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銀電子支付的營銷方向
時間:2022-10-29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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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計算機網絡技術生的進步催動了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國內外銀行業均抓住機遇開喂網上銀行業務,網銀業務成為銀行業新的業務增長點。但網上銀行業務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令人關注。本文試從法律的角度對我國網上銀行電子支付業務的規范進行探討。
網上銀行電子支付概述
所謂電子支付(electronicpayment),是指以電子計算機及其網絡為手段,將負載有特定信息的電子數據取代傳統的支付工具用于資金流轉,并具有實時支付效力的一種支付方式。
電子支付的實現方式有三種。
一為信用卡支付。該方式可以在現實世界和網絡世界中使用,在因特網上使用時,它可以在各個銀行相互認可的前提下,在不同銀行之間進行資金的流轉,因而能夠更為快捷地實現電子支付,是電干支付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二為電干貨幣。電子貨幣是以電子計算機及其網絡進行儲存、支付和流通的一種非現金流通的貨幣,具有支付適立性強、變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特點,是電子支付最為重要的載體。
三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是指將傳統支票改變為帶有數字簽名的電子報文,或利用其他電子數據代替傳統支票的全部信息。電子支票借鑒紙張支票轉移支付的優點,利用電子數據傳遞將錢款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用電子支票支付,能夠節約人力物力成本,而且銀行還能通過網絡銀行為參與電子商務的客戶提供標準化的資金信息。因此,電子支票日益成為高效的電子支付手段。
現階段我國網上銀行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我國的電子支付法律體系和法律環境不完備。
電子貨幣的使用可能帶來多種風險。比如,貨幣使用者因為電子貨幣所具有的匿名性和不可追蹤性,在丟失電子貨幣后無法掛失止付;電子貨幣的發行者在破產或發生危機時,其發行的電子貨幣也會產生信用危機;違法犯罪帶來的安全風險、電子貨幣本身存在的技術風險等。
目前,我國對電子貨幣的法律地位還未充分明確,包括電子票據、電子現金和銀行卡等多種形式的電子貨幣的相關法律還不完善,電子貨幣的發行和監管也還需探討。雖然我國目前禁止除中國人民銀行之外的企業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但由于電子貨幣本身的定義和地位尚不明確,使得很多現實情況難以被認定和規范。這些法律方面的欠缺阻礙了我國網上銀行電子支付業務的發展。
(二)網上現金與票據清算規則不明晰。
我國傳統的法律體系中關于現金與票據清算的規則并不能完全適宜網上支付,支付損害的認定及其賠償范圍及責任在我國也尚無相應的法律規定。在我國現有的(調整后的)有關銀行卡用以網上支付的法律中,沒有區分經過授權的支付和未經授權的支付,持卡人必須自己承擔未經其授權的電子支付的損失。比如對掛失前因卡及密碼丟失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全部承擔。
同時,我國的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的利益考慮不是很多,對于保護消費者與鼓勵高新技術發展兩者之間的平衡也把握得不是很好。因為網絡支付技術及其相關技術仍然屬于比較新的技術,在對技術的把握上服務提供者、銀行、認證機構等具有一定的優勢,而普通企業和消費者在支付命令出現錯誤時很難證明過錯是由誰導致的。而新興技術本身具有風險性,如果讓技術的提供和推廣者完全承擔由于這些未知的風險因素導致的責任,也會影響目前網上支付的發展和推廣。在這個兩難境地中,我國法律的制定者傾向于鼓勵新技術的應用,即對銀行等技術提供和推廣者課以較少的舉證責任,這樣必然就會對消費者的利益保障不夠。在這一方面,國外尤其是美國的法律規定值得我們借鑒。
(三)我國法律對于網上銀行和認證機構的監管還很不夠。
目前,有關權威部門亟需對網上銀行和認證機構作出一系列的規定、規范,并進行有效的監管,包括其經營條件、信譽、實力和擔保能力,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業務范圍、業務開發與報批,安全技術與標準,軟硬件支持系統的可靠性、安全性,管理人員素質和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程序等。《電子簽名法》雖然規定了一些認證機構監管方面的內容,但仍不夠具體,對安全流程、認證服務、統一標準、實現交叉認證、細化電子認證,以及政府和企業在法律實施中應該充當什么樣的角色等,缺乏詳細的規定和描述。
應對網上銀行電子支付相關問題的法律對策
從法律的角度應對網上銀行電子支付存在的問題,目前可主要采取如下幾種方法。
(一)完善電子支付的法律體系。
面對電子商務的浪潮,法律明顯表現出了滯后性,這從客觀上制約了電子支付業務的迅速開展。國家應組織力量進行相關的法律研究,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補空白點,修改與之沖突的舊法律條文以適應新情況。例如,修訂《票據法》已是當務之急。因為我國《票據法》的嚴格規定已經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及網上支付的進行,承認電子文本的效力,承認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是必需明確的。
(二)統一電子支付的行業規范。
電子支付的發展不僅給傳統的支付方式帶來了強有力的沖擊,同時也給金融業帶來了“重新洗牌”的極大機遇和挑戰。面對新的情況,我國金融機構要加緊發展電子支付業務,吸收融合先進的國際規范與慣例,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統一的網上支付標準和規范,以減少支付標準不一樣帶來的風險;同時必須兼顧消費者的利益,在制定規范的過程中切實為消費者考慮。
(三)加強對電子支付的法律監管。
在加快制定電子貨幣流通法規的基礎上,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是從兩方面進行。一方面,要通過對其進入和退出金融市場進行審核,確保只有具有良好信用度和雄厚資金實力的機構才能進入電子支付系統,以防網絡欺詐;另一方面,要加大對金融機構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重視對電子貨幣風險系統控制的監管。
(四)加強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
電子支付業發展的最大障礙就是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問題。在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方面,網絡銀行應該是最首要的。網絡銀行的安全系統是保障網上支付安全性、可靠性的最重要的技術。為了保障電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各銀行應特別注意對自身網絡安全系統的維護,加強安全信息的保護,充分利用密碼技術,并且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獲取商戶的獨立信息以便加以身份的確認。
綜上所述,只要我們為網上銀行電子支付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同時廣泛吸取各國相關立法經驗與教訓,加強國際立法的合作,必能使我國的網銀與電子支付業務由弱變強,變得日益成熟完善,煥發出更強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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