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方式的創新
時間:2022-04-23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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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黨組織的設置是農村黨建工作的起點和基礎,也是整個農村基層組織配套建設的中心環節。隨著農村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的主要以行政村為單位設置黨支部的傳統組織設置模式本身帶有的封閉性和狹隘性的局限日漸凸顯,越來越不利于農村生產力的發展、生產關系的變革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加強。以改革的精神適時合理地調整創新農村基層黨組織的設置模式,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進一步加強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基礎的迫切要求。本文著重就村級黨組織設置方式的創新問題進行探討。
一、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方式創新的客觀必然性和緊迫性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不斷加強,以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以及稅費改革的逐步展開等為鮮明標志的各項改革,推進了農村社會的全面進步,廣大農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農村社會的重大變化,特別是經濟體制的根本變革和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客觀上要求對基層黨組織現行的設置方式進行調整和創新。這些要求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和農村經濟結構的多元化、經濟組織的多樣化,對黨組織設置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在現階段,隨著農村經濟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林、牧、副、漁、工、商等逐步從傳統農業中分離出來,形成了各種專業部門和新的經濟組織。特別是隨著村鎮企業的迅猛發展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向集約化經營過渡,出現了基地、大戶、聯合體、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個體私營企業等不同類型的經濟實體。這些新變化客觀上要求各種生產要素以市場為導向在更廣闊的空間合理流動,實現優化配置,以促進農村經濟的長足發展。但以村、組分塊設置村黨組織的傳統模式卻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造成諸如勞動力、土地等生產要素的自我封閉和人為分割狀態,難以跨村、跨行業、跨所有制進行優化配置,制約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因此,村級黨組織設置只有自覺適應經濟關系的變化和經濟格局的調整,才能在農村經濟市場化進程中找準定位,才能對不同的經濟組織產生積極的導向作用和促進作用,使各種經濟組織服從和服務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要求,服從于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
2.農村黨員從業的流動性、多樣性、分散性,對黨組織設置方式提出了新要求。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農業科技的廣泛應用,大大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解放,一大批勞動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農村富余勞動力越來越多。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產業結構調整力度的加大則給這些勞動力以更加廣闊的發展領域和空間。農村勞動力在產業間轉移和地區間流動日益頻繁,離土離鄉、經商務工的日益增多。有關部門抽樣調查的數據表明,我國農村勞動力轉移速度加快,轉移勞動力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比重在逐年上升。其中,外出務工經商的黨員比重相應增大,流動的范圍也十分廣泛,情況更加復雜。農村黨員從業的流動性、多樣性、分散性的趨勢日漸凸顯,給黨員教育管理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甚至導致了一些黨員游離于黨組織之外。因此,根據農村黨員從業結構的變化和黨員流動頻繁的特點,打破按行政體制設置黨組織的格局,及時調整組織設置就顯得十分必要。
3.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同步性和不平衡性對村級黨組織設置方式提出了新要求。由于自然資源、地理位置以及人們的思想觀念差異等諸多因素的交織作用,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出不平衡性的特點。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在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使這種不平衡性日益凸顯。在一些地方,村與村之間出現了明顯的貧富結構分化。但是,強村富村在發展過程中迫切需要拓展發展空間,解決用地緊張、勞動力不足等問題,而經濟薄弱村則在具有相對富余的土地、勞動力等優勢的同時,面臨著黨員及大量人才外流,村干部難選,經濟發展緩慢等問題。因此,迫切要求雙方能夠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縮小貧富差距,實現共同富裕。這就要求突破按行政體制設置黨組織的模式,根據經濟發展的狀況,進行黨組織設置方式的創新。
二、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方式創新必須堅持的原則
村級黨組織設置方式的調整創新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作為這一工程直接責任者的鄉(鎮)黨委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根本指針,從當地農村村情出發,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堅持以下三項原則:
1.著眼于以創新促發展。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創新的根本動因源自農村生產力的發展要求。這種創新并不是對傳統組織設置模式的全盤否定,而是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必要調整,必須因時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不能超越一定時期當地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必須根據生產力發展的階段性和差異性,循序漸進;必須按照“圍繞經濟抓黨建,抓好黨建促經濟”的思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服從和服務于現階段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努力尋求組織設置方式和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最佳結合點。從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生產力布局合理化、區域化出發,根據農村經濟結構、經濟組織形式的調整與變革,適時合理地調整和改進村級黨組織的設置方式,堅決防止和反對搞形式主義。
2.著力于以創新強核心。農村基層黨組織在農村各種組織中處于領導核心地位,發揮著領導核心作用。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要靠黨組織強有力的領導作保證。村級黨組織設置方式的調整是為了加強而不是削弱黨的領導,要以便于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領導為著力點,根據黨員的從業結構、流動狀況、村情民意,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消除盲區等基本要求來進行。力求通過調整,建立一個能覆蓋各個區域、每一個黨員的較為完善的黨組織和黨員管理體系,以有效加強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充分發揮共產黨員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先鋒模范·作用和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從而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農村的全面貫徹執行。
3.立足于以創新固根本。村級黨組織處在農村最基層,是黨聯系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廣大農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為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的一個基礎性環節,村級黨組織設置方式的調整必須以有利于加強黨同農民群眾血肉聯系為立足點,貫徹執行好黨的群眾路線,做好對基層廣大黨員群眾的組織、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并深入其中了解村情民意,善于汲取群眾的智慧,以確定出為最廣大黨員群眾所支持所贊同,能夠密切聯系廣大黨員群眾,密切聯結黨心與民心的最佳調整方案,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
三、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方式創新的基本思路
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加強和完善自己,是黨的基層組織始終保持活力的根本保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些地方,特別是沿海經濟較發達地區的縣、鄉(鎮)黨委在改進村級黨組織設置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總結這些實踐經驗,可以將創新農村基層組織設置方式的總體思路概括為“橫向聯合,縱向整合,動靜結合,特色推進”。
1.橫向聯合。即實行村與村、村與企(鄉鎮企業)、村與居(居民委員會)之間聯合建立黨組織,以實現優勢互補或以強帶弱,促進共同發展。(1)村村聯建。以實現生產要素優化配置和共同富裕為目標,針對有些相鄰村發展不平衡,彼此有較強互補性的特點,因勢利導,實行村村聯建,建立黨委或黨總支,以經濟強村黨組織的負責人擔任黨委(黨總支)書記,或鄉鎮黨委下派鄉鎮干部擔任書記,在組織上實行統一領導,以建立穩定的互利和幫扶關系,形成以強帶弱共同富裕的新格局。(2)村企聯建。這種形式是指以實現生產要素優化配置和共同發展為目標,突破行業界限,將村鎮骨干企業與經濟薄弱的村通過村企聯合建立黨組織的形式聯合起來,實現優勢互補,促進共同發展。村企聯建黨組織,一般由企業黨員廠長兼任黨組織書記,統一領導廠、村工作。(3)村居聯建。在近郊農村和小城鎮建設比較發達的村,可將村黨組織與居民區黨組織合并,建立黨支部(黨總支、黨委),統一領導村、居工作。村居聯建有利于加強社區管理。
2.縱向整合。即按產業、行業劃分建立比較專業化的黨組織,或按產業跨區域、跨行業建立經濟聯合體黨組織,促進經濟建設和黨的建設雙加強。隨著農村產業化進程的加快,為了充分利用區域間經濟互補優勢,形成綜合經濟優勢,可以產業化的龍頭企業為主建立黨組織,或以產業化的規模基地為主建立黨組織,或以產業化經營市場為主建立黨組織,或以鄉鎮農機站、農(經)管站以及一些基層服務組織為主建立黨組織,從而實現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建立起跨鄉跨縣、相對獨立、比較穩定的產供銷一條龍,貿工農一體化的經濟聯合體,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在這種經濟聯合體建立的黨組織,其隸屬關系可在有關鄉、縣黨委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其中的村黨組織可作為聯合體黨組織的一個下屬支部存在,或與聯合體黨組織合并歸一。此種條件下的村級黨組織與原來單純以行政村為單位設立的黨組織有很大的區別。
3.動靜結合。即在加強對本地務工的農民黨員進行組織化教育管理的同時,改變對流動黨員管理比較薄弱的局面,著力創建流動黨員黨組織。隨著農村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外出務工的黨員越來越多,而且有的地方外出黨員又相對集中,形成了農村黨員的特殊群體。為了加強對外出務工群體黨員的管理,可以鄉、村或聯村為單位在外出務工的黨員群體中建立黨組織(分長期和臨時兩種)。由外出務工的人員建立的黨組織受村、聯村黨組織或鄉鎮黨委領導,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務工所在地黨組織領導,或者實行由流出地和流入地黨組織共同負責的雙向管理機制。
4.特色推進。即在一些需要改進組織設置方式,但尚不具備改建以上類型黨組織的地方,可先在村黨支部黨小組的設置上進行調整和改進,建立特色黨小組,積累經驗,再逐步推進組織設置的整體創新。具體做法為:一是改變過去單純按村民小組和黨員居住地設置的做法,按照農村工作需要,根據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及勞動力就業結構的變化,按行業、企業、新經濟聯合體及黨員特長等情況靈活設立黨小組,促進黨支部內部組織結構的優化組合。二是在黨員編排上,可以實行個人志愿和組織安排相結合,本著有利于發揮黨員特長、有利于集中管理、有利于進行針對性教育的精神,在盡可能尊重黨員意愿的基礎上,統一將黨員編到相應的黨組織中。
四、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方式創新應注意的問題
在創新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方式的過程中,要處理好以下三個關系:
1.處理好“黨”與“政”的關系,樹立系統觀念。積極推進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行政體制調整兩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村級組織建設是一個有機整體,黨組織建設和行政組織建設的關系是所有關系的軸心。黨在農村中的組織體制和行政體制緊密相連。如果兩者的設置調整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協調一致,勢必給黨組織的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對農村全局工作產生不利影響。因此,調整黨組織設置方式,特別是采用跨村域聯合建立黨組織的形式時,就必須同步考慮行政體制的統一問題,力求做到互相銜接。但由于行政體制統一的關鍵問題在于聯合雙方在公共福利和實際收入水平上的差別程度,而不是法定手續的履行。所以,在具備對這種差距的消化能力的條件下,行政體制的調整應與黨組織設置方式的調整同步實施,爭取一步到位。反之,在不具備對這種差距的消化能力的條件下,則不能急于求成,應先進行黨組織的合并,在組織上實現統一領導,再通過經濟上的幫扶,逐步縮小貧富差距,條件成熟時再進行行政體制的合并,從而實現黨組織設置方式調整同行政體制調整的良性互動,推動農村全局工作的順利開展。
2.處理好“創新”與“守法”(黨規黨紀)的關系,強化法治觀念。要在銳意創新的同時,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理順隸屬關系。基層黨組織設置方式的調整,既要從農村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在條件成熟時及時推進,又要嚴格按照黨章的規定辦事,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必須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慎重抉擇調整方案,報請上級黨組織批準,明確隸屬關系。一般來說,調整后的黨組織不論升格與否,原隸屬關系均不改變。確需改變的,由審批機構(機關)決定,并在審批文件中注明。
3.處理好“動”與“靜”的關系,做到與時俱進。要從動態上把握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方式調整的時機,既不落后于農村形勢發展的要求,又不超越于形勢發展的要求;既不能盲目進行或朝令夕改,又不能一成不變或一勞永逸。在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都會對基層黨組織的設置提出相應的新要求。黨組織設置方式的調整應隨著市場經濟和農村社會的發展,因勢利導,及時推進。對于組織設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深入調研,超前思考,合理謀劃,認真解決,增強村級黨組織設置的科學性。在具體工作中要特別注意防止和克服兩種不良傾向:一是一哄而起,盲目攀比,草率從事,脫離當地生產力發展的實際水平,將村級黨組織隨意調整或升格;二是不思進取,得過且過,求穩怕亂,不能自覺遵循黨的建設的規律,不善于對傳統的基層黨組織設置方式的調整進行積極探索。要正確把握好經濟發展與黨建工作有機統一的關系,努力探尋組織設置與經濟工作的最佳結合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