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制度創新

時間:2022-03-07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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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制度創新

一、中國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是一種“過程創新”

一般來說,企業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內部規則”[3],企業制度要想免受“外部規則”[4]的異化而按照自身的邏輯持續展開和成長演進,制度環境對產權原則、法治原則和合約原則的遵循是基本的制度基礎和前提條件。由于較早和較好的具備了這三個條件,西方國家的企業制度變遷過程是自然成長型的;由于古代中國的制度環境在這三個方面均存在致命或嚴重的缺陷,結果使現代企業制度未從中國歷史自發創新而不得不在近現代走上了一條制度模仿和推廣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道路。

(一)企業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內部規則”

按照現代企業理論,企業制度作為企業合約的外化,本質上代表了企業各要素產權主體間就如何配置企業產權(主要是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而通過某種再談判機制達成的動態博弈均衡。可見,現代企業理論仍主要沿襲了個體主義方法論的傳統,把制度看作是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交易的博弈產生的“內生變量”。內生性的企業制度也可理解為哈耶克意義上的“內部規則”。

在哈耶克那里,“內部規則”作為其“社會秩序二元觀”的基本范疇而與“外部規則”相對應。在給定知識分散化和經濟人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哈耶克證明:(1)規則本身是一種共同知識,社會成員通過遵守規則來彌補理性的不足,從而盡可能減少不確定性世界中決策的失誤。制度可視為規則的具體化,因而規則是一個更為根本的概念;(2)內部規則是分散的個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過程中自發形成和彼此認同的制度,外部規則是與“個人”相對應的“組織”(如政府)通過命令——服從關系來貫徹某種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推行的制度。內部規則并非總是最好的,外部規則并非總是壞的;(3)與此對應,社會秩序演化存在兩條主線:一方面,當事人在遵守內部規則的前提下自主行動,通過當事人之間的互動以及當事人與規則之間的互動形成一種自發的“人類合作的擴展秩序”,另一方面,組織為了特定目的,通過政治行為實施外部規則,形成一種圍繞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4)個人和組織之間、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之間普遍存在的互動關系,是社會演進的源動力,自發秩序和人為秩序的相互交織和具體關系格局構成現實的社會秩序;(5)由此,社會秩序的切入點是自發秩序和人為秩序的二元觀,但由于組織同樣要在一個更大的自發秩序范圍內活動,因而內部規則和自發秩序比較外部規則和人為秩序而言更具有根本性的意義。[5]

盡管社會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正常社會狀態下,其內部規則必定占據基礎性的地位并發揮主導性的作用。不過,由于內部規則具有自發性質,而外部規則多依托于組織而發揮作用,結果內部規則的形成和演進很容易會受到外部規則的影響。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需要設定一系列的制度條件來保證內部規則的演化不會因外部規則的干擾而被異化。企業制度的創新及其演化也是如此。

(二)企業制度持續演進的基本制度條件

企業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內部規則”意味著:企業制度創新及其演進主要是一個企業基本邏輯自然展開和拓展的過程,而不是一個任何其它主體(包括政府)在替代性思維支配下進行主觀設計的問題。從企業制度作為產權主體間通過再談判機制達成的動態博弈均衡之代表的角度來看,企業制度創新及其演進需要三大基本制度條件。

1、產權原則

產權原則是說:各生產要素必須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社會財富必須在社會成員之間進行明確的和排他性的分配。

產權原則是整個企業制度賴以成立并發揮作用的隱含前提。(1)企業所有權主要強調的是對財產實體的動態經營過程和價值的動態實現,資本所有權則側重于對財產歸屬的靜態占有和法律上的確認。因此,企業所有權主要是一個權利交易的概念,資本所有權是這種交易所以能夠進行的前提條件。(2)產權原則決定了要素產權主體的經濟理性是尋求其要素產權的經濟價值實現的最大化,這為企業內各人格化要素之間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動力來源。(3)產權原則也是企業內剩余權利配置方式進而企業制度的決定性因素。企業制度的具體狀況取決于企業各利益相關者的談判實力的對比格局,而其談判實力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所占有的生產要素的特性。可見,產權原則不僅是企業制度運行的邏輯前提,也是企業制度設置的重要決定性因素。所謂“有恒產者有恒心”,在此基礎上,獲利的預期才會變成確切可把握的現實,經濟人理性才得以確立,產權交易才成為可能,企業制度創新也才獲得了堅實的微觀基礎。張維迎曾提出“國家所有制下的企業家不可能定理”,認為企業家是一種特定的財產關系(即私有財產關系)的產物,沒有這樣的財產關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業家,即是對產權原則的一種表述。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忽視了企業制度的產權原則前提,就等于忽視了企業制度建設本身。

不同產權約束條件對應著不同的外部規則與內部規則的均衡與演化路徑(進而不同的經濟績效):(1)產權主體缺位的情況下,內部規則變遷遭受外部規則的異化;(2)產權主體到位的情況下,內部規則變遷牽引外部規則的變遷;(3)產權主體不完全到位的情況下,內部規則、外部規則相互牽制,內部規則可能會逐漸發揮主導作用。

2、法治原則

產權原則是企業制度作為一種內部規則而言的邏輯起點,但一個沒有良好執行和保護機制的產權制度安排,可能比沒有這種產權制度本身更糟糕。因此對產權的保護至關重要。產權保護作為一種公共品主要是通過以國家“暴力潛能”為后盾的法律來實現的。這就是“法治原則”。

如果說產權原則是內部規則自然演進的動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則則是確保內部規則演進不被異化的根本保障。法治原則包含兩重相輔相成的含義。(1)雖然法律是一個社會至關重要的制度架構或平臺,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們刻意而為的主觀設計,相反而只應該是對以產權原則為起點自發衍生出來的內部規則亦即既存社會秩序的發現和確認,否則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2)雖然法律看來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國家來掌控,但既然其內容在本質上即是“人之行動而不是人之設計的結果”,那么作為其表現和實現形式的法律其立法和執法過程也理所當然只應當具有形式和程序性的意義。這喻示著: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發現”而不是立法者“發明”的;另一方面,統治的實施必須根據普遍的法規(亦即對內部規則的發現和確認)而不是專斷的命令。這正是所謂“守法的統治”(亞里士多德)。

可見,堅持法治原則,不僅應當將基于產權原則的“權利”納入法治化的軌道,更應當將國家或者政府的“權力”也納入法治化的軌道。

3、合約原則

合約原則是企業制度作為一種內部規則而言的最直接體現。合約原則是一個古老的價值追求,內含有合意、正義、自由選擇、自然秩序等理念。在博弈論的框架下,企業代表一種合作博弈的內生均衡過程,“契約為一種合意”[6],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簽約當事人意見一致的狀態。合約的簽訂必須依據各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締約各方必須同時受到合約的約束。無論任何一方接受了特定的企業合約,就意味著它認為這個合約所規定的要素行為和利益,優于其它可能的合約。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滿意合約條件,企業合約就不能達成。反過來說,以產權的明確界定和充分保護為前提,將企業合約視為利益相關者自由選擇的結果,并且存在自由退出機制,則只要企業“存在”,它必然是“一致同意的”,即實現了給定約束條件下交易各方的最優選擇,特定的企業合約或產權安排處于納什均衡狀態。

合約原則是企業制度的深層精神實質。當產權界定明晰且有法律的有效保護時,產權的平等交易就會取代產權的異化流動方式甚至產權的侵蝕和掠奪而成為產權主體面臨約束條件下的必然選擇,資本所有權才可能以一種被揚棄了的產權形式(企業所有權),從簡單人與物關系的領域進入到人與人關系的領域,作為一種制度工具發揮著規制交易關系和促進激勵兼容的功能。與此相適應,“平等”、“自由選擇”、“合意”和“共贏”等普遍主義的理念,應當是得到大多數人認同并遵循的社會精神。

與合約原則相對應的是“身份”原則。從古代到近、現代,社會發展遵循了從“身份治理”向“契約治理”過渡的邏輯。一般來說,身份原則的必然后果是“政治資本主義”[7]或“裙帶資本主義”,這與合約原則所對應的一般“企業資本主義”相比而言是“反現代”的,與現代企業制度是背道而馳的,是一種必然會遭到淘汰命運的發展方向。因此,企業制度演進要趨向于現代的方向,也必須遵循“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發展基本趨勢。

(三)獨特制度環境下中國企業制度變遷的獨特路徑

分析表明,與西方社會不同,古代中國的制度環境在產權原則、法治原則和合約原則三方面均存在致命或嚴重的缺陷,結果現代企業制度未從中國歷史自發創新而不得不在近現代走上了一條政府主導和制度模仿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道路。

1、產權原則狀況及其后果

同西方國家從18世紀初就逐步形成并長期延續下來的產權制度不同,中國歷史上一直比較缺乏明確界定且穩定的產權關系。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講,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社會財產從來都是屬于當權者的私有之物,而種種人身依附關系的存在也導致了一般民眾獨立人格的缺乏。即使在每朝開國伊始,人們可能會獲得土地或其它形式的財產,并具有某種形式和某種程度上的剩余權利,但隨著國家初期政策的“無為”、“休養生息”色彩的逐漸淡化,產權關系不斷受到權力的侵蝕,產權邊界不斷進行重新界定,資本所有權分布逐漸呈現兩極分化的態勢(僅占有同質性人力資本的分散的民眾——占有物質資本和異質性人力資本的官僚階層),“均貧富”、“耕者有其田”等口號被一再的提出,以大規模社會沖突為表現形式的產權關系重新安排的過程一次再一次的復制,于是,社會也就一次再一次的退回到最初的起點。當然,以產權交易為基礎的企業組織,雖然也可能曾經創新出過原始的制度形式,卻終究難以獲得可持續的演進。

2、法治原則狀況及其后果

諾思(North)、泰格(Tigar)和利維(Levy)等人的研究[8]表明,產權結構和法律制度一同奠定了西歐資本主義發展的基礎。可是,古代中國歷史上幾乎不存在旨在保護產權和調整經濟生活的法律框架,這嚴重不利于作為內部規則的企業制度的創新和演進。布迪(Bodde)的研究[9]表明,中國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以刑法為重點。對于民事行為的處理,要么不作任何規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調整。保護個人或團體的利益,尤其是經濟利益免受其它個人或團體的損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務。而對于受到國家損害的個人或團體的利益,法律則根本不予保護。也可以說,在古代中國,法律的基本任務是政治性的,是社會本位而非個人本位的,是國家對社會和個人施行嚴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實上,在“均田制”、“均貧富”的普遍理想和改朝換代之際常對土地等生產要素進行大規模重新分配的實踐背后,掩蓋的是沒有保護裝置的產權結構。既然產權缺乏法律的有效保護,既然國家是一種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存在,那么社會的技術進步、投資愿望就會受到遏制,“小富即安”就成為一種普遍的理想,企業組織拓展和企業制度演進的內生驅動力量不僅大大打了折扣,而且也很容易受到政府組織所供給外部規則的影響而被異化。

3、合約原則狀況及其后果

西歐國家自古以來就普遍奠定了基于產權原則和法律原則之上的平等契約關系和理念。但在中國,如費正清(Fairbank)和賴肖爾(Reischauer)等人的研究[10]所指出的,取而代之的是普遍存在的身份原則以及與此相適應的強調尊卑上下、帶有濃厚“親親色彩”的禮治社會秩序和精神。與此適應,中國社會成為分散的個人的集合而與中國獨特的官僚政治體系相對應,形成一種獨特的官民二重結構,并一直持續許多個世紀。

與此適應,一方面,獲益機會主要分布于社會身份上層的狀況,再加上缺乏法律保護的產權結構,決定了社會成員(士農工商)的行為選擇理性與社會資源的流向。史實表明,在歷史上擁有異質性人力資本的“士”和擁有物質資本的“商”,它們都少有將自有資源投向經濟方向的激勵,而是主要用之于與身份上層結構有關的各種渠道(如科舉、紅頂子商人對官府庇護的尋求等)。另一方面,在特殊主義大行其道的社會中,人們彼此認定的都是具體的人,而不是什么一般性的原則或法律條文。作為一切買賣關系之基礎的信賴,大多是建立在親緣或類似親緣的純個人關系的基礎之上的。結果政治與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完全依賴于個人的關系,以至于所有的共同行為都受純粹個人關系尤其是親緣關系的包圍與制約。這暗喻著:(1)身份是決定廣義上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配置結構的關鍵變量;(2)縱向的身份導向和聯系而不是橫向的經濟(狹義)導向和聯系;(3)分配性的努力大于生產性的努力。顯然,身份原則事實上主要起到了阻礙組織拓展和制度變遷的消極作用。

據上述可以判斷,中國古代的歷史:(1)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外部規則統御整個社會的歷史,外部規則和內部規則對比一直是一種非常不對稱的狀態。三大原則的缺失,使內部規則演化失去了必需的微觀基礎和基本的動力源泉,而外部規則則憑借國家“暴力潛能”輕而易舉的得到推行、貫徹甚至泛濫。(2)在古代中國,企業制度最基本的外部制度基礎或者前提條件無法得到充分的滿足。因而,企業成長、企業組織演進面臨來自內、外部的諸多約束,作為內生規則的企業制度創新的“內生過程”無法獲得堅實的微觀基礎,不可能進行可持續的演進和拓展,并且也經常受到外部規則的干擾和異化。其結果,在周期性的社會動蕩中,企業組織生生滅滅;在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復制過程中,很少有新制度增量的產出和積累,原始企業制度低水平循環,現代企業制度無從創新。(3)制度本身從終極意義上講應當是內生的,考慮到制度變遷的財富效用和溢出效應,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制度變遷背后必然存在著更深層次的有關利益博弈的因素。分析表明,與“紡錘型”的社會結構不同,中國社會自古以來就是一種二重結構[11]:一方是壟斷了暴力潛能的國家及其規模龐大的官僚體制,另一方是分散且沒有完全獨立的民眾階層。在現代社會,制度變遷往往是一個在政治市場上發生的公共選擇過程;而在古代中國,制度變遷主要是一個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博弈過程。由于缺乏一個中間階層,這種嚴重不對稱的社會格局就必然會造成外部規則嚴重扭曲內部規則的非均衡制度格局。由于非均衡能量長期不斷積累且得不到中間階層的有效中和,結果,遵循同樣的邏輯,從一個極端振蕩到另外一個極端,大規模的社會變遷過程周而復始,制度復制而不是制度創新的過程反復上演,因而中國歷史長期停滯不前。二、中國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是一種“目標創新”

諾斯對經濟史的考察表明,制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性,也就是說,制度創新不可能是“突變”而必然是一個“與古為新”的過程。對企業制度變遷的歷史考察印證了這一結論,發現雖然效率追求是企業制度創新的基本邏輯,但企業制度同時也必須適應特定的制度環境,也就是說企業制度創新也是制度環境選擇的結果。我們引入新經濟社會學的“嵌入”和“社會建構”[12]視角對這一現象進行解讀,得出了中國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必然是一種“目標創新”的結論。

(一)企業制度演進是效率追求邏輯支配下制度環境選擇的結果

企業制度首先是企業效率追求的產物。這就是說效率追求是企業制度演進的基本動力,因此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必須采取相應不同的制度安排才可以實現效率最大化的企業目標。歷史考察也證明,企業制度從最初的個人業主制、合伙制到現代公司制的演變過程,本質上也就是一個效率驅動和效率選擇的過程。更進一步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制度的基本邏輯,就是要在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以各產權主體所擁有的談判實力為依據,通過某種再談判機制達成一種多方“合意”的博弈均衡,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促進激勵兼容,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的效率目標。

上面的分析暗示,效率追求是選擇何種企業制度安排的最終標準,因而在某一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企業制度的內容和形式都應該是一致的,也就是說有效的企業制度安排只應該有一種共同的模式。但這一推論并不符合經濟實踐的現實。觀察表明,當前世界各國不僅存在顯著多樣化的企業制度模式,而且其經濟績效同樣顯著。比如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和大陸模式的并存。原因何在?

一般來說,決定企業“真實利益相關者”[13]及其不同博弈均衡格局進而不同企業制度安排的因素主要有三個,它們是:技術特征、資源稟賦或生產要素特性、宏觀制度環境。其中,技術特征和資源稟賦因素雖可能會在不同時代的企業制度之間造成顯著的不同,但在同一歷史時代其與公司治理之間的關系一般不以國別而不同,也就是說它們對企業制度的影響作用是普適的,并且經濟全球化條件下技術和生產要素的高度流動性,也大大減弱了它們造成企業制度顯著不同的可能。事實上,企業生產不僅如科斯所言是帶有制度結構的,而且企業制度也必然是處于特定的制度環境當中的。由此我們推論,不同國家制度環境之間的“異質性”區別才是形成不同企業制度模式的主要根源。

對企業制度模式進行歷史比較制度分析[14]證實了我們的這一判斷。以同樣有效率的美國和日德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較為例[15],從形式上看,美國公司治理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股權分散和外部治理,金融中介機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相反公司治理的日德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中的所有權結構、法人相互持股、機構投資者特別是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著主導作用。很明顯單純從效率選擇的角度已經無法完全解釋這一差異現象,事實上是制度環境的因素在這里發揮作用。一般來說,現代公司制企業要求盡可能集聚社會資本,同時還要盡量規避經營的風險,理論上講資本市場和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都可以供給資本集聚和風險規避這兩大功能。事實上,金融中介機構在美國歷史上幾乎沒有發生過重大的積極作用,一般認為交易成本更加高昂的“外部治理”卻在美國公司大行其道,表面看來是美國的法律和政策嚴格約束了金融機構的增長,但更深層次的追溯發現,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國民眾普遍存在的強調自由主義和平民主義、反對壟斷力量控制產業組織的價值觀和美國民選制度、三權分立的政治選舉程序。相反,金融機構對企業的控制所以在日德企業中普遍存在,其原因也不外是資本市場發育的相對滯后,以及兩國都經歷過較長的封建專制主義時期因而社會成員對壟斷尤其是金融機構力量的集中遠沒有美國民眾那般敏感。

(二)企業制度的“嵌入性”及其“社會建構”過程

如上述,在對企業制度進行價值判斷的問題上應該堅持“存在即合理”原則,亦即任何一種企業制度模式都只有在相應制度環境下才有意義而不可能具有普適性。

盡管事實上制度環境的不同才是造成企業制度特殊的主要原因,但現代企業理論作為西方企業理論所本來固有的“一維性”色彩、以及眾多國家迷惑于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經濟績效的眩目光環而對其制度安排的盲目追隨,都嚴重影響了經濟理論對制度環境與企業制度安排之間的契合關系以及異質性制度環境條件下企業制度不同模式的關注和考察。經濟學領域的這一缺陷,被新經濟社會學敏銳的感知并捕捉,并運用“嵌入性”和“社會建構”理論對其進行了修正。

新經濟社會學依據對現實的觀察提供了企業研究的一個新的視角。新經濟社會學認為,從宏觀方面看,經濟組織都是“嵌入”在社會網絡之中的,經濟制度本質上是“社會建構”的;從微觀方面看,現實的經濟行為人既不是經濟學的“經濟人”,這是一種“社會化不足”[16]的觀點;也不是傳統社會學所假定的“社會人”,這是一種“過度社會化”[17]的觀點;現實的人都是帶有歷史和社會屬性的經濟人。可見,如果說傳統經濟學主要遵循了個體主義的方法論的話,那么新經濟社會學則整合了整體主義的方法和個體主義的方法。新經濟社會學的理論使企業研究更加逼近現實,這解釋了許多傳統經濟學不能解釋或難以徹底解釋的許多經濟現象。

總體上,新經濟社會學和經濟學的結合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經濟社會學首先提供了一個宏觀制度背景的維度,這正是對經濟學自身所固有“一維”色彩的揚棄或有益補充;其次,修正經濟學的理性選擇理論,整合經濟學的“經濟理性”和新經濟社會學的“社會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狹隘的“利益最大化”,實現人的選擇集或效用函數的多元化,就可以對現實人的選擇過程展開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經濟學和博弈論的平臺上,在對經濟生活的分析中把社會性變量納入進去,就可以對現實的多樣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釋。就是說,與傳統經濟學出于個體主義的方法論和對經濟人的單維度界定而對制度創新的

單維度經濟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優制度安排

的特定路徑不同,現實經濟組織制度創新的路徑事實上是:

多樣化制度環境→不同經濟人行為特征→多重均衡樣式→多樣化次優制度安排

這就是說,給定不同社會制度演進路徑和制度環境的“異質性”區別,經濟主體之間交易的博弈可能會存在多個均衡點或者多重的均衡樣式,從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并且雖然不一定臻至那種理想的最優效率的境界,但在相應的制度環境下也都是最具有適應性效率的,也就是說特定情境下“次優選擇”即是“最優選擇”。

具體來說,不同企業制度模式的宏觀制度根源,主要是通過對企業內部利益相關者博弈格局的影響來體現出來的。這也就是說,在不同的制度環境下,企業的真實利益相關者及其談判實力和博弈均衡狀況會有顯著的不同,并進而體現在企業契約和企業制度安排當中。一個典型的案例,是在東南亞一帶普遍存在著的家族制企業。東南亞各國或地區的家族制企業與一般所說的家族制企業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主要體現了一種純粹的交易成本節約的邏輯,世界任何地方的初創企業都可能會采用;而前者則主要是一個文化地理上的概念,其后潛藏著特殊文化背景的深層根源。這就是說,在家文化傳統相當濃厚的東南亞一帶,經濟行為人所擁有的家族、血緣關系以及忠誠、信義、情感這些特殊“人力資本”的“質”和“量”,是判定其是否企業真實利益相關者的重要標準,也是決定其在企業利益相關者博弈格局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要因素,并體現于企業契約、企業制度以及企業治理結構的方方面面當中。這一邏輯也可以對其他的企業制度模式作出合理的解釋。

(三)獨特制度環境下的中國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必然是一種“目標創新”

對于西方社會而言,由于其制度變遷的自然演進性質,也由于其許多國家都具有相同或類似的文化淵源,其制度創新過程一般不涉及“異質性”制度環境之間的碰撞和摩擦問題。因此,雖然事實上其企業制度僅僅代表了特定制度環境下的特定制度均衡樣式,僅僅意味著“企業制度特殊”,但在其發達經濟的眩目光環之下,由其自身“致命的自負”以及后發國家的盲目崇拜,卻被不恰當地賦予了“普適性”和“一般性”的色彩。而對于包括中國在內的后發轉軌國家,其制度環境與西方社會存在巨大的差別,與此適應,企業制度創新也必然是一種“目標”的創新,也就是說只可能有一種與特定制度環境高度契合的企業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而決不能把西方的某些經驗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來為我所用。事實上,雖然后發國家企業制度建設對西方經驗的借鑒不可避免,但是引進來的制度安排要想真正有效發揮作用,其一般也要經過一個特定的制度創新過程:首先,附著其上的那些與西方制度環境相適應的制度特征將被逐步剝離;其次,引進制度也必然會逐步打上本國特定制度環境的烙印從而逐步實現企業制度安排的“適應性效率”。三、關于中國特色企業制度的前瞻性思考

如上述,以中國獨特制度演進路徑和制度環境為背景的中國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必然是“過程創新”與“目標創新”的統一。由此我們斷定,中國特色的企業制度是中國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必然走向。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我們有如下預期:

(一)過程創新方面:制度環境得到優化,企業回歸其基本邏輯

如上述,我國古代歷史中的制度環境在產權原則、法治原則和合約原則三個方面均存在致命或嚴重的缺陷,內部規則演進遭受到外部規則的重重干擾而被異化,企業組織難以獲得可持續性的拓展,企業制度增量很少,由此導致現代企業制度未曾從中國歷史自發創新,而不得不在近現代走上了一條制度模仿和推廣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道路。盡管這條道路可能存在某種“后發優勢”,但“歷史不可能飛躍”(馬歇爾),這并不能替代制度環境的優化。如果制度環境未能根據如上三大原則作出根本的變革,內部規則將難以避免遭受外部規則異化的命運,企業將難以回復其基本邏輯,企業制度演進也仍將難以獲得可持續性,最終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難以獲得徹底的成功。

觀察中國建國以來的歷史可以發現,包括國有企業自身改革以及民營經濟異軍突起在內的企業制度變遷,本質上是一個制度環境優化前提下企業制度逐漸回歸其基本邏輯并開始進行自主性持續演進的過程。可以判斷,這一過程同古代中國相比已經有了質的飛躍。但在一定意義上,對制度環境的變革和優化,其實就是在進行現代社會基本制度架構的建設,以及現代社會基本精神理念的啟蒙,這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將會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觀察表明,我國現實企業運營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比如國有企業政企不分的問題、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企業性質的“單位化”問題;民營企業發展面臨的金融約束問題、“紅帽子”現象、尋租問題、自主性不夠等問題,盡管有一些是企業制度本身的問題,但追根溯源往往可以發現一般都與我國的制度環境存在千絲萬縷的因果聯系。

事實上,我國制度環境狀況尚不能完全滿足企業制度持續演進對產權原則、法治原則和合約原則的要求。比如,在產權原則方面,國有產權不清一直是久拖難決的老大難問題,私有產權也存在理論基礎不足、歧視性地位、法律保護不完善、宗法性和封閉性等問題。在法治原則方面,法律的價值追求偏重于社會本位而忽視“權利”保護的傾向仍未得到根本扭轉,政府依法行政仍需進一步推進落實。在合約原則方面,不僅我國傳統社會當中的身份原則仍在大行其道,建國以來我國又形成了新的“身份”制度,主要包括戶籍身份、群體身份、干部身份、單位身份等。

總之,在我國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問題上,由于企業本身是一種內部規則,因此必須轉換政府思維為企業思維。在這個意義上制度環境的變革和優化比單純的企業制度引進本身更為重要和關鍵。在這方面我們還任重而道遠。

(二)目標創新方面:中國制度環境將對企業制度打上獨特的烙印

對于中國這樣一個處于經濟轉軌期的大國,其復雜制度變遷過程中新舊制度之間的交互作用、制度均衡格局的變動不居、充盈其間的種種變數,都使得對企業制度中國特色的把握難之又難。不過,考慮到中國基本經濟制度的穩定性和文化傳統的深遠歷史淵源,我們也可以依據與此做一些初步的前瞻性思考。

第一,社會主義的和諧競爭理念與中國特色的企業制度

同一般而言制度環境“決定”企業制度特殊的“消極”含義相比,社會主義條件下中國特色的企業制度建設應當內涵一種特定的“積極”意蘊。就是說,居于后發轉軌國家的位置,在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過程中,我們應當也可以用社會主義的價值追求和政府主動的制度創新,來盡量避免馬克思所嚴厲批判過的,那種資本主義發展初期曾嚴重存在的種種緊張、矛盾、沖突所付出的巨額交易成本甚至由此造成的災難,比如說古典企業當中勞資雙方之間的種種斗爭現象,而應當反過來主動地倡導一種和諧的理念,通過相關的制度設置,在中國現代企業當中形成一種各利益相關者共贏的利益格局。這是因為,在傳統經濟學那里,由于每個人都追求自己的私利,因此“每個人都妨礙別人利益的實現,這種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沖突所造成的結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18]。這種自斯密以來逐漸形成的“競爭”的經濟學體系,在較大程度上包含著霍布斯所謂“個人永遠處于所有人反對所有人的戰爭之中”的悲觀主義理念。而事實上,不僅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之間的“合作”同“競爭”同樣的廣泛,而且由于合作是人們之間展開可持續性競爭的普遍基本框架,“合作”更加符合人類的終極價值追求。[19]

第二,我國基本經濟制度與中國特色的企業制度

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對我國企業制度將會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雖然我國社會主義尚處于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還不能達到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所設想的個人在全社會范圍內實現對生產條件的社會的直接的結合,勞動還是人謀生的手段,而不是人生存的第一需要,但是,畢竟我國的社會性質是社會主義的,在生產力還不夠發達的現階段,企業制度即使不能臻至勞動者主導的理想境界,也必然會因由公有制主導的基本經濟制度,在相當程度上關心勞動者的訴求、關照勞動者的命運、關注勞動者的地位,從而促進勞動者對企業治理的參與,形成“勞動者參與”的鮮明企業制度特色。

第三,我國文化傳統與中國特色的企業制度

家文化色彩體現于企業制度的方方面面。家文化體現了中國文化傳統的突出特征,幾千年文化傳統的社會心理積淀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環境對嵌入其中的經濟行為人進而企業制度都產生著重大影響。一方面,在不同制度框架下活動著的經濟人其選擇集是不同,對于侵淫家文化傳統幾千年的中國人來說其選擇集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內容就是信任、忠誠、情義,或者說是家族范圍內部的利他主義世界觀,這是一種內化了的精神效用;另一方面,“嵌入”家文化非正式制度環境之中的企業,其經濟行為人所擁有的家族關系,以及所擁有的信任、忠誠、情義這樣一種特殊“人力資本”的質和量,是企業據以判定自身真實利益相關者的一條重要標準,也是一種據以分配物質資源、經濟利益和企業剩余的重要標準,由此成為影響企業利益相關者談判格局和博弈均衡態勢的決定性因素,使企業治理打上鮮明的家族烙印。顯然,這種意義上的家族企業和一般所理解的在企業發展初期階段為了節約交易成本而采取的家族式管理具有本質的不同,也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當然也不可否認,家族式企業治理方式在成功地避免企業成員的機會主義行為、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企業績效等方面的同時,也存在不少內生性的制度缺陷。但是,這只是說明我們需要根據新的情況對既有的家族制度進行創新以提高其“適應性”效率,而決不意味著我們對家族式企業制度模式的有效性視而不見甚至否定。相反觀察表明,從總體上講,在正處于新舊制度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在由于制度真空因而以一種異化了的方式引進西方那種“個人主義”的價值觀結果形成社會普遍信用缺失的情況下,家族式企業制度模式發揮的是一種積極的作用。注釋:

⑴⑶⑷⑸哈耶克社會秩序二元觀的特定概念和邏輯。參見: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版;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以及周業安,《中國制度的演進論解釋》,載《經濟研究》,2000年第五期。

⑵⑿⒃⒄參見:張其仔,《新經濟社會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

⑹《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

⑺⑻⑼⑽⑾參見:張杰,《二重結構與制度演進》,載《社會科學戰線》(長春)1998年第六期。

⒀楊瑞龍,《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及其應用》,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p132。

⒁參見:王東,《美國日本企業的歷史比較制度分析》,載《經濟評論》2002年第二期。

⒂參見:孫早,《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經濟效率與制度適應的統一》,載《湖南社會科學》2000年第六期。

(18)參見:《馬恩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p102~103。

(19)參見:《經濟學研究中心的轉移與“合作”經濟學構想》,黃少安,載《經濟研究》2000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