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與公民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18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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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農村政治文化轉型研究
1998年,對于當代的廣東的農民來說,第一次領到了選票,他們要運用手中的選票來直接選出自己的領導人,直接決定有關自己政治和經濟生活的大事,雖然說這只是選出比比“七品芝麻官”還要小得多的村官,但意義非同尋常。對于國家大事來說,農民并不太關心,他們至多只是關心與他們相關的政策,誰做國家領導人,似乎離他們太遠;即便是有關他們的政策,他們也沒有想到參與,因為政策的制定也同樣地離他們太遠,只是在中央和省、市、縣各級領導下鄉調研,并征詢他們的意見時,他們才會毫不保留地貢獻出自己的見解,甚至不惜犯顏直說。這種熱情源自深切的直接利益關心,如同剛剛實行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的頭幾年,農民擔心政策變卦,他們會不失時機地表達他們對這個政策的擁護,也抓住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把政策的限度用到最大的程度,所謂“把政策用足、用活”,這句話就是廣東發明出來的,它反映了人們對政策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的擔心。所以,說“農民只關心眼前的利益”也許是不恰當的,但說“農民只關心現實的利益”確實沒有錯。俗話說現官不如現管,村官雖然級別不高,但村官的任何一項決策都息息關聯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這一次政府決定把選舉村官的權利交給農民,由他們自己直接做決定,并實行完全體現村民意志的村民自治,體現最充分的民主,這無疑是一個重大的變化。與全國的農民一樣,廣東的農民曾經享受過分田分地的快樂,也放縱地實現過大鳴大放的“大民主”,但是,即便是在“”那種毫無秩序的歲月,他們也只是享受到嘴巴上的民主,沒有享有過直接決策的權利,那時也還是由一些人替他們作出決定。農村社會政治制度的變化,意味著農民政治身份的變化,他們由傳統的農民轉變成為現代的公民。雖然他們對這樣的轉變并沒有足夠的心理準備,也缺乏做合格公民的起碼的知識,甚至他們也將信將疑,把這種政治制度的推行與過去出臺并隨時可能變化的政策相提并論,但是他們身不由己地要實現這種轉變,注定要以主人的身份來裁量事關于己的內外大事。
一身份認同及其順民與公民
1身份認同
與全國其它地方相比,廣東因為先行一步,較早地實行對外開放,經濟水平比較高一些,從而農村城市化的過程進行得快,在三角洲地帶,本來可耕地就少,大量地引進外資企業,加上地方和民營企業的快速膨脹,城市的大面積擴張,使得農民尤其是城市周邊的農民幾乎失去了土地,他們或者過著類似城市居民的生活但沒有城市居民的身份(他們當中的許多人有機會轉變成城市居民卻放棄這個機會),或者到城里面或企業做工,或者自組織辦企業,或者將自己的宅基地蓋成樓房出租給外來工,或者將原先用來種糧食的土地改種蔬菜,也有的人做了土地和企業的經理,總之,他們傳統的那種農民身份變得比較地復雜起來,單從他們所從事的職業,難以判斷他們的實際身份。這種情況完全不同于城市,在城市居住的居民往往不代表他們的實際身份,只有從事個體商販的居民認同“居民”這個身份,絕大多數人都是以所從事的職業來認同自己的身份,或工人,或教師,或干部等等。在農村,盡管人們從事的職業早已各色各樣,但他們在身份上還是傾向于認同農民身份,外出打工的人或干其它活的人們只是“游子”,他們早晚都要回到自己的家;在家鄉已經當上了企業主或經理的人們,也有兩重的身份,在生意場上,他們是老板或經理,在村里他們是農民。與其說他們愿意認同農民身份,不如說他們愿意認同自己的主人身份,農民在這里的特殊意義就在于:他們是這一方土地的主人。即便失去可耕種土地的人,也會始終守護住自己的那塊宅基地,三分宅基地就能確保一家人的身份。
在歷史上農民怕失去土地,是因為怕失去生產資料,從而成為漂泊四海的游民,而游民乃是社會不安定的危險因素。在今天,農民同樣不愿失去自己的土地,倒不是怕失去土地而成為無業游民,他們大多是有事可做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兩個方面:第一,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失去自己的巨大物質利益,在寸土寸金的廣東三角洲地帶,土地是最大的財富來源;第二,鄉土觀念影響農民的終生,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失去了自己的根。在這個方面我們可以有大量的例證說明,這里略舉一二。
廣州市天河區的凌塘村原先是有名的窮村,該村一些有關系和門道的村民想方設法將自己的農村戶口轉成城市居民戶口,盡管他們已經是城市居民,但他們仍然居住在本村。沒想改革開放,給這個貧窮的村落帶來了巨大的發展機會,尤其是土地資源帶來了財富,本村的農民逐漸地富裕了起來。于是,有許多人要求回遷到本村落戶。在2002年的村民委員會換界選舉中,他們被排除在合法選民之外。有38名有城市戶口的居民集體聯名,向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該村村民選舉委員會剝奪了他們的村民資格和他們的政治權利。天河區人民法院民事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0條、164條和165條有關規定,受理了這樁官司,經過法庭調查,于200年5月8日作出裁決,認定38名原告不具備該村的選民資格,無權參加作為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參加該村的選舉。這樁官司裁決的依據是他們雖然居住在本村,但他們的戶籍不在本村,因而他們不再是該村的農民。1
廣州增城市荔城鎮西山村,在1998年的海選過程中,該村的選民把77.3%的選票投給了經濟能人蔡伯高。然而,原村干部和其它反對他的人卻拿出有力的證據表明他沒有合法的選民資格,因為他在深圳買了房,并將戶口遷進了深圳。而合法的選民資格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年滿18歲,本村戶口及有政治權利。而蔡伯高覺得,他是本村土生土長,常年在本村居住,承擔村里的責任田義務,每年交糧納稅,自己興辦的企業注冊和經營范圍都在本村,而且也參與本村的公益事業,在平時也沒有人懷疑他的村民身份,現在選舉卻突然被人視為外地人,怎幺也想不通。該村支持他的選民不得已集體聯名上訪市人大和市民政部門,要求落實省人大制定的廣東省村委會選舉辦法補充條例:“生產資料在本村,并履行村的義務的村民,應具有選民資格”;反對他的人也采取上訪行動,要求嚴格執行“戶口不在本村就不是本村選民”的規定。民政部門采取了折中的方案,即村民公決。最后,以蔡伯高合格當選為該村的村委會主任。2
博羅縣委的同志在與我們座談的過程中,向我們透露這樣一個情形,山下村外出做工的人當中有的人比較成功,已經在外混得有頭有面,有的甚至做了老板。其中有個姓鄧的人,40多歲,有些本事,也有些傲氣,平時瞧不起人,尤其瞧不起原村干部。村里的老鄉想請他回來做干部,而他的家里人反對,他的妻子認為在外面賺錢多,回村里收入大為減少,而且還要受氣。經多次的說服工作,他本人也再三權衡,最后選擇了回鄉當村干部,帶領本村的人致富。我們問招致他回鄉的最終動力是什幺?縣里同志說,兩個因素,一是可以出人頭地,光宗耀祖;二是鄉土觀念重,在外面發展了,就還是想到家鄉。這兩個因素其實還是一個問題,本土的觀念,
以上三個例證表明,在農村或者在保留農民身份的村鎮,土地的觀念遠遠大于城市里的人,無論在哪個意義上講,農民對土地始終存在著依賴關系,即使沒有了經濟依賴關系,也仍然存在著文化和情感上的依賴關系,身份認同既有經濟上的考慮,更有文化上的考慮,他們踩在屬于自己所支配的那塊土地上,就有不可言狀的踏實感,而失去這種感覺,就漂泊無定,就沒有了根。所以,如果要他們在外面和家鄉之間作出一個選擇,他們會不猶豫地選擇家鄉,哪怕這種選擇可能有更大的風險,在他們看來,外出做事是不得已,是為了生計,說到底是一種發展的手段,回歸家鄉才是目的。
當我們說農民身份認同時,無意于說農民認同了某個獨立的身份,農民是一個群體,如同認同自己屬于“人民”一樣,農民認同自己是農民這個群體當中一個分子,愿意承擔這個群體的義務和責任,也分享這個群體的利益和名譽。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有著獨立的自由人的身份,他們懷里揣著的身份證,只是在外出做工時才有作用,而農民對于自己的身份的認同也只是表明自己是某某鎮某某村的人,并不有明確的獨立身份的感覺,更不會意識到自己是一個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盡管現在他們已經是具有如此獨立身份的公民,但這一切都來的太快,似乎天上掉下的餡餅,他們毫無準備,便倉促走上前臺,行使屬于自己身份的選舉權利。要知道,中國的農民從來都是集體身份認同的,鮮有獨立身份的概念,是“集體的無意識”。在中國近代史上,曾經有相當一些思想家將中國古代與希臘、羅馬的民主制度做比較,上個世紀之交,主張變法維新和君主立憲的人,力圖從傳統中國找出能夠與西方民主制度相一致的地方,認為孔子有“民”的觀念,老子有民主政治的思想,孟子有民本思想等等,當然,他們遭到另一些思想家的反對,如嚴復曾認為傳統的“三公議事”就是貴族民主制度,章太炎就曾經批評嚴復是牽強的比附。實際情形是,我們從來就沒有公民的意識。在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中國對農業人口的統計都是以戶為單位,個人難以取得獨立的地位,而“民”的概念只具有國家拿取稅賦的意義,也就是說只有義務,并沒有權利的概念。甚至在一些特殊時期,農民甚至連戶的身份都沒有,如東晉時期的豪族地主“多挾藏戶口,以為私附”,3對于國家和地方及其鄉里的事務,農民沒有任何參與的機會,各級官吏的任用都是從上到下地任命,所以官吏都稱“父母官”。如果我們認真地省察一下父母官的含義,就能明白“民”的含義。因為父母官對民的所有事物都要管,不僅要為國家征稅征役,也要管理百姓之間發生的包括訴訟之類的各種事務,還要管人管思想,就像父母管理小孩一樣,小孩永遠也長不大,做父母官的也不希望小孩長大,這就是孔子講的那句話:“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官吏之尊,如同父母之尊,農民只有服從,沒有任何權利的要求。如果官吏從平民選舉出來,就只能向下負責,而不會稱父母官,民與官之間就有平等的互動關系。既然農民沒有獨立的個人身份,就不可能存在社會公共事務的議事制度,只存在不正式的民間談論,如“鄉校”之類,《春秋左傳》就記載了開明政治家子產不毀鄉校的故事,開出一個不正式的民間議事渠道,以發泄民眾的不滿情緒。
2自治行為
作為官吏管理的補充,中國社會存在著某種程度的“自治”行為,這主要是通過血緣紐帶關系建立起來的規約,如家規、族規,以及鄉規等等,還要依靠民間權威,但是這種自治關系不是建立在身份平等基礎上,而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礎上的,在一個共同群體中,大家都要服從長輩和權威,而不是平等商談,訂立規約,讓度自己的權利,交與一個公共管理的機構。如此,才會出現封閉、武斷和不人道的做法,如梁啟超所說的那樣:“紳士武斷于鄉曲,受魚肉者莫能抗也;駔商逋債而不償,受欺騙者莫能責也。”4而我們看到,身份的平等對于對于社會基層的民主是一個必要條件,而且從根本上來說,它有助于純化民風,托克維爾在談到美國的民主時說道:“身份的平等,不是只依靠本身去使民情正派的,但毫無疑問它能使民情容易正派和加速正派。”5無論如何,“自治”總是一種減少社會控制成本的有效做法,它能實現社會基礎的穩定和長治久安,不管自治是哪種形式的。或許正是看到這一點,國民黨統治的民國時期,也推行了鄉村自治,不過這種自治既不是孫中山所主張的直接民權,也不是傳統的保甲制度,而是兩者的結合,據李德芳的《民國鄉村自治問題研究》敘述:南京國民政府自成立伊始就存在兩種制度取向:一種是按照孫中山的三民主義原則,建構以直接民權為核心的鄉村自制制度,以之作為國家改造鄉村社會的工具,一種是沿用傳統的社會治理模式,推行保甲制度,以國家的強力控制社會。前者一度占據主流,在實踐中受到重創后漸漸式微;后者則在1932年以后逐漸為全國大部分省份采用。6
民國鄉村自治所受到的挫折主要是因為自治要籌集經費而征收附加費,以至“苛細夾雜,名目繁多”,鄉民沒有享受到自治的好處,卻已經嘗到自治之害,從而失去民意支持;其次,自治威脅到地方豪紳的權威,遭到強烈反對。但是,引進傳統的保甲制度則改變了鄉村自治的方向。
八十年代興起,九十年代在廣東實行的村民自治是根本有別于歷史的新的自治運動。說它是一場運動,是因為它是自上而下地、在一個短時間里有秩序的開展的大規模群眾活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規定:“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第三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工作,但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廣東的地方經濟已經越過小康水平,正奔向現代中等發達水平,具備必要的村民自治的物質基礎,村、鎮兩級都有一定的財政能力。政府規定,不得隨意向農民提取或截留屬于農民的款項,而且為了盡量減輕農民負擔,上一級政府每年都要往村委會干部撥補助款,每個村干部的職務補貼都只要村級財務負擔一部分。農民只需要上繳國家規定的農業稅、五保糧和集體提留,不用再另交任何的款項。博羅縣公莊鎮白沙村的現任村長說:“村民簡直就是沒有負擔。”7除了公益性的開支以外(公益性的開支要召開戶代表大會,征詢各個村民小組甚至每個家庭的意見),最大的開支就是三年一度的村委會改選。2002年正值廣東各地換屆選舉,鎮一級財政都要往村里撥款,補充選舉的費用,各地的經濟情況有差別,有的地方為了吸引村民的參與投票,給投票人誤工補貼,多的給十元,少的給兩元,一個三千人的村,一次投票就要花掉3萬元,這也算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地的村委會也必須按照規定,實行村務公開,村長和村委、財務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計劃生育委員會都有完整的管理章程,所有的章程也都公開,村委會的開支都在村民的監督之下,重大事項要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這樣看來,一方面是自身經濟具有一定的水平,另一方面是政府指導下的村民自治盡可能地減少村民負擔,九十年代末開展的村民自治運動,具有比較可靠的經濟基礎,不致于像民國時期的那種自治缺乏基礎和信心。另外,政府和基礎黨組織的組織動員能力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保證。8從戰爭年代到和平建設年代,黨的基層組織積累了大量的農村工作經驗,形成了一整套的動員和組織農民的方法,這就是群眾運動的方法。過去,這種方法用來在非常短的時間里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參與國家和各級政府所組織的運動,如土地革命、抗日救國、抗美援朝,或、及其農業學大寨等等,這些運動都只有暫時的性質,加上過去的很多運動路線都是錯誤的,所以給農民帶來極大的感情傷害。這次不同了,運動的目的和意義,都是直接為了農民自身的利益,而且其目的、程序、方法都直接明朗的,其好處是可預見的。也就是用過去搞運動的老辦法來進行一項長治久安的政權和制度建設。這些方法包括:大張旗鼓地宣傳,深入家庭反復做動員工作,實行鎮、村干部與群眾的定點聯系制度,發揮黨員的模范帶頭作用;在推薦人選上,實行調查摸底,“兩推一選”,即群眾推薦和黨內推薦,然后實行公開選舉,以及為選舉準備經費等等。在2002的村委會換屆選舉前,各地市的黨政主要領導人做了周密的部署,要求正式選舉前做到四個到位:機構人員到位,經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9事實證明這些老方法仍然有效,據“廣東理順工作情況統計表”顯示,1998年第一次村民直選,農民參與率很高,最高的中山市達到98.3%,最低的東莞市也達到94%。又據最新的調查結果,2002年換屆選舉的參選比率不出其左。自然,參選率只是農村基層民主的一個指標,它僅僅表明農民參與的人數,并不表明農民真正借此民主選舉選出了他們理想和中意的村干部,因為影響他們參加投票和把票投給誰的因素,并不那幺簡單,但是,參選率說明了政府和基層黨組織的動員能力依然存在,在居住分散和本來就散漫的農村實行民主,組織動員能力是不可少的。
村民自治,意味著由過去政府委派、任命基層干部管理農民的事務,變成農民自己管理自己,干部不再是向上級政府“借”,10而是自生自長。過去說農民翻身做了主人,畢竟是間接的,而且這種間接有時候環節很多,農民感覺上夠不到那個主人的位置,而名義上的東西,并不是農民喜歡的,他們喜歡現實的利益。的確,在50年代到70年代末的三十年里,農民甚至沒有自己該種什幺莊稼的決定權,從縣一級到公社一級、大隊一級,層層下達指令,教農民該種什幺,不該種什幺,有時候還生怕農民不聽話,在生產隊一級的最基層,上級派出干部督促農民執行指示。所有的生產資料是公有的,77年全國還曾經為農民該不該有自己的架子車而引發全國的爭議。11“公有的”實際上是誰也不可能擁有。在這樣的一種權利結構中,農民如何可能感覺到他們自己就是主人呢?這一次不同了,農民要眼睜睜地看到自己選出管理公共事務的人,這些被選出的人們,如果不能忠實地他們的承諾,農民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手里的權利罷免他們。12如同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在1988年所說過的:“農民群眾把一個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鄉的事情,把一個鄉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縣的事情,逐步鍛煉,提高議政能力,逐步向上延伸,逐步擴大民主范圍。”現在的自治所體現的民主雖然范圍及其有限,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乃是村民小組的自治,13對真正的地方政府的事務,農民沒有多少發言權,他們所擁有的只是反映意見的權利,更談不上對政府人事有決定權了。但是,它的意義非凡。它開始了一個歷史性的改變,“不僅為村民群眾提供了民主參與、民主管理的制度渠道,而且為村民群眾提供了表達和訴求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的機會”。14廣州市民政局課題組最近的調查顯示,86.2%的被訪問者認為村委會選舉重要;68.4%的人表示對上屆村委會選舉程序滿意;70%的人表示對上一屆村委會選舉結果滿意;79%的人認為本村的村民很配合村委會和黨支部的工作;51.9%的人表示村民直接選舉確實有助于改善干群關系;41.6%的人十分肯定村民直選有助于反腐敗;67.5%的人反對“村委會選舉對村民沒有好處”的觀點。15
在農村,年滿十八周歲、戶口在本村、有政治權利,這三項條件在選舉登記日里,每個準備參加選舉的人都必須填寫清楚,被確認為具有合法選舉和被選舉權,就意味著他具有獨立的法人身份。他具有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發言權和參與決定的權利,他不再被人所忽視,他的姓名就意味著正當的權利。雖然他可能仍然是他的家庭或族姓當中的一個成員,在農民群體當中他只是一個分子,他也可以作為這當中的一分子服從家庭、族群或農民群體的共同意志,但是,如果他不樂意地話,他完全可以脫離他的家庭或族群關系,按照他自己的意志獨立地行使法定的權利,沒有人能夠阻止他,因為這是法律給予他的權利。事實上,這種權利早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給他的,可是只是到現在他才意識到自己有這樣的權利,這就是村民自治和村民直選的民主帶來的覺醒和變化。如同說,在50和60年代的農村,法律規定了婚姻的自由,可是很多青年人只有在婚姻遭遇別人干預的困難時,公社的干部或隊干部告訴他們其實婚姻是自由的,才意識到自己本來有這個權利。現在,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活動激活了身份獨立的意識。無論是在登記表上寫上自己的名字,或者村選舉委員會張榜公布后選人提名名單中赫然有自己的名字(每個人都可以建議自己作為后選人),或者唱票人把自己所投給的被選舉人的那一票加上去的那一刻,都是一個令人心跳的,那是一種前所未有分量感。雖然這一切似乎全然不費工夫,在政府的安排下,這一切來得太快,可是以歷史的眼光來看,又是來得太慢。很多人看過魯迅先生的小說《阿Q正傳》,不理解為什幺要用阿Q,而不用名字,一般的解釋會是因為不知道他的名字,所以用阿Q代替。其實,那個人是沒有名字,或者說他的名字太不重要了,到了可以忽略的地步。在中國的農村,過去有些人就只有阿貓、阿狗之類的諢名或小名,沒有重視其大名或正名。表面上看來是人們忽視了某個人的名字,實際是不重視這個人的身份。我們知道,在世界范圍內一個共識是,地方自治的一個必要前提是每個人具有獨立的自由人的身份,能夠自由地表達意志,或者說,每個人的意志不受外在的或他人影響、左右,他能夠充分地行使選擇權利,等等。就是說,每個人生活在社區的共同體當中,每個人又都是獨立的。長期以來,在政治上人們習慣于把農民作為一個整體看,說道農民就意味著群眾,誰也沒有把他們單獨地分開來看待過,在“絕大多數人”的掩蓋下,個人的存在和意見被忽略了。所以,現在的身份獨立,乃是中國農民長期以來所期盼的。
3順民、刁民與公民
在80年代有一部話劇(同時也被拍成電影)《高山下的花環》,反映的是山東沂蒙革命老區的農民將三個兒子獻給革命的故事,大兒子、二兒子都捐軀革命了,最后的小兒子也因參加中越反擊戰爭而犧牲了,作為烈士的遺屬,部隊請來了他的母親和妻子,詢問她們對部隊有什幺要求,而她們賣掉了自己養的豬,償還兒子生前所欠的債務(兒子遺囑:人死了,債不能不還),對部隊沒有提出任何要求,然后婆媳倆悄然地離開了部隊。軍隊首長望著她們遠去的身影,大聲地嘆到:“這就是我們的人民!”這個故事在那個時候很轟動,至今回想起來仍然感人至深。這是極其典型的只知貢獻、不知索取的精神。這中間包含了普通的農民對共產黨和政府的感情,同時也包含了素樸的農民逆來順受的傳統品德。中國農民的基本類型就是順從型的,照章納稅,交公糧,不滋事,一切聽從政府安排,如果在他們極其困難時政府給了一點關照,他們會感恩戴德。他們從來都是接受安排,從不會提出權利要求。正是這種傳統的品德,使得中國社會自身總能保持相當長的穩定。人們常說:中國農民只要還有一口飯吃,就不會鬧事。即便在三年自然災害時期,農民寧愿選擇餓死,也沒有選擇動亂。只要社會還是基本公平的,只要貧富懸殊不要太大,只要不出現“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那種反差,農民都會安分守己,所謂“不患寡,只患不均”。換個角度來說,只要農民沒有失去土地,他們對土地還存在著依賴關系,社會就會穩定。根據這個經驗,歷代的統治者都力圖把農民固定在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上。在這種基本類型之外,也有另一種類型,即刁民,也就是不那幺聽話的農民,或者說他們是一種反抗型的。這種人在農民中是真正的極少數,不是主流,但他們的作用并不可低估。在和平時期,他們至多在鄉里挑起點事端,不聽政府的安排,起不了大的風浪。可是,在一種社會革命的前夜,他們往往成了農民起義的導線,因為他們通常代表了某種正當性,一夫揭桿,萬夫響應。在中國農民運動史上,許多農民領袖都屬于那種被成為“痞子”的人,像劉邦就是這樣的人,只有這樣的“刁民”才擁有了某種程度的身份獨立。可是,中國的歷史在過去的教科書中就是一部農民運動戰爭史,雖然這種歷史的寫法有些過分,但事實是每次都是農民的運動實現了改朝換代。這是因為社會已經到了極度的不公平程度,順民也要跟著造反。所以,任何一個社會都要防止這種情形,而防止的最好辦法不是如何去平息農民造反,而是要盡力避免社會的不公正,羅爾斯(JOHNROWS)說得好,“人的本性不是要造反,除非社會極其不公正。”16
現在正在做的是既要解決農民的權利,又要解決農村社會結構的穩定基礎。可是,我們看到,在這個大規模、有組織的群眾活動中,也重新塑造了農民,改變著傳統的農民價值觀念。無論是順民,或者是刁民,都要依法行使權利,從而順民不再順,刁民不再刁,大家都在同樣一個法律尺度下,爭取表達對社會公共事務的見解,投票贊成或否決事關他們切身利益的事情。自1998年第一次直接選舉以來,在廣東各地時常有這類事件:村民要求罷免他們自己選出來的村官,村民不滿區、鎮政府對他們工作的干預,或村民訴諸媒體或上級人大常委會,狀告鎮政府強加給他們的人事安排,等等。在陽山縣枰架鄉竹村發生了這樣一件事:這個村的村委會主任熊日利和村委、婦女主任雷菊妹給農村村民委員會寫了一封公開信,陳述鄉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非法公開宣布免除他們職務的事實。由于他們在本轄區里興辦水電站,而損害了鄉黨委領導的利益,于是,鄉領導認為他們犯了“嚴重錯誤”,而免除其職務。他們認為這種做法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維護個人不正當利益,搞個人霸權主義,是權大于法。他們提出四條要求:1如果他們的工作失職,必須通過村民大會進行罷免;2向村民公開宣布他們犯了什幺罪或錯誤;3如果承認免除他們的職務是違法的,就必須在村民大會上公開宣布恢復他們的職務;4補償停發他們的工資待遇。不僅如此,他們還公開評價鄉黨委書記,認為其不應當在換屆選舉后繼續擔任這個職務。這就不僅僅是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對上級黨和政府的人事問題表示了他們的關切。這就比“秋菊打官司”更進了一步,秋菊只是對不公道的行為討一個法律的說法,她對會有什幺樣的說法并不是清楚的。熊日利和雷菊妹是清楚法律后果的,因此他們才那幺有信心。在這個意義上講,以為農民不知法,或以為農民不能有效實行民主選舉或者說農民不懂得做公民,都是說不過去的。
二選票的意義
1三次選舉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先看看清遠縣太平鎮的選舉實施方案。《太平鎮第二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實施方案》規定:
(1)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由(原)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無記名投票,或者由各村民小組分別召開村民小組會議無記名投票,由村民委員會總計票。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必須有本村、組過半數的選民參加,并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2)規定選民登記日,在登記選民過后,公布選民名單,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公告;選民名單公布后,即可制定選民證,在本村的選民先發,外出的選民回村后再發,選舉時憑選民證發選票。
(3)村民小組長、副組長的產生: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和(原)村民小組長主持召開村民小組會議,選舉村民小組長、副組長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副組長、村民代表由本村民小組過半數的選民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獲得參加投票選民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也可以由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獲得參加投票的戶的代表的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
(4)投票選舉:投票選舉要召開選舉大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應根據選民居住狀況和便于組織選舉的原則,采取以下兩種投票形式:一是人口規模較小,選民比較集中的村,只設一個投票選舉大會會場,全部選民集中大會場進行投票選舉;另一種是人口多、規模大、居住分散的村設中心會場和分設若干個投票站,投票會場(站)必須設立驗證發票處、秘密寫票處和投票處。在各投票站投票結束后,立即將票箱投票口當眾貼上封條,并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將票箱護送到選舉大會中心會場。在村民監督下,由唱票、計票、監票工作人員公開進行計票。計票結束后,后選人或其它選民得票結果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后,由主持人當場宣布當選名單。17
各地的情況不盡相同,但這個鎮的選舉方案能夠基本反映全省的一般情形,而且省里也下達了相關的要求,所以各地的差異不會影響到選舉的公正程度。以上所用材料表明,具有合法選舉資格的村民,有三次機會表達自己的意志,一次是選出村的選舉委員會,第二次選出村民小組長和副組長,第三次選出村委會干部。三次的意義不同。村的選舉委員會只是臨時的機構,它的職責是負責依法組織村里大小干部的選舉,它要對上一任村委會的財務進行審查,看其是否開支合理;它要驗證選舉人的身份是否合法,要保證每個選民意志表達的順暢性,不會遺漏每個人,包括身在外地的本村選民;保護個人對選擇態度的隱私,比如說,設立一個專門的秘室供選民獨自填寫選票,不會被他人看到;它要保證選舉程序的合法化,如舉行專門的選舉儀式,設立主會場和投票站,必要時設立流動投票箱;確定所投的票是否有效,公開而準確無誤地統計票數,最后,宣布結果。雖然,經常有選舉委員會委員本身也是新的村委會干部候選人,但是他們都必須置身事外,如果出現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全部都是村委會干部后選人的情形,就要從落選的選舉委員會后選人當中推出主持人。選舉委員會的公正性是通過程序的嚴密性、過程的公開化、上一級政府的指導及其群眾的監督來實現的。所以,村民的投票意味著他們把一種公信票給了選舉委員會成員。
第二次投票選舉村民小組的組長和副組長,這個位置在過去時期只是一個領頭干活的,統一安排隊里的農活,帶頭下田,勞動天數一點也不比別人少,甚至還要帶頭干別人都不愿干的活,而在生產隊里沒有任何補貼,更不拿工資,所擁有的只是分派農活的權利,在那個時候,隊干部也被稱做“干部”,其實嚴格地講他們僅僅是領班。現在的村民小組長與過去有了不同,他們實際上拿補貼,村小組有集體財政,雖然在多數情況下實行村管財務,但支配權在村小組,在很多地方,村民自治實際就落實在村小組自治,如果村里沒有集體企業,村干部就是一個空架子,實權在村民小組。這種情況與過去時期的大隊長差不多,大隊只是一個管理機構,沒有實體,所謂“三級核算,隊為基礎。”所以,才會出現下列情形:村民更關心村民小組長的選舉,不關心村干部的選舉。南海市的獅中村,這個村委會改選剛剛結束,貼在墻上的選舉公告及其選舉結果都還歷歷在目,我們到其中的一個村小組訪談,訪問對象是一位中年男人和幾位婦女,問他們是否認為選出了自己理想的村干部,他們卻回答選誰都一樣。問對村干部的底細是否了解,他們同樣表示了很淡然的態度,但他們對村小組組長倒是有很大的熱情,說了大堆的話,主要都涉及村民小組內部的那些是是非非。在對面的墻上,我們看到了一張醒目的大字報,題目是“村王大披露”,數落村小組長如何把周圍的樹砍光了,破壞了環境;又如何濫花大家的錢翻蓋祠堂,拿了工資不為村集體干事,個人武斷,像村霸一樣橫行鄉里,等等。獅中村在南海市算是經濟發達地區的落后村,集體經濟不夠強大,所以集體的凝聚力和村民對村里關注的程度就比較低,可以說是一種經濟落后型的基層政治。在這類地區,選村小組長和副組長的意義大于村級干部選舉。
村委會干部的選舉算是基層民主選舉中最主要的選舉,整個選舉工作的中心是落實在這個方面的。盡管一些經濟比較落后地區的村民更重視村小組長的選舉,但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村委會干部的選舉意義是十分重大的。首先,從政府的角度來看,村委會是政府實施有效管理的機構,它與農村基層黨的支部是配套的,黨的基層組織建立在村一級,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是通過對村委會的領導實現的,與此相關,政府的所有農村政策都落實到村這一級,如稅收、計劃生育、征兵等等,從鎮一級政府的角度來看,村委會最好是鎮政府各種管理職能的延伸,這是地方政府政府必須重視村委會選舉的一個基本原因。其次,經濟發達地區集體經濟已經壯大,村委會能夠支配的財力物力都很大。以經濟并不算發達的清新縣太和鎮黃坑村為例,村民人均收入3500元,而集體收入就有30萬元。這個村的連任村長兼黨支部書記說,他們村支書每月享受補貼1200元,所有20年以上的老黨員都享受黨齡補貼;他領導的村委會也是強有力的,他們主持了一系列的包括旅游在內的經濟和資源開發項目,都取得了好的效果;對各村小組發生的各種糾紛,村委會都及時地作出反映,如由村委會主導,從村民中選出7—9人的工作小組,緊急處理事件,所謂“群眾治群眾”。所以,在類似這樣的精明強干的村干部領導下,村民自治就發生在村這一級了。在許多地方,村級財政能夠在每年底給每戶分紅利,紅利成為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而且,越是經濟開發,就越會強化村級干部的作用。因為村小組的規模太小,能夠支配的資源也太少,難以構成一個合作單位,而開發商也會更愿意與村委會這一級的單位合作,比如開發一片地來作工廠,或建商用住宅,或者承包一片湖,30年內不變,這都不是村小組能夠做到的。其三,村干部執行的是一項管理的工作,雖然他們不算是國家的干部,由于集體經濟的壯大,加上地方政府給予的補貼,他們也有相當的保證,清新縣有關方面負責人講,全縣1200多個村干部。今年從縣財政撥出近400萬元,用于村干部工資、補貼,書記、村長每人每月350元,委員250元。清新縣算是經濟起步晚的地區,地方財政能力并不強,尚且拿出這幺多錢來解決村級干部的收入問題。有的地方連續擔任村委會主任或書記的干部準備了養老保險金,如采取縣、鎮、村、個人“四個一點”的辦法為村干部買養老保險。處在村的領導地位,就意味著能有效地支配村里的各種資源,在一些地方,村長類似于一個經濟實體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他們的一個正確決定往往可能給村民們帶來巨大的利益,同樣錯誤的決定也會極大地損害村民的利益。所以,村民們在選舉村干部時,更多地會考慮經濟能干型的人才。至于被選舉人的公正和道德方面,退居其次;而在公正和道德之間,村民們更倚重公正;對于道德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個人生活方面,則通常比較寬容,只是在某個干部出了大的問題時,人們才去評論他,或者他的反對者為了反對他,才會引用道德標準。這是經濟時代帶來的社會變化,在改革開放前,人們評價干部的首要標準是道德,其次才是能力。在不管怎樣說,村委會干部的位置在農村都是具有極大的誘惑力的,這種誘惑力使得眾多的人覬覦這個位置,無論是個人的發展機會,或者這個位置的挑戰性,都是值得爭取的。而選民們也因此要慎重地考慮后選人,如果他們選錯了人,意味著他們要忍受不稱職的村委會干部的平庸至少三年,更不說這樣的領導人所喪失的發展機會或者對大家的傷害,直到下一次選舉的到來。雖然說,村民依照法律給予他們的權利可以隨時罷免村干部,但操作起來并不簡單,除非村干部違法亂紀,且被人抓住了把柄,對待平庸的村干部是難以真正罷免他的,況且人事關系的復雜化,很難說鎮干部不會干預罷免行動。
在以上意義上,村民在得到他們的選票,并在選票上填寫上后選人時,對這樣的做法的后果是有著清醒的認知的,至少在一個家庭里會有一個當家的人清楚他們在做什幺,這并不需要很高的文化水平就能夠做到,如果他們當中有人不識字,那有沒關系,選舉程序準許他們請人代為填寫,在博羅縣公莊鎮白沙村選舉委員會就請了當地的教師來做流動票箱的監護人,這樣可以減少因立場的不同而帶來的干擾。
2選票的分量
以下這個事例充分地說明了農民對他們手中的選票的重視。在我們面前呈現的是蓋有清新縣太平鎮揚星村選舉委員會公章的選票,選票分上下兩欄。上欄打印有該村五個后選人名字,后面還有兩個可以填寫人名的空格,如果這五個后選人都不合乎選舉人的意愿,他們可以自行填寫上自己中意的人選。下欄打印有兩個村主任后選人名字,后面同樣空出一個人名字的空格,供補填后選人。在票的下方有一段文字說明,其中寫道:“應選村委委員3名,等于或少于應選名額的選票有效,多于應選名額的選票無效,任何符號不寫的為棄權票,胡寫亂畫無法辨認或不按規定符號填寫的部分無效。”看起來這像是一張棄權票。然而,這不是一張棄權的票,而是該村選民拒絕投出的選票。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2002年四月18日,該村在鎮黨委、鎮政府的安排下舉行村委會后選人提名,提名投票結果是,原任的村主任落選,原村委會徐某被排在了第五位。鎮里安排了前五位作為村委會委員后選人,同時安排第一名和第五名后選人作為村委會主任后選人,并安排了公開投票選舉日。根據選票的安排,每個選民等于要做兩次選擇,先要選出村委會委員,后再選出村委會主任,而不是一次選擇,根據得票多少決定出村主任和委員。結果,該村選民拒絕參加投票,也就是罷選。這種情況在廣東乃至全國也少見。我們帶著疑惑訪問了揚星村。在村里徐氏家族祠堂,我們遇到一些村民。得知我們來調查這個事件,愿意來交談的村民越來越多,很快積聚了一百多人,為了充分了解情況,我們三人分開三個地點,分別與他們交談。后來表明三人得到的情況反饋基本相同。村民們對為何罷選說了很多,其實理由很簡單:鎮里原先在提名動員時公開承諾,這個村的正式村委會委員為三人,后選人為四人,到了正式選舉的時候,突然變成了五個后選人,他們認為鎮政府違背了承諾;把排在第五的徐某與排在第一的也姓徐的人并列為村主任候選人,以供村民們選擇,這是不能接受的。村民們認為鎮里面是有意提攜原村干部,作出的安排有利于他當選,這與村民的意愿完全相反。而村民們恰恰對他不信任,所以他的提名票才占到20%。選民們意志的傾向性很清楚簡單,而影響他們意志的原因卻復雜的。最大的一個糾葛是原村干部與鎮政府和一家果業有限公司的承包協議。早在1998年,當時實行管理區制度,管理區主任與太平鎮人民政府簽定了一份魚塘承包合同,由太平鎮政府承包該村魚塘268.79畝,期限為五十年,租金每年四萬元,從2002年起,每年遞增1%。這是第一分合同。第二分合同是該村委會主任(原管理區主任)與清新三優果業有限公司簽定的,由該家公司承包魚塘周圍130畝地,包括青苗補償費共計10萬元。在這份合同上,寫明“本協議是由全體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的”。從合同的執行情況來看,魚塘268畝及其周圍130畝地實際為同一家公司經營,也就是說鎮政府參與了同一宗經營合同。村民們反映,那份合同沒有經過集體討論通過,他們也懷疑村干部從中撈了好處,而出賣了集體利益。最為要緊的是全村的所有水田都要靠這魚塘來供水,如果合作方要切斷水源,按照合同,村民們是無計可施的。正是這個糾紛,最終引發了村民們集體抵制投票。在管理區體制下,村一級只是鎮的派出機構,沒有實際的決定權,改成村委會之后,村級有了自治權,因此,村民們有權過問村干部簽定的所有協議。
拒絕投票的行動完全說明了農民對選票意義的理解,他們不聽從他人的安排,決不把票投給他們不信任的人,同樣他們不能接受任何對選舉程序的改變,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去做。在這封沒有發出的題為“維護國家選舉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投訴信里,我們看到了他們對選舉的理解,摘錄如下:
當前全縣農村村委會選舉工作,正按照黨同政府的指示全面展開,從而充分體現了黨與政府對廣大人民群眾政治、生活的關心,從國家憲法里也說明國家一切權利屬于人民,完全說明黨與政府給予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在社會主義國家里,必須按照憲法與法律辦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進行換屆選舉。……
我村按照選舉法的程序與規定,進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充分發揚民主,進行無記名投票,選出最多的四個(人)為正式候選人,會場由始至終秩序很好,進行得很順利,村民個個心情舒暢。
而四月三十日這天,舉行應選三個名額選舉里,會場出人意料,從一開始就混亂不堪,爭論不休,后來群眾各散東西,無法進行選舉,……原來選票里面的四個后(侯)選人里多出一個,為五個后(候)選人。……
當前學習貫徹江主席的“三個代表”里,鎮政府竟然在換屆選舉無視國家法律“選舉法”,如此對待、愚弄村民,硬要把這個村民意見紛紛落選的徐**塞進選票里,道理何說?用意何在呢?對于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又放到哪位置呢?我們全體村民認為完全是個不正之風。……我們全體村民實是難理解,盼望上級給個公正、公道的答復,并希望鎮政府回顧江主席在中顧委七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讓我們全體村民早日完善完成換屆選舉,選出新的領導班子。
從村民采取的一致行動來看,這封信的內容是真實的。當然,這封投訴信未必是一個只識少許字的農民寫出來的,但可以肯定在這個村的農民中間能夠找出完成這封信的人,因為這不需要太高的文化水平。農民很清楚法律尤其是選舉法所給予他們的權利,會把這種權利當作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武器。很清楚,這里的農民不只是在行使其經濟權利,而是在合理合法地行使其政治權利。權利的意義在于不可侵奪,在能夠掌握的范圍內,他們決不肯讓度給別人。在這個意義上來說,只要你給農民應有的權利,他們就能運用它,除非你根本不給他們機會。
3角度與立場的差異
三傳統資源的重新組合
1包袱與資源
傳統的東西總是一種負擔,但同時也是一種資源。近代以來,中國社會多變故,革命給農村帶來了脫離傳統軌跡的巨大變化,農村社會不是實現它自身的邁向現代社會的脫變,而是類似動外科手術似的裂變,這樣就使得傳統的文化資源大規模地流失,特別是文化的載體失其所居。在獅中村,我們看到這樣的情景:坐落在村背后的小山丘上的一個海神的廟破落不堪,雜草、棘刺和灌木擋住了去路,但大理石的階梯和平臺、雕花的屋粱、整木鑲成的大門,尚且能夠看的出當年的輝煌,廟里面的神像被時期的紅衛兵抬到外面,打翻在地,徹底粉碎。在這個村里,還能看到潦倒的“東星書舍”和“應科公祠”,以及“跤騰鳳起”的字樣,完全能夠想象,這個村曾經極其富有文化氛圍。盡管這些建筑物只是舊時代遺留下來的,如今也沒人把它們的存在當回事,但它們畢竟代表著農村曾經擁有的文化和傳統,而現在這一代人創造了什幺呢?在舊的文化載體中,惟獨還有家族不散的祠堂,后世的子孫不愿意數典忘祖,欲保留他們的根,這才重修了他們的宗祠,這種情況在廣東比較普遍。在反反復復的運動浪潮洗刷下,農村能夠留下的有型可見的傳統與文化已經不多了,能夠留下的文化和傳統,主要是觀念形態的,也就是存留在人們的思想觀念里和生活的方式中間,通過家族、家庭和人與人的相互關系體現出來。而這同樣是一種包袱。因為現代與傳統總是處于一種沖突狀態,社會每往前走一步,都要與傳統緊張一次,所以,社會的進步總會表現出某種對傳統的離異。可是,社會的進步不可能離開傳統,任何進步都是社會本身的進步,而社會是有自身歷史的,是有歷史的進步,不是變成連自己都不知道是什幺,也就是說社會的變化不能失去它的方向感。基于上述意義,每個變化中社會主體都會在變化中清理自己的歷史和文化傳統,丟掉一些,保留一些。人們在清理歷史和傳統的時候也會發現,不會一無所獲,而是會在歷史和傳統中找到繼續向前走的動力,也會找到傳統中能夠與現代精神很好結合的東西。
長期以來,我們形成了一種觀念:一張白紙最好畫圖,一窮二白更好搞建設。這是有道理的,但不可以絕對。一張白紙可以畫出很好的圖,也可以畫出很糟糕的圖;一窮二白可以搞出好的建設,也可以搞得一團糟。畫圖需要訓練,搞建設需要資源,可是如果沒有了任何傳統和歷史,就等于沒有了任何訓練和資源,如何畫圖和搞建設?在農村搞民主化的制度建設是同一個道理。所以說,本土資源是一種社會資本,借助于這種資本,可以提高鄉村社會的自組織能力,減少組織動員的成本。18從各地主管村民選舉的負責人的講話和訪談中,可以看到,政府對傳統的鄉村社會結構中的社會關系是有擔心的,前面談到這些社會關系肯定會影響選舉。因為只要存在著家庭、宗族等關系,那末這些關系就是一種除政權組織之外的社會勢力。在許多地方領導的講話中,都有類似這樣的要求:“要防止黑惡勢力、封建宗教勢力操縱和控制選舉,一經發現要堅決予以打擊。”在潮州市庵埠鎮露霞村村委會一份反映村民選舉的材料中提出了以下的問題:
(1)村民出現極端民主化思潮。有陳姓的幾個人因選舉結果未達到他們的選舉對象,為了達到他們的選舉對象能擔任村委會領導職務的目的,他們便以村務有問題為借口,煽動群眾越級上訪,并以所謂上訪的問題為得到解決為由,串聯覺悟較差及不明真相的群眾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企圖趕走上級黨政機關監督下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村委會主要領導。
(2)封建傳統勢力有所抬頭。舊社會曾出現過的“村霸”、“流氓地痞”等惡習勢力卷土重來;宗族觀念、村界、房界等封建意識重新復活,進行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活動,采取秘密與公開相結合的方式,挨家串戶,拉族界、房界、聚群結派,并印發傳單,張貼或散發,廣布謠言,聚眾鬧事;出現了大宗族吃小宗族,“大魚吃小魚”的現象。19
由于這份材料的提供者乃是本村村委會,他們本身處在利害關系當中,所以他們的見解不能算是有效,而且由于立場原因,他們把有些村民的正當行為也作為邪惡勢力看待,但他們反映的問題在各地還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位縣領導干部說道:“最擔心的是邪惡勢力上來,在全局利益與個人利益沖突時就會暴露出來,每次換屆之后,問題才暴露出來。”20
2家族與家庭的政治影響
上述情況是一個客觀事實。只要村民中間存在著自組織關系,就一定會發揮作用,不管它們的作用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在一個“早不見晚見”的自然村里,人們吃飯的工夫都會交談,不用有意串通,都能相互溝通。客觀事實是不能夠逃避的,而以什幺樣態度或以什幺方式對待它,則是另一回事。實際上,當我們把它看作極其消極的現象時,是從極端的觀點來看待的,在某種現象可能產生幾種結果的情形下,我們不應該總是從最壞的結果來設想,也就是說,這種現象的積極結果是不可忽視的。下面我們對幾個主要問題作以具體分析。
首先,家族問題。家族問題也稱房姓問題,或者族姓問題。在選舉問題上,族姓之間為爭取選票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不僅爭奪村主任的位置,也在點票計票等監督臨時位置上激烈競爭,在兩個能力和條件相當的情形下,小姓候選人落選的可能性大,如果兩個候選人的各種情況相差比較大情形下,族姓的因素就不是決定性的。村民在選取候選人的標準上,一是要信得過,二是要有能力。而“信得過”卻不會是單個人行為,而是一個集體信得過。集體又是以血緣紐帶為基礎的、由小到大的,從而,信任關系也是由小到大的,先要家庭信得過,然后要家族信得過,再到族姓或同姓信得過,最后才是全村人都信得過。在同一個族姓里,通常先由該族的領頭人、父老形成一致意見,再去做同族其它人的工作,形成大體一致的意見;其它族姓的人也會根據對方的行動采取相應的行動。但這只是一個基本面的情況。事實上,在競選過程中情況不會都是如此,有的時候同族內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此時他們會有完全不一致的行動。在博羅縣的三徑村,主要有鄧姓、楊姓和奐姓,原先的村主任姓鄧,但同姓的人對他的工作不滿意,而選擇了作為小姓的楊姓人當村主任。在所謂“自己的人的確不行,而別的小姓的的確很行”的情形下,選票極可能投給別的族姓的人。這種情況并不是個別現象,清遠縣太和鎮黃坑村的原任和續任的村主任兼村支書在該村就屬于小姓。有發展經濟、改善生活的愿望作為動力,后選人的能力因素通常會大于族姓的因素,正因為如此,才會出現許多地方專門聘請外地的人,諸如碩士、博士之類的人來做村長的情況。
從農村自組織的角度來看,族姓的作用并不都是消極的。農民本來散漫,如果沒有任何自組織,他們不可能形成一致的意見,從而也不會有一致的行動。毫無疑問,政府在農村仍然具有號召力,但政府不能協調諸如共同興趣、價值觀念等深層次關系,在政府之下有一個巨大的空間需要填充,族姓關系自然而然地填充了這個空間,村委會就是在各個族姓、政府和村民們都信任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公共機構。我們知道,族姓會有一定的規約和價值認同,從而多少對本族的人形成某種歸依感和約束,只要這些價值觀和規約是人道的和健康的,就應該獲得理解,并允許其存在。而且,這些族姓關系是公開的和持續的,才不會對社會構成潛在的威脅,它與黑惡勢力決然有別。所以,博羅縣楊村鎮的黨委書記說:“宗族的影響是積極的,它有助于政令的推行。”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全村都屬同一個種姓,外族的人根本不構成挑戰,那幺在這個村里實行的自治,族姓的因素就不起任何作用,清遠縣揚星村就是這種情況,全村除了一戶姓黃的和嫁進來的媳婦保留著外姓,其它都姓徐,幾百年前其祖先遷徙到這個地方,生根發芽。在這次的選舉中,村民們反對的候選人恰好就是自己的同姓,共同推舉的新的人選同樣也是自己的同姓。在這個意義上,說宗族影響村民選舉就不恰當,此時,候選人的能力、見識、品格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且在任何情形下,都是選民評價的重要標準。
這里存在這樣一個問題,族姓的人們是否有權利在村民選舉中進行活動。有選舉就有競爭,而競爭只要合法,就要予以承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訂草案)第五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歷史習慣、人口多少、經濟狀況,按照便于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尊重歷史習慣,就包含了對原來人們的族姓關系的尊重,這種自然關系是村民自治的社會基礎,如果人為地破壞這種關系,不可能帶來村民之間的和諧與穩定。族姓在選舉他們的村干部問題上,有權利開展交流意見的活動,只要這些活動不存在賄賂關系。在農村,因為沒有條件在公共場合開展候選人之間的競選活動,宣傳手段有限,村民親自聆聽和比較候選人的機會少,因而,村議、巷議、族議成為了主要的評價手段。應該說,同姓村民(甚至不能說“族姓成員”,因為在現代農村,這本來只是松散的血緣和價值認同關系)彼此達成共識,符合村民自治原則。人為地拆散族姓關系,只會產生“散沙”的效果。至于候選人為了拉票,而作出某種承諾,那也是情理之中的事,選舉規則里并沒有禁止合理的拉票行為。只要候選人的承諾不過分,就應該允許,是否過分,村民自有見識,經過兩屆的村民選舉實踐,農民對此已經有了比較深刻的認識,一位負責換屆選舉的縣委領導人講道:“這一次換屆比上一屆難,村民對選舉法的了解就不同上一屆。”村民不僅有鑒別候選人的能力,也能把握選舉法所規定的權限。
其次,家庭關系。家庭關系乃是農村最自然的關系,夫妻的組合及其生養子女形成了穩定的血緣關系。在過去的自然經濟時代,家門往往被看成每個家庭成員的人格,家長就是這個家門的集體人格的象征。到了今天,“四世同堂”、幾輩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個家庭里的情況比較少見了。雖然,隨著農村醫療保健條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遍壽命延長,但是,家庭關系卻在不斷地解體,“樹大分叉,人大分家”,這在五、六十年代就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即便在當今的農村還存在“四世同堂”,那也只是名義上的,最高的長輩或者跟著其中的一個兒孫,或者由幾個兒孫輪流供養,其權威也是名義上的。不過,家庭關系也不是無界際的解體,父母和子女的關系始終是比較穩定的,在孫子輩未成年時,家庭關系也算相對穩定。這種穩定或相對穩定的家庭關系對村委會選舉,無疑會發揮作用。博羅縣楊村鎮的曾書記的一番話表明了這種作用:“選舉時,家庭會統一意見的,哪有兒子不聽父親的!統一是主要現象,不統一是個別現象。從大到小都是家長制,家長有責任統一意見。”21村民自治當中,就有個戶代表會議的制度,村里的重大事項,要召開以戶為單位的會議商討,而戶代表的意見就是家庭意見統一的結果。在投票過程中,尤其是流動票箱的投票中,能比較清楚地看到這種關系的作用。當工作人員把流動票箱送達到每個分散的住戶時,經常會由家庭當中的一個成員代替其它成員來填寫已經選擇好的候選人。這表明,之前家庭已經統一了意見。當然,在理解“家庭”作用時,應該有個合理的界限。第一,家庭成員所形成的一致意見,不是不可動搖的,父親并不能把自己的意志絕對強加給子女,選民的權利意義教會了每個成員的身份獨立意識,如果長輩一定要強加意志,就會引發家庭糾紛,這是每個家長所不愿意看到的。在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會發生意見的糾紛,因為這完全是個一致對外的共同利益問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才會出現由家庭成員選票的情形,也就是權利的讓度。至于說,一些人不會寫字,必須由他人,那是另一個問題,不識字影響了他們對權利的行使,但是,如果他執意要堅持自己的意志,那也沒有人能夠阻擋他們,他們完全可以請外人來。村民選舉實施辦法則是在制度和程序上保證了這一點。第二,在已經分家的兄弟之間,由于父母尚在,且年老,這時的大家庭名義上還存在,但難以維持一致的意見。由于妯娌之間的矛盾,導致兄弟之間的矛盾,往往彼此之間形成了相反的意見。這個時候,各自利益關系就超越了家庭關系。可是,無論怎樣,家庭的穩定關系總是社會穩定的十分必要的條件。
除了家族和家庭關系之外,還有一些別的因素會影響到選舉,如民間權威,如知書達理的人士、退休的原村干部、輩份高的長老、宗教信仰等等。這些人士和社會關系,維持著一些比較確定的價值觀念,是鄉村社會難得的資源,如果人們沒有任何信仰和價值觀念,那是很危險的。合理地利用而不是賤視這些資源,也是農村保持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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