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社會誠信建設的作用綜述論文
時間:2022-01-05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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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誠信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下程。僅依靠社會個體的力m:是遠遠小夠的應史好地發揮政府在社會誠信建設中的作用。以制)x創新打造誠信政府。促進行政方式由“政府主體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轉變。加強服務于誠信建設的基礎設施建設。
關鍵詞:誠信缺失社會誠信建設政府作用
進入新的世紀,我國的誠信建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和推崇,各企事業單位紛紛將誠信建設列為提升自身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個人也越來越注重自己的誠信記錄,把“誠實守信”奉為追求的“價值目標”。但誠信建設是一個長期的、互動的、全而的系統工程,在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構建中,個人是基礎,企業是重點,政府才是關鍵,政府應在誠信建設的過程中發揮旗幟、導向作用。目前,我國各級政府為推動誠信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從系統和發展的角度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我們必須積極正視這些問題,科學界定政府作為的方式、范圍和程度。
一、我國政府在社會誠信建設中的作用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中,政府的作用也是關乎全局,不可或缺的。但在社會誠信建設中,必須明確規定政府職貢義務,以防缺位,嚴格限制政府發生作用的范圍,以防越位。根據誠信建設的自身規律,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國政府在誠信建設中應發揮好以下幾方而的作用:
(一)示范引導作用。在日常經濟社會管理事務中,政府講誠信,則會給企業和個人樹立榜樣,產生良好的示范效應,使社會公眾“見賢思齊焉”。反之,政府失信,社會主體也極有可能加以效仿,對整個社會的誠信建設產生惡劣的“傳遞效應”,誤導社會的“價值取向”。
(二)規劃協調作用。社會誠信體系的構建內容雜,任務重,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從所及部門來看,包括銀行、工商、稅務等;從所涵蓋的內容來看,包括個人、企業和政府的誠信建設。因此,要使誠信建設高起點、高標準、高效用地有條不紊開展,就離不開政府對誠信建設的統一規劃,對方方面面的利益協調,對不同行業特點的兼顧,否則,各社會主體就極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而各自為政、重復建設,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和地區、行業的割據、壟斷。當前各地區、各行業盲目地自成一體、大建數據庫就是缺乏規劃、協調的惡果。
(三)監管保障作用。社會誠信制度的建立,社會誠信體系的完善并非一個自然而然的嬗變過程,其中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會出現或強或弱的利益沖突。要把這些矛盾、沖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僅靠社會公眾的思想覺悟和道德教化是遠遠不夠的。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壟斷組織應在其中發揮監管保障作用,大力強化誠信行為,堅決懲處誠信缺失,使得誠信建設沿預定的規劃、設計順利、高效開展。
二、我國政府在推動社會誠信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計劃經濟思維慣性的影響和誠信建設在我國剛剛起步的緣故,政府對自己在誠信建設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為方式等都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和行動上的不力并造成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政府自身誠信缺失現象大量存在。受傳統權力思想的影響,很多政府工作人員常常誤認為講誠信只是個人、企業的事情,政府的權力是為社會公眾謀福利的,只需著眼于大局和長遠,對于局部和個人利益宜倡導“舍小家、顧大家”的奉獻精神,不必“謹小慎微”,可以不講誠信。
(二)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的互動關系不明確。“自主經營、自負贏虧”的市場化運作是企業“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動力和最大約束。然而現實情況是,“政企不分、產權模糊”仍是我國很多企業的重大弊端,市場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在政府對誠信建設的調控中,各種“缺位”、“越位”現象時有發生。在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的過程中,政府應確實分清“作為”與“不作為”的界限,分清“主體”與“支持”的區別。但我國許多地方政府在調控誠信建設時,就沒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沒有分清上述的區別,作了許多“不該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時“該做的事”卻沒有做好。
(四)在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中,各級政府和政府職能部門“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的危害極大。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據和壟斷,增加了一些政府機關索賄的砝碼,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價值規律自由流動而閑置浪費。
(五)政府對誠信服務機構的監管存在著重“事前審批”,輕“動態管理”的傾向。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片面地認為,加強對誠信服務機構的監管就是強化對服務機構的“資質認證”和“行政審批”,于是便想方設法增設“準入條件”,千方百計抬高“準入門檻”。與此同時,又對己獲準入的機構缺乏必要的檢查、考核和淘汰機制的設定。
(六)與社會誠信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框架不完善。如我國的產權制度仍不清晰,企業缺乏追求長遠利益的穩定預期,很難始終做到恪守誠信,“奉信譽高于一切”。對于信用信息的管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強、效力適中的法律規章。
(七)我國社會誠信建設的運作機制不完善。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缺乏統一的層次高、專業化水平高的政府誠信服務管理部門,管理多頭、分散,政策不一;(2)誠信服務行業標準尚未確立,造成對行業的管理彈性大,可操作性差,行業整體競爭秩序混亂。(3)誠信服務機構人才匱乏,設施落后,很難為社會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服務,影響了市場主體的信用服務訴求;(4)誠信服務的供給與需求脫節。很多的服務機構缺乏市場意識,缺乏對誠信服務市場的調研,不能敏銳把握市場對誠信產品的需求,導致誠信產品的市場轉化率低,影響了其持續發展的能力。
三、如何更好地發揮我國政府在社會誠信建設中的作用
(一)以制度創新打造誠信政府。首先,創建和完善社會參與決策的機制。其次,力促信息公開,透明行政。再次,要制約政府權力,規范權力運作機制,促進依法行政。最后,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大力消減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規范審批程序,以杜絕各種借審批機會亂收費、亂設卡的現象。
(二)加強誠實守信的道德教育。沒有道德約束的誠信體系是不牢固的,沒有道德內涵的誠信制度也是沒有生命力的。誠信道德教育應是誠信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把誠信教育作為一項長遠的戰略任務來抓,同時又要注意把誠信建設工作落實到日常工作中。
(三)促進行政方式由“政府主體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的轉變。我國政府在行政管理的過程中已習慣了以自身為主體的行為模式,在計劃經濟的競技場上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在推動社會誠信建設的過程中,政府應著力改變自己以往所扮演的角色,從具體的微觀事務中解脫出來,重點做好對誠信服務市場的“規劃引導、建章立制”,為社會誠信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制體系。政府應組織專門的人員研究影響我國誠信建設的體制性障礙,進一步建立、完善應有的政策、法規體系,特別應該借鑒外國經驗,盡快出臺以下制度:(1)明晰產權制度。(2)在產權清晰的基礎上強化失信懲戒制度。
(五)加強服務于誠信建設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是社會誠信體系得以存在、運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質保障。當前我國該方面的基礎設施尚不完善,亟需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高效的智力支撐體系,包括統一的征信、評級和服務標準。(2)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層次的統一信息服務網絡平臺。(3)大力推動誠信管理教育,培養誠信服務專門人才。
(六)推動以誠信服務為主導的新興產業的發展。誠信服務行業在我國還剛剛起步,屬新興產業。政府有關部門予以適當保護是十分必要的,當然扶持和保護也要講究方式方法的選擇運用。首先,面對我國誠信服務行業的混亂局面,要盡快明確該行業的主管部門,確定該行業運行標準,盡快組建該行業自律組織。其次,面對外國已很成熟的誠信服務企業的“入侵”,應積極地在WTO法制框架內尋求予以中國企業以適當保護的方法和途徑。與此同時,還應引導民間、外來等強勢資本介入我國誠信服務行業,為其發展提供資金、技術支持,爭取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涌現一批“資金雄厚、技術過硬、配備優良”的誠信服務名牌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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