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維權活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5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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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維權活動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當代中國農民維權活動主要有“日常抵抗”、“依法抗爭”和“以法抗爭”三種形式。其中“以法抗爭”這種新型的農民維權活動在方式和內容上都表現出明確的主動性和政治性,并且具有一定的組織形式。農民從訴求外部力量的上訪請愿向依靠自身組織起來維權的轉變,對于中國農村政治改革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維權活動抗爭形式政治目標農民組織

一、有關農民維權活動的解釋框架

對于當代中國農民維權活動的解釋框架目前主要有兩種,即斯科特的“日常抵抗”和李連江與歐博文提出的“依法抗爭”。

美國著名的農民研究專家詹姆斯•斯科特在《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東南亞的反抗與生存》中,從東南亞農民的反叛與起義問題入手,探究了市場資本主義的興起對傳統農業社會的沖擊,用“生存倫理”(subsistenceethic)這一重要概念來強調生存規則的道德涵義,并提出了農民“日常抵抗”這一重要概念。他認為,“貧困本身不是農民反叛的原因;只有當農民的生存道德和社會公正感受到侵犯時,他們才會奮起反抗,甚至鋌而走險。而農民的社會公正感及其對剝削的認知和感受,植根于他們具體的生活境遇,同生存策略和生存權的維護密切相關。因此,如果不去仔細考察各種地方性的傳統和文化特質,不去探尋那些看似瑣碎的農民日常行為的豐富涵義,人們對農民問題的認識便會誤入歧途,就可能將農民隱蔽的抵抗與積極的合作混為一談,從中作出錯誤的政治、經濟決策,誘發社會動亂”[i]。為了具體描述農民的隱蔽的抵抗,斯科特還以自己在馬來西亞農村的田野工作材料為基礎,出版了《弱者的武器:農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與反抗的藝術:隱藏的文本》這兩部著作。他指出,公開的、有組織的政治行動對于多數下層階級來說是過于奢侈了,因為那即使不是自取滅亡,也是過于危險的。為了回避這些風險,農民更多的是采取日常形式的反抗,即平常的卻持續不斷的農民與從他們那索取超量的勞動、食物、稅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之間的爭斗。這些日常形式的反抗通常包括:偷懶,裝糊涂,開小差,假裝順從,偷盜,裝傻賣呆,誹謗,縱火,怠工等等。這些被稱為“弱者的武器”(weaponsoftheweak)的日常抵抗形式具有共同特點:它們幾乎不需要事先的協調或計劃,它們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網絡,通常表現為一種個體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對抗權威也是其重要特點。

“依法抗爭”這一研究當代中國農民維權活動的解釋性框架是李連江和歐博文在《當代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這一重要論文中提出來的。他們認為,“依法抗爭”即“以政策為依據的抗爭”(policy-basedresistance),是農民積極運用國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維護其政治權利和經濟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員侵害的政治活動,從其內容和形式兩方面看,依法抗爭都兼有政治參予和政治抵抗的特點。就其過程和結果看,依法抗爭有可能通過促進國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實而演變成完全的政治參予,而且恰好是處于一般意義上的“政治抵抗”和“政治參與”之間的灰色地帶,它在內容上基本上屬于“政治參與”,但在形式上則明顯地兼有“抵抗”和“參與”的特點[ii]。在“依法抗爭”的解釋框架里,農民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來對抗基層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級為訴求對象,抗爭者認定的解決問題的主體是上級,抗爭者不直接對抗他們控訴的對象。這種反抗形式是一種公開的、準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訪,以訴求上級政府的權威來對抗基層干部的“枉法”行為,而且它一般是以具體的“事件”為背景,主要是一種有關集體具體利益的抗爭。

顯然,斯科特的“日常抵抗”和李連江的“依法抗爭”對于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活動是具有解釋力的。但是,由于斯科特是以東南亞國家農民為考察對象的,他的許多結論對于具有獨特生存環境和文化傳統的中國農村和農民來說并不完全適用;李連江考察的主要是十年前中國農民的維權活動,而事實上,現今中國農村特別是社會沖突較激烈的中部地區,農民在抗爭的方式和內容的許多方面都已超越的“依法抗爭”所界定的框架,表現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新特征。我將這些具有新的形式和內容的農民維權活動稱之為農民的“以法抗爭”[iii]。“以法抗爭”與“依法抗爭”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所指有實質差別。這里說的“法”,仍然泛指國家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但“以法”是直接意義上的以法律為抗爭武器,“依法”是間接意義上的以法律為抗爭依據。“以法抗爭”是抗爭者以直接挑戰抗爭對象為主,訴諸“立法者”為輔;“依法抗爭”則是抗爭者訴諸“立法者”為主,直接挑戰抗爭對象為輔甚至避免直接挑戰抗爭對象。在“以法抗爭”中,抗爭者更多地以自身為實現抗爭目標的主體;而在“依法抗爭”中,抗爭者更多地以立法者為實現抗爭目標的主體。二、農民以法抗爭的主要方式

“以法抗爭”作為新的有關農民維權活動的解釋框架,首先是基于這樣的一個事實,即農民的維權活動在方式上發生了許多值得注意的演變。這種演變大體上顯現出這樣一個重要特點:上訪雖然仍然是農民抗爭的最重要形式之一,但它已具有了新的意義,更值得關注的是那些新型的更具有主動性的抗爭方式和手段。

第一,上訪。李連江等人在研究農民的“依法抗爭”時指出,農民上訪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報警,是將農民生產和生活存在的問題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并希望引起關注最好是能直接解決。他們認為,依法抗爭者的上訪告狀區別于傳統的上訪告狀,也使它區別于當代由種種歷史問題引發的上訪告狀。傳統的上訪告狀基本上局限于民事或刑事范圍此外,在很多情況下,上訪者雖然明知自己受到冤屈,但未必能像依法抗爭者那樣在“公堂”上與當權者唇槍舌劍,一爭高低。正是農民對法律和政策的精深了解和恰當運用,使得他們的抗爭不僅僅是“合法的”,而且是“依法的”[iv]。應該說,李連江等人的這一分析對我們認識當前農村發生的上訪抗爭活動仍然是有效的。只是值得進一步追究的是,目前農民進行上訪特別是集體上訪時所表現出的新的特征和功能。首先,依法抗爭的集體上訪,一般是針對具體的事件而發生的,集體上訪的人員一般也是一個村或一個鄉范圍內有直接利益相關的人。而目前出現的許多集體上訪并不具有統一的事件作為誘因,而是先由抗爭精英發動起來后,再通過會議統一議題,同時每一個上訪的人還可以保留本鄉鎮或村甚至個人的控告信。其次,參加的也不一般的群眾,而都是自稱為“上訪代表”或“減負代表”的抗爭精英,出現了有能夠代表全縣所有不同鄉鎮不同問題進行談判領袖。再次,在規模上出現了全縣性的聯盟,并具有明確的組織性。最后,上訪也從原來的請愿報警引伸出了許多新的功能:上訪是取得減負上訪代表資格最快也是最權威的證明;上訪還是獲得中央和省市相關文件的一個渠道;上訪還可以認識和聯絡到其它鄉鎮的上訪人員;上訪還是獲得有關新“問題”的信息的重要來源。這些上訪人員在相互交流如果發現某一“問題”本地也存在時,就會在適當的時候將這一問題作為本地的抗爭目標。

第二,宣傳。抗爭精英通過各種形式宣傳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有關政策,這是目前中部地區農村最為常見的抗爭方式。抗爭精英進行宣傳的方式有很多種。特別流行是在農村的集貿市場上、組織的群眾大會上、或鄉鎮干部前往收費的村的入口處用高音喇叭宣讀中央和省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和中央領導的講話;有的還以耍龍燈、放電影、搞宣傳車等農民喜聞樂見的方式吸引群眾,借機宣傳黨的政策;有的則將文件抄錄張貼在公共場所,或用醒目的涂料在墻上或其它地方書寫宣傳標語,甚至印制有關政策的宣傳傳單;更多的減負上訪代表則在村頭田尾、農戶家中針對具體問題進行政策咨詢。

農民抗爭精英所進行宣傳的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抗爭精英運用多種多樣的宣傳形式,將“黨中央文件的真相”傳達到了村民家里,由于抗爭精英宣傳的文件精神大都與農民負擔、農民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有關,是一些限制地方基層政府行為的“高壓線”。他們通過將文件的相關規定與農民的實際情況進行對照,使村民們認識到了鄉鎮村干部的某些行為違反了國家的規定,是“非法”的;而抗爭精英們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奮起抗爭有中央和上級文件保護,是合法的,值得支持和參與。也就是說,抗爭精英進行的宣傳活動,在揭露地方干部對中央和上級不忠誠、對農民不公道的同時,宣示他們的抗爭行為的合法性,讓農民知道他們的抵抗有中央作靠山,具有發動群眾的意義。這種發動是多方面的,可以是直接動員群眾參與,也可以通過發動獲得群眾的支持,籌集抗爭經費。另一方面,這些宣傳本身就是一種抗爭,而且是一種敢于直接面對地方政府權威的抗爭。在一定的程度,它就是一種宣戰,是抗爭精英公開向那些亂攤亂派進行公開的宣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有許多宣傳活動是需要抗爭精英們直接走到前臺來的。他們不僅要以新形象來面對鄉親們,同時也要以這種形象面對地方基層干部。這實際上就將自己的身份公開化,是對自己作為抗爭精英的一種宣示。而且,有些宣傳活動單靠個別人的努力是沒有辦法做到的。這時,這些宣傳活動又實際上就是抗爭精英進行的有分工的集體活動。

第三,阻收。阻收是指抗爭精英通過直接阻撓鄉(鎮)村干部收取稅費的行動來制止亂攤亂派的一種抗爭方式。它是一種更為主動的抗爭形式。抗爭精英們對那些他們認為是亂攤亂派的稅費不僅抗拒繳納,而且還會采取辦法幫助那些不敢抗爭的群眾拒交。其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在鄉(鎮)村干部到農戶家收取稅費時,抗爭精英們會動員許多群眾前往,并要求干部們講清楚是如何收的,有什幺文件依據,并指出那些稅費不合中央或省市的某某文件精神,不應該收取,農戶也不能交這種不合道理的稅費。從某種意義上,阻收也是一種宣傳行為。但這種宣傳具有非常明確的針對性,宣傳的時間和場景都是特定的,是在鄉(鎮)村干部收取稅費時進行的不準亂收費的宣傳。因而,它是一種面對面的挑戰。這種挑戰,不僅是抗爭精英對自己行為的進一步宣示,而且直接將自己擺在了具體的干部的對立面。這種行為,是在鄉村社區范圍內、一個熟人社會里發生的,是需要極大的勇氣的。一方面,抗爭精英要突破人情關系這一關,要同收稅費的人“拉下臉面”;另一方面,他們還有可能遇到人身傷害及為發生更大事端承擔責任的危險。因為,這種面對面的抗爭,往往會激怒那些一無所獲的鄉(鎮)村干部。有時鄉(鎮)村干部就會憑著人多勢眾時對抗爭精英施加暴力,而這就會激起更多群眾的憤怒和覺悟,有時甚至會發生更為嚴重的事件。

第四,逼退。逼退則是指抗爭精英采取各種辦法逼迫某些部門或單位將多收了農民錢退還給農民的一種抗爭方式。早幾年農民為了讓鄉鎮干部將已經收走的錢退還給自己,采取最多的辦法就是提起訴訟。然而,許多農民集體訴訟案件不僅過程漫長而且對農民不公,判決后執行也存在許多困難。這樣也就使農民對法律那漫長而艱難的過程和不公正的處理結果感到失望。近年來,在那些抗爭精英較多且組織性較強的地方,產生了一種更為直接和有針對性的逼退方式,即強制性糾錯。具體來說,就是抗爭精英們拿著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直接到違反這些規定的機關或政府部門與負責人交涉,借助同行者和圍觀群眾造成的集體壓力,要求負責人當面立即承諾糾正自己的錯誤。一般的情況下,由于抗爭精英們提出的要求十分具體而且有非常明確的文件規定,有關部門的錯誤也較為突出,所以效果也就比較明顯。

第五,靜坐和示威。到目前為此,靜坐作為一種具有脅迫性的抗爭行為方式,一般是在發生了較為嚴重的事件得不到處理時才有可能發生。近年來,由于土地征用、鄉鎮干部暴力征稅等事件增多,農民在黨政機關門口、交通要道等地方采取靜坐的方式也就時常發生。采取靜坐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將事態擴大,以引起更高一級的黨政和社會各界特別是新聞媒體界的重視。農民示威性行為除了高舉標語口號進行游行外,抗爭精英還通過召集群眾大會等方式擴大影響。這些以示威和動員為目的群眾大會的主題一般是“減輕農民負擔,反對貪官污吏”這類具有直接挑戰性的問題,而且一般都將會議的地點確定在黨政機關所在地。由于靜坐和游行示威都涉及到明確的法律問題,需要經過特別的批準程序,因此,許多學者將靜坐和示威及相引發的暴力抵抗,稱之為體制外行動[v]。各級黨政也常以此作為理由來進行阻撓,并往往會與抗爭精英及群眾發生正面沖突,有的還產生了死傷人員、燒毀公私財物等十分嚴重的社會后果。

從上述抗爭行為的變化中,我們可以看到,目前農民抗爭不再停留在擁護黨的政策和要求黨的政策得到貫徹執行的層面,而是進一步扮演了監督政府是否執行政策、甚至自行解釋、宣傳并執行中央政策的角色。三、農民以法抗爭的基本目標

“以法抗爭”的基本目標具有十分明確的政治性,已經從資源性權益抗爭向政治性權利抗爭方向發展。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抗爭的內容具有公共性。目前抗爭的主要問題有“減輕農民負擔,反對貪官污吏”、“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和“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等。由于這些問題均有中央文件和國家的法律及政策的規定,在目前的農村又普遍存在并較為嚴重,因此,很容易確定抗爭精英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其二,由于上述問題一般都是公共權力機關施政行為造成的,因此以法抗爭的對象主要是鄉鎮一級基層黨政機關以及村級組織。這種用國家法律來抵制國家最基層政權來達到農民的維權目標,是一種政治行為。因此,政治性是目前農民以法抗爭的一個顯著特征。

在具體的實踐中,農民以法抗爭的目標總是以具體而明確的問題的方式提出來的。這就有一個“問題化”過程。這里的“問題化”,主要是指抗爭精英將國家的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作為一把尺子來衡量縣鄉政府的決策和行為,并根據農民生活狀況提出抗爭目標或要求的過程。這是抗爭活動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應星在移民上訪時指出:“農民要使自己的具體問題納入政府解決問題的議事日程中,就必須不斷運用各種策略和技術把自己的困境建構為國家本身真正重視的社會秩序問題”[vi]。事實上,對于許多地方已遠遠超出上訪的農民抗爭活動,進行問題化就不僅僅為了將解決問題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更為重要的作用就是抗爭精英構造合法性和動員群眾的工具。也就是說,無論是針對具體問題的抗爭,還是有關普遍性的權利抗爭,要想取得成效甚至開展起來,都首先需要對“問題”的性質、程度等方面進行識別,只有搞清楚發生了些什幺問題,才能提出抗爭的目標和要求。

一般來說,“問題化”可以分為兩個相互聯系的階段或內容,即“問題識別”和“目標確定”。“問題識別”是有關“問題”是否存在,問題的性質或嚴重程度的問題,而“目標確定”則是根據“問題識別”所作出的目標選擇。顯然,“問題識別”是前提和基礎性的工作。但無論是“問題識別”還是“目標確定”,都需要抗爭者掌握相當的技術和有專門的知識,這其中,最為重要的是相關的法律和政策依據。對農民的抗爭來說,問題識別,首先要解決的是農民的生活處境和遇到的實際困難,是不是由于地方政府沒有忠誠地執行中央和省市制定的相關政策造成的。這一點非常重要。在很長一個時期,中國農村都是在中央和省市政策的語言框架內進行思考的。因此,更多的了解中央和省市有關各種稅費、村民自治等有關農民貼身利益的法律和政策,就成為了農民抗爭精英自覺的行動。正因為如此,近幾年來,許多地方的抗爭精英在“減負、反貪、維權”這一主題下,具體的抗爭內容在不斷地發生變化。我在湖南某些調查時發現,前兩年這個縣的減負上訪代表的主要“話題”有,農業稅、特產稅、生豬稅、基金會、鄉統籌、村民委員會選舉、村務公開等問題;去年因稅費改革,又出現了計稅田畝數量、每畝產量、糧食價格等問題;目前減負上訪代表又將并不直接歸屬鄉鎮政府管轄的學校亂收費等“問題”列為了抗爭的目標。他們還計劃將電費、水費等問題作為抗爭的問題。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地區農民的抗爭活動實現全縣“聯網”之后,問題化就不僅僅是某些人或某一地方的事情了,它還關系到統一和協調行動的問題。因為,只有那些全縣性的、起碼是大多數鄉鎮都共同的“問題”才能成為全縣性行動的“問題”。這就要求,抗爭精英們不僅要對國家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有更多的理解,而且要對全縣的情況有更多的了解。為此,那些抗爭領袖們就不得不經常在一起交流情況,討論行動方案。當然,有時如果某一抗爭精英獲得了關于某一“問題”的中央或省市文件,找到了存在某一“問題”的真憑實據,經抗爭精英討論認可后,其它鄉鎮的抗爭精英往往不需要進行“問題識別”就可以把這個“問題”作為本地抗爭的內容。而能夠識別或發現某一“問題”的存在或者獲得某一“問題”存在的真憑實據(中央或省市文件)的抗爭精英,往往被視為有功之臣而受到農民和其它抗爭精英的稱贊,并在這種非正式結構化的網絡式組織中獲得更為重要的“地位”。在這種潛在的激勵機制的作用下,有許多抗爭精英為了獲得這些稱贊或“地位”,就想盡辦法去了解更多和更新的法律和政策及全縣性的實際情況,這不僅提高了他們的文化素養,也增加上地區性的聯系。而且,隨著抗爭內容的不斷變化,特別是許多離開了具體事件的全縣性問題提出,就使問題化技術變得更為重要,抗爭精英的在網絡的作用和地位也就不斷發生變化,從過去敢說敢做型到有謀略的文化型方向轉變,這就為農村知識精英加入抗爭隊伍提供了動力。

由于農村知識精英的加入以及農民減負反貪這些具體的目標難以實現,使目前農民的抗爭目標發生了一些變化。有些知識型抗爭精英就認為,目前農村出現的問題不僅僅是某些干部的所作所為,而是國家政權體制出了問題,他們抗爭所追求的目標很難在現行的體制框架內得到解決。為了淡化由于提出具體目標不能實現給自己帶來的負面影響,抗爭精英也相應地改變了“問題化”策略,將“目標”和“問題”從具體的權益向抽象的權利轉化。其中最為典型的是有些抗爭精英明確提出了要解放“現代農奴”這一目標。這標志著農民政治訴求發生了重大升級。四、農民以法抗爭的組織特點

“以法抗爭”的另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抗爭精英的維權活動具有明確的組織性。農民抗爭精英通過建立相互聯系的穩定組織網絡,來實現協調和計劃行動。在中部地區農民進行抗爭時,就有直接命名為“減負組”,“減負委員會”,“減負監督組”,“減負維權會”的農民抗爭組織,有的地區農民還在籌建政治性的農民協會。目前各地農民的以法抗爭組織主要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有一定數量的意志堅定的抗爭精英。這些農民抗爭精英的身份特征較為復雜。其中起主要組織和領導作用的,年齡一般在三十歲至四十五歲之間;文化程度為初中以上;大都當過兵或在外打過工;也有少數黨員和村組干部;家庭比較富裕,在當地可算中上水平。他們大都對國家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掌握地方政府在處理農民抗爭事件上的基本態度。在他們看來,盡管沒有進行選舉式村民授權或國家正式組織的授權,由于他們代表了農民的利益,而且他們在一起組織了“代表隊伍”,所以他們就成為了“減負上訪代表”。這些抗爭精英的行為,已具有了相當強烈的政治信仰色彩。在他們看來,黨的利益與農民的利益是一致的,黨中央是農民的保護神,黨的政策是農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所以只要他們以執行中央的“減負”政策和其它諸如推進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為旗幟,以維護農民的經濟利益和爭取合法的政治權利為目的,他們的行動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他們的事業是正義的和必勝的。因此,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與普通農民相比有一個突出的心理特點,那就是經常在公眾場合表現出強烈的英雄主義情懷,他們宣稱以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及農民的合法權益為己任,為此不怕流血犧牲。

第二,具有明確的宗旨,即維護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賦予農民的種種合法權益。成立抗爭組織的直接目的是進行集體抗爭,抗爭組織的宗旨是維護合法權益。他們這些“減負代表”集合起來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減輕農民負擔,依據是中央文件精神,最初的措施則是聯名上訪。但是,“落實中央文件精神”和“聯名上訪”都同時又是他們集合起來的目的。這樣,實際上使他們的目標具有了梯隊式的層次。而且,這種目標又在不斷發展著,從鄉鎮統籌、到農業特產稅、生豬稅不能按人頭分攤、到稅費改革沒有按實際土地計征、到要求糾正學費、水費、到要求有平等的政治權利等等,農民抗爭精英就在不斷地與時俱進般地改變他們具體的抗爭目標。但它們總的方向一直沒有改變,就是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成員之間有一定程度的分工,成員之間客觀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分工是組織進行運轉并實現其目的基本條件,組織內部結構只不過是分工的表達形式,在這些分工中,需要形成能夠保證“同周圍環境進行游戲”的權威[vii]。目前農民抗爭精英無論是組織起來上訪,還是組織起來宣傳、直接阻收或逼退,都有一定的分工。比如我所調查過的某一農民減負組織,為了動員農戶聯名上訪,發起人對集合起來的13位減負代表進行了具體而明確的分工:他本人是一個“牽頭人”,負責協調工作。而另一位則負責物色“成員”,如有合格者經“牽頭人”同意后成為正式的“減負代表”;“老黨員”經同意成為“減負代表”就具體負責宣傳工作,而其它的人則到各村各組收集材料,共同起草“關于減輕農民不合理的負擔的報告”,并挨家挨戶地請村民在報告上簽名蓋章和籌措上訪經費。從實踐的結果來看,他們的這一分工是有效率的,因而達到了他們預定的目標。

第四,具有一定的決策機制。經濟學家H·A·西蒙將決策過程分解成了主要有三個階段活動,即情報活動(探查周圍環境,作為要求決策的條件),設計活動(發現、開發和分析可能的行動方案),選擇活動(從各種可供合作的行動方案中選擇出一個特定方案)[viii]。我在調查中發現,農民抗爭精英之間具有許多獨特的信息機制,他們為了獲得農民負擔的真實信息,利用私人關系來收集相關證據,并對什幺人收集什幺樣的信息都有非常明確的分工。在進行這種類似“情報活動”的時候,他們之間定期舉行會議,通過會議的方式交流和整理信息,并通過分析村民們提供的各種證據材料,以及村民與各級干部對他們行動的態度,對如何找村民們簽名、如何收取上訪經費、如何應對鄉鎮干部的干擾都確定了具體的行動方案。在這種決策過程中,雖然作為“牽頭人”具有一定的決定作用,但集體會議是最為主要的形式。甚至可以說,他們所有的具有“重大意義”的行動,都是通過會議的方式決定的。這種會議方式決策,與他們所強調的獨立的“減負代表”的自愿“集合”是相一致的。

其五,具有一定的激勵—約束機制。到目前為此,我還沒有在所調查過的“代表隊伍”中發現成文的獎勵處罰制度之類的東西,但并不是說他們之間沒有任何激勵—約束機制。他們所具有的內在推動力更多的是出于一種“道義”,是對他們共同利益的追求和保護,同樣,他們中間也具有許多諸如要保密、要勇往直前不能后退等無形的約束。這些都是靠群體評價和社區評價構成的。而且這種評價與一般的社會評價并不完全一樣。因為,它不僅僅是稱贊或指責,而且會變成許多具體的行為方式和人際關系狀況。比如,如果“代表隊伍”里的某位“減負代表”獲得了一份中央文件或領導群眾抵制了某項稅費,他就不僅僅是獲得減負代表或村民們的稱贊,還往往意味著在代表隊伍分工時,這位減負代表有了更大的影響力,而且會承擔一些更為重要的工作。而如果某位“代表隊伍”最后退出抗爭活動,他就會被視為“叛徒”,有可能他與隊伍里的其它人之間最基本的人際關系都會受到破壞。如果要承認社會學家科爾曼所說的任何人際關系和組織關系都以一定的信任關系為基礎的[ix],就還要看到,在中國農村的社區范圍內,這種信任關系又是以人際關系為基礎的。還需要特點指出的是,對于那些組織者來說,雖然沒有獲得正式的約束力,但他們往往會借用國家的法律來對其成員進行約束,這也是由組織的依法抗爭維護合法權益的宗旨決定的。

需要說明的是,農民“以法抗爭”所建立的這種自發組織還處于“非正式”階段。這里所說的“非正式”主要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它們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據,是以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有結社的自由這類法律為基礎的,但并沒有得政府有關部門在程序上的認可,所以是沒有取得“正式組織”資格的“非正式”組織;二,就其組織形態上來說,它還是一種非結構的軟組織,它們內部雖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統性和支配性,沒有建立明確的科層制;其成員也沒有明確的加入和退出的程序;相互之間沒有建立明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主要依靠“道義”和“信譽”來維持組織對成員行為的約束;組織自身沒有經常性的經濟來源,其活動經費依賴其成員和群眾的自愿援助。四、簡單的結論

綜上所述,目前中國農村特別是中部地區的農民維權活動與學界已觀察和討論過的“日常抵抗”和“依法抗爭”等抗爭形式和內容上都具有了重大的區別。具體來說,在1992年以前,農民的多數反抗可以大體歸結為西方學者稱之為“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這種抵抗主要以個人為行動單位,因而不需要計劃或相互協調,利用的是隱蔽的策略,以不與權威發生正面沖突為特征,是一種有關個人直接利益的“機會主義”抗爭。而自1992年至1998年,農民的反抗可以歸結為“依法抗爭”或“合法的反抗”這類形式,其特點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來對抗基層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級為訴求對象,抗爭者認定的解決問題的主體是上級,抗爭者不直接對抗他們控訴的對象。這種反抗形式是一種公開的、準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訪,以訴求上級政府的權威來對抗基層干部的“枉法”行為。它一般以具體的“事件”為背景,主要是一種有關集體具體利益的抗爭。而自1998年以后,農民的抗爭實際上已進入到了“有組織抗爭”或“以法抗爭”階段。這種抗爭是以具有明確政治信仰的農民利益代言人為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了相對穩定的社會動員網絡,抗爭者以其它農民為訴求對象,他們認定的解決問題的主體是包括他們在內并以他們為主導的農民自己,抗爭者直接挑戰他們的對立面,即直接以縣鄉政府為抗爭對象,是一種旨在宣示和確立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抽象的“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政治性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