權高度分離的產物,但經營者并不一定就是企業家。我們姑且不談該觀點看似完善其實不乏自相矛盾之處,按上述的觀點,似乎可以輕易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只有大企業才存在企業家,在中小企業中根本不會有企業家的存在。但這與相關理論和現實都不吻合,我們的研究則得出了與之恰恰相反的結論。

盡管大部分經濟學家對企業家的問題做出了研究,如奈特的企業家要承擔商業決策和不確定性、柯茲納的企業家是“經紀人”、熊彼特的企業家是創新者,等等,但我們不難看出,這些研究多是從經濟學的角度來闡釋的。這可能更多的是出于經濟學家構建一般的經濟理論體系的需要,因而沒有太多的直接指導實踐的意義。真正為研究企業家而研究企業家的學者卡森,他在1982年發表了《企業家:一個經濟理論》一書,試圖尋找一個貫穿企業家研究的主線。他的企業家是“擅長對于稀缺資源的協調利用做出明智判斷的人”。從管理學的角度看來,企業家和一般管理者在承擔風險、機會敏感性和創新方面是存在著較大差異的。盡管熊彼特和柯斯納都不看重資本對企業家的重要性,但卡森則強調認為,一個企業家如果使他的判斷得到支持,就必須擁有個人財富。他把有企業家才能卻不能擁有資本的人稱為“不合格”的企業家。我國學者張維迎(1995)發展了卡森的理論,他指出,無論從歷史還是從現實來看,企業家資格從來都是和資本家相聯系的:而且僅當一個有較高經營能力的個人同時也是資本家時,他才能成為一個企業家。在他的“契約企業”中,沒有資本的人是無權簽約的,而處于中心簽約地位的人就是企業家,即資本是成為企業家的充要條件之一。盡管資本的社會化和風險經營模式的興起使得許多缺乏啟動資本的人可以更容易地實現自己的企業家夢想,盡管我們對“資本雇傭勞動”的企業家命題不完全贊同,但我們仍同意張維迎的部分觀點,即沒有個人財富的人充當企業家是無法取得別人信任的。盡管方竹蘭(1997)認為企業家作為人力資本所有者擁有企業所有權是一個趨勢,周其仁(1996)也認為市場里的企業是一個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的“特別合約”,但兩者都承認了物質資本(個人財富)在企業家資格中的重要作用。顯然,民營中小企業家是符合這些條件的,只有他們才有資格和能力對制度創新的后果和績效負責任。我們用如下模型再對上述觀點作進一步的簡潔闡釋。

(二)民營中小企業的企業家產生機制模型。如果接受上面的論述,那么我們可以暫時抽象掉風險因素,將經營能力(m)、個人擁有的物質資本(c)作為兩個自變量,建立如下的民營中小企業家(E)產生機制的簡化模型:E=f(m,c)。

其中式(1)表明企業家生產的可能性與個體經營能力成正比,式(2)則說明成為企業家的可能性與其擁有的物質資本成正相關,當然兩者在最大處的結合即是最佳的企業家人選.

在該模型中,Ⅰ中的個體因其經營能力低下,且缺乏足夠多的物質資本,故只能作為普通工人;Ⅳ中個體有足夠多的個人財富(資本),但經營能力同樣低下,故也只能作為雇傭管理人員的單純資本家(股東);Ⅱ中的個體有較高的經營能力,卻沒有足夠的個人財富,故只能成為合格的管理者,或以“職業經理”方式在大企業中出現,但不可能成為民營中小企業的企業家,只有Ⅲ中的個體才能作為“合格”的民營中小企業家,他們既有足夠的物質資本,又有足夠的經營能力他們也是卡森和張維迎意義上的真正的企業家。也有學者把企業家僅限定為公司的創辦者,認為他們才是“純正的企業家”。

這一結論的意義不僅在于為中小企業家正名,更重要是的為中小企業制度創新奠定了理論基礎,即民營中小企業的制度創新必須由民營中小企業家來主導而不是由其它方(政府或一般理論等)主導,而企業家應該擁有企業的資本所有權,只有這樣才能切實維護企業的利益。首先塑造合格的企業家是制度創新的核心,一味地強調兩權分離是民營中小企業制度創新的標志這一觀點是缺乏現實和理論依據的。我們認為,現在企業界流行的管理者收購(MBO)和股票期權計劃等對經理的激勵手段的事實支持和驗證了這一觀點的可行性與實踐性。但遺憾的是,這種做法到目前為止并未與企業家的相關理論聯系起來,并表現出一種方向和目的上的盲目性。

(三)“企業家主導”:關于民營中小企業制度創新的現實解釋。近年以來,民營中小企業中只存在大量的“業主”卻不存在真正的企業家的觀點在我國一直大行其道,但我們上面的論證說明這只是一種誤解。民營中小企業家是“完全的、合格的、真正的”企業家。隆內克(Longenecker,1997)等人的研究支持我們的觀點。他們指出,企業家只包括積極私營業主、家族企業的第二代繼承人和購買別人公司經營的業主,但不包括大公司薪金經理。從實踐的角度來看,與大企業健全的“機制主導”不同,民營中小企業更多的是“企業家主導”。企業家是民營中小企業制度創新的靈魂和原動力,在該企業中有著絕對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素質(個人財富和經營能力)的高低是企業發展最重要的前提條件,也決定了企業的“質量”。也就是說,企業家是民營中小企業競爭優勢創新和保持的“核心資源基礎”。職業經理人只是在大企業委托—機制中適應企業制度,并在此基礎上施展其企業家才能,他分離了個人命運和企業命運的關系。如果他失敗,涉及的主要是聲譽和職位問題,一般不會對企業帶來致命的威脅。但民營中小企業家是企業的共命運者,企業是他“人格化”的企業(顧穎,1999)。所以,民營中小企業的企業家是企業必不可少的“腦筋”和“心臟”,沒有他的存在,企業將無法運作。企業發展的組織目標與企業家個人目標是高度一致的,企業擁有企業完整的經營權、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相關研究表明這種激勵與約束機制是最完善的(李驥、李麟,2001),這使得民營中小企業的企業家不但會盡全力保證企業制度創新的成功,而且還會對企業愛惜如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