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墜后自勒法醫學案例探討
時間:2022-03-10 10: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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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1.1簡要案情
某日07:00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稱,在某鬧市地段一橋下發現一具未知名男性尸體,死因不明。經查,死者系流浪人員黃某,65歲。
1.2現場勘驗
尸體位于長江支流一河邊的水泥護堤上,頭西腳東呈俯臥位。尸體上方為一水泥空壩(圖1A),空壩邊緣由間隔水泥樁連接鐵鏈作為防護物,鐵鏈距空壩地面高度為40cm,鐵鏈距尸體所在的護堤地面為1.9m。尸體胸腹部下方有由兩根鞋帶系成的閉合繩套(圖1B),長60cm,寬0.5cm;尸體右肘部下方有一棕色運動鞋(無鞋帶,圖1C),尸體北側122cm處有另一棕色運動鞋(無鞋帶)。尸體西側420cm處見少量由北向南分布的血跡,血跡附近地面青苔可見拖擦痕跡。
1.3尸體檢驗
尸表檢查:尸長165cm,發長4cm;發育正常,體態中等;尸僵存在于身體諸關節;尸斑呈暗紅色,位于面部及胸腹部未受壓處,尸體解剖時轉移至腰背部未受壓處。雙眼下瞼結膜可見出血點,口唇黏膜未見損傷,左顴部見多處片狀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已結痂,方向由下向上;頸部甲狀軟骨水平可見兩條橫行條狀暗紅色勒痕(圖2A),寬度、紋路與鞋帶吻合;胸腹部左側可見皮膚暗紅色變伴出血點;右肘部見一皮膚青紫區,其上有一破口,可見膿液流出;右膝部可見擦傷;右足第4、5趾掌側根部可見裂創,足底可見流柱狀血痂,流向與尸體姿態符合。余無明顯異常。尸體解剖:頂部左側頭皮可見一青紫區,左側顳肌淺層出血,左側顳頂部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腦實質無破損、出血,腦回增寬,腦溝變淺。頸部皮下甲狀軟骨水平可見4.0cm×2.5cm淡紅色出血區,甲狀軟骨周圍肌肉可見2.5cm×2.0cm暗紅色出血區(圖2B),頸部深層肌肉未見出血(圖2C),甲狀軟骨、舌骨未見骨折。雙側肺膜與胸壁粘連嚴重,左側第5肋骨中段、第3~9肋骨腋段、第5~12肋骨背段以及右側第6、7肋骨中段可見骨折,上述骨折斷端及周圍肋間肌出血明顯(圖2D)。心包完整,心腔內可見雞脂樣血凝塊;肝、脾包膜完整;胃內空虛。余無明顯異常。組織病理學檢驗:左頂葉蛛網膜下腔散在出血。左心室局部心肌間質纖維組織增生;右冠狀動脈見偏心性粥樣硬化斑塊伴片狀鈣鹽沉積,管腔Ⅱ級狹窄。部分肺泡腔內見較多吞噬含鐵血黃素的巨噬細胞;肺泡壁及間質見大小不等的片灶狀炭末沉積伴膠原纖維增生;部分區域肺泡壁增厚,纖維組織增生伴灶性單核細胞、淋巴細胞浸潤;部分區域肺泡壁菲薄、斷裂,肺泡腔擴張、融合;小支氣管黏膜上皮杯狀細胞增生,平滑肌萎縮,黏液腺增生、肥大,管壁見數量不等的單核細胞、淋巴細胞浸潤;部分區域臟胸膜增厚,纖維組織增生,伴片狀玻璃樣變。舌骨、甲狀軟骨附著軟組織未見異常。頸部正中皮膚表皮見灶性壞死伴散在中性粒細胞浸潤,真皮散在出血伴較多中性粒細胞浸潤。左側肋骨骨折處肋間肌見片狀出血伴局部散在、小灶性中性粒細胞浸潤。左側胸壁皮下肌肉組織見片狀出血,局部見少量中性粒細胞浸潤。其余器官未檢見致死性機械性損傷及疾病改變。毒(藥)物檢驗:提取心血、胃組織進行毒(藥)物檢驗,未檢出常見毒(藥)物成分。法醫病理學診斷:(1)慢性肺源性心臟病;(2)炭末沉著癥,肺氣腫,慢性間質性肺炎,慢性支氣管炎,陳舊性胸膜炎;(3)左頂葉蛛網膜下腔出血;(4)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右冠狀動脈Ⅱ級狹窄;(5)頸部正中皮膚壞死、出血伴中性粒細胞浸潤,左側肋骨骨折處肋間肌、左側胸壁皮下肌肉出血伴中性粒細胞浸潤。DNA檢驗:經檢驗,尸體旁血跡為死者所留,雙鞋、鞋帶上未檢出他人DNA。
1.4鑒定意見
本例系高墜致胸部損傷創傷性休克死亡,頸部勒痕可由死者鞋帶自勒形成。
2討論
2.1高墜的認定
本例死者頂部左側局部頭皮青紫,對應左側顳肌淺層出血、左側顳頂部蛛網膜下腔出血,胸腹部左側腋區廣泛皮膚青紫,對應左側第3~12肋骨骨折,右側第6、7肋骨骨折,骨折斷端周圍肋間肌生前出血,符合體表損傷輕、內部損傷重,損傷較廣泛,多發生復合型骨折,損傷集中于身體某一側的高墜傷特點[1],結合現場具有形成高處墜落的地形條件,尸體西側420cm處少量血跡分布,經檢驗為死者所留,血跡附近地面青苔可見拖擦痕跡,符合高墜損傷的特點。尸體檢驗證實死者除雙眼下瞼結膜點狀出血外,未發現顏面部發紺、腫脹以及胸腹部器官被膜下點狀出血等其他機械性窒息征象;頸部除甲狀軟骨水平見兩條橫行條狀暗紅色勒痕,對應淺表部位肌肉局限性片狀出血外,頸部其余部位組織、肌肉及甲狀腺未見出血,舌骨和甲狀軟骨未見骨折。因此,分析認為頸部壓迫所致的機械性窒息輕微,不足以導致死亡,排除機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
2.2自勒的認定
鑒別自勒還是他勒是實際工作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結合本例的現場勘驗、尸體檢驗和案情調查,分析如下:(1)本例位于室外,尸體周圍未見他人足跡,尸體旁墻面未見蹬踩、拖擦痕跡,中心現場平靜,無他人參與的證據。(2)他勒時,被害人指甲內可能留有嫌疑人衣服碎片、皮膚組織或血跡[2]。本例死者十指指甲內未見異物,僅檢出自身DNA。(3)他勒死者機械性窒息征象明顯,常伴舌骨、甲狀軟骨骨折[3]。本例死者顏面部、內部器官表面均未見機械性窒息征象,頸部皮下出血輕微,深層肌肉未見出血,舌骨、甲狀軟骨未見骨折,不符合他勒的尸體征象。(4)本例組織病理學檢驗見頸部皮膚出血、壞死伴中性粒細胞浸潤,其頸部損傷為生前損傷,推斷傷后存活時間為6~8h[4];心腔內可見雞脂樣血凝塊,推測死亡過程緩慢[5];足底流柱狀血跡完整,流向與尸體姿態符合,提示死前現場平靜。以上均不符合他勒的特點。(5)他勒案件中勒索常由嫌疑人自備,事后多留在頸部或帶離現場,自勒可就地取材。本例尸體檢驗證實頸部勒痕的寬度、紋路與死者鞋帶吻合,故本例中頸部勒痕可由死者的兩根鞋帶自勒形成,但勒索已從頸部脫落,顯然不是自勒致死。自勒致死多見有輔助工具,如墜石、墜重物、絞緊工具或勒緊后打死結等,本例未見此類方式。
2.3死亡方式分析
尸體被發現時的原始姿態為俯臥位,一只鞋及鞋帶組成的繩套位于其胸腹部下方,故自勒應發生于高墜之后,尸體西側分布少量血跡,血跡附近地面青苔可見拖擦痕跡,因此推測墜落點為血跡上方的空壩,因墜落高度(1.9m)有限,高墜后死者尚有行動能力,右足第4、5趾卡入水泥護堤縫隙后牽拉可形成趾掌側根部撕裂創留下血跡,死者因自身基礎疾病多、體質差,在胸部損傷后仍存活6~8h,期間未得到有效救治,故推測認為其頸部勒痕符合在疼痛、緊張等主觀感覺刺激下采取的自勒行為所致,其根本死因為高墜導致的胸部損傷。
作者:熊進成 管華月 張鵬 魏平 鄧萬明 單位: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 海南醫學院法醫學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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