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酒店管理校企合作機制研究

時間:2022-08-25 09: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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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酒店管理校企合作機制研究

校企合作模式是教育主管部門、職業教育高校和學術界在現代職業教育發展過程中的共識,縱觀近十年校企合作的研究可以看到,在進入新世紀后校企合作相關研究成果逐年增加,專家學者和相關參與者在本領域進行了多角度的思考,研究重點主要放在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校企合作的問題、對策,合作模式和主要參與者的角色定位、參與度及對德國等職業教育發展較好的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的介紹和比較研究等方面。在“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中提到:深化校企合作,建設一批旅游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開展創新型示范性校企合作項目,推動省部共建旅游院校、共同培養人才。隨著我國酒店管理的日益國際化,高級應用型管理人才缺口很大,職業類院校的酒店管理專業急需通過校企合作等方式,提高專業人才能力、素質。

一、制約高職酒店管理專業校企合作發展的瓶頸

(一)法律保障體系與現實發展不協調。《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起實行,至今已經走過了21個春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今高速度、高技能、高質量的培養需要和社會需求,比較德國等職業教育發展相對成熟國家的相關法律,在規定上相對籠統,操作細則缺失,執行過程中隨意性過大,對職業院校和企業的指導性不強。(二)校企合作難以實現“雙贏”。學生在校實訓基本都是在校內模擬實訓室,參照的標準是職業資格證書的要求,實地實踐教學的不足導致高職酒店管理專業培養過程中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脫節,而在第三年的企業實地實習中,理論指導又跟不上。校企合作中校方更多地著眼于學生有實習就業單位,企業著眼于有工可用,缺乏深入實行企業參與到酒店管理專業的建設,“專業共建,質量共抓,成果共享”沒有真正實現。院校師資隊伍中源于酒店管理企業的比例過少,對學生實習實踐的指導往往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三)校企合作機制作用發揮不足。酒店管理專業校企合作橋梁的鏈接方式主要來自院校和企業之間的單線聯系,行業的介入范圍非常小,發揮的作用有限。

二、高職酒店管理專業校企合作機制的建議

(一)健全法律保障體系。改革開放40年來,國家制定和頒布的職業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近500個。我國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職業教育法》為基礎,《教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為補充,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配套的法律制度體系。《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七條:“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應當密切聯系,實行產教結合,為經濟建設服務,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研讀現有法律體系會發現在這些法律、法規中行業組織主導地位弱化,校企合作的立足點缺失,職業教育呼喚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參與的,體現自由效率原則的,指導性更強的,緊跟時展規律的法律法規補充職業教育法律體系。酒店是服務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重要的社會功能,隨著國內酒店行業日益國際化,很多服務規范要求也與國際接軌,對酒店管理專業的職業教育的法律層面的指導,可以通過細化規定酒店管理專業校企合作相關各方權利、義務的制度、規定、辦法,以補充法律、法規的約束空白。(二)健全校企合作運行機制。《綱要》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法規,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校企合作涉及教育、經濟、政治、產業等多個領域,呈現縱橫交錯的網狀結構,雖然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職業教育的框架已經較為系統,但個鏈接校企合作相關各個組織的節點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沒有形成廣泛參與的氛圍。要樹立大職業觀,職業教育不僅僅是職業類院校的責任,職業教育內容不能貫穿在產業發展、行業規劃和企業戰略的前沿內容,院校受制于培養周期等現實問題,教授的知識、技能不能滿足企業需要的不斷變化,產業系統的發展需求和職業教育系統的專業設置、培養方案不匹配。要把職業教育放在社會大系統中,將企業與職業院校放在人才培養的同等重要位置,將教育系統和產業系統當作整體統籌協調,建立教育部門與產業部門的協商機制,發揮校企合作多元主體的能動性,推動校企合作制度的變革。國內酒店企業對酒店專業實習生的使用還停留在基本的技能操作上,加之酒店基層服務人員流動性大,企業不愿意承擔二次培養成本,酒店管理專業實習生不能在實習崗位上接受各個崗位的輪崗訓練,往往在一個崗位上重復勞動,不能達到全方位培養的目的,要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從政府層面給予稅費等的鼓勵和支持,如用培養實習生的成本可在稅費中扣除等方式,鼓勵酒店企業全方位培養實習生,提高實習的實際意義。

作者:鄒成成 徐國輝 單位:1.黑龍江商業職業學院;2.秦皇島長城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