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融媒體建設的法治思考
時間:2022-05-28 1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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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法治思維的角度出發,對各級融媒體建設中常見的問題,特別是在新媒體領域如何合規合法地從事網絡平臺建設、網絡內容生產和網絡媒體經營提出風險警示、法律依據和解決方法,從而為主流媒體開拓新媒體陣地提供法治參考。
關鍵詞:融媒體;法治;互聯網技術;新媒體產品;網絡經濟
以互聯網平臺為載體的新媒體不僅改變了信息傳播方式,更對人們的交往方式、思維方式、行為模式產生了重大影響。融媒體是傳統媒體為應對媒體生態環境在互聯網時生的深刻變化而催生的媒體形態,是當下傳媒界關注的焦點,主要表現為傳統媒體從技術到內容上對網絡新媒體的運用和強化。由于法律規范的滯后,虛擬的網絡空間一度成為泄露國家機密、違規新聞、散布虛假信息、傳播暴力黃色內容、侵害公民權利等問題的多發領域。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隨著國家對互聯網行業的立法、執法與監督日益加強,依法行政、依法行事、依法經營成為互聯網時代各行各業必須承擔的職責和應盡的義務。傳統媒體在融媒體建設中要高舉凈化網絡空間的大旗,以法治精神做新媒體規范運營的典范。那么,在融媒體建設中該如何彰顯法治思維呢?
一、以先進技術筑起網絡安全防火墻
網絡雖然具有虛擬性,但利用網絡進行犯罪活動的人對人們造成的傷害卻是現實存在的,網絡安全問題日益突出,黑客攻擊網絡、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網絡詐騙多發、虛假信息泛濫等問題普遍存在。這些問題不僅擾亂了社會秩序,影響了網絡運行安全,也對國家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都對網絡平臺運營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融媒體建設過程中,除了要在思想認識層面高度重視法治,切實承擔起維護網絡安全的責任外,還要從技術層面出發,從硬件和軟件兩個方面著手,筑起網絡安全屏障。硬件主要用于對網絡非法訪問的控制。融媒體網絡平臺的網絡訪問控制主要針對違法網站和個人的入侵,對外的服務器(如:郵件服務器等)可能被外部黑客攻擊,造成信息泄密,內部用戶則可能因為濫用外部資源給服務器造成不良影響。融媒體網絡平臺的硬件不能一裝了之,必須經常性地修改、更新、訪問控制列表內的域名、IP地址,有針對性地對境內外非法網站、問題網站實施攔阻。軟件主要用于屏蔽有害違法信息。通過網絡技術對敏感詞進行屏蔽可有效防止非法信息的傳播。網絡技術對敏感詞的屏蔽主要體現在政治敏感詞、問題人物敏感詞、意識形態敏感詞、涉黃涉暴敏感詞幾個方面。融媒體建設過程中會強化媒體和受眾的互動性,受眾的實時參與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不確定性,違背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言論和圖片可能會通過媒體微信群、微博、論壇等平臺傳播開來,而采取人工檢索、刪除的方式攔截此類言論和圖片既不現實也不經濟,使用屏蔽軟件則無疑會起到良好的效果[1]。融媒體建設中要對硬件和軟件進行及時的升級換代,使其具備更強大的識別和攔阻能力。同時我們要認識到,無論硬件技術還是軟件技術,都只是基礎安全保障,最關鍵的還是要加強安全管理。從近幾年發生的泄密案件來看,其大多是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有的是圖方便將內網和外網連接到了一起,有的是將遠程登錄賬號密碼儲存在了服務器中,這些都是安全風險隱患。2017年某市發生的國家機密泄密案件,就是因為該市人事局一名干部的辦公電腦內網外網串在一起,以致其電腦內的40多份國家涉密測繪圖被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利用木馬程序竊取。
二、以正確導向扎緊內容生產的“籬笆”
互聯網技術和智能終端的充分運用使傳播渠道變得“廉價”,傳播主體更為大眾化,這也為違法侵權內容產品提供了方便之門。作為主流媒體機構,在融媒體建設過程中,一開始就要以法治思維確立融媒體產品、新媒體產品的生產規則,尊崇并維護憲法、民法典等各種法律法規的嚴肅性,以正確導向扎緊內容生產的“籬笆”。
(一)謹慎采用互聯網、局域網信息內容
大量采用自媒體和社交媒體的文字、音視頻、圖片等信息,可以豐富融媒體的節目形態,增強內容產品的現場感。但凡事都有兩面性,自媒體、社交媒體也是虛假新聞、謠言的集散地,其的產品很可能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內容,采用自媒體、社交媒體內容無疑會增加內容侵權的風險。要避免風險,就要采取近距離實地調查勘驗、遠距離多方比較甄別、隱患內容暫緩等方式處理信息。公共視頻監控系統是局域網的一種類型,是當前政府部門、單位企業安防的常用技術設施。網絡新媒體在編采節目內容時越來越多地采用公共視頻監控系統的視頻資料,如果處置不慎,極有可能侵犯30研究論文公民的肖像權、隱私權。視頻監控的目的是監控違法犯罪行為,有時也可用于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監控。媒體單位傳播這些視頻數據必須征得數據管理方的同意并且說明使用目的,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進行。2011年,某城市為制止不文明行為,通過網絡媒體公布了有亂扔垃圾、亂闖紅燈、亂停車輛等不文明行為的市民名單,并附上了城市監控系統拍到的視頻。這一措施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爭議的焦點在于媒體實名曝光不道德、不文明行為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公民權益。從法律的角度出發,我國目前法律體系中尚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對不道德、不文明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界定,而《刑法修正案(七)》中就“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卻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媒體未經當事人同意公布個人信息的行為實際上超越了法律界限,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
(二)將未成年人保護落到實處
無論傳統媒體還是網絡新媒體,對于刑事治安案件的報道都不可避免地涉及未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刑事訴訟法都作了明確規定,但暴露涉案未成年人相關隱私的新聞依然在各種網絡媒體平臺上屢見不鮮。例如,某小學校長帶女學生開房案、某地初中生弒母案、某地少女毀容案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新聞被一些不良媒體反復炒作,以標新立異、聳人聽聞的標題吸引眼球。許多媒體在進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報道時,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還停留在給未成年人臉部打馬賽克上,未成年人隱私曝光、過度報道、干擾司法等問題較為普遍。一些媒體打著還原事實真相的旗號,炒作熱點、吸引眼球,觸及了行業底線。新的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涉案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主要涉及不公開審理、不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等三個方面,無論在傳統媒體平臺還是新媒體平臺上,在進行未成年人犯罪報道時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一是自覺遵守公安、檢察、法院等機構在未成年人犯罪審理環節設置的“媒介報道阻斷制度”,不向政法部門索要未成年人案件的相關信息;二是不通過采訪未成年人親屬、未成年所在學校師生、未成年人居住地關聯人員獲取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隱私的信息;三是應將報道的重點放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反思教育上,這既能實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能達到良好的宣傳效果。針對互聯網平臺越來越嚴重的兒童身份信息泄漏問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19年8月了《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強化了網絡運營者、兒童監護人等主體的責任和義務,為規范網絡空間兒童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體現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重
我國現行法律對媒體“給不給嫌犯打馬賽克”沒有明確的要求,各類新聞媒體進行案件報道時在對犯罪嫌疑人的圖像處理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有的完全沒有任何技術處理,有的則在犯罪嫌疑人鼻子上打馬賽克,有的則將“馬賽克”三個字打在犯罪嫌疑人圖像上了事,有的視頻前段有遮蓋后段又沒有,真正全程規范地給犯罪嫌疑人臉部打馬賽克的報道較少。根據我國憲法和刑訴法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等同樣應受到保護。是否公開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應根據政法部門的辦案工作需要確定,比如在通緝在逃犯罪嫌疑人時,是可以在媒體公布具體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是一個法律概念,在法院沒有審理定罪前,存在他沒有罪而不予起訴的可能。從這個角度來說,媒體報道過程中更應充分體現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法治社會倡導用法律懲治罪犯的不法行為,而不是通過漠視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嚴來實現。
(四)內容生產傳播時刻強化版權意識
生產節目內容是傳統媒體在融媒體建設中的優勢所在,節目產品內容既是文化資源也是版權資產,新形勢下,融媒體發展必須將加強對版權資產的管理、運用和保護放在重要位置。然而現實狀況是,網絡上非法轉載作品的現象非常普遍,未經原創單位、著作人授權的“拿來主義”破壞了網絡生態環境,也嚴重傷害了內容生產者的積極性。傳統媒體面臨的著作權問題一方面是傳統媒體自身被侵權,另一方面則是自身有時也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相關統計數據表明,網絡版權糾紛案占知識產權案件的一半以上,雖然近年來網絡運營主體普遍提高了版權意識,但網絡平臺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仍然不容忽視。融媒體建設中需要注重:要有詳細的內容作品版權歸屬臺賬,無版權不刊載;對自身的原創作品要有規范版權的聲明;對轉載的時事新聞要盡到署名和標明出處的義務[2]。要特別注意微博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微博篇幅短小,最多不超過140個字,但微博原創內容同樣享有著作權,如果微博作者已注明“未經許可,不得轉載、轉發”,那么擅自進行轉載和轉發就是對作者著作權的侵犯;而如果信息是有害的甚至違法的,那么轉發、轉載者也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于2021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將新媒體創作的H5、Flash等作品納入了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一些無良媒體以“搬運”“洗稿”等方式侵權的行為在法律層面被禁止,體現個人獨創性的新聞作品也被歸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疇。
(五)在法律框架下行使言論自由
隨著網絡媒體技術的不斷革新,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在網絡平臺上發表文章、評論,一些自媒體人為博眼球惡意評論,擾亂了網絡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為數不少的公知、大V信息不是為了傳播正能量、匡扶正義,而是想著如何博取公眾的眼球,他們肆意煽風點火、渾水摸魚,成了散布網絡謠言或進行惡意炒作的幫兇。民法、行政法、刑法都對網絡誹謗這一犯罪行為有明確的界定,融媒體網絡平臺應高度重視對留言區、評論區的審核,及時處置違背現行法律法規、與主流價值觀相悖的有害信息,不給誹謗、誣告陷害等犯罪行為提供溫床。一些媒體為了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會在平臺版面上“文責自負”的聲明,這對于發表言論文章的作者無疑有警示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發生侵權糾紛,媒體被列為被告,“文責自負”的聲明并不能成為媒體免責的依據。
三、以誠信精神樹立網絡經濟的標桿
經營活動是傳統媒體在網絡新媒體領域拓展的重要方面。井噴式發展的網絡經濟,造就了眾多新興產業和資本神話,各級融媒體在運用互聯網平臺開展廣告營銷的過程中可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固定文字鏈廣告、分類廣告、視頻貼片廣告及富媒體廣告等形式依然是網絡新媒體開展經營活動的主要手段,以粉絲流量變現為目的,充分發揮網絡新媒體互動性的營銷直播活動更是方興未艾[3]。然而,網絡經濟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也不容忽視。一是虛假廣告,如刊播未取得完整批文的產品,夸大產品效果,使用廣告法明令禁止使用的詞匯等;二是數據造假,如制造虛假點擊率、播放量、瀏覽量,虛假評論量、點贊量、轉發量,虛假用戶量和粉絲數,虛假熱度值和排行榜等;三是網上直銷假冒偽劣商品,如利用網上銷售平臺以開網店的形式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借助網紅以直播帶貨的形式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融媒體建設中,傳統媒體在借助新媒體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時,必須解決好網絡經濟存在的問題。網絡經濟的重要表現在于對電子商務平臺的開發和運用。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一般指為消費者和商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法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不參與商家和消費者的交易活動,也不是買賣合同的相對人,而是通過為商家和消費者提供服務賺取利潤。從這一定義來看,融媒體在新媒體平臺上的營銷活動就是典型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活動。電子商務法第45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媒體經營的各類電子商務平臺,諸如網上商城、視頻網站、游戲網站等,都存在對虛擬財產的保護問題,虛擬貨幣、游戲裝備、用戶賬號等都有無形價值。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在實際案例中早已體現了法律對虛擬財產的保護。例如,2004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虛擬財產”失竊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玩家獲得游戲時間和裝備的游戲卡均要用貨幣購買,所以這些虛擬的“武器裝備”是有價值的無形財產,由于運營商沒對這些虛擬物品盡到保護義務,判令網絡游戲經營者恢復游戲玩家丟失的虛擬游戲裝備,并賠償原告因訴訟產生的經濟損失。隨著5G技術的運用,新媒體的經營活動由圖文廣告、視頻廣告等轉變為網紅直播帶貨的形式,這也帶來了新的問題,網絡主播對帶貨商品的夸大宣傳,不斷引發消費訴訟。法律界人士認為,“網紅帶貨行為存在比較明顯的導向性。如果網紅對消費者進行了虛假宣傳、夸大宣傳、推薦‘三無產品’等情況,都應該被視為一種欺詐誤導行為,這樣的網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接受行政處罰”。網絡主播直播帶貨過程中,在鏡頭前的每一句描述,買賣雙方通過網絡的每一次確認都是一份電子合同。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并明確規定了“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對于數據造假、流量造假等亂象,目前也有法可依。電子商務法第17條對電子商務領域中頻繁出現的刷銷量、刷好評的行為進行了規制。2020年3月1日起,《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
四、結語
互聯網時代,社會經濟發生著深刻變化,這為法律方面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動力,不斷加速了網絡領域立法的進程。從政府、企業到個人,整個社會都應承擔起妥善利用互聯網、營造清朗網絡空間的現實責任。其中,媒體單位特別是主流媒體應充分發揮其正本清源、激濁揚清的作用,在融媒體建設中,在新媒體拓展的具體實踐中,從平臺搭建、頻道運營、內容生產到隊伍建設、監督管理等各個方面都要充分體現法治思想,維護法律的尊嚴。正如所指出的那樣,“要從維護國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意識形態安全的高度,加強網絡內容建設,使全媒體傳播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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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雪峰.網絡媒體運營模式及發展趨勢探析[J].青年記者,2012(23):87-88.
作者:楊炯 單位:益陽市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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