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化需要農民組織化
時間:2022-02-19 0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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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化經營是被許多經濟發達國家證明了的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途徑,而農業產業化這一概念從它提出之日起,其內涵就處在不斷充實和完善之中。雖然目前我國學術界關于農業產業化經營有一些共同的認識,但是很多表述并不符合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本質要求。我們需要從更深層面把握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本質及其實現途徑。 從90年代初以來,農業產業化經營是使用頻率最高的詞之一。究竟什么是農業產業化經營?我們有必要重新認識一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本質含義及其實現途徑。
農業產業化的本質要求:分享流通和加工環節的利潤
在國外,并沒有“農業產業化”之說;而國內自“農業產業化”一詞提出以來,引起了許多爭論。較有代表性的提法有以下幾種:(1)農業產業化是農業產業鏈條化、系列化;(2)農業產業化就是農業產業一體化;(3)農業產業化是建立一個新型的農業組織方式;(4)農業產業化是農業由一個非典型的產業轉化為現代產業的過程;(5)農業產業化是一種能夠給有關利益主體帶來制度凈收益的新型交易方式或非市場制度創新;(6)農業產業化是指以某種或某幾種產品的生產為龍頭,將產供銷不同階段的服務企業以合同或協議的形式聯接起來,組成一個統一經營的綜合體。十五屆三中全會《決定》中的提法是“農村出現的產業化經營,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的限制,把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連成一體,形成有機結合、相互促進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機制。”
上述這些觀點實際上講的都是農業產業化的外部形態,并不是它的本質要求。如果光從外部形態角度來講,那么只要用過去的一句話就可以概括了:實行貿工農一體化、產加銷一條龍經營。那末,農業產業化的本質又是什么呢?
農產品從生產領域進入消費領域有兩個途徑:一是作為最終消費品,通過流通領域直接進入消費領域。但是大多數農民僅僅是生產者,并不直接從事流通,因此他們得不到流通環節的利潤。我們通常說的“養豬的不如賣肉的”就是這個道理。二是作為工業原料或輔助材料,經過加工、流通再進入消費領域。農民從事初級農產品生產吃虧是經常的:物價上漲他們未必能得到多少好處,而一旦價格下跌,幾乎所有的損失都將由他們來承擔。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是農產品的產、加、銷相脫節,農業是生產與加工、流通相分離的一個產業,不是一個完整的產業。
80年代提出了“貿工農一體化”、“產加銷一條龍”,90年代初山東提出了“農業產業化”,其目的都是要通過生產與加工、流通的連接,使農業形成一個完整的產業,從而使生產、加工、流通這三個領域產生的利潤在這三個環節上進行公平分配,也就是說要使農民不僅能夠取得生產領域的收入,而且能夠分享到流通、加工環節的平均利潤。這樣,農民才不吃虧,才能增加收入。這就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本質要求。由此可見,所謂農業產業化經營,從本質上來說,是使農民能夠取得農產品產加銷全過程所產生的平均利潤的一種生產經營方式。
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核心問題:正確處理產加銷三者利益關系
作為一種制度設計,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符合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要求,反映了廣大農民的愿望。然而從事流通或加工的企業是不可能輕易將既得利益分配給農民的,特別是在農產品供大于求的情況下,流通企業、加工企業能夠把過剩的農產品收購過來、緩解農產品賣難問題已經不容易了。要真正解決問題,必須正確處理產加銷三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在理論上分析三者利益關系并不難。從生產決定流通、加工的角度來看,生產是基礎,因此三者利益分配應當傾向于從事初級產品生產的農民。但從流通、加工反作用于生產的角度來看,特別是在農產品供大于求的情況下,流通和加工對生產的反作用具有決定地位,在三者利益分配上只能傾向于流通與加工。目前我國的狀況就是如此。
實踐中正確處理三者利益關系是很難的,綜觀世界各國和我國各地的實踐,大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1、利用稅收杠桿和財政轉移支付予以調節。目前,大多數發達國家都采用這種方式,即對農產品流通企業、加工企業征收較多的稅收,或者不給予稅收減免,國家再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補貼農業。這可以稱之為“非農業產業化經營”方式。
2、提高農民在生產經營上的組織化程度。農民(農場主)自己組織起來,直接從事農產品流通,或由合作組織興辦的流通企業、加工企業直接進行農產品加工和流通,產加銷三者利益關系成為同一個合作經濟組織的內部關系。這可以稱為“純農業產業化經營”方式。
3、以返利制為特征的緊密合作伙伴關系。這包括幾種形式:(1)由流通部門(經紀人)與農戶之間進行的以中準價(保護價)收購,然后按交易量進行二次分配返還利潤的合作方式;(2)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進行的以保護價收購+返還利潤的合作方式;(3)“雙高作價”方式--以高于市場價的價格向農戶提供種苗和原輔材料,農民完成種植或養殖任務交售產品時,龍頭企業再以高于市場價的價格進行收購,以保證農戶能夠取得一定收益的合作方式。這些方式的共同點是,能使農民分享到一定的流通和加工利潤。這可以稱為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產業化經營方式。
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是農業產業化經營實現途徑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流通企業、加工企業和農民是不同的經濟利益主體,要使農民能夠分享到流通、加工環節的平均利潤,主要有兩個辦法:一是由國家強制進行。首先向流通企業、加工企業征稅,然后再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補貼給農民;二是由農民自己進行,即農民自我組織起來,建立各類專業合作組織,或者自己開展營銷、加工,或者與龍頭企業協商對話,迫使它們將流通、加工環節產生的部分利潤返還給農民。目前,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都是同時采用這兩種方法的。我國目前沒有采取第一種方法,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里也許也不會采用,于是就只能靠提高農民在生產經營上的組織化程度了。
分享流通、加工環節平均利潤的角度來看,農村專業合作組織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自產自銷式。這種形式比較適合于品種單一、規模較小的合作組織。通常由這個合作組織中的能人牽頭,這個能人可能不僅是生產能手,而且還是運銷好手。在起始階段大多采用“帶領式”,即由能人帶領大家一起去運銷,而貨物是各自銷售各自的。之后,逐步發展為“委托式”,即由一般農戶將產品委托給能人去銷售,售完后再由能人將銷售收入返還給委托者。這種合作需要相互間的誠信,否則容易產生分歧,它逐步被“聯合式”取代,即首先將各家各戶的產品集中起來,記錄好各家各戶提供的產品數量,然后每家每戶各出一人外出運銷,有的負責聯系業務,有的負責記帳,有的負責打雜,產品銷售完畢后再按各家提供的數量進行分配。這種形式的好處是完全將產、銷合一,缺點是規模較小,難以開展加工,難以更快發展。
二是自辦企業式。這是在建立合作組織的基礎上,再由合作組織興辦流通企業、加工企業,負責加工、銷售本合作組織成員提供的農產品。這種合作組織的規模大多在中等以上,至少在縣一級,規模較大的可達省一級,乃至國家級。目前,我國已有不少合作組織自辦流通或加工企業,例如,太倉市養兔協會就辦有種兔場、飼料廠、供銷服務部,目前已帶動會員農戶近千戶,毛兔飼養量已達到4萬多只。
三是協商對話式。就是通過建立專業合作組織把農民組織起來,由合作組織代表農民利益,與從事流通或加工的龍頭企業進行談判協商。這是保護農民利益、取得平均利潤的一個重要途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與流通企業、加工企業一樣都是利益主體,但是分散經營的農戶沒有力量,因此不可能與龍頭企業進行平等對話和協商,而龍頭企業憑借自己的經濟實力,以及與政府千絲萬縷的關系,處于主導地位。在市場平穩的情況下,它們自身的發展客觀上起到了帶動農民發展生產的作用,但是一旦市場出現風波,它們會將經濟損失轉嫁給農戶,常常導致農民吃虧。因此,必須在“公司+農戶”的基礎上,將同一個龍頭企業帶動下的農戶組織起來,形成“公司+協會+農戶”的方式。這樣,才能由協會這個社會團體法人與公司企業法人進行平等的對話協商,才能有足夠的能力去爭取分享到流通、加工環節的平均利潤,才能有效地保護農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