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中介服務是安全生產的橋梁——論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制度

時間:2022-02-20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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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中介服務是安全生產的橋梁——論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制度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安全生產已經不是少數生產經營單位乃至局部的個別問題,而是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全局性問題。如何引入社會中介服務機制,確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法律地位,使其服務職能社會化、市場化和法律化,充分發揮中介服務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這是《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 一、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性質及其現狀

(一)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性質及其特征。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屬于第三產業中的服務業。它產生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是指由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受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政府部門的委托,依法有償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監測、檢驗和咨詢服務等專門業務的技術服務活動。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具有以下特征:

1.獨立性。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它具有法定的資質,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有關中介服務活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2.服務性。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是一種服務性工作,它是受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政府部門的委托、聘請承擔某一項或者多項技術服務業務。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責,只在委托或者聘請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并對其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成果負責。

3.客觀性。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尊重科學,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完成服務工作。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必須對其承擔業務的真實性、客觀性、科學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帶有任何私利和偏見,不得提供違反客觀規律、事實和法律的服務。

4.有償性。從事有關安全生產的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和咨詢服務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必然要收取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有償服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之一,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有權與委托人協商并收費。但是中介服務收費的項目、金額和支付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非法收費和謀取不正當得利。

5.專業性。安全生產涉及許多非常復雜的科學技術和專門業務領域,只能由具有相應資質、熟悉專業的中介機構及其專業人員提供專門的技術服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主要是為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政府部門提供專業性、技術性的服務。

(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現狀。最早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制度的是西方一些資本主義國家。這種制度是與市場經濟體制對社會分工逐步專業化的要求相適應的。中介服務作為第三產業中新興的具有廣闊發展空間的服務業,在企業與政府之間架起了一條暢通的橋梁。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建立了分工細致、組織健全、機制靈活、服務全面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組織,通過大批具有專業資格的安全專門人才從事中介服務。這些中介組織和專業人員成為完善安全技術裝備、改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水平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向社會提供完善、高效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近年來,我國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中介組織和專業人員也有一定規模的發展。廣東、深圳、福建等省市先后成立了一批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安全主任等安全專業人員資質認證制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全國其它地方也有一批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這些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多數是從原來隸屬于某些政府部門分離出來或者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他們已經并且正在脫離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舊體制,逐步向完全的市場化、專業化方向轉變。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業還處于初級階段,多數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仍然程度不同地負有一定的行政職能或者帶有行政色彩,并沒有完全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但是他們畢竟已經走向社會并將逐步社會化、市場化。這個方向是不可逆轉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發展前景和空間是非常遠大的。

二、安全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業務范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和制定《安全生產法》的過程中,對建立、發展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制度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和肯定,并且做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以法律形式第一次明確了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中介服務人員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責任,這就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發展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業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和保障,為促進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強化政府的監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機制和途徑。

(一)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法律的上述規定,第一次確立了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即他們可以合法地從事有關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業務。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依法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受法律保護。

(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范圍和主要業務。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業務范圍比較廣泛,涵蓋了生產經營單位的開辦、建設、生產、經營和政府監管的全過程。

1.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從其開辦到進行生產經營的許多環節,都需要中介服務。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礦山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安全設備、特種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工藝、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和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等都涉及有關的中介服務業務,需要委托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服務。

2.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資質和主要業務。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承擔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這是確定其合法性的基本條件。目前有一些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機構,不具備法定條件從事非法服務,比較混亂。這些非法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具備合法資格,其所從事的一切業務均為非法,出具的所有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報告、證書和檢測、檢驗結果均無法律效力。只有符合國家規定或者國家授權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按照法定程序申請登記并獲得批準的,方可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業務很多,其中主要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的安全評價,安全認證,安全設備、設施、器材、用品的檢測檢驗以及咨詢服務等等。隨著安全科學技術的發展,今后安全中介服務將更多地進入安全技術裝備的科研、開發、設計、實驗、使用推廣,安全人員教育培訓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等眾多領域。

三、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使其權利和義務對等、義務和責任一致。

(一)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權利。

1.依法從事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工作受法律保護,具有不受侵犯和追究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干預、剝奪、阻礙其合法活動的權利;

2.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的規定,從事授權范圍內的有關安全生產業務;

3.接受政府、部門的委托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聘請,按照委托和約定的有關事項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

4.有權拒絕從事非法或者服務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

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務報酬和費用的權利。

(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義務。

1.具備法定條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中介服務資質;

2.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業、領域和業務范圍內,按照執業準則,從事合法的、真實的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欺詐和虛假的服務;“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3.嚴格按照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或者約定,完成所承擔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事項;

4.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的檢查監督;

5.合理地確定服務報酬和收費標準,不得非法牟利。

(三)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專業人員的責任。

1.對其承擔的服務工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2.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