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皇帝開明傳播觀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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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皇帝開明傳播觀論文

一、光緒開明自由傳播觀的主要內容

光緒的開明傳播觀念主要體現在他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諭旨中,從這個意義上說,他的開明傳播觀念和傳播政策基本是一致的。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開明的新聞出版觀念和政策

作為一位國家統治者,光緒主要是從國家和社會管理的角度來認識和利用報刊的。他賦予了報刊兩大使命:一是“宣國是而達民情”,[3]二是“開風氣以擴見聞”。[4]顯然,報刊這兩大使命對于推行維新變法,實現國家富強具有重要作用:一能夠自上而下地傳達政府變法政令,宣傳國家維新政策;二可以傳播世界新信息,開闊民眾視野,更新民眾觀念,為維新變法創造良好的社會風氣;三能夠自下而上地反映新法新政在社會中的實際實施情況以及民情民意對其的反響。為了保證報刊能夠有效地執行和實現他所賦予其的使命,光緒下諭:

允許民間自由創辦報紙,并且要求官員切實倡導民間辦報。“該學士所稱,現在商約同志,于京城創設報館,翻譯新報,為上海官報之續等語。即著瑞洵創辦,以為之提倡。此外官紳士民,并著順天府府尹、五城御史切實勸辦,以期一律舉行。”[5]

準許報紙自由報道新聞和發表評論。他下諭說,“至各報體例,自應以臚陳利弊,開擴見聞為主。”[6]隨后,他又在一則諭旨中對此作了詳盡的闡釋:“一切學校農商兵刑財賦,均準臚陳利弊,藉為鼗鐸之助,兼可翻譯各國報章,以備官商士庶開擴見聞,于內政外交,裨益非淺。”[7]由此可以看出,他要求報刊一要能夠對于政治、經濟、軍事等社會中一切重大事務進行如實地報道和評論,以助人們全面認識事物的真相;二報刊還要能夠廣泛傳播中外知識和信息,以利人們開闊視野,增長見聞。為確保報刊能夠做到以上兩點,他還特別強調賦予報刊自由報道新聞和發表評論的權利,“中外時事,均許據實昌言,不必意存忌諱”。[8]此外,光緒上述諭旨中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各報”都擁有“臚陳利弊”權利,即無論清政府創辦的官報和民間創辦的民報都享有自由報道新聞和發表評論的權利。而同一時期,洋務派重臣張之洞則提出了“官報定國是,民報達民情”的主張。[9]張之洞這種將官報和民報劃定不同報道范圍,肩負不同社會功能的思想,其目的就是限制民報報道和評論國家重大政治活動的權利,其實質就是剝奪民報的言論自由權利。揆諸實際,張之洞也常常是對官報大力扶持,而對民報采取打壓措施。[10]相比之下,在這一點上光緒的思想要比主張洋務的張氏開明。

光緒意識到他推行的報業理念和政策要落到實處必需依靠一種制度化的保障,因此他批準創設報律。“……泰西律例,專有報律一門,應有康有為詳細譯出,參以中國情形,定為報律,送交孫家鼐呈覽。”[11]值得注意的是,光緒制定現代報律的思想是作為他學習西方現代法律體系全面改革清政府法律系統的部分而展開的。百日維新期間他電令法學家、時任駐美國、西班牙和秘魯的大使伍廷芳“博考各國律例,及日本改定新例,酌擬條款,咨送總理衙門覆辦。”[12]事實上,現代報律只有在現代法律體系中才能真正發揮它保護人民言論自由權利的法律效應。如果,單獨將現代報律鑲嵌在封建法律體系內,它即使不是形同虛設,也很難完全發揮其法律效應。[13]因此,在這一點上,光緒要比前一階段改良思想家陳熾、鄭觀應等在不觸動整個封建法律系統的前提下,而單獨要求制定報律的認識要深刻。但是由于戊戌政變隨即發生,包括創設報律在內的全面改革清政府法律系統的政策未能付諸實行。

為了進一步鼓勵和支持報業發展,光緒還頒布書籍報紙免稅的優惠政策:“書籍報紙一律免稅”。[14]這項政策具有重要意義。它的最大受益者是讀者,尤其是邊遠地區的讀者。按當時清政府的財稅政策,出版發行報刊不須納稅,但報刊是作為紙張須交納關稅和厘金,特別是厘金的征收,其實際額度雖不高一般在4%-10%,但各地“關卡林立,一物數征”。[15]報紙從東南沿海口岸城市發行到內地,經歷重重厘卡,層層征收厘金,待報刊送到讀者手中時,價格就遠遠高于定價了。所以梁啟超在請求減免報刊書籍稅收的奏折中,指出報刊上稅最大危害就是使得“山、陜、云、貴、四川各省士子欲購一書,欲覽一報,殊不易易”。[16]“書籍報紙一律免稅”有利于降低報刊外銷售價,使得內地讀者自然會從中“獲益匪鮮”。

除新聞出版自由權利外,光緒還賦予士民著述出版自由的權利,并對士民的著述出版行為予以積極鼓勵。“各省士民著書……給予獎勵”。[17]

光緒不僅提出一套開明自由的新聞出版觀念和制度,而且也能將其貫徹落實到實際的政務處理工作中。如他在處理《知新報》報道失實時,僅以警告處置,表現出了他所秉持的開明自由言論觀。“褚成博奏,澳門知新報所紀各事,語極悖誕等語。此次俄使覲見,禮頗恭順,該報館內所紀,實系信口編造。著譚鐘麟、許振祎,派員曉諭該館,嗣后記事,務當采訪真確,不得傳布訛言。”[18]甚至對汪康年抗旨不交《時務報》將其私改為《昌言報》,光緒也提出要查明報刊究竟屬于汪系還是康梁,實事求是地處理。總之,以不耽誤報紙的正常出版發行為要。“該報館是否創自汪康年?及現在應如何交收之處?著黃遵憲道經上海時,查明原委,秉公覆議電奏,毋任彼此各執意見,致曠報務。”[19]

日本明治維新是光緒維新變法的一個主要學習目標。其實,就新聞出版政策而言,光緒時期推行的這一系列新聞出版政策,不僅比日本明治維新初期,而且比日本在同一時期實施的新聞出版政策都要進步。明治維新初期頒行的《報紙刊行條例》(1869年)規定,報刊出版需經政府批準,報刊內容“不許妄加批評政法”。[20]而與同一時期,日本實行《新聞條例》更是細密峻苛,不僅從嚴取締報紙,對批評政府的新聞記者及政治評論家更是處以重罰。這一時期被稱為日本“新聞紙的恐怖時代”。[21]

(二)開明的言論觀念和政策

按清舊制,四品以下京官,三品以下地方官,都沒有資格直接上書皇帝,一般中下級官吏如有上書,須由高級官員轉奏。布衣上書只能通過都察院,而都察院有權視其內容是否適宜,決定是否轉遞。由于繁復的程序和諸多的限制,實際上很少有一般百姓上書,即使上書也是申白訴冤,發表政治見解的可能性極小。[22]梁啟超譬之,“如十七重浮屠,層層塞隔,雖有才人志士,扼腕嗟嘆,而敵患民隱,無由達于上聽”。[23]

光緒原本意欲完全采納康有為“許天下人上書”[24]的建議,允許士民自由上書言事,但為頑固派以祖制為由橫阻,改為低級官員由所屬衙門代遞,普通士民由都察院代遞,代遞官員無權審查其內容,更無權借故扣壓不遞。代遞者只是起到代為傳遞的中介作用。[25]百日維新時期,1898年8月2日,光緒再次明降諭旨,強調各衙門在執行士民上書言事政策時,“毋得拘牽忌諱,稍有阻隔。”“部院司員,有條陳事件者,著由各堂官代奏,士民有上書言事者,著赴都察院呈遞,毋得拘牽忌諱,稍有阻隔,用副邇言必察之至意。”[26]

隨即,光緒就在王照上書事件中顯示出了他落實士民上書政策的決心。就在1898年8月2日這天,官階微末的禮部主事王照“開人所不敢開之口”,[27]上書建議光緒皇帝游歷日本,開拓視野,增長見識。按照光緒新政諭旨,此折應由禮部部堂[28]代遞光緒。可是,以禮部尚書許應骙、懷塔布為首的禮部六部堂以條陳荒謬為由,不予代呈。王照生性直勇,指斥六部堂阻撓上書是違旨不遵,并宣稱如果禮部不予代遞,他將通過都察院上奏。六部堂害怕事態鬧大,只好代遞,并在代遞的上奏中參奏王照上書居心叵測,“咆哮署堂,借端挾制”,請嚴加懲治。[29]光緒對禮部壓制王照上書的事情感到極為憤怒,隨即將許應骙、懷塔布等禮部六部堂盡行革職,并對勇于上書的王照予以嘉獎。同時,為防止類似事件發生,光緒又一再頒諭旨,重申保護士民上書,各級官員“儻有阻隔,即以違旨懲處。”[30]

由于允許士民上書言事不僅廢除了惟有朝廷重臣上書言事的特權,而且反將他們置于民眾普遍的輿論監督之下,因此朝廷諸大臣將此政策視“為第一切膚之痛”。[31]但光緒這一舉措得到民間輿論的歡迎。《申報》發表評論譴責禮部六部堂壓制王照上書,指出其實質,“蓋恐此風一啟,諸大臣或有蒙蔽之處,即遭指摘之虞,故于王照所條陳,請為代奏者,阻遏其言,為先發之舉,俾皆鉗口結舌,不敢有所指陳,然后諸大僚得各攬大權,保全祿位,雖然,其用心亦可謂左矣。”并高度贊譽“許士民上書言事”政策,認為“國家轉弱為強,其機即伏于此”。[32]同時,光緒這一舉措有力地鼓舞了低級官吏和一般民眾的上書熱情。《國聞報》當時報道稱,此事件后村野魚樵、三教九流也紛紛上書光緒,“封奏每日多至數十件”。[33]據茅海建先生考證,1898年2月28日至9月26日之間,共457人次至少上遞567件上書,其中最多一天有37人次上書53件。[34]

難能可貴的是,面對日益增多而且內容從富國強兵、奇門遁甲甚至向光緒本人告貸借款,等等魚龍混雜的上書,光緒均能認真對待。康有為記述,當時光緒面對“各衙門每日折數十件,厚式盈寸,上雞鳴而起,披覽章奏,至于日昃不盡,體裁沓雜,上并不責問,至有野民漁人上書,紙用二尺長條,稱及皇上亦不抬頭,上以一笑置之。”[35]光緒還改革舊制設法提高士民上書的傳遞效率,以便其能盡快批閱。“近日各衙門呈遞封奏,有一日多至數十件者。嗣后凡有呈請代遞之件,隨到隨即分日進呈,不必拘定值日之期。”[36]甚至面對頑固派反對他變法的上書,光緒也能大度處之。湖南舉人曾廉上書,指責光緒不敬祖宗,變祖宗成法,并要求光緒斬康有為以謝天下。軍機章京譚嗣同欲加以毀謗新政之罪,但光緒還寬恕了曾廉,他說:“朕方求言,乃以言罪人乎?”[37]

在維新變法各項舉措中,光緒堅持最力的就是廣開言路,鼓勵臣民上書言事,[38]并且表現出超乎清代所有帝王的耐心和寬容。康、雍、乾厲行言禁自不必說。嘉、道放開言路主要也是針對統治階級內部。并且嘉慶僅面向官員開放言路后,就對上奏數量增加,內容龐雜表現得十分煩躁:“朕近閱臣工條奏,累牘連篇,率多摭拾浮詞,毛具細故。嗣后,有官守者各言官守,有言責者各進言責,不得以瑣事空言,逞臆瀆聽。”[39]隨后,他還嚴懲了上書揭露時弊,建議改革的洪亮吉。這更使群臣噤若寒蟬,言者日稀。[40]

二、光緒開明自由傳播觀的思想來源

光緒之所以具有開明的傳播觀念,并倡導和力行開明的傳播政策,其原因大致有四:

一是在甲午戰敗的刺激下,推行維新變法,富強國家的需要。光緒并不是甫一親政就開始推行開明自由的傳播政策,甚至甲午后還查禁《中外紀聞》,[41]并要求官書局報“不準議論時政,不準臧否人物”。隨著甲午巨變之后,列強掀起瓜分中國的狂潮,中國面臨的嚴重危機日益緊迫。光緒這才逐漸意識到“非實行變法,不能立國”。[42]而光緒認識到報刊的“宣國是而達民情”的社會功能在推行維新變法,實現富強國家中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光緒本人并不清楚變法的具體內容、方式和步驟,為此,也亟需廣開言路,集思廣益,以與天下官員士民共同尋求和探討維新變法的方法和途徑。實事上,光緒的新政舉措基本上也是廣開言路之后據維新派人士和其他開明官員的奏議擬定的。[43]

二是光緒的西學素養為其提供了知識資源和借鑒經驗。自幼喜愛玩留聲機、火輪車等西洋玩具的嗜好可能潛移默化地熏陶光緒從小就對西方文化形成一種開明的態度,及壯,他學習英文,閱讀現代報刊,尊重基督教。[44]光緒學習英文的舉動,甚至得到在華西報《字林西報》的報道和贊譽,“恭聞皇上神圣英武,萬幾余暇,典學不倦,現欲通英國語言文字”。[45]甲午戰后,膠旅變起,光緒更是“大購西人政書覽之”,[46]同時也開始廣泛閱讀《校邠廬抗議》、《庸書》、《盛世危言》、《日本國志》等中國改良思想家所著的傳播西學,呼吁變法的著作。他頗為認同和贊賞這些著作,還曾大規模地組織臣僚閱讀和討論一些著作的新政觀點和改革建議。[47]這些著作或提到過,或系統論證過報刊的性質、功能以及西方言論自由制度,并都在一定程度上提出言論自由的要求。因此,光緒對西方報刊的性質、功能以及言論自由制度有一定的了解。此外,出于種種原因,這些著作都有意無意地夸大了享有言論自由權利的報刊在實現國家富強中的影響和作用,[48]光緒對報刊在實現國家富強中的作用抱持的過于樂觀的,甚至不切實際的估計與期待,與這種夸大的論述恐怕不無聯系。

三是出于光緒加強自己政治統治權力的需要。由于他的年輕,更是由于他實際上的無權,大臣常對他進行欺瞞和敷衍,他深切地體會到倍受臣僚愚弄,昧于政情民意的痛苦。[49]要獲取政治社會真實信息,破除臣僚的欺瞞和敷衍,從而鞏固自己的權力,廣開言路,擴大獲取信息的渠道不失為一種有效方法。

四是深受維新人士和開明官員一再上奏進諫要求言論自由的影響。甚至,光緒一些具體的開明自由傳播政策就是對維新人士和開明官員相關奏議的直接批復。如書籍報紙免稅政策是孫家鼐、梁啟超等提議的,創設官報、制定報律、獎勵新書出版是康有為提議,[50]等等。

三、光緒開明自由傳播觀的實質及其局限性

在充分肯定光緒開明傳播觀念的積極意義的同時,我們必須認識到其歷史局限性。梁啟超曾對光緒開明的傳播政策評價甚高,“雖古圣之懸鼗設鐸,豈能比之哉?雖泰西立憲政治之國,亦不過是也。”[51]其實,正好相反。光緒心儀的恰是前者而非后者,后者只是維新派一廂情愿的遠大政治愿景。盡管,光緒與維新派在傳播政策上取得大體一致的看法,但他們在對這種政策的理論基礎和發展遠景的認識和思考上存在著本質差別。

指導光緒倡行開明傳播觀念和政策的思想基礎依然是洋務思潮的核心理念——“中體西用”,這在他著名的標志百日維新正式啟動的《明定國是詔》中揭示的最為清楚:“以圣賢義理之學,植其根本,又須博采西學之切于時務者,實力講求”。[52]雖然此諭由翁同龢草擬,但也經過光緒本人審定,代表了他的觀念。光緒開明傳播觀的出發點是賢君圣王從諫如流的民本思想,其推行開明傳播政策目的是為了維護和鞏固他本人的皇權和清政府的統治,“用副朝廷明目達聰,勤求治理之至意”。[53]而維新派所追求的自由傳播政策,是以西方自由主義學說為理論基礎,將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自由權利視為天賦人權,如康有為所說,“人有自主之權……此為幾何公理所出之法,與人各分原質以為人,及各具一魂之實理全合,最有益于人道。”[54]他們將言論自由視為創造自由民主社會的前提條件和必要步驟,這正如傾向維新的孫寶瑄談到許士民上書之事,則說到“要在居上者之漸散其權而已。今之許士民上書言事,即散權之機,而議院之先聲也。”[55]

四、小結

質言之,光緒傳播觀念和政策中開明自由的一面,其實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當時維新思潮中維新派人士和部分開明官員所思索和呼吁的言論自由觀念的集中體現。但,出于鞏固自己皇權和維持清政府統治的根本立場,他與維新派的傳播觀念在理論基礎和發展遠景上又存在著本質差別。

戊戌政變后,光緒的開明傳播政策被慈禧全部廢除,但其在短暫的實施期間,在現實中積極推動和促進了國人第一辦報高潮的興起,在歷史上則為中國言論自由思想的發展增添了獨特的內涵。

[注釋]

[1]蘇繼祖,《清廷戊戌朝變記》,中國史學會編:《》(一),神州國光社1953年版,第336頁。為節省篇幅,以下凡引中國史學會編撰的《》叢書,只注引文篇名、書名、冊數和頁碼。

[2]方漢奇主編,《中國新聞事業通史》(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19頁。

[3]1898年7月26日《上諭》,《》(二),第44頁。

[4]1898年9月12日《上諭》,《中國出版史料(近代部分)》第二卷,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頁。

[5]1898年9月12日《上諭》,《中國出版史料(近代部分)》第二卷,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頁。此外,值得商榷的是,《中國新聞事業通史》(第1卷)中說:“1898年6月11日光緒帝頒布“明定國是”上諭,宣布變法維新,公布了……‘準許自由開設報館’等項命令”。并且一些著述也常常引述‘準許自由開設報館’這一說法。僅據筆者查閱光緒維新變法時期的上諭,未見到刊有‘準許自由開設報館’字樣的上諭,并且《中國新聞事業通史》(第1卷)中也沒有注明這一引語的出處。所以,僅就筆者所見,這一引語似不準確。

[6]1898年7月26日《上諭》,《》(二),第44頁。

[7]1898年8月9日《上諭》,《》(二),第51頁。

[8]1898年7月26日《上諭》,《》(二),第44頁。

[9]張之洞,《勸學篇•閱報第六》,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頁。

[10]關于張之洞和報業關系的相關詳細討論參見,裴曉軍《張之洞報刊管理與報刊思想的雙重性》,《國際新聞界》2008年第8期。

[11]1898年8月9日《上諭》,《》(二),第51頁。

[12]1898年8月2日《上諭》,《》(二),第49頁。

[13]梁啟超曾對此問題進行過批判,雖其針對的是商法,但報律依然。“僅一商法不足以獨立,則不可不頒定各種法律以相輔,……不可不定司法官之權限,……不可不定行法官之責任,推其極也,非制憲法,開議會,立責任政府,而商務終不可得興。”見:《新民說•論進步》,《梁啟超全集》第二冊,張品興主編,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688頁。

[14]1898年8月26日《上諭》,《》(二),第62頁。

[15]相關詳細討論可參見,項懷誠主編:《中國財政通史•清代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第237頁。

[16]1898年8月4日《梁啟超呈》,國家檔案局明清檔案館編:《檔案史料》,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456頁。

[17]1898年7月13日《上諭》,《》(二),第37頁。

[18]1897年6月18日《上諭》,《》(二),第5頁。

[19]1898年8月23日《上諭》,《》(二),第59頁。

[20]李磊,《外國新聞史教程》,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頁。

[21]蘇進添,《日本新聞自由與傳播事業》,致良出版社1990年版,第31頁。轉引自殷莉《清末民初新聞立法研究(1898—1926)》,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142頁。

[22]相關詳細討論可參見,茅海建《史事考》,三聯書店2005年版,第219頁。

[23]梁啟超,《光緒圣德記》,《梁啟超全集》,張品興主編,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頁。

[24]康有為,《請大誓臣工,開制度新政局折》,載孔祥吉編著:《康有為變法奏章輯考》,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頁。

[25]張鳴,《再說》,陜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7頁。

[26]1898年8月2日《上諭》,《》(二),第48頁。

[27]1898年9月1日《上諭》,《•梁啟超案》(二),第68頁。

[28]清代對中央各部長官,包括管部大學士、尚書和侍郎的通稱。

[29]梁啟超,《戊戌政變記》,《飲冰室合集》第6冊,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44頁。

[30]1898年9月2日《上諭》,《》(二),第71頁,另見1898年9月1日、13日《上諭》,《》(二),第68、91頁。

[31]蘇繼祖,《清廷戊戌朝變記》,《》(一),第342頁。

[32]《申報》1898年9月8日,《》(三),第357頁。

[33]《國聞報》1989年9月13日,《》(三),第412頁。

[34]相關詳細討論可參見,茅海建《史事考》,三聯書店2005年版,第219頁。

[35]康有為,《康南海自編年譜》,《》(四),第156頁。

[36]1989年9月9日《上諭》,《》(二),第81頁。

[37]梁啟超,《戊戌政變記》,《飲冰室合集》第6冊,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44頁。

[38]張鳴,《再說》,陜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8頁。

[39]轉引自彭明、程肅,《近代中國的思想歷程(1840—1949)》,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

[40]有關嘉道開放言路政策,以及洪亮吉上書事件的相關詳細討論參見關文發《試評嘉慶的“廣開言路”與“洪亮吉上書事件”》,《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1996年第1期;黃俊軍《論道光皇帝開放言路政策與內政改革》,《湖南社會科學》2000年第1期。

[41]1896年1月20日《上諭》,《》(二),第2頁。

[42]黃鴻壽,《清史紀事本末》,《》(四),第257頁。

[43]劉振嵐,《戊戌維新運動專題研究》,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頁。

[44]相關詳細討論參見:王日根,《光緒VS明治》,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頁;鐘叔河:《走向世界:近代中國知識分子考察西方的歷史》,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91頁。

[45]轉引自薛福成,《薛福日記》下冊,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683頁。

[46]梁啟超,《光緒圣德記》,《梁啟超全集》第一冊,張品興主編,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頁。

[47]光緒對這三本書評閱情況的相關詳細討論,《校邠廬抗議》見李侃《時期對〈校邠廬抗議〉的一次評論》,《文物》1978年第7期;《庸書》見趙樹貴《陳熾年譜簡編》,《陳熾集》,趙樹貴、曾麗雅編,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391頁;《盛世危言》見夏東元《鄭觀應》,廣東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1頁。

[48]相關詳細討論見,孫振斌《鄭觀應新聞思想述評》,《現代傳播》1987年第3期。

[49]張鳴,《再說》,陜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8頁。

[50]康有為,《請以爵賞獎勵新藝新法新書新器新學,設立特許專賣,以勵人才而開民智折》,孔祥吉編著:《康有為變法奏章輯考》,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年版,第271-274頁。

[51]1898年7月26日《上諭•梁啟超案》,《》(二),第44頁。

[52]1898年6月11日《上諭》,《》(二),第17頁。

[53]1898年7月26日《上諭》,《》(二),第44頁。張朋園先生也認為,“光緒可能想做大比得,未必甘心做明治皇帝。”參見,張朋園:《梁啟超與清季革命》,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版,第54頁。

[54]康有為,《實理公法全書》,《康有為全集》第一集,姜義華、吳根梁編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79頁。

[55]孫寶瑄,《忘山廬日記》(上),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3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