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方式分析
時間:2022-01-26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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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針對當前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相關規定及實際發放工作所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文章認為科研經費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相關管理制度個稅涉稅條款的清理和檢查;盡快修訂現行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讓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條款與個稅法同步;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適時動態調整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標準;全面加強和提升個稅信息化建設,提升個稅申報、清算和退稅的便捷性。
【關鍵詞】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個稅
2017年9月4日,財政部頒發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12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由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列支的專家咨詢費,全部以稅后的方式進行發放,同時,專家咨詢費的發放要求由發放單位按照國家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稅法)開始實施,個稅從原來的按月計征變為按年計征,同時將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等四項所得納入到居民個人綜合性收入進行統一計稅,這直接導致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在發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時面臨難以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發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方式存在的問題
(一)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無法真正執行稅后發放標準,難以準確計稅
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由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列支的專家咨詢費,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1500—2400元/人天(稅后),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900—1500元/人天(稅后),院士、全國知名專家可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上浮50%執行。同時,《辦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專家咨詢費的發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比如,2020年3月1日專家甲在A單位取得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5000元,根據《辦法》規定這5000元是稅后金額。按2019年之前的《個稅法》中關于勞務費個稅管理規定及計算要求,A單位關于該項咨詢費相關發放金額及應納個稅計算過程如下:假設單位A實際支付金額為X元,根據《辦法》規定專家甲取得的為稅后收入5000元,相關個稅由A單位承擔,根據2019年前的個稅法中關于勞務費計算規定可列出計算等式X-(X-0.2x)×0.2=5000,經計算后X=5952.38(元)。也就是說,單位實際因此而支付的勞務費金額為5952.38元,其中專家甲實際獲取稅后收入5000元,學校為專家甲承擔個人所得稅支出952.38元。2019年1月1日新個稅法開始實施,對居民個人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四項所得(簡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新個稅法第六條關于應納稅所得額的界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就是指居民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新的個稅稅率進行超額累進計稅。因此,如果按照2019年新個稅法規定要求,勞務費報酬所得按年度合并計算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作為發放單位A此時就面臨難以克服的問題。一方面作為單位A,在發放時點2020年3月1日根本就無法獲得專家甲從年初到該時點所取得個人收入數據,更無法獲取專家甲本年度未來時間段所能取得的收入數據。而更為關鍵的是,根據新個稅法按年度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計稅規則,即便單位A能及時獲得專家甲當年度個人綜合收入數據,同樣的一筆咨詢勞務費,在發放年度的不同發放時點,由于其當年累計綜合收入的動態變化,根據其綜合收入計算出來的該筆咨詢勞務費應繳納的個稅也是一個動態數據。事實上,在新個稅計稅規則要求下,針對同一筆勞務收入,計稅時點越是靠近勞務費發生當年年初,其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通常會越低;越是接近年末,同樣的金額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可能就會越高。同時,根據《辦法》規定,即便是同樣職稱和級別的人,如果二者就職單位不同,即便是在同一時點、同一單位領取同樣金額的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由于發放專家咨詢勞務費時點各自當年應稅收入總額可能不一致,如果按《辦法》要求采用個稅法規定進行計稅,發放單位實際為此支出的金額也極有可能不一致,這無疑會造成實際發放標準的混亂。也就是說,在實際工作中,《辦法》規定的關于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稅后發放方式,在新個稅法規定下不具有可行性,發放單位也無法對所發放的專家咨詢費進行準確計稅。
(二)容易造成發放方式和個稅計算的錯誤和混亂
通過工作調研發現,在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實際發放過程中,由于新個稅法推出后《辦法》一直未能進行及時的修正和完善,為同時滿足《辦法》和新個稅法計稅相關要求,不同單位的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方式不同。比如,針對一個月只發放一次勞務費的情況,由于無法準確計稅,目前至少可以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方式,發放前不計稅。發放單位在發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時,發放標準依然按《辦法》規定進行發放,發放時不計稅,專家實際收到的咨詢費金額就是單位的實際支出金額,年終由專家自行申報納稅并進行個稅清算。第二種方式,按2019年前勞務計稅規則進行計稅和代繳,年底由個人在個稅APP上匯算清繳。由于《辦法》要求專家咨詢費采用稅后金額,發放單位發放咨詢費時需通過稅后實際發放金額倒算單位實際支出金額和應納個稅金額。根據個稅法規定,勞務費發放金額4000元及以下的,發放金額先扣除費用800元后再按20%稅率計算繳納個稅;發放金額超過4000元的,按發放金額扣除20%費用后的余額再按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此時先確定一個兩種計稅方式下勞務費實際發放金額平衡點,該平衡點確定方法如下:假設發放單位實際支出金額為X元,根據個稅法要求列等式:X-(X-800)×20%=X-(X-20%X)20%,通過計算后得出X=4000(元)。也就是說,當咨詢專家實際獲得咨詢勞務收入少于等于3360元[4000-(4000-800)×20%]時,發放單位需要通過以扣除800元費用的方式進行倒算實際支出數和應納個稅數,當咨詢專家實際獲得咨詢勞務收入大于或等于3360元時,發放單位需要通過以實際支出金額扣除20%的費用再進行倒算得到實際支出數,這種方式顯得比較復雜。第三種方式,虛增工總量,變相提升專家咨詢費發放標準。這種方式就是發放單位為了迎合《辦法》中規定的科研專家咨詢費發放標準,通過虛增專家工作時間的方式,變相提高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標準,年終再由專家自行在APP上匯算清繳。但是,如果某位專家在同一月內在同一單位有多次領取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的情況,比如在2019年1月,專家A在單位甲分兩次分別領取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3000元、2000元這種情況,此時如果發放單位每次發放時都不計稅,或者每次發放時發放單位都按照2019年前勞務費計稅方式進行倒算,年終由專家通過個稅APP自行申報清算,情況則稍簡單,但如果采用累進計稅方式就會顯得更為復雜。仍以前面例子說明,在專家A第一次領取3000元時,發放單位以實際支付專家3000元倒算出實際支出金額和應納個稅金額,在第二次領取2000元時,先通過累進計稅方式將專家A第一次領取的3000元累計成5000元累計計稅。而在累計計稅上,累計的方式又有兩種:第一種方式,發放單位以兩次實際支付專家合計數5000元進行倒算兩次支出總額和應納個稅總額,再扣除第一次已實際支出金額和計稅金額,余額為本次實際支出金額和應納個稅。第二種方式,由于兩次發放都在一個月內發生,而新個稅法要求代扣代繳單位按月計算并預交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間按月計算。所以,當發放單位第一次支付專家3000元時,發放單位通過扣除800元費用方式進行倒算實際支出金額和應納個稅金額;而在第二次實際支付專家2000元時,直接以兩次支付總額扣除800元費用后進行倒算,這與第一種累進方式計算出的實際支出總額和應納個稅金額完全不一致。這些不同方法的采用、不同的支出金額和不同的應納個稅金額緣于《辦法》中計稅要求與新個稅法條款不一致造成的。作為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單位,在新個稅法基礎上執行《辦法》中相關條款,不僅無法實現計算方法的統一和個稅的準確扣繳,人為增加無效工作量,一定程度上也容易造成應納個稅計算的錯誤和混亂。
(三)影響單位工資薪金的及時準確發放和個稅工作的正常進行
在個稅代扣代繳實際操作過程中,個稅經辦單位在向稅務部門實際申報繳納本單位相關個稅之前,通常需先由個稅經辦人員將相關工資薪金和代扣個稅數據通過國家稅務部門網上電子稅務系統進行網上上傳,并經過稅務部門個稅系統驗證相符后,再進行相應的申報上交工作。由于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過程中方法差異造成的本單位代扣代繳數據與稅務部門電子稅務系統計算出來的數據存在差異,為解決這個問題,個稅經辦人員常常不得不花大量的時間來查找問題,厘清并調整相應差異以與稅務部門電子稅務申報系統保持一致,這不僅常常影響相關工資薪金的正常及時準確發放,還常常影響個稅申報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影響專家和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關系,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專家的積極性
事實上,在科研單位財務部門發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過程中,一方面絕大部分專家也知道《辦法》要求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稅后發放的規定;而另一方面,由于個稅法的改革和個人全年綜合收入的動態變化,財務部門根本就無法按《辦法》要求進行稅后發放。由于不同單位發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時相應個稅計算方式的不同,這也直接導致絕大部分專家在簽字領取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時既不清楚該項咨詢勞務費是不是已經計算繳納了個稅,也不清楚自己究竟繳納了多少個稅,或是在年底個稅清算時還需補交稅款或者退還稅款、年底補(退)稅與哪一項收入相關,有些專家甚至被收了個稅滯納金,財務部門也花了不少時間去解釋和溝通。這不僅僅影響了專家和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的關系,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專家的積極性。
二、關于發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相關問題的解決辦法
(一)科研經費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相關制度或
辦法個稅涉稅條款的清理和檢查根據《立法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家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優于部門條款。而《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屬于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但它是根據相應的憲法和法律條款制定的,是一種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從屬于法律,在辦理相關的涉稅業務中必須遵守個稅法相關規定。因此,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現行相關管理制度中涉稅條款的清理和檢查,防止部門管理制度(辦法)條款與個稅法條款不相符或沖突的情況出現。
(二)盡快修訂現行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實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條款與個稅法同步
在清理檢查相關文件涉稅條款的同時,建議財政部要盡快對《辦法》中的個稅涉稅條款修正,促進各單位政策制度的執行和實施。比如,將《辦法》第六條“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1500—2400元/人天(稅后);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900—1500元/人天(稅后)”修改為“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1500—2400元/人天(稅前);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900—1500元/人天(稅前)”。同時將第十三條“專家咨詢費的發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調整為“專家咨詢費的發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計稅”,將專家咨詢費等勞務費納稅由單位代扣代繳調整為由納稅人通過個稅APP自行申報,年終自行進行年度匯算清繳。這樣調整后,既符合當前個稅管理規定,也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三)因地因時,動態調整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標準
在修改完善《辦法》中關于專家咨詢費發放管理辦法的同時,為切實提高科研工作者積極性,促進國家科研事業發展,建議可以動態調整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標準。比如可以通過市場調研和統計數據分析,并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相關指標和綜合發展水平,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經濟發展情況,定期將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標準與國民經濟相關指標進行關聯并動態調整,以此促進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的使用績效,促進專家積極性和工作質量的提升。這更符合不同時代、不同地區、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要求,也符合人們對自己勞動付出和回報的合理期望,更有利于推動科研及財務工作績效的有效提升。
(四)加強和推進個稅信息化建設,將單位工資薪金及
勞務費管理等全面納入個稅APP辦理2018年,國家稅務總局推出了個人所得稅APP,將移動互聯網技術引入個稅管理,極大地方便了自然人個稅相關事項的辦理。但是,對于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三部分目前依然采用勞務費個稅計稅方式,發放時由個稅代扣代繳單位先行按勞務費計稅后年底再進行匯算清繳。事實上絕大部分人員迄今也不清楚這三項收入相關的個稅是怎么計算和扣繳的。因此,為全面、及時、準確反映個人各項綜合所得計稅及扣繳的詳細情況,可以對個稅APP功能進行深化和完善。一方面通過以制度或規范的方式要求個人綜合所得必須在全國統一的電子稅務平臺上及時全額申報后發放;同時,在保證系統和數據安全保密前提下,稅務部門可以通過提供接口的方式,將單位財務個稅管理進行對接。對接完成后通過數據驗證、權限許可、IP加MASK地址綁定等安全管控方式,將單位工資薪金及勞務發放管理、個人數據查詢、個人銀行卡與個稅APP關聯并進行數據共享,并通過發送信息到個人移動端進行提醒、操作和展示,這樣做可能會顯得更簡單、方便和容易理解。
三、結語
國家財稅法律制度的改革和調整,其他相關聯的制度和規定必須同步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調整,否則就會帶來一系列的理解和執行問題。新個稅法的頒布實施,類似《辦法》中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條款也應同時予以修改和調整,盡快完善專家咨詢費發放制度,建立起科學、全面、有效的科研勞務費發放管理機制,從而有效提升辦事效率和科研項目管理績效,促進科研項目實施單位理順機制,服務科研事業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財政部.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S].財科教[2017]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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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菁.高校科研經費“報銷難”的成因及對策研究[J].商業會計,2019,(07).
作者:張強 單位:重慶醫科大學財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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