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輿論監督定位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27 05:44:00

導語:新聞輿論監督定位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新聞輿論監督定位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新聞輿論;監督;媒體

[論文內容提要]新聞輿論監督是社會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聞輿論監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喚社會公正和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新聞媒體正確處理輿論監督的原則是:不缺位,也不越位;恪守媒體角色,公正介入監督事件,在一些特殊領域遵從特殊的監督規律,講究新聞輿論監督的時機和形式。

隨著大眾媒介的普及和社會民主素質的全面提高,大眾媒介已經成為聯系政府和民眾的重要紐帶和橋梁。與世界許多國家一樣,我國實行的是間接民主制度,人民不直接行使權力,而是由人民選舉出來的人民代表及其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權力。這樣,人民作為國家主人,一方面通過人民代表表達自己的參政議政意愿,另一方面通過大眾媒介監督國家事務和選舉的人民代表,行使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利。所以,自由地、充分地行使新聞輿論監督權,不僅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還是公民關心國家建設、參與國家建設的重要義務。

新聞輿論監督是社會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大眾媒介,發表自己的觀點、意見和建議、批評,對國家事物和社會生活中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的現象進行揭露和批評,對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缺點、錯誤乃至瀆職、貪污受賄、官僚主義作風等進行抨擊和譴責,達到監視和矯正社會秩序的目的。我國的新聞媒體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在廣大受眾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代表民意的新聞輿論監督往往能夠產生巨大的社會效果,促使問題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決。從20世紀80年代的“渤海二號”事件,到最近幾年的“南丹礦難”、“孫志剛事件”和“劉涌案”,新聞輿論監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喚社會公正和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見,正常的新聞輿論監督是民主社會不可缺少的社會構成因素,其作用發揮得越充分,越有利于和諧社會建設。

但是,新聞輿論監督在民主社會里又不能越位,特別是不能包打天下,去代替行政監督、黨內監督和法制監督,那樣的話,非但不能充分發揚民主,反而會破壞社會監督體系,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新聞媒體正確處理輿論監督的原則是:不缺位,也不越位。

一、放棄監督,放棄批評,就是放棄新聞媒體的職責,放棄了廣大受眾的重托。媒體工作者似乎可以決定報道什么事件,不報道什么事件,可以批評某些不良社會現象,也可以對這些現象置若罔聞,但是,媒體的監督最終決定于受眾的意志、觀點、態度。媒體如果不關心民眾疾苦,不直面社會矛盾和問題,它必將被受眾拋棄。我們可以這樣認為,是受眾授權新聞工作者監督社會問題,提出批評,提出建議,促進社會和諧發展。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報》登載《一大學畢業生因無暫住證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的報道,首次披露孫志剛事件真相,隨后,《中國青年報》、《北京青年報》、《工人日報》、《人民日報》、新華社等主流媒體以及新浪網、新華網等著名網站先后介入孫志剛事件,并最終導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這個新聞輿論監督事件,從表面上看是媒體的新聞報道和評論形成了強大的社會輿論,最終促使有關部門查清事件真相,把不法之徒繩之以法,其實,推動媒體開展新聞輿論監督的真正動因是廣大民眾不滿意沿用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要求社會平等對待城市困難群體的訴求。所以,當孫志剛事件出現后,媒體如果依然保持沉默,不能及時傾訴廣大老百姓的心聲,那么,就意味著媒體對廣大受眾意愿的漠視,也違背了媒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自然不會得到受眾的認可。

德國傳播學家諾依曼認為,輿論是雙重意義上的“我們的皮膚”:個人通過輿論感知社會“意見氣候”的變化,從而調整自己的行為以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同時,輿論又像“容器”的皮膚一樣,防止社會意見過分分裂而導致社會解體,所以,它具有整合和調節社會的作用。社會監督是一個完整的、有機的系統,行政監督、黨內監督和法制監督都是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監督方式,在成熟的民主社會中,新聞輿論監督與行政監督、黨內監督、法制監督之間是相輔相成、相互補充的關系,它們各有自己的監督方式和意見渠道。一般來說,行政監督、黨內監督和法制監督屬于社會硬性監督,一旦發現問題,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制止和徹底糾正,但是,行政監督、黨內監督和法制監督又各有分工,各自側重在自己權限范圍內開展監督。分工是現代社會的顯著特征之一,它意味著社會各個部門按照某種協議,相互協作,共同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但分工也意味著局限性,對社會監督來說,分工越細越容易在各種監督權限的結合部出現監督盲區。從我國情況來看,行政監督、黨內監督和法制監督分別適用和側重一定的范圍,任何一種監督都不能對社會每個角落實施監督,比如,黨內監督的對象只能是黨員,對非黨員就不發揮作用。

新聞輿論監督屬于軟監督,可以有效地彌補社會硬性監督的不足,因為它扎根于廣大受眾的信息互動之中,輿論觸角伸向了社會的各個角落,能夠對社會各種矛盾和問題進行預先式、全程式監督,把行政監督、黨內監督和法制監督可能存在的監督盲區暴露在陽光下,發揮社會硬性監督難以發揮的監督作用。所以,決不能因為健全和加強了行政監督、黨內監督和法制監督,就漠視和排斥新聞輿論監督。社會硬性監督和軟監督的發生機制和社會作用具有明顯區別:一是新聞輿論監督比社會硬性監督更容易發現問題。許多重大社會問題都是被媒體首先披露,然后才引起相關責任部門的注意和重視的,并形成了中國特有的問題解決流程:媒體披露—社會輿論—政府部門注意和重視—解決問題。問題之所以首先被媒體發現和披露,并不代表政府的失職和不作為,而是大眾傳播的性質和特點使然。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聯系千家萬戶,千萬受眾又聯系社會各個領域和角落;大眾傳播的互動機制,又使廣大受眾的意見能夠及時反饋到媒體,這樣,新聞輿論監督比社會硬性監督更容易發現問題,特別是發現那些尚處于萌芽狀態的問題,因為,新聞輿論監督是真正意義上的多數人監督。二是新聞輿論監督和社會硬性監督的作用機制不同。新聞輿論監督通過全程監督防患于未然,發現問題越早,監督越充分,問題和矛盾越容易化解,給社會造成的損失也越小;社會硬性監督主要采用紀律處分和法律處分進行事后矯正和糾偏,達到懲一戒百的目的,它更強調維護法律法紀的尊嚴。最近幾年,出現了幾起引起爭議的新聞輿論監督事件,如2000年湖南經濟電視臺拍攝嘉禾縣高考舞弊事件,2001年中央電視臺報道南京冠生園使用陳年霉變的冷藏餡做月餅等,節目播出后在社會和業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和爭議,質疑之聲不絕于耳。我覺得大家之所以質疑這兩個新聞輿論監督事件,根本原因不是記者和媒體是否擁有隱性采訪權問題,更不是這些事件該不該曝光的問題,而是新聞輿論監督是否應該如同社會硬性監督那樣,實施事后監督。具體地說,嘉禾縣僅僅有高考舞弊苗頭,暫時還沒有出現舞弊事實時,南京冠生園僅僅把用剩的變質的月餅餡仍進行冷藏,暫時還沒有用它做月餅時,如果媒體通過調查后及時曝光,新聞的社會轟動效應也許不像后來已成事實那么大,但是,媒體的曝光及時地防止事件性質發生變化,糾正了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肯定會得到全社會的贊同,因為這樣的監督是防患于未然,較好地履行了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職責。

強調新聞輿論監督不缺位,還要講究監督的方式方法。新聞報道強調預見性和前瞻性,新聞輿論監督也同樣強調對所監督事件發展及其結局的預見和前瞻,但是,新聞輿論監督的預見性和前瞻性要根據所監督事件的性質、發展程度采用不同的表達方式。一般來說,對那些觸犯法律、危及社會安全的事件,新聞媒體主要通過對客觀事實的充分報道,讓受眾自己做出合乎事件發展規律的判斷,期待社會和政府按照法律法規為事件定性;對那些屬于法律法規“盲區”問題或者社會和政府已經按照法律法規做出處理的事件,新聞輿論監督可以更為直接、明晰地表達自己的態度和意見。無論是哪種情形,新聞輿論監督切忌利用手里的話語權,主觀地、武斷地為事件定性,以免混淆黑白,擾亂視聽。新聞輿論監督的預見性和前瞻性是基于對事實的把握,以及對事件可能的發展結局的判斷而采用的相應的傳播手段,在成功的新聞輿論監督事件中,媒體主要發揮大眾傳播的功能與特點,采用設置議程方式引導社會輿論,促使或推動社會、政府關注問題和解決問題。比如,劉涌二審被改判死緩后,一些網絡和報紙發貼、發文,質疑遼寧省高院的判決。網絡媒體和傳統媒體的介入,可以認為是媒體為受眾設置了議題,把大家的目光和注意力吸引到了“劉涌二審被改判死緩”這一事件上。在新聞輿論監督中,媒體雖然表達了鮮明的觀點,但它們的觀點只有在得到受眾認可的情況下,才能變成全社會的態度和意見。從這個角度說,媒體把受眾的眼光和注意力吸引到議題上面來,新聞媒體就完成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二、新聞輿論監督必須就事論事。要防止越位監督。在現實生活中,新聞輿論監督的對象是復雜多樣的,決不能采用統一的尺度、模式和方法監督所有的事件,比如,災難事件中既有人玩忽職守,也有人恪盡職守;一個淪為人民罪人的人,有令人唾棄的方面,也有人格權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的方面。所以,在新聞輿論監督中,一定要圍繞欲監督事件的基本事實展開輿論引導與交鋒,切勿擴大監督范圍,旁及當事人的其他權利。從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現狀看,傳統媒體出現越位監督現象比較少,網絡媒體因為沒有傳統意義的“把關人”,比較容易出現越位監督現象,經常從對當事人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的監督延伸到個人私生活領域,把很嚴肅的新聞輿論監督變成了八卦新聞展覽。比如,2003年哈爾濱發生寶馬車撞人案后,網民發出的貼子中有些情緒化色彩非常濃厚,硬把當事人說成是黑龍江省某領導人的親屬,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傳播效果。正如《新民晚報》所評述的那樣:“千百年來,中國人從來都按捺不住內心的疑問——王子犯法,能否與庶民同罪?尤其在少數富豪為富不仁、權錢交易而形成民怨、少數干部子女和親威給中國百姓心里投下陰影的時候;大量討伐聲就順著‘寶馬車撞人案’這一決口噴薄而出,而夾雜其中的,還有種種難以描摹的不平衡心理。流傳甚廣的網上謠言已傷害到案件中許多無辜的人,已給司法獨立造成了巨大壓力,它的沖動和盲目使它背離了理性的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在這個事件中,新聞輿論監督在討伐富豪和對“王子犯法,能否與庶民同罪”的質疑情緒推動下,變成了對當事者的審判和對社會公共權力的審判,遠遠超越了新聞輿論作為社會軟監督的職責和監督范圍。事實證明,這樣的監督不但不利于公正地解決問題,反而擾亂了正常的社會輿論生態,給徹底弄清事件真相和解決問題設置了障礙。

新聞輿論監督的威力不是來自新聞報道本身,它來自新聞輿論背后的民眾聲音和力量。所以,新聞媒體必須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對人民負責;必須恪守媒體角色。公正介入監督事件。2002年8月18日,延安寶塔區萬花村某診所主人張某夫婦在家里播放黃碟,被警方帶回派出所接受處理。8月20日開始,《華商報》連續報道事件的進展情況,引起了公眾、新聞界和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該報后來在回顧報道過程時說:“在張某被捕后,為了避免給檢察院辦案造成不必要的干擾,我們暫停報道。直到11月4日,傳來寶塔區人民檢察院做出不批捕的決定的消息,我們才將結果報道出來。”《華商報》在監督“黃碟”事件中,既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又比較好地處理了與法律監督的關系。“黃碟”事件剛剛發生時,法律監督還沒有介入這個事件,《華商報》通過系列報道,引起公眾、新聞界和法律界的關注,推動司法介入;當司法介入“黃碟”事件后,新聞輿論監督的重點轉入了對司法是否公正的監督,而不是對事件進行越位審判。這說明,媒體只有恪守媒體角色,謹守自己行使新聞輿論監督權與尊重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裁量權的界限,才能真正發揮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

防止越位監督,還要在一些特殊領域遵從特殊的監督規律,講究新聞輿論監督的時機和形式,不是對所有應該監督的事件都在新聞媒體上大張旗鼓地予以曝光。在我國現行體制下,新聞媒體尤其要處理好對涉及到國防、外交和司法等特殊領域的新聞輿論監督問題。

(一)媒體對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安全領域的問題主要以內參等形式開展輿論監督,不宜采用公開的新聞輿論監督。國家安全直接關系到國家穩定和社會穩定,是關乎國家長治久安和國計民生的頭等大事,世界各國都根據本國情況立法保護國家秘密,所以,有些涉及到國防、外交和經濟建設機密的信息是不能公開的,嚴守這些信息的秘密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此以來,新聞輿論監督追求信息公開性與保守國家秘密,豈不是形成尖銳的對立和沖突嗎?誠然,新聞輿論監督追求信息公開,最大限度地滿足受眾的知曉欲望,把全社會的注意力吸引到輿論上來,但是,媒體開展新聞輿論監督是為了解決問題和矛盾,讓社會更加健康地發展,國家更加繁榮強盛。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聞輿論監督是手段,不是目的。通過內參等形式開展對涉及國家秘密問題的新聞輿論監督,同樣能夠起到溝通民意與政府的聯系,反映人民意見、態度的目的。如果對涉及國家安全、秘密的事件公開曝光,危害國家的安全和聲望,非但不是正常的新聞輿論監督,反而會危及社會的安定團結,是要受到法律嚴懲的。

(二)對司法的新聞輿論監督要把握“度”。在我國現階段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還存在的情況下,保持新聞媒體對司法的輿論監督,確保司法公正,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我國沒有實行陪審團制度,由法官直接判決,而法官都經過嚴格的專業訓練和選拔,又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的磨礪,排除外界輿論干擾獨立審判,理應成為他們專業素養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新聞媒體也應該盡量不干擾司法獨立,防止越位審判:一是把握評論案件的時機。一般來說,對立案前和結案后的案件,新聞媒體可以報道和評論,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則不宜作定性、量刑的評論,以免用新聞輿論干擾審判工作。二是對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評論時,評論應該集中于審判程序是否違法和司法人員辦案作風上,確保審判工作在法制軌道中進行。三是在刑事案件判決前,不作定性、定罪報道。從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看,行政機關對司法干預的影響更大、直接,更容易造成審判不公。因此,加強新聞媒體對司法的監督,特別是監督案件辦理機關是否依法辦案,是否依法審判,是非常必要的。

當前,我國城鄉二元結構、東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以及法制不健全等所導致的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嚴重地干擾和影響了和諧社會建設和現代化建設,新聞媒體只有恪守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媒體角色,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功能,才能贏得民眾的歡迎,成為積極的、不可替代的社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