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文化產業內涵分析

時間:2022-04-20 10:36:42

導語:中醫藥文化產業內涵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中醫藥文化產業內涵分析

摘要:聚焦中醫藥文化產業內涵分析中醫藥文化產業范圍界定存在的問題以及內涵模糊造成的后果。中醫藥文化產業是以中醫藥文化為核心,為滿足大眾中醫藥文化消費需求而進行的一系列文化產品或服務的設計、生產、經營活動。中醫藥文化產業不應該包含中醫醫療服務業、部分與中醫藥相關的旅游業、與中醫藥相關的其他服務產業。目前我國中醫藥文化產業范圍泛化,致使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水平和規模被高估,反而導致中醫藥文化核心產業發展邊緣化,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重點不突出,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政策不明確。

關鍵詞:中醫藥文化產業;內涵;外延

中醫藥屬于中國原創科學知識體系,它自成一體并延續至今,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醫藥衛生事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1]。原衛生部副部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王國強早在2007年就提出要從文化入手來發展中醫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也在2016年《中醫藥文化建設“十三五”規劃》中提出“以滿足人民精神文化和健康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推動中醫藥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近年來,國家和社會在促進中醫藥文化發展方面已經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如何衡量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情況,評價當前我國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水平是當前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在對我國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的評價中,首先需要對中醫藥文化產業內涵作出清晰的界定。當前已有不少學者提出“中醫藥文化產業”的概念,并主張多產業聯合來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2]。但這些研究的重點是闡述國家文化事業發展或中醫藥文化建設,對中醫藥文化產業的內涵及其外延的界定卻不甚明確[3]。

1中醫藥文化產業的內涵

1.1文化產業及中醫藥文化產業的內涵

產業是生產具有替代、互補或協作關系的產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企業的集合[4]。文化產業,其“文化”的本質含義包含兩個方面,一是精神內容上的狹義文化,如圖書、影視等;二是生活方式意義上的廣義文化,如觀光、體驗等[5]。為了滿足對這些“文化”的需求而進行一系列生產活動或提供相關服務,就形成了文化產業。一些學者認為文化產業只包括營利性文化活動,也有一些研究將非營利性文化活動納入文化產業[6]。由于中醫藥文化具有很強的公共物品屬性,而本文所探討的“文化產業”意指文化產業核心領域,不但包括營利性的文化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政府或其他組織進行的公益性文化活動。中醫藥文化產業是文化產業的一個分支,也是一種特殊的文化產業。中醫藥具有鮮明的文化屬性和特征,它體現了中華民族的人文與科學智慧,蘊含著中國古代哲學思想和對生命的認知,凝聚著民族社會歷史實踐的豐富經驗。中醫藥還具有醫學屬性和特征,是人文與生命科學相融的醫學知識體系[7]。中醫藥本身就是文化與科學的結合,因此在界定中醫藥文化產業時,首先應當區分醫學意義上的中醫藥和文化層面的中醫藥文化,中醫藥文化產業的目的是滿足群眾中醫藥文化消費需求,而并非醫療、養生保健等健康需求;其次應當厘清中醫藥文化與中醫藥文化產業,中醫藥文化是一個龐大的概念,中醫藥文化產業是將中醫藥文化產業化。本文所探討的“中醫藥文化產業”是以中醫藥文化為核心,為滿足群眾中醫藥文化消費需求,而進行的一系列文化產品或服務的設計、生產、經營活動[8]。

1.2中醫藥文化產業的外延

中醫藥文化產業屬于文化產業范疇。國家統計局2018年修訂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將文化產業核心領域和文化產業相關領域共同組成文化及相關產業。其范圍包括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的生產活動,以及為實現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與中介服務、裝備生產、文化終端生產等活動。且分類中還包含一些公益性文化活動,如城鄉群眾參與的文藝類演出、比賽、展覽等。中醫藥文化產業應該根據文化產業框架,分為中醫藥文化相關的新聞信息服務、內容創作生產、創意設計服務、文化傳播渠道、文化投資運營以及文化娛樂休閑服務6個大類。由于中醫藥的醫學屬性和文化屬性有較強的融合性,以及國家在中醫藥文化建設上的公益性,對于這6個大類下的各小類,應加以區分。如出版服務、出版物發行,其中涉及到的中醫藥的臨床活動或者教育事業的相關出版,不應與中醫藥文化產業中的相關出版混為一談;發展中醫藥科研、教育、醫療等都能體現并弘揚中醫藥文化,但在產業分類中并不能歸屬于中醫藥文化產業;其次,娛樂服務、景區游覽等服務雖屬于文化產業,但在中醫藥娛樂休閑及旅游行業中都會涉及到中醫藥健康產品和服務,因此這一類產業不應全部納入中醫藥文化產業。

2當前我國中醫藥文化產業范圍界定存在的問題

文化產業屬于第三產業范疇。文化產業發展與第三產業的發展相關性很強,然而中國的文化產業規模數據明顯與第三產業規模數據不相稱。如2017年中國第三產業增值約為427032億元,占GDP總量的51.6%[9]。而同期美國第三產業增加值約合157790億美元,約占其GDP總量的81.0%,是中國第三產業增加值的2.49倍[10]。與美國相比,中國目前第三產業仍然不是很發達。在這種情況下,文化產業應該是一個規模較小的產業,但我國文化產業占GDP比重卻比較高。僅從數據來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逐年遞增,占GDP比例持續提升,似乎中國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已逐步成長為我國宏觀經濟發展中一個新的增長點[11]。但統計數據與實際的情況并不相符,其原因之一就是未對文化產業與文化相關產業劃清界限,無形之中在文化產業的產值、規模等方面注入了水分。事實上我國文化產業總體水平比較落后,文化產業的子產業中醫藥文化產業的規模不會很大。

2.1將中醫醫療保健產品和服務納入到中醫藥文化產業范圍

中醫藥文化產業涉及中醫藥、文化、藝術、旅游等多種領域,有學者提倡以產業跨界融合來促進中醫藥文化產業的發展。這無疑是好的建議,但實現產業融合便會促使新的產品與服務誕生,若不劃清中醫藥文化產業的核心領域與其他領域的界限,會影響產業統計數據的客觀性和文化產業發展方針政策的制定。如彭海媛等就認為發展中醫藥老字號品牌企業也是打造中醫藥文化品牌優勢,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12]。但實際上中醫藥品牌涉及中醫藥的機構、產品、區域等各個方面,那些以中醫藥文化為基礎且與人類健康相關的事物都可以被品牌化[13]。即這些企業是依托中醫藥文化形成品牌號召力,而并非依托傳統品牌大力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這些企業的產業鏈所涉及到的保健品、醫療器械、日化產品,以及中醫藥散劑和中醫藥飲片等則不應該成為反映中醫藥文化產業現狀的依據。中醫藥文化產業應該偏重于文化屬性,而不能偏重于醫療保健屬性。此外,中藥飲片、中成藥等中醫藥制品的制造和銷售,往往可能會伴隨著中醫藥文化、藝術、旅游等領域的行業發展。但根據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藥產品的生產制造應歸屬于制造業門類中的醫藥制造業大類,而中醫醫療服務則歸屬于衛生和社會工作門類。所以在中醫藥文化產業所涉及的產品和服務中,其產品不應該包含中醫藥醫療保健產品本身,其文化服務也不應包括中醫醫療相關服務。

2.2將中醫藥旅游產業全盤納入到中醫藥文化產業范圍

將中醫藥旅游業納入到中醫藥文化產業,其實質是將其他相關產業納入中醫藥文化產業統計范疇。如宋寶香等就認為中醫藥健康旅游產業是中醫藥文化產業鏈的延伸環節,并將養生養老服務、針灸推拿等保健服務也納入其中[14]。這是一種泛化,也是導致中醫藥文化產業無法突出其“文化”特點的原因之一。筆者認為,中醫藥文化產業不應完全包含中醫藥旅游業。雖然國家統計局最新修訂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中,旅游業是文化核心領域的一個重要的分類,但實際上在中醫藥領域,旅游往往與養生保健有著很大部分的重疊,是一種中醫藥相關服務業。根據《國民經濟產業分類》可歸在“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大類中的“養生保健服務”小類。目前中醫藥文化產業的發展與中醫藥旅游業和養生服務業的發展也是相輔相成的,健康產業、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已成趨勢。如楊璞提出將中醫藥文化與旅游資源相互交融,其中就涉及了中醫醫療、養生保健、中藥種植、健康食品等諸多領域[15]。由此可見,同樣具有“旅游業”之名,傳統旅游業雖然可以視為是文化產業的一部分,但由于中醫藥的特殊性,中醫藥文化旅游產業中往往交融著健康產業、養生保健服務,甚至是可以延伸到中藥研發、中醫藥養生保健食品,進而導致統計范疇過于寬泛,不能真實反映中醫藥文化產業的規模和水平[16]。

2.3將中醫藥相關的其他產業納入到中醫藥文化產業范圍

中醫藥文化產業的繁榮離不開與其他產業的融合發展,但這些相關產業如果納入到文化產業統計范疇,容易導致在統計上形成我國中醫藥文化產業規模比較大、在服務業當中占比較高的錯覺。如樊新榮提出利用互聯網中的醫藥健康管理、紅外線檢測技術輔助中醫診斷、中醫傳統發酵技術酵素養生等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17]。將中醫藥文化產業拓展到了互聯網技術產業、醫學診斷、生物技術等與中醫藥關系不大且與文化產業相去甚遠的領域。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即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的同時,也發展了一些其他產業的產品或服務,如曾真等提到將中醫藥文化產業園建設成多功能區域,建立醫藥產品研發、生產制造、流通與交換、服務與消費的完整中醫藥產業鏈[18]。這雖然蘊含了中醫藥文化創意特色,但卻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文化產業,而是多產業態的結合。發展文化產業不能忽略“文化”這個內容層和核心層,而這些概念泛化和產業拓展并沒有真正反映文化產業的特性,難以將發展核心聚焦到“文化”上[19]。

3中醫藥文化產業內涵模糊導致的后果

3.1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水平被高估

把其他的中醫藥相關產業納入中醫藥文化產業的統計范疇,總體上會導致我國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水平被高估,由此制定的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不一定能符合其真正的發展需求。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確實需要有一定的中醫藥發展建設基礎。文化產業主要是通過生產和提供精神產品以滿足人們的文化需要,而文化需要是建立在物質產品得到滿足的基礎上的。即首先要發展中醫藥制造業和醫療服務業、中醫藥文化相關產業,才能穩步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中醫藥文化產業是中醫藥產業鏈的最高端。目前,很多地方雖然提出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其具體措施卻是發展中醫藥制造業和醫療服務業,用于反映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水平的指標也往往很模糊。如此一來,所造成的錯誤的統計數據不僅不能衡量該省份或地區的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現狀,還容易導致省份之間的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的比較·35·形成錯覺,中醫藥醫療和服務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可能在數據上占優勢,但是在其中醫藥文化產業上不一定達到了相對應的發展水平。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沒有真正把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較好的地區突顯出來,也會使得一些實際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落后的地區忽視對于中醫藥文化產業的政策扶持和發展。

3.2中醫藥文化產業核心領域發展邊緣化

在中醫藥發展相關的發展規劃中,許多省份都提出了發展建設中醫藥文化,但大多是將中醫藥結合旅游產業、中醫藥養生服務業加以發展,并沒有真正以中醫藥文化產業為核心。這些規劃提到的工作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發展中醫藥養生保健和旅游業,二是推進中醫藥文化活動和科普工作。中醫藥養生保健服務和旅游業雖然能夠帶動文化繁榮,但其中涉及得最多的還是醫療保健服務等,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文化產業。如果以此來反映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會嚴重高估其發展狀況。在這些規劃中,真正的中醫藥文化核心產業,如以中醫藥為核心的新聞、網絡、數字產品等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雕塑、花畫、文化表演等中醫藥文化藝術產品和服務,中醫藥文化圖書、影視出版等中醫藥文化出版服務,體現中醫藥文化的動漫、游戲等數字內容服務,這一類產業的發展則并未得到重視而發展緩慢。如果政府、企業沒有意識到這一問題并采取措施,將不利于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

3.3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重點不突出

《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雖提出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卻沒有就其內涵和具體內容進行明確規范,地方實施起來沒有具體的根據,也無法采取有效措施來執行。且目前部分省市出臺的政策對于中醫藥文化產業也沒有提出有創造性的發展規劃。如此一來,一些地方政策并沒有涉及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即使提出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但落實下來仍是側重于既往的中醫藥文化宣傳基地建設和中醫藥文化科普宣傳活動,而對于中醫藥文化產業的創造性發展卻沒有更加詳細的政策。目前我國僅有廣東、江蘇、浙江、陜西等幾個省份明確提出了中醫藥文化推進行動計劃或建設實施方案,但均沒有真正明確中醫藥文化產業的內涵,只是直接提出了部分中醫藥文化產業的內容。見表2。浙江省雖明確提出推動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但也并沒有全面涵蓋中醫藥文化產業內容。總體來看,各地區對于中醫藥文化的發展計劃均圍繞著中醫藥文化場所、中醫藥文化產品、中醫藥文化活動和中醫藥文化傳承4個大類,偏重于發展公益性活動和提供群眾服務,其中包含許多教育、醫療保健相關內容,沒有統一的分類標準和量化指標。并且內容泛化,重點不突出,大致涵蓋了中醫藥新聞信息服務、內容創作生產、工藝美術品制造、創意設計服務、文化傳播渠道這幾個文化產業類別,但文化投資運營、文化娛樂休閑服務等沒有凸顯出來,反而是將中醫藥文化旅游、中醫藥種植基地農業觀光等納入其中。此外,在中醫藥文化宣傳活動中,都或多或少將義診、健康咨詢等納入進去也是不可取的,義診、健康咨詢可能起到中醫藥的宣傳推廣作用,但并不等同于中醫藥文化宣傳。

3.4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政策不明確

隨著《國家中醫藥發展“十三五”規劃》的出臺,一些地方也先后出臺的文件均提到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但并沒有形成完整清晰的“中醫藥文化產業”這一概念,而是提出將“中醫藥”與“文化產業”融合,將“文化業態”作為一種“方式”來進行醫藥相關內容的推廣、宣傳和科普,提升民眾的參與度、認可度,卻沒有注重將中醫藥文化元素進行創新性的創作,滲透到文化產業的各類產品中,從而形成真正的中醫藥文化產業。而縱觀其內容,沒有將中醫藥文化產業系統地納入一個固定的范圍和分類體系,如動漫,應屬于“數字內容服務”小類中的“動漫、數字游戲內容服務”類別,而一些文件里只是簡單提及,或將其歸在各種不同的產業類別中,如《山西省貫徹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實施方案》(晉政發〔2016〕71號)就將其納入“新興業態”內;再如,中醫藥基礎教育可能涉及到教育行業或者是臨床科教活動,而《河北省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年)》(冀政辦字〔2015〕103號)就將其作為中醫藥文化產業的一個類別,這無疑是擴大了其范圍。

4結論

對我國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水平進行客觀科學的測定,首先要科學界定中醫藥文化產業內容和范圍。本文探討的中醫藥文化產業主要聚焦在文化核心領域,僅指狹義的中醫藥文化產業,而不包含整個產業鏈中的其他相關產品和服務。其次,要客觀評估中醫藥文化產業發展水平。在明確了中醫藥文化產業內涵和范圍的基礎上,還需要細化中醫藥文化產業評價指標,便于國家和各地方在進行中醫藥文化產業統計時有統一的指標和納入標準。最后,統一的評估標準有助于國家對于各地區發展情況的了解,政府相關部門也可根據中醫藥文化產業的客觀評估來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政策,政策才能細化,并設置相應的評價指標來促使地方落實政策取得成效。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絕不是簡單地將中醫藥結合文化產業去發展,而是將中醫藥文化的發展上升到產業層面。中醫藥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精髓之一,發展和弘揚中醫藥文化,是實現中醫藥事業持續穩定發展的內在動力,也是傳承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途徑,探索新形勢下中醫藥文化發展模式,努力實現中醫藥文化的創造性發展,對于傳承、弘揚、發展中醫藥文化,增強民族自信心,加快中醫藥文化乃至中國文化走出去的步伐有著重要意義。在新形勢下,需要系統開展中醫藥文化研究,挖掘、整理、研究中醫藥文化內涵和核心價值,大力發展中醫藥文化核心產業,努力實現中醫藥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作者:鄭港 李建國 單位:廣州中醫藥大學公共衛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