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發展完善論文
時間:2022-11-29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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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公民因受社會經濟因素影響而陷入貧困狀態,由政府給予最基本生活保障的國家救助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解決農村貧困群眾溫飽問題的重要舉措,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都具有重要意義。該制度誕生至今已逾10年,在不斷總結各方面經驗的基礎上也漸趨走向成熟。文章旨在針對其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完善的思路,使之更加完善,發揮更大的社會作用。
【關鍵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對象;低保資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救助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它根據維持最起碼的生活需求的標準設立一條最低生活保障線,每一個公民,當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而生活發生困難時,都有權利得到國家和社會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和實物救助,俗稱“低保”。低保制度使得農村的貧困群體得到了十分及時且必要的救助,這對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和整個國家的和諧都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所以,不斷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廣和完善面臨最大的問題有三個方面:一是低保資金的來源,二是低保戶的評審,三是低保運行的監督。針對這三方面的問題,筆者認為以下意見值得認真對待。
一、在資金來源上,應該多渠道籌措資金,資金問題是農村低保制度得以實施的關鍵
現行的農村低保制度主要采取市、縣財政分擔,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的籌資模式,中央財政至今未安排農村低保資金,許多地區由于基層財政沒有能力對低保資金進行配套,嚴重影響了農村低保的推廣,這種現象在農村的其他保障制度推廣中也普遍存在。這對于經濟條件尚好的東部沿海地區問題不大,但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尤其是國家級、省級貧困縣市的財政壓力很大。考慮到中央及各級政府財力有限,支持實施農村低保制度不應平均投入支持財力,而應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實行傾斜。根據各省經濟狀況的不同,中央確定轉移支付低保資金的比例,對于沿海開放的省份中央可以不補或少補;對于內陸較貧困的省份,中央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30%~50%較為適宜),盡可能的減輕省級的財政壓力;對于特別貧困的省份,如青海、西藏,中央至少應負擔低保總支出的一半,這是在中央與省級之間的資金劃分。這樣劃分的依據有二:一是各省經濟情況不同,自給能力有別,區分不同情況給予支持符合建立和諧社會,全國協調發展的主流;二是經濟越是發達的省份和地區,需要低保救助的人越少,越是貧窮的地方,越沒有能力安置配套資金,越需要大力支持。
關于中央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低保資金的問題,筆者認為中央政府完全有能力。2005年,政府的財政收入已經達到3萬億元,僅增收部分就達5000多億元,中央財政加大支持農村低保的力度應該不成問題。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究竟需要多少錢?如果按每人每月“補差”30~40元計算。如今還沒有享受低保的2600多萬貧困人口每年大約需要100億元。但是,這筆錢并非都要“新增”。按遼寧省的說法,取消農業稅后中央給地方的轉移支付款項中,已經有“農村特困戶救濟”這一項,2005年在遼寧省是1.62億元。而全省全年的農村低保資金是2.54億元,這筆款項占的比重是64%。也就是說,實際上,有2/3的錢中央已經掏出來了。2005年遼寧省農村低保的補差金額是30元左右,即使遼寧省補差金額增加到40元,也不過再增加1.5億元。
所以,如果假設遼寧省正在全國平均水平上,除去已有的中央轉移支付的資金,全國“新增”投入也就在30~50億元之間,而貧困人口每人每月可得到低保救助金為40元。按比較寬裕的計算,整個資金量再翻一番(每人補差70元左右),也不過100個億,相當于2005年財政收入的0.33%。所以說,解決農村低保的資金問題的前景應該是很樂觀的。[1]2007年第二季度,民政部統計低保的補助標準是71.4元/每人每月(參照下表),6月份的計劃支出為7.4億元,按此計算全年不過88.8億元,僅占2006年全國財政總收入(39373.2億元)的0.2255%。這個比例低于2005年。所以中央完全有能力推進農村低保的全面覆蓋。
在省份內部,各級亦應參照上述模式確定省級和市縣各級分擔的比例,可以按照地區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數額確定各級負擔的比例,如福建省對于人均在1.5~2萬元的縣市給予15%的補助,對于超過2萬元的縣市完全由地方各級自行負擔,[2]對于1~1.5萬元的省級補助30%~50%。這樣就可以實現省內的平衡。做到把錢用在最需要救助的農民身上。同時各級政府要設立低保資金專用帳戶,實現專帳管理,專戶專用,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低保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到期強制劃撥,優先保障的運作模式。對于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捐贈要及時繳入專用帳戶,防止挪用。各級政府在負擔比例相對穩定的情況下還應該逐年增加資金投入量,以切實提高低保戶的保障水平,增加低保戶的數量。
二、在低保對象的選取上,要堅持評審程序化、公開化的原則
每個低保對象的確定必須在符合收入條件的基礎上,經過村級評議,鄉鎮審核,縣市民政部門審批、省級監督的程序,有效杜絕非貧困因素的干擾,同時各評審級次的結果都必須及時在鄉村兩級公示,給其他村民提出異議進行監督留有時間,省級政府的監督可以采取不定點抽查的方法和對宏觀政策的調整方面。三、在資金的發放上,應堅持社會化的原則
通過分布廣泛的農村金融機構,如信用社,郵政儲蓄網點低保金,這樣做有助于避免克扣、冒領及不必要行政干預,節省人力、財力、物力。
四、在低保對象的管理上,應采取動態靈活的方式
五、在低保的監督上,應堅持多元化,依靠群眾的原則
通過公示低保審核程序讓群眾參與低保的全過程,人民群眾參與監督是最有效的監督。還可以通過上級的行政監督、平級及上級的審計監督,紀檢監督等多種方式防止濫用職權、截留挪占、弄虛作假的行為發生。
六、在保障對象的范圍上,應該逐步實現由指標式低保向應保盡保過渡
都是貧困戶,都符合低保條件,有人得不到救助就會引發諸多矛盾,與公平原則不符、與和諧社會相悖。在目前還沒有能力實現應保盡保的情況下,應該給貧困市、縣、鄉、鎮更多的指標,而不宜平均分配,因為越是經濟落后的地區,貧困人口就越多,需要救助的人和相應的資金投入就越多。以吉林省為例,2006年吉林省民政廳統計全省共有特困戶120萬,占農村人口的7.7%。由于資金極其有限,目前僅將80萬納入低保范圍,還有將近40萬貧困人口無任何保障。德惠市邊崗鄉2006年共有貧困人口3200多人,占鄉總人口的8%,目前只有1518人得到低保,有另一半貧困人口只能繼續等待低保指標的增加。[3]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務會決定,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新增省級財政補助資金7600萬元,將全省保障標準提高到693元,補助標準提高到360元;投資200萬元建立農村低保信息系統,推進農村低保信息化建設,適當增加農村低保工作經費和一次性專項經費,推進全省農村低保工作發展,切實保障農村貧困群眾的基本生活。
七、在低保金的發放標準上,定額補助雖然存在一定問題,目前還不適宜采取補差原則
定額補助是每月發給低保戶固定金額,享受者人人平等,這樣易于操作,節省人力、物力,又可以避免糾紛的發生,是目前各地普遍推廣的補助模式。
八、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對低保制度進行地方性立法
目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依據上級的指示、辦法、意見等,隨意性大,不具有持久性,這不利于低保制度的發展。各地在運作模式成型,條件穩妥的情況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以期將低保法制化,更好地推進低保工作。2007年7月9日,吉林省政府常務會決定,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修訂《吉林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出臺《吉林省農村貧困家庭收入核算辦法》、《吉林省農村低保資金管理辦法》和《吉林省農村低保對象分類施保辦法》,規范農村低保制度。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關系7億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決“三農問題”的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設社會新農村的基礎,是建設和諧社會實現城鄉和諧、分配和諧的關鍵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需要我們幾年甚至十幾年的努力。
參考文獻
[1]吳敬璉.我國已有條件實行“全民低保”[N].北京晨報.
[2]蘇杰,等.沐浴在農村低保的陽光下[J].半月談.2007,(12).
[3]蘇杰,等.來自實踐的難題待破解[J].半月談,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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