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群體性事件報道研究思考論文

時間:2022-12-03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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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群體性事件報道研究思考論文

關鍵詞:群體性事件新聞報道回顧反思

[摘要]:群體性事件報道是我國新聞界近年來展開的一個新興報道領域。本文主要對2008年以來的群體性事件報道作了回顧與反思,分析了群體性事件報道存在的局限及其原因,提出了改進與完善群體性事件報道的努力方向。

2009年8月28日,中共云南省委宣傳部針對陸良縣警民沖突事件發出緊急通知,要求新聞媒體在報道類似事件時禁用“刁民”“惡勢力”等稱謂,不得隨意給群眾貼“不明真相”“別有用心”“一小撮”等標簽,引起社會輿論的極大關注,好評如潮。此前,針對吉林通鋼集團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發生的一起群體性事件,新華社7月28日發表文章《群體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指出當群體性事件發生時,輕易地稱成百上千的群眾為“不明真相”,是傳統思維模式在作祟。新華社的文章與云南省委宣傳部的通知表明: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對于群體性事件處理過程中的信息與新聞報道,已經有了不同于既往的新思路、新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對我國近年來的群體性事件報道作一番回顧與審視,檢討其中得失,為今后的群體性事件報道提供借鑒,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一、群體性事件與群體性事件報道

關于“群體性事件”,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稱謂。據鄭衛菊《淺析群體性事件的命名》一文的考察,20世紀50年代~70年代末稱為“群眾鬧事”、“聚眾鬧事”;80年代初~80年代中后期稱為“治安事件”、“群眾性治安事件”;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稱為“突發事件”、“治安突發事件”、“治安緊急事件”、“突發性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期~90年代末期稱“緊急治安事件”;90年代末至21世紀初稱“群體性治安事件”。[1]這個考察,大體反映了官方對群體性事件稱謂的變化。因此,“與群體性事件相關的概念,也是群體事件、群體非法事件、突發事件、治安事件、群體性治安事件、治安緊急事件、群眾治安事件諸說并用。”[2]

2004年11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意見》明確使用了“群體性事件”概念,并將群體性事件定性為人民內部矛盾,即“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群眾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通過非法聚集、圍堵等方式,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表達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醞釀、形成過程中的串聯、聚集等活動”。[3]從此,對群體性事件的研究日益普遍,學者們提出了各自對群體性事件的看法,豐富了對群體性事件的認識。譬如,邱澤奇認為,群體性事件是“為達成某種目的而聚集有一定數量的人群所構成的社會性事件,包括了針對政府或政府機構的、有明確訴求的集會、游行、示威、罷工、罷課、請愿、上訪、占領交通路線或公共場所等”[4]。于建嶸認為,“群體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數參加的、通過沒有法定依據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產生一定影響的事件。這一定義,大體上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其一,事件參與人數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其二,這些事件所進行的行為在程序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的甚至是法律和法規明文禁止的。其三,這些聚集起來的人群,并不一定有共同的目的,但有基本的行為取向。其四,這些事件對社會生產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社會管治秩序產生了一定的影響。”[5]

弄清了群體性事件的概念,所謂“群體性事件報道”即可迎刃而解,就是指對群體性事件的報道。據2005年的《社會藍皮書》披露,從1993年到2003年間,中國群體性事件數量已由1萬起增加到6萬起,參與人數也由約73萬增加到約307萬。但是,由于群體性事件是一個高度敏感的政治問題,新聞媒體長期以來是不能隨意報道的。查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李敬發表在《中國改革•農村版》2003年第2期上的《移民上訪路——河北省桃林口水庫移民群體性事件報道》,率先使用了“群體性事件報道”的概念。不過,《文明與宣傳》同年第11期發表了《不得隨意報道農村暴力和群體性事件》的短文。可見,群體性事件報道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內都是新聞界的禁區。

歷史地看,2008年的貴州甕安事件是我國群體性事件報道的分水嶺。在此之前,我們通常把對群體性事件的報道視為負面信息,嚴加掌控。不管什么地方發生群體性事件,往往都將有關信息屏蔽起來。因此,我國媒體在2008年之前對群體性事件的報道十分有限。貴州甕安事件發生以后,媒體對群體性事件的報道趨向公開化、透明化,群體性事件報道開始大量進入公眾的視野,標志著“群體性事件報道的政策轉向”[6]。范以錦2009年7月在暨南大學傳媒領袖講習班上表示,“甕安事件是敏感群體事件也要迅速公開報道的標志事件,它使‘不準報道群體事件,或者報道要經過批準’的禁令不再執行。”的確,貴州甕安事件之后,媒體對群體性事件進行了大量的報道:貴州甕安事件、重慶出租車罷運事件、云南孟連事件、甘肅隴南事件、海南東方事件、吉林通剛事件,等等,都得到了相當真實而客觀的報道,體現出歷史性的進步。

二、當前群體性事件報道存在的缺陷

當然,群體性事件報道的歷史性進步并非一帆風順。2009年夏,因為一個廚師的非正常死亡,湖北省石首市在6月17日至20日發生了一場群體事件。面對這起涉及上萬群眾的群體性事件,當地官方的解釋未能成功說服死者家屬和公眾。在長達約80個小時內,政府的新聞始終語焉不詳。于是,廣大網友借助非正式媒體信息、探尋真相。官方對此次事件的不當處置,被媒體認為是相較于甕安事件、孟連事件的一次倒退。事實上,不僅石首事件相當典型地體現了群體性事件報道仍然存在的問題,包括貴州甕安事件、云南孟連事件、甘肅隴南事件、海南東方事件、吉林通剛事件在內的諸多群體性事件,往往都經歷了不同階段的變化,那就是:前期應對不當,信息與新聞報道存在諸多問題;后期處置有方,或主動告訴公眾事實真相,或在新聞輿論的壓力下妥善平息事態。因此,從總體上看,當前我國群體性事件報道還存在著種種不足,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個明顯的缺陷:

1.權威機構的新聞稿信息量不足。群體性事件爆發后,網絡等新媒體會最先流傳出各種版本的消息,人們自然十分期待權威機構及時翔實可靠的信息。然而,群體性事件發生地的政府所的新聞稿,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不僅沒有告知公眾真相,反而官腔十足。隴南事件發生后,落款為“隴南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的情況說明函寫道:武都城區部分群眾上訪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煽動利用,信訪干部公安干警出面勸導遭一些不法分子毆打致傷,導致60多名干部群眾和公安干警受傷。與此同時,甘肅省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該事件是一次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并表示將組織工作組深入街道、鄉鎮開展工作,通過宣傳讓群眾了解事件真相,教育群眾,切實維護社會大局穩定。[7]像這樣并不面對群體性事件的原因,又未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空洞信息,在地方政府應對群體性事件的信息中,具有相當的代表性。

2.群體性事件報道的意識形態化傾向明顯。由于群體性事件往往被地方政府認定為少數別有用心者煽動、利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眾所致,媒體又往往追隨或不得不跟隨地方政府的信息,必然導致新聞報道往往帶有一種明顯的“偏見”,視群眾為“敵對一方”,將群體性事件政治化或意識形態化。譬如,甕安事件發生第二天,新華社通稿《貴州省甕安縣發生一起打砸燒事件》寫道:“一些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沖擊縣公安局、縣政府和縣委大樓。隨后,少數不法分子趁機打砸辦公室,并點火焚燒多間辦公室和一些車輛。”事實上,每當群體性事件發生,諸如“一小撮”“別有用心”、“煽動”“不明真相”“不法分子”“惡性勢力團伙成員”“刁民”等話語,往往充斥于群體性事件報道。其實,這種報道實乃因襲50年代~70年代末所謂“群眾鬧事”、“聚眾鬧事”的思維模式,在階級斗爭的思維慣性中去看待群體性事件。顯然,這種高度意識形態化的報道已經不合時宜,只會引起人們的反感和不滿。云南省委宣傳部的通知,正是對群體性事件報道中這種弊端的深刻反省。

3.媒體調查不深入,不能及時呈現事實真相。面對群體性事件,一些媒體記者往往依賴官方的“通稿”,不作深入的調查采訪,失卻了及時呈現事實真相的機會。通常情況下,群體性事件現場混亂,情況復雜,要探尋事件真相,記者不僅要深入現場獲取第一手資料,了解事情的細節,還應深入調研,在采訪不同對象的過程中不斷求證。但是,有些記者在沒有深入采訪的情況下,就相信當地有關部門的片面之辭,作出不符合實際的報道。這種不尊重事實真相的做法,不僅不能引導輿論,穩定社會,反而會激化矛盾,阻礙問題的解決。大公網網友評論稱:“‘不明真相’的群眾似乎越來越多,越來越容易被煽動,而沒有一家電視臺和其他媒體對真相有深入的報道。”[8]這充分體現了人們對媒體采訪不深入的不滿,也反映了人們希望媒體在關鍵時刻能夠提供可靠新聞報道的迫切愿望。

三、產生群體性事件報道缺陷的原因

分析群體性報道存在的缺陷,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改進與完善群體性事件報道。應當看到,群體性事件報道之所以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地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某些地方政治權力對群體性事件報道進行強有力的操控。時至今日,一些地方官員仍然錯誤地認為,群體性事件報道是負面信息,是“家丑”、“污點”,在由來已久的“階級斗爭”慣性思維模式下,這些官員在處理群體性事件的過程中通常會壓制或隱瞞信息的傳播,禁止媒體報道,嚴防走漏消息。當然,也有一些地方官員認識到群體性事件深層次的根源,是當地政府的施政出了問題,但由于擔心事情“曝光”后會影響自己的仕途與前程,就故意回避事實真相,把群體性事件的產生歸因于“少數惡性勢力”,以此推卸責任。正如有評論指出的那樣,“在地方政府的信息中,無一例外地成為少數別有用心者煽動利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眾所致。‘少數人’、‘別有用心’、‘不明真相’、‘煽動利用’,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關鍵詞。”[9]這樣的信息來源,必然導致群體性事件報道產生偏差。

其次,是舊的傳媒管理體制制約著群體性事件報道的立場。我國的媒體是黨和政府的“喉舌”,也是人民群眾的“喉舌”。但是,長期以來,一些黨政機關片面強調媒體要“聽招呼”,服從“管理”,忽視傳媒的公共服務性,致使一些媒體在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功能單一,成為黨和政府的“傳聲筒”[10],忘記了媒體作為“群眾喉舌”的歷史使命。從近年群體性事件處理的成功經驗來看,正是媒體實事求是地報道群體性事件,才卓有成效地推進了群體性事件的成功解決。廈門PX事件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2007年6月1-2日,廈門市民通過和平、理性的“散步”方式,強烈地表達了“反對PX,保衛廈門”的民意。對此,國內不少媒體給予了充分關注和及時報道,促使廈門PX項目最終在各方社會力量的推動下遷出廈門。因此,在新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特別是在面對群體性事件的時候,新聞媒體如何真正成為黨和人民的喉舌,是不能不深入思考的重大問題。

再次,是一些媒體自我禁錮,為了政治安全,忽略新聞報道告知公眾真相的本質。面對群體性事件,“‘你讓我說我才說’、‘你叫我說什么我就說什么’成為一些媒體領導追求‘政治安全’的兩條‘真經’。”[11]尤其是一些地方性黨報,唯“當地政府”之命是從,沒有命令就不敢有所動作,不敢群體性事件的真實信息。在巨大的行政阻力面前,一些記者知難而退,乖乖地退出報道,一些習慣于“聽招呼”的媒體甚至形成了慣性思維,遇到群體性事件,稿件中的“套話”“官話”一大堆。其結果,必然是主動放棄輿論引導的責任。當網絡等新媒體上的傳言滿天飛舞之時,由于傳統媒體沒有做出深入而詳盡的報道,自然也就無法用真相來擊退謠傳。美國《僑報》2008年8月30日發表評論指出,“說得不客氣一點,就是一些地方的所謂正統媒體在有關民生事件方面,已完全喪失了本應具有的客觀公正、追本尋源、揭示真相的新聞價值觀和媒體精神,早已成了不食人間煙火的‘怪物’。”[12]

四、做好群體性事件報道的努力方向

2007年6月,《瞭望》周刊撰文指出:隨著我國改革由“普遍受益期”過渡為“利益調整期”,群體利益沖突漸成“社會常態”[13]。面對這樣一種社會現實,必須充分認識到,群體性事件其實是一個重要的社會機制。美國社會學家劉易斯•科塞指出,“通過它,社會能在面對新環境時進行調整。一個靈活的社會通過沖突行為而受益,因為這種沖突行為通過規范的改進和創造,保證它們在變化了的條件下延續。”[14]因此,做好群體性事件報道,充分發揮媒體在處理群體性事件過程中的作用,應當是新聞媒體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與歷史使命。公務員之家

第一,新聞媒體及時公開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這是黨的十七大報告所做出的莊嚴承諾。200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為此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群體性事件報道的及時公開、信息透明,理應成為新聞常態。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地促進群體性事件的妥善解決。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反思甕安事件時說得好,對于群體性事件,要“堅持信息透明,要在第一時間借助媒體力量披露事件真相和細節,這樣做大有益處。”[15]2008年“11月3日早晨,重慶市民意外地發現,出租車消失得無影無蹤。兩天后,當他們一覺醒來時,卻發現出租車又滿街跑了。”重慶市委、市政府在短時間內成功化解了量大面廣的出租車停運風波,從根本上說,即獲益于“公開透明、以人為本”的行政新思維。[16]可以這樣說,新聞媒體及時公開地報道群體性事件以及政府的應對舉措,提供事實真相,增加社會的透明度,減少信息不對稱,有效引導社會輿論,是媒體幫助政府化解社會危機的有效途徑。

第二,新聞媒體應成各種利益表達與聚合的公共平臺。公安部長曾表示,群體性事件基本上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具有非對抗性,基本上屬于經濟利益訴求問題,沒有明顯的政治目的。[17]既然如此,在報道群體性事件的過程中,媒體不僅要傳遞黨和政府的聲音,成為黨和政府的喉舌,而且也要反映群體的意愿,成為群眾的喉舌,“成為社會系統中各種利益表達與聚合的公共平臺”[18]。2008年6月20日,總書記在視察人民日報社時指出,媒體在新的社會歷史條件下要“更好地發揮宣傳黨的主張、弘揚社會正氣、通達社情民意、引導社會熱點、疏導公眾情緒、搞好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把體現黨的主張和反映人民心聲統一起來,把堅持正確導向和通達社情民意統一起來”[19]。而“堅持正確導向和通達社情民意”的有機統一,必然要求媒體成為各種利益表達與聚合的公共平臺,讓社會各方都能夠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為此,“在群體性事件報道中,應該堅持的一個基本的原則是要做到‘均衡性’,力求兼顧各利益主體的利益。”具體地說,群體性事件報道的“均衡性”原則,“就是要從國家利益、長遠利益、全局利益出發,既如實反映群眾的訴求,同時又要充分聽取地方政府的意見和采取的措施,力求客觀、公正、準確、全面地反映群體性事件。”[20]

第三,追蹤群體性事件的進展,促進問題的圓滿解決。群體性事件“是對現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社會矛盾沖突的綜合反映”[21],對整個社會運行來說,必然會產生這樣那樣的影響。因此,對群體性事件的報道切忌虎頭蛇尾,應當追蹤群體性事件的進展,促進問題的圓滿解決。從發展過程來說,群體性事件往往包括醞釀、爆發與沖突、問題解決等發展過程。在群體性事件發展的不同階段,媒體的報道應各有側重。譬如對醞釀中的群體性事件,應當及時做好預警報道,發揮媒體的瞭望作用;對已經爆發的群體性事件,不僅要及時公開地報道有關事態,更要及時公開地報道黨政部門應對事件的各種舉措,促成事態向良好的方向轉化;在群體性事件平息之后,如有必要,還應當進行深入的反思,以便吸取經驗教訓,為和諧社會建設發揮更大的作用。

[注釋]

[1]鄭衛菊:《淺析群體性事件的命名》,《廣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

[2]萬川:《群體性事件研究的回顧與前瞻》,《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3]魏新文、高峰:《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困境與出路》,《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7年第1期

[4]邱澤奇:《群體性事件與法治發展的社會基礎》,《云南大學學報》2004年第5期

[5]于建嶸:《當前我國群體性事件的主要類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

[6]安同:《群體性事件報道政策轉向》,中國財經網2009年01月16日,

[7]楊耕身:《隴南事件信息需拋棄舊的話語體系》,

[8]《網文:一個貴州人分析甕安事件》的網友評論

[9]楊耕身:《隴南事件信息需拋棄舊的話語體系》,

[10]吳廷俊、夏長勇:《論公共危機傳播中的主流媒介角色——以貴州“6•28甕安事件”為例》,《現代傳播》2009年第2期公務員之家

[11]吳廷俊、夏長勇:《論公共危機傳播中的主流媒介角色——以貴州“6•28甕安事件”為例》,《現代傳播》2009年第2期

[12]《群體性事件:究竟是誰不明真相?》,

[13]吳麟:《大眾傳媒在我國轉型期群體性事件中的作為——基于“審議民主”的視角》,《新聞記者》2009第5期

[14]閆紀建:《社會學視閾下的群體性事件分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09年第3期

[15]張志:《石宗源:反思甕安事件》,《小康》2009年第4期

[16]劉亢、王金濤、朱薇:《用“新思維”應對公共事件--重慶出租車停運事件回顧》,

[17]趙路平、張志昂:《論媒體在處理群體性事件中的作用》,《江淮論壇》2006年第5期

[18]吳麟:《大眾傳媒在我國轉型期群體性事件中的作為——基于“審議民主”的視角》,《新聞記者》2009第5期

[19]:《在人民日報社考察工作時的講話》,《人民日報》2008年6月21日

[20]梅永存、沈汝發:《群體性事件報道的原則與均衡體現》,

[21]陳晉勝:《群體性事件社會成因分析》,《山西大學學報(哲社版)》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