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收入與我國城市社會和諧
時間:2022-10-20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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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說,社會階層結構的不合理,是影響社會和諧的一個最重要的因素,而收入分配狀況又是導致社會階層分化的最主要原因。農民工因為收入水平低和提升收入水平的途徑有限,長期處于城市社會的最底層,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將對城市社會穩定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在實踐中,可以以改善農民工的收入分配狀況為突破口,在制度上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促進我國城市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關鍵詞]農民工;收入分配;社會階層;社會和諧
一、農民工收入狀況與我國城市社會和諧的關系
(一)轉型期我國城市社會的農民工問題。
農民工是指長期生活在城鎮,從事第二、第三產業勞動并獲得收入,但戶口在農村、戶籍身份是農民的勞動者。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業人口離開土地,轉移到城市非農產業,成為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一個新型社會階層。
農民工群體以初高中文化的青壯年為主,相對于城市人口,他們受教育程度偏低,但相對于農村人口,他們卻屬于受教育程度相對比較高的群體,是農村中的“社會精英”。然而,農村社會的精英群體在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過程中卻成為了城市中的社會性弱勢群體,他們的收入很低,生活和工作得不到制度性的保障,不能獲得和市民平等的社會合法地位,而各種歧視的出現,又加劇了他們生存環境的惡化以及經濟社會地位的迅速下降,這些遭遇對農民工的心理、精神面貌產生了無法抹去的影響。于是他們極易對現狀產生不滿情緒,容易產生挫折感,形成壓抑、煩悶、消極厭世的社會心理,甚至容易產生各種攻擊性心理、報復性心理以及其他反社會心理,影響城市社會的穩定。
因此,城市的農民工問題在城市發展與穩定的研究中,受到特別的關注。
(二)階層論視角下農民工收入與城市社會和諧的關系。
農民工問題影響城市社會穩定是因為他們的群體素質相對較低嗎?
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說,相對較低的群體素質并非必然產生破壞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的行為,而社會階層結構的不合理,才是影響社會和諧的一個最重要的因素。有社會學學者將農民工界定為“是從農村到城市里來的,被排斥在正式的城市居民之外的非正式城市群體”(李強:《農民工與中國社會分層》,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頁)。而收入水平低和提升收入水平的途徑有限,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農民工階層處于城市社會的最底層,引發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將對社會穩定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因此,社會和諧很大程度上由社會階層結構的不合理引發,而不合理的階層分化又極大程度上由收入分配狀況引起。
從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在解決由于農民工引起的城市社會不穩定問題上,合理提高農民工收入水平是尋求答案的一個突破口。
二、轉型期農民工收入現狀引發的問題
許多與農民工有關的社會矛盾和沖突來源于他們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而引起這些不公正待遇的因素又與農民工的收入分配密切相關。
(一)農民工收入現狀影響其戶籍問題的解決。
收入問題和戶籍問題是一對彼此相互影響的問題。就現階段制度而言,徹底消除城鄉差異,需要相對長期的努力,很難一蹴而就,因而,通過給所有的農民工解決戶口,從而消除戶籍問題對農民工工作生活的影響,在短期內是不太現實的。到目前為止,我國各類城市特別是大中型城市的戶籍管理制度還是比較嚴的,非城市戶口落戶大城市的制度性成本很高,能落戶的基本上屬于“投資移民”、“購房移民”和“技術移民”等。
農民工由于收入低,缺乏投資所需要的資金,被“投資移民”政策排除在外;由于收入低,沒有對自身進行足夠的教育和培訓投入,被“技術移民”政策排除在外;由于收入低與房價過高因素的共同作用,“購房移民”對農民工而言又是不現實的。因此,農民工在各項非城市戶口落戶政策中被排除在外,可以說基本上沒有落戶城市的可能。
于是附著于戶籍制度之上的各種制度如就業制度、住宅制度、教育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從各個方面對農民工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直接構成了障礙。
(二)農民工收入現狀影響其對子女教育的投入。
面對我國日益增多的教育機會,城鎮社會弱勢群體通過接受更高層次的教育來改善自己和家庭弱勢地位的愿望的確越來越迫切,但是,偏低的收入使得他們對教育費用的承受能力有限,相應的表現就是他們對教育的投資數額越來越低于高收入階層(謝勇、徐倩:《人口與經濟》,2004.1)。農民工子女很難在城市里有效解決入學讀書的問題,許多適齡兒童不能及時入學。盡管許多城市已經執行了公辦學校招收農民工子女的政策,但不合理的收費和繁瑣的入學程序,加大了農民工子女入學的難度。許多農民工因為收入太低,而在子女的教育上退而求其次,甚至部分農民工子女因此而輟學、失學。子女無法受到良好的教育,容易使農民工通過代際流動改變社會地位的希望破滅,從而產生對社會不滿的心理。
(三)農民工收入現狀影響其社會心理。
農民工收入很低,但他們在城市的生存壓力卻很大,包括城市高生活成本、孩子教育和住房壓力。城市里諸如住房、醫療衛生服務、公共教育服務等國家提供的社會福利,農民工很難享受到。他們在法律上與城市居民同是共和國的平等公民,但又不能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種社會保障權利;他們希望融入城市,但客觀環境為他們設置了重重障礙,得不到城市市民的信任,也得不到一些政府管理部門的認同(秦興洪、廖樹芳:《學術研究》,2007.11)。
農民工很難通過合理的收入增加使自己走出經濟困境,在情感上又并沒有得到城市社會的接納和承認,這就容易導致心理上的不平衡,乃至行動上的對抗,成為城市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
(四)農民工收入現狀影響其社會保險利益的實現。
雖然農民工社會保險利益的實現是一個需要多方面努力的問題,但農民工的收入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之一。在我國,為農民工辦理養老保險,被視為保障農民工基本權益進而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之一。然而,現階段卻出現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低而退保率升高的現象。一項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調查表明,調查的農民工90%以上沒有購買養老保險,83.2%的農民工因為收入低不愿意購買目前推行的養老保險(張喜亮,呂茵:《工人日報》,2006-01-09)。
這說明對于農民工來說,保證眼前的生存、溫飽才是最大的權益。社保本身就是一種最低的社會生存保障,農民工退保,剔除制度性因素,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收入過低使得他們不得不首先顧及眼前的生存,無力支付將來養老保險的費用。
“社會保障”,英文(SOCIALSECURITY)的字面意思就是“社會安全”。由此可見,社會保障與社會穩定密切相關。特別是對處于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結構轉型時期的中國而言,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意義重大。
三、合理提升農民工收入水平,促進我國城市社會和諧穩定
實踐表明,通過制度創新提高農民工的實際收入水平,這對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是很重要的。
(一)促進就業,提升農民工勞動收入水平。
就業是民生之本,是社會和諧政治穩定的一個關鍵因素。針對農民工在城市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要使農民工在城市享受平等的就業權,就業政策應著重考慮解決兩個問題:
一是建立和完善公平競爭、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要淡化身份界限,統一用工手續和用工待遇,把農民工納入勞動力保障管理范圍;要加強勞動力供需信息搜尋的網絡建設,為農民工的就業提供優良的信息服務;同時,要健全市場服務機構,大力發展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和人才交流中心等。
二是大力加強對非正規就業的管理。由于我國城市化發展嚴重滯后、農民工數量龐大且自身素質相對較低,今后較長時期內農民工的就業仍將以非正規就業為主,但是我國非正規就業領域極其不規范,政府部門必須大力加強管理。既要提高管理水平,轉變工作方式,為農民工從事非正規就業做好服務工作;又要加強對非正規就業用人單位和雇主的管理和監督,運用行政、法律手段規范勞資關系,杜絕對農民工各種侵權事件的發生。
(二)關注教育和培訓,提升農民工就業質量。
教育和培訓作為人力資本投資的重要部分,關系到農民工的未來收入。
一方面,要加強農民工自身的教育和培訓,以提高農民工的綜合素質,增強農民工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能力,促進他們適應城市生活、融入城市社會的進程。另一方面,要重視農民工子女教育,這關系到農民工子女作為“第二代移民”未來在城市的生存與發展及社會融入問題。要加大對農民工子女教育的財政轉移力度;城市政府也要相應地承擔起對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加大公辦學校接受農民工子女入學的力度;由于城市公辦學校的容量有限,要明確支持、合理規范打工子弟學校,提高教育質量。
(三)完善社會保險配套制度,為農民工的心理與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在農民工退保問題上,農民工并不是不需要養老保險。要有效實現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利益,一方面,要通過提升農民工的收入水平,使農民工買得起養老保險;另一方面,從社會保險的配套制度改革方面也要做出努力,使農民工看到社會保險的科學性,信任社會保險。
在社會保障方面,需要在認真分析目前存在的障礙因素基礎上,充分考慮農民工的自身特點和現實需要,以勞動關系而不是以戶籍為標準,并結合土地的保障功能,循序漸進,采取分類分步的保險辦法,優先解決農民工目前最迫切的需要和最突出的問題,逐步有序地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同時要完善各項配套制度,如盡快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建立有針對性的社會救助制度,以及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等。
(四)重視農民工權益維護,保障農民工的收入。
目前,仍然有很多農民工權利和利益得不到維護的現象發生,突出表現之一就是拖欠農民工工資,這對農民工的收入狀況和生存狀況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這主要是因為在農民工的收入保障方面沒有實施具體的管理辦法和監督制約機制,對工資拖欠問題的解決沒有規范化、制度化。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應建立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2)建立一定的組織如工會,為農民工這個弱勢群體服務。(3)建立農民工與雇主平等的談判地位,建立完善的談判協商機制。(4)形成合理的勞動力市場價格機制,并由政府監督其執行。(5)健全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建立針對農民工的專門化的立法保護。
(五)積極推進戶籍改革,引導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動。
首先,要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積極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在全面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礎上,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及綜合承受能力制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人口發展規劃,以落戶條件取代計劃指標。
其次,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保持人口的適度機械增長,對其周邊地區和衛星城鎮,要制定相應的鼓勵措施,以吸納城區人口和本市農村人口為重點,促進其人口規模的形成和逐漸擴展。
最后,要加快戶籍管理立法步伐。要積極開展戶籍法立法調研工作,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抓緊做好戶籍法草案的修改和報批工作,力爭戶籍法早日出臺。
一個弱勢群體得不到保障的社會,不可能是一個穩定型的社會,更談不上是和諧發展的社會。因此,避免我國弱勢群體的日益擴大,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使轉型期的社會性弱勢群體逐漸走出困境,向社會的中間階層流動,是我國轉型期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實踐中,可以以改善農民工的收入分配狀況為契機,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創新,促進我國城市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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