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保障與社會保障
時間:2022-07-18 07:57:00
導語:農村土地保障與社會保障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目前,我國農民養老保障主要有六種方式:⑴家庭養老,但隨著農民觀念和家庭規模的變化,其保障功能正在弱化;⑵土地保障,但我國人均耕地少(1.52畝/人),農民沒有賣地養老的權利,土地保障是附帶土地經營風險的初級保障,大量農村人口正在離開土地進入城鎮;⑶農村社區養老,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試行,主要方式是提供養老金和舉辦敬老院等;⑷商業養老保險,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的富裕戶中存在;⑸“五保戶”制度,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實行費改稅以后將由政府負擔;⑹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于1992年1月根據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在全國大部分縣鄉建立了統籌基金和個人養老金賬戶,但又于1999年根據國發[1999]14號文件進入清理整頓至今。
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將加劇城鄉差距,導致一系列社會問題。
當前,學者對農村保障的研究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農村的保障應趨向社會保障,另一種觀點認為農村保障應趨向于土地保障為主。
一、我國農村保障現狀
(一)農村社會保障現狀
長期以來,務實的農民們之所以羨慕城里人的非農戶口,是因為非農戶口的背后有農業戶口所不能企及的很多實惠,其中就包括著城里人的公費養老。早在共和國成立之初的1951年2月,政務院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暫行條例》,對城鎮職工的生、老、病、死、殘、傷做了保姆式的關懷;改革開放后政府又對城鎮職工的失業和貧困給予特別關照,直至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鎮全面實施。
有關研究表明,從1952年到1990年,中國農業通過稅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儲蓄方式為工業化提供資金積累總量達11594億元,其中,通過稅收方式提供1527.8億元;通過“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億元;通過儲蓄方式提供1359.2億元。1952年到1990年,中國工業化建設從農業中凈調動了約l萬億元的資金,平均每年高達250億元,可見中國農民對國家工業化資本積累的負擔有多么沉重。社會保障在農村的缺失,與農民所作的犧牲性貢獻是極不相稱的。
當被改革開放的大潮吸引著的農民們走入城市,政府逐漸意識到“農民工”已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終于被提到了議事日程。于是,國家在“七五”計劃中設想“抓緊研究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并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試點,逐步實行”。“八五”計劃又進一步指出:“建立和健全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制度,在農村采取積極引導的方針,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1986年,民政部在山東煙臺開始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并于1992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這個方案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截至2000年底,全國農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達6172萬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195.5億元。
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廣,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首先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采用“完全積累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結合,政府不承擔直接財力支持的責任,集體補助常常落空,社會保險演變為“個人儲蓄保險”,從而失去了它應有的意義。其次,參保農民的繳費水平低,現行的繳費標準為2元~20元/月,共設十檔,但執行中多數農民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這樣按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表》計算,10年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這顯然不足以解決他們的養老問題。另一個問題是,實踐中出現了“保小不保老”傾向,據山東社會科學院的調查,19歲以下的投保者占全部投保人數的60%以上,這顯然與我們制度設計的初衷相悖。
在農民的社會保障中,土地占有重要地位。傳統的農民社會保障,實質上就是以土地為核心的保障。但是,農村經濟和整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土地保障功能的發揮面臨著一系列新的矛盾。
首先是土地保障功能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隨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和農民分化程度的提高,二者的矛盾越來越加劇。土地向經營能手集中,連片開發、發展農業規模經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而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導致農戶的土地不斷細分,不利于土地的連片開發,妨礙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延緩土地規模經營的發展,進而有悖于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耕地面積不斷減少的同時,農村的人口和勞動力卻不斷增加,導致人地關系不斷惡化。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從相對地位來看,土地所承擔的社會保障功能上升,生產資料功能下降。在有些地方,由于農業經營比較利益低等原因,土地的生產資料功能已經嚴重退化,甚至基本消失,土地轉變為單純的保障手段。部分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戶,往往對土地進行粗放經營,或將土地撂荒。
其次,土地保障功能與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近年來,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不僅沒有得到強化,反而不斷弱化。其主要表現是: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在有些地方,農業經營甚至絕對虧本。目前,多數農產品提價的空間小,降價的壓力大。但在以小規模農戶分散經營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農產品成本增加的勢頭卻一直比較強勁,由此導致主要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已經很大。以1999年為例,糧食、棉花、戶養生豬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分別高達82%、94%和99%。在價格、成本雙因素的夾擊下,我國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已經越來越低。以浙江省農村固定觀察點的十個村資料為例,1995年畝均凈收益為680.04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505.71元,四年間減幅達25.6%;如果扣除人工和物質費用因素,則農地經營的畝均純收益,1995年為34.51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174.72元,農地經營處于絕對虧本的狀態。
農村土地負擔越來越重,越來越多的農民視土地為包袱。農民負擔問題的嚴重性至今沒有得到明顯的緩解,有些地方的農民負擔甚至越減越重。同時,土地的流轉價格越來越低。有的地方發生土地流轉時,轉出戶不僅不能從土地轉讓中獲得收益,反而要倒貼給轉入戶。
第三,土地保障功能與國民經濟結構調整的矛盾。隨著城鎮化的發展,農業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規模迅速擴張,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進入先前不太熟識的非農領域或城鎮生活,增加了生活和就業的風險。目前,我國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農村人口的7%以上。由于70年代以來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的滯后效應,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農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將會繼續上升。農村養老的任務將會日趨艱巨。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核心家庭的主流地位將會繼續提高。面對日趨繁重的養老保障任務,單純依靠土地的養老保障能力是遠遠不夠的。農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屬于非正規社會保障。正規的社會保障基本上屬于土地外保障。
因此,發展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把增強土地的保障能力與發展土地外保障結合起來,積極實現保障方式的轉變,由傳統的家庭保障轉變為家庭保障與社會保障并舉。
二、土地保障與農民社會保障的綜合
(一)雙管齊下,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和比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
針對現有的土地均分制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許多學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制度創新思路,希望借此促進土地流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中許多思路不乏創意。但是,多數思路的實施,因為受到兩方面的制約,可操作性并不很強。一是農業經營比較利益低,導致農戶轉入土地的動力不足;二是因缺乏非農就業機會,導致農戶轉出土地后的收入來源和社會保障問題無從解決。提高農業經營的比較利益水平,不僅可以提高農戶轉入土地、擴大農業經營規模的積極性,有利于實現土地經營的效率目標,還可以提高農村土地的現實保障能力。當然,農業經營比較利益水平的提高,也有可能導致農戶轉出土地的動力不足。但是,綜合而論,其積極作用還是會大于其消極作用的。農業經營效益和比較利益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農村土地的流轉價格,進而提高農民的土地轉讓所得;也有利于促進土地真正向經營能手集中。
(二)鼓勵土地流轉制度的創新,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土地資本化,實現土地保障模式由消極向積極的轉變
土地既可成為農民獲得社會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但如果我們將目光僅停留在這樣兩點,則容易產生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盾;與此相對應的,實際上是土地的消極保障模式。如果我們將視野放得更為開闊一些,看到土地還是一種可以資本化的資源;那么,就可能協調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盾,將發揮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利用其生產資料功能有效結合起來。與此相對應的,實際上是土地的積極保障模式。近年來,許多地方在此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通過實行反租倒包、轉包轉讓、租賃、拍賣、土地經營權入股、企業或大戶托管等形式,有效地盤活了土地資產,實現了土地增值;也明顯加快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促進了農業規模經營。
(三)積極促進各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和農民自我保護組織的發展,提高農民的談判能力
土地制度的建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個制度變遷過程。制度變遷的方向,不僅取決于效率原則的指向,還取決于與此相關的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相對談判能力的強弱。在城鎮化及與此相關的土地農轉非過程中,在農業結構調整中,要規范政府行為,有效地維護農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社會保障權),必須有相當發達的農民組織做支撐。農民要制約土地負擔的迅速增長,要在與農產品經營有關的諸多“談判”中,節約交易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性,改變其被動接受的地位,就必須依靠其組織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各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既是提高農民生產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強農民自我保護能力的重要形式。
(四)因地制宜,加快發展面向農民的土地外社會保障
長期以來,農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屬于非正規社會保障。正規的社會保障,基本上屬于土地外保障。從前文分析可見,僅從今后農村養老保障的需求來看,發展農民的社會保障,必須把增強土地的養老保障能力,與發展土地外養老保障結合起來,積極實現養老方式的轉變,由傳統的家庭養老轉變為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并舉。實際上,養老保障如此,其他方面的保障也如此。當前,農民的社會保障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問題,一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二是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結構在社會保障問題上的反映,就是將大多數農民排斥在正規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外。在這種社會保障的發展格局下,面對未來收入預期下降、支出預期上升的形勢,農民往往不得不壓縮現時消費,將為數可觀的儲蓄和手持現金留備不測。這是導致近年來農村消費市場擴張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向農民加強正規的社會保障建設,有利于緩解近年來農村市場的擴張困難。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70%;目前農村市場的消費需求水平低、層次也低,城鄉之間存在巨大的消費斷層。擴張農村市場不僅在于能夠產生簡單的數量意義上的擴張效應,更在于能夠延長我國現有產業的生命周期,改善整個經濟的循環關系,緩解包括城市企業在內的企業經營狀況,擴大國民經濟吸納就業的能力。這對于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開源節流”都是有益的。
(五)積極開拓農民正規社會保障基金的多元融資渠道
可在科學測算、加強試點的基礎上,將農民的土地轉讓所得,拿出一個固定的份額,用于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土地資本化不僅適用于農業用地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也適用于農業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情況。在城鎮化發展中,對于農轉非的土地,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土地證券化思路,促進土地的資本化開發,實現以地生財,以地建立正規的社會保障基金,也能明顯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結合相關政策或法律的調整,發展以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抵押為特征的土地金融,提高城鎮化過程中的融資能力,加快土地開發或增值的進程。此外,市以上政府可以根據當年的城鎮開發情況,從財政收入中劃出一個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
農民正規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還可有另外兩個渠道,一是鄉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的資產,以及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二是發行國債的部分收益、部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收益,國有企業轉制中的資產拍賣、變現所得和股權收益。這些來自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的收益,轉入國家財政,再通過轉移支付等形式,支持農民的土地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國有資產是全國人民所有的資產,不是城市人獨有的資產,更不是國有企業職工獨有的資產。因此,在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的收益中,應該有屬于農民的那部分資產收益。否則,就是對農民利益的侵犯和剝奪。
(六)優先落實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當前我國農村保障的水平很低、覆蓋面很窄,制度體系還不健全,但中國正處于城市化的加速期,伴隨著大量的“圈地運動”,大量失地農民逐漸成為一個新的弱勢群體,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失地農民達4000萬之多,到2030年將達5000萬以上。對他們的保障問題處理不當,將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優先解決這部分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問題變得尤其突出。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以保障農民權益為核心,完善現有的土地征用制度;二是建立合理的土地利益分配機制,提高補償安置標準,確保足額兌現,并加強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管理;三是在我國尚未完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情況下,可以優先考慮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制度;四是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大力引導失地農民就業,盡量將其納入城鎮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