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商業銀行監管
時間:2022-04-08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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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討論監管當局如何利用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以加強對銀行的有效監管。根據內部審計的定義、主要職責范圍和基本原則,討論了商業銀行內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的聯系,并結合目前國內銀行內部審計以及對監管支持作用的現狀提出了改進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6)04-0048-03
一、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及其基本原則
目前,國外對內審的定義通常采用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解釋,即“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與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受過訓練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巴塞爾委員會采納了這個定義,并且明確了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有責任建立并維護一個充分而有效的內控系統,包括內審體系。董事會應成立審計委員會,內審部門主管應經常向銀行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內審所發現的問題以及內審計劃的進展情況。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要求,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職責范圍應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業務活動。
同時,巴塞爾協議還認為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獨立性原則
獨立性原則是指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必須獨立于被審計的對象及其業務活動。內審獨立性的基本要求有:審計工作獨立,不受其他部門的影響;內審部門直接由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負責管理,直接向其報送審計報告而不受他人影響;內部審計人員的利益與銀行其他部門沒有沖突。內部審計是否具備充分的獨立性將直接影響到內部審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2客觀性原則
客觀性原則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對有關事項的調查、判斷和意見的表述應當基于客觀的立場,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不參雜個人的主觀意愿,不受他人意見影響。
3公正性原則
公正性原則即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正直誠實的品質,審計行為公正,不偏不倚地對待被審計對象。
4審慎性原則
審慎性原則即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被審計對象出現重大風險事項的可能性保持警惕和關注。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規范,使用適當的審計技巧和專業判斷。當內部審計人員持有證據懷疑被審計對象有不正當行為時,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跟蹤審計。二、商業銀行內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的聯系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相比,雖然在檢查手段和服務的對象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審計方法、審計程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且本質上都是為了促進銀行的穩健經營發展。可以說,內部審計和銀行監管是緊密聯系,相輔相成的。
(一)內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最終目標有著共同性
內部審計最終目標是為了增加銀行股東的財富,而銀行監管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我們知道,銀行股東的財富價值是和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水平密切相關的,和銀行所處的整個金融市場環境的穩定和公眾信心是分不開的,同樣,單家銀行的股東財富的持續增加,亦有利于整個銀行業的穩定,有利于維持社會公眾對整個銀行業的信心。所以內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目標并不矛盾而是緊密聯系的。
(二)內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審計范圍有一致性
內部審計的范圍應包括銀行的所有資產和業務活動領域,重點是識別并評價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體系以及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情況,這與銀行監管當局監管單家銀行時所關注的內容基本一致。內部審計和銀行監管的工作方法也具有一致性,銀行監管特別是在現場檢查方面,和內部審計時所使用的技術方法基本類似
(三)內部審計本身就是銀行內部控制的一部分
內部審計作為股東及銀行管理層識別、測量、監測、以及控制銀行風險的主要工具,本身就是銀行內部控制系統中的重要環節。銀行監管當局為了評估銀行的內部控制體系的質量可以采取很多方法,其中一種方法是評價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包括內審者是如何測試銀行管理層控制風險的方法。如果監管當局對內審工作的質量感到滿意,監管當局就可以放心地利用內審的工作成果作為識別銀行存在的問題的重要工具。
內部審計可以幫助監管當局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監管當局可以依靠內審部門的工作來識別銀行的潛在風險,但這必須建立在銀行內部審計是充分有效的。只有在商業銀行的內審部門做到地位獨立,審計范圍全面,審計結果有效真實并得到及時跟蹤反饋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才能夠充分相信這樣的審計成果,并依靠其識別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情況,提高監管效率。所以各國監管當局在考慮如何利用內部審計時,都對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提出了監管要求,以確保內部審計的有效性。
三、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及其對監管支持的現狀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可以幫助監管當局提高監管效率,而且內部審計自身也是銀行內部控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各國監管當局都比較重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而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現狀以及監管部門對內審的利用程度方面都還存在著一些不足,需要加以改進。
(一)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功能不夠完善
1內部審計尚未完全獨立
目前,國內一些商業銀行進行了股份制改造,加強了公司治理,內審方面也有了很大改進,如在管理模式和獨立性方面都有了明顯進步,但除個別銀行外,大部分的中資銀行的內部審計體系仍以“在銀行高級管理層領導下開展稽核監督工作”為主要管理模式,而非由董事會或監事會及其下設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這種管理構架決定了內部審計部門無法有效約束行長的權力,影響了內審部門的獨立性。
2內部審計范圍不夠全面
總體上看,目前國內銀行的內部審計工作就總體而言基本上缺乏對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暴露情況以及風險管理水平的總體評價,審計工作只是在主要業務層面和產品上進行,不能有效覆蓋整個銀行,如對IT系統審計、審貸中心以及災難備份、外包領域等方面內審部門基本上沒有涉及。面對目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頻出經營范圍不斷拓展的形勢,內部審計也不能及時跟上。
3內審工作標準不夠規范
目前國內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在制定內審計劃、確定審計目標、報告途徑、工作底稿的安排、內審質量監督等方面缺乏專業和完善的標準,內審人員開展審計工作大多憑領導和自己的經驗及習慣做法,內部審計隨意性很大,缺乏科學性,審計的內容完全憑審計人員的經驗判斷。
4內審人力資源管理有待改善
一些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在人力資源上還存在著如內審人員的專業知識結構不夠合理;缺乏專業審計的職業背景;內部審計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這些都嚴重影響內部審計功能的有效實施。
(二)監管部門對內部審計的重視和利用程度不足
目前我國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相關的法規并不多,如國家審計署的《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人民銀行制定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銀監會頒布的《關于股份制改造試點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等,這些法規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要求并不詳細,如《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只是籠統地規定,“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作為監管部門近期出臺的,涉及到內部審計的法規只是銀監會于2004年12月出臺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其中的第十四條提出了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基本要求。此辦法雖然對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充分性提出了要求,但內容較粗糙,可操作性不強,而且該辦法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
在實際監管工作中,監管人員對內部審計重視程度有待加強。雖然在《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中指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及時整理、分析和掌握被評價機構的內部審計信息,但并未在各監管法規中明確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報送內審報告。所以目前在實際監管工作中,是否重視和利用被監管機構內部審計,只是依靠監管人員的自身經驗進行主觀判斷,并未形成一項監管制度。
四、政策建議
1建議監管機構頒布有關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規定或者指引性文件,規范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建設以及對內部審計監管的外包行為。通過規范商業銀行的內審架構,職能和目標,能使其結果更接近監管目的,能為監管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并且使各商業銀行的審計報告更具有可比性,利于監管著的類比和統計。
2完善商業銀行自身的組織架構設置,切實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有效性和專業性。只有商業銀行不斷完善自我,提升內審的功能,才能使其結果更有價值,才能更好的支持銀行監管。為此,我們建議商業銀行從幾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以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為核心的決策機制。由董事會中有會計、審計背景的非執行董事以及獨立董事為主要成員組建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切實履行職責,負責在本行建立完善有效的內部審計職能。
二是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書面的內部審計章程,將內部審計的職能、審計范圍、審計流程等事項制度化和規范化,并授權內部審計人員可自由接觸銀行任何業務活動,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權威性;
三是加強內審獨立性,內部審計部門應和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保持通暢的報告渠道,審計所發現的問題應不受任何阻撓地傳達至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內部審計部門的有關人事方面的安排應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內審人員的薪酬應根據審計工作質量本身來確定,不應和銀行收益等指標掛鉤;
四是內部審計的力度應和本行的實際業務情況及發展情況相適應,內部審計應以風險為出發點,加強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較敏感的銀行有關經營部門的審計;
五是銀行應保證內審部門擁有足夠的資源和人力。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專業培訓,切實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素質。
六是加強銀行的內部審計的科技手段,提高審計效率。如開發或購買審計軟件,充分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建立審計數據庫,實施流程控制和動態跟蹤,與外部審計或政府審計協同運作,實現審計信息共享。
3監管當局應重視對商業銀行內審部門的監管。監管當局應定期與商業銀行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溝通,了解其內部審計職能運行情況;定期對商業銀行內審部門進行檢查,對內審的審計計劃、工作底稿、風險評估、審計報告等情況進行評價,判斷內審的工作質量以及內審部門是否能滿足銀行的當前業務規模和風險水平的需要;評價銀行對所發現的問題以及反饋、整改的情況,以判斷內審工作是否最終實現了應有的效果。通過以上各種方法,監管當局應對商業銀行的審計工作作出總體的評價,包括對其工作的有效性,規范性,并對其是否合乎監管當局要求作出判斷。
在規范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基礎上,監管部門應加強與內審部門的溝通協調,雙方應就監管或審計的目標以及其他所關心問題的看法上達成一致,形成監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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