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倉單質押貸款避險模式研討論文
時間:2022-04-27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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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開展標準倉單質押貸款的現實需求及發展現狀;國內商業銀行開展倉單質押貸款的有效模式;開展倉單質押貸款風險控制及避險模式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開展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是商業銀行發展創新、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的內在需求、開展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是期貨市場快速發展的潤滑劑、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是一項新的金融業務、倉單質押擔保的效力范圍、出質人對倉儲物處分權受到限制、銀行與期貨經紀公司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的方式、銀行與借款人、期貨經紀公司、交割倉庫簽訂四方協議、開展倉單質押貸款的原則、開展倉單質押貸款存在的風險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開展期貨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是商業銀行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的內在需求,是期貨市場發展的潤滑劑。但同時也存在著風險。要對貸款過程的每個環節認真分析,制定應對策略。
一、開展標準倉單質押貸款的現實需求及發展現狀
(一)開展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是商業銀行發展創新、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的內在需求
首先,開展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有利于商業銀行規避經營風險。金融風險的存在將促進質押融資的發展,為改善信貸資產結構提供良好契機.
其次,開展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有利于商業銀行拓展新的利潤增長點。銀行業面對人世后帶有混業經營背景的外資銀行的挑戰,應開展銀期合作,以求在同業競爭中贏得先機。
另外,長期以來由于規模較小,固定資產少,約有80%的中小企業存在貸款難和融資難的問題,探索倉單質押融資業務對幫助有產品的中小企業獲得貸款。
(二)開展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是期貨市場快速發展的潤滑劑
標準倉單是指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人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并簽發《貨物存儲證明》后,按統一格式制定并經交易所注冊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實物所有權憑證。交易所通過計算機辦理標準倉單的注冊登記、交割、交易、質押、注銷等業務。標準倉單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易所依據《貨物存儲證明》代為開具。標準倉單持有入可選擇一個或多個交割倉庫不同等級的交割商品提取貨物。標準倉單具有流通性好、價值高的特點,因而,商業銀行對期貨市場標準倉單抱有很大的熱情。
目前,國內期貨交易所普遍開展了標準倉單質押業務,規定持有標準倉單的會員或交易所認可的第三人可辦理倉單質押,以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合約在其前一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價計算其市值,質押金額不超過其市值的80%。但這種業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該業務以頭寸形式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只能用于期貨交易,相應的手續費、交割貨款、債權和債務只能用貨幣資金結清;交易所按同期半年期貸款利率收取質押手續費,風險的承擔者只有交易所,比較單一;倉單質押釋放的交易頭寸只能用于某交易所的期貨交易,不能在整個期貨市場流通;對某些套期保值者或現貨購買商來說限制了其進一步購買現貨的能力。
上述兩方面的因素,為商業銀行開展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國內商業銀行開展倉單質押貸款的有效模式
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是一項新的金融業務,部分商業銀行探索并試辦了倉單質押業務。在該項業務中,直接參與的有質權人、出質人、中間服務人三方。其中,中間服務人有交易所、經紀公司、交割倉庫、回購擔保公司等。直接參與三方作為貸款資金的提供方、資金使用方和保證該項業務正常運轉方,有不同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具體體現在倉單質押的不同效力,主要包括倉單質押擔保的效力范圍、倉單質押對質權人的效力、倉單質押對出質人的效力及倉單質押對中間服務人的效力等。
倉單質押擔保的效力范圍。《擔保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標準倉單質押也應當符合該條規定。所以,標準倉單質押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倉儲費)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倉單質押對質權人的效力,表現在因標準倉單設質而發生并由質權人所享有和承擔的權利和義務。1,倉單留置權。倉單設質后,出質人應通過倉單背書或過戶登記將倉單交付給質權人占有,出質人未全部清償債務以前,質權人有權留置倉單而拒絕返還。2.質權保全權。倉單設質后,如果因出質人的原因而使倉儲物有所損失,危及質權人質權的實現,這種情形下,質權人有保全質權的權利。3.質權實行權。設定質權的目的在于擔保特定債權能夠順利獲得清償,因此在擔保債權到期而未能獲得清償時,質權人有實現質權的權利,以此作為到期債權不能獲得如期清償的救濟,從而實現質押擔保的目的。倉單質押的質權實行權包括兩項:一為倉儲物的變價權,二為優先受償權。4.質權人的義務。質權人的義務主要包括保管倉單和返還倉單。
倉單質押對出質人的效力,主要表現為出質人對倉儲物處分權受到限制。倉單作為一種物權證券,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取得倉單意味著取得了倉儲物的所有權。但倉單一經出質,質權人即占有出質人交付的倉單,此時質權人取得的并不是倉儲物的所有權而僅為質權,而出質人則暫時喪失了對倉單的占有,盡管其對倉儲物依然享有所有權,但若想處分該倉儲物,則自然會受到限制。出質人若想對倉儲物進行處分,應當向質權人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者經質權人同意而取回倉單,從而實現自己對倉儲物的處分權。
倉單質押對中間服務人的效力主要體現為協助、保證質押合同的順利執行。對此,質押合同可以有不同的規定,交易所、經紀公司、指定交割倉庫主要為倉單的轉移、登記、凍結及解凍提供服務。回購擔保方主要為質押合同的執行提供保證,出質人不能在合同到期履行質押合同時,回購擔保方應先期履行并取得相應的追索權。
質押權利生效的方式有權利憑證登記生效和權利憑證移交生效兩種形式。依據質押權利生效的方式,質權人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可以簽訂多方協議。
(一)銀行與期貨經紀公司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的方式
這類做法主要適用于無紙化的標準倉單,倉單通過等級升貼水、地區升貼水的調整,在交易所注冊成為標準化的倉單,倉單持有人可以自主地選擇倉庫提貨,標準倉單與指定交割倉庫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其操作方式為:1.三方簽訂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與義務;2.質押權利憑證的登記;3.銀行發放貸款;4.質押期結束時收回貸款本息或處置倉單。該方式中的焦點是倉單的轉移,銀行能否真正擁有倉單或擁有倉單的處置權,對于銀行來說至關重要。辦理財產的過戶,即出質登記,當前面臨著一個技術上的難題,倉單進行出質登記,我國還沒有法規或者條例明確辦理倉單質押登記手續的機構,因此這個政策上的缺陷將使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時變得困難,而采用一些變通方法很可能存在爭議,為可能出現的糾紛埋下伏筆,商業銀行貸款的質押品不能有效確認保全,風險就會隨之而來。目前,可行的有效方式有三種:借款人授權,期貨經紀公司協助到交易所凍結倉單,倉單的處置權歸銀行所有;銀行在交易所開設會員特別席位,倉單的所有權過戶到銀行名下;銀行在期貨經紀公司開立法人賬戶,通過倉單過戶,實現倉單真正意義上的占有。
(二)銀行與借款人、期貨經紀公司、交割倉庫簽訂四方協議
這類做法主要適用于有紙化的標準倉單。這類倉單與其代表的貨物一一對應,可以背書轉讓,其主要操作步驟是:1.四方簽訂協議,明確四方的權利與義務;2.質押權利憑證的過戶登記;3.銀行發放貸款;4.質押期結束時收回貸款本息或處置倉單。對于有紙化的標準倉單,登記過戶在交割倉庫,交割倉庫對倉單質押所有權的轉移至關重要。
在上述模式中,作為保證質押合同順利進行的中間人,應依據質押權利生效方式的不同,以及質押合同的操作成本合理的取舍,如回購擔保方,是在出質人不能按質押合同按時足額償付本息時,回購擔保方首先要按合同替出質人代為償付本息,然后取得質押物的處置權,回購擔保方的存在,為維護質權人的利益上了一道保險,但勢必增加出質人的貸款成本,提高了質押貸款的門檻。
倉單質押的實行,也就是質權人在主債權已到清償期而出質人未履行時,依法對質押標的進行處分并優先受償自己到期債權的行為。倉單質押擔保的最終目的和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以此種擔保來確保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如期獲得清償,因而,在債權人的債權到期不能獲得清償時,質權人有必要實行質權以實現倉單質押擔保的目的和功能。也正因如此,在倉單質押時,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實行權應當是倉單質押的最主要效力。倉單質押的實行應當依法進行。依據我國《擔保法》第71條的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也就是說倉單質押的實行方法包括折價、拍賣、變賣三種方式。需要指出的是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只有占有權,除另有約定外,不得使用質物。另外,我國《擔保法》對流質契約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質權人所有。”
三、開展倉單質押貸款風險控制及避險模式
(一)開展倉單質押貸款的原則
開展倉單質押貸款業務對提高市場資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資金周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進行質押貸款應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1.合法性原則。開展倉單質押貸款業務首先要做到合法經營,貸款業務要符合國家金融、期貨行業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同時,倉單質押貸款的程序要合法,對借款人的資格、還貸能力,信貸資金使用狀況,借款手續是否完備等有關事項必須事先審核,事中跟蹤,確保每個環節不出現紕漏。
2.防范風險原則。倉單質押貸款業務是質押貸款的一種形式,由于借款人向貸款人出質的是在期貨市場中流通的標準倉單,所以,其風險系數相對較小。期貨市場流通的標準倉單是經過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并簽發《貨物存儲證明》后,按統一格式制定并經交易所注冊,可以在期貨市場流通的實物所有權憑證,與倉單對應的實物商品放置在指定交割倉庫的特定貨位。這些倉庫是國內有一定影響、實力較大、資信良好、倉儲設施齊備的大倉庫。指定交割倉庫在交易所還要存放一定數額的風險抵押金,有擔保單位,倉庫對保存期間的貨物數量、質量負責。倉單在注冊前,交易所一般要對貨物的數量、質量進行抽查或核查。應該講,期貨市場流通的倉單在商品數量和質量方面是不存在問題的,因此質押物本身質和量方面存在的風險很小。銀行質押貸款面臨的風險可能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質押比率偏高。商品的價格始終處于不斷漲跌過程中,對應倉單的價值也處于不斷變化當中,如果銀行對質押物評估比例過高,就可能造成借款人還貸不積極;二是質押物存在法律糾紛。倉單不能重復質押,銀行應了解倉單的持有情況,并要爭取期貨公司、交易所的積極配合,期貨公司可以監督借款人的資金運作情況,交易所可以協助銀行凍結所有質押的倉單,凍結期間倉單不會再進行流通。
3.審慎確定借款人的原則。質押貸款是商業銀行的常規貸款業務之一,也是商業銀行獲取盈利的一個途徑。銀行開展質押貸款既要講究安全性、流動性,也要注重盈利性。雖然倉單質押貸款經濟風險偏低,但銀行在辦理貸款之前也要慎重選擇和審核貸款對象。應本著擇優原則、價值保證原則、歸還原則確定貸款對象。
(二)開展倉單質押貸款存在的風險
倉單質押貸款對不同的借貸主體而言,風險的表現形式及風險大小也不盡相同,其中貸款人的風險最為顯著。
1.貸款人的風險。貸款人的風險與倉單質押參照價格、質押折算比率、借款人的資信狀況等有直接關系,與放款規模、現貨市場價格變化有間接關系。
倉單質押可以參照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辦理。但是期貨價格具有很強的波2叩4年第10期(總第303期)動性,受許多復雜因素影響,其走勢未必能完全與現貨市場的實際情況一致,由于期貨價格包含一定持倉成本,往往偏高于現貨價格。若以期貨價格辦理質押,則在確定質押比率或調整質押額度時,應考慮這個因素影響。若以現貨價格辦理質押,則應考慮現貨市場的標的物與期貨市場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要依據現貨市場的等級差對質押比率進行調整。如果貸款人在與借款人簽署協議時參照價格不準,特別是價格偏高時,就會給貸款方留下風險隱患。
貸款人通過倉單質押一次性放出的貸款在其資本金中所占的比例、在總貸款中所占的比例要按照有關貸款管理制度實施,嚴格控制。若所占的比例過高,一旦貸款人出現經營、法律風險,很可能會對貸款方造成重大影響。
現貨市場的價格變化直接引起倉單內涵價值的變化。質押貸款合同簽訂后,若倉單對應的商品價格出現大幅度下跌,而貸款合同未作任何調整,沒有設立警戒線,就會出現倉單價值低于貸款本金的現象,這時風險就會隨之而來。
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在借貸關系中甚為重要,資信不良的借款人可能會給貸款人造成嚴重的后果。譬如,借款人已經資不抵債、倉單作重復質押、假借別人的倉單或偽造倉單、偽造財務報表、貸款不按期歸還等。當然,由于借款人資信狀況不良引起的潛在風險在其他各種貸款形式下也是存在的。
2.借款人的風險。對借款人而言,其面臨的主要風險是因經營需要不能如期償還貸款,貸款人按照合同約定處置倉單。倉單賣出時,成交價格偏低,低于質押物起初的價格,倉單無形中已經發生貶值,賣出價值不足以歸還貸款金額的,貸款人要對借款人依法進行迫償。由此也會對借款人造成影響。
3.質押擔保人的風險。倉單質押貸款若到期無法正常收回,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由回購擔保方承擔處置倉單并歸還貸款人資金的義務。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由擔保人承擔。
(三)控制風險的對策
1.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格。借款人近幾年來要有良好的經營業績,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各項指標符合貸款要求,資產流動性充足,高管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重大不良記錄和違規行為,無欠債不還記錄。
2.貸款項目的可行性。貸款人要審查借款人的資金用途,是用于期貨套保、套利、投機,還是用于其他經營業務。根據資金投向判斷貸款風險大小。
3.借貸雙方要取得期貨經紀公司的協助。借款人作為期貨市場投資者,在期貨經紀公司開有專門的保證金賬戶,其交易行為完全在期貨經紀公司的掌控之下,尤其在貸款資金流入期貨市場后,貸款人很難以實時了解借款人的資金使用狀況。借款人是否拿貸款資金去作投機,是否有操縱市場的行為,是否有大盈大虧等等,貸款人都需要與期貨經紀公司經常保持聯系和溝通,以便提前作出對策。一是借款人在資金不能按期歸還時,需要期貨經紀公司協助對倉單進行處理。目前由于法律上對銀行等金融機構進入期貨市場是限制的,貸款人不論是銀行還是其他金融機構一般在期貨市場沒有交易席位或特別席位。二是當倉單價值出現變化,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警戒線時,需要期貨經紀公司及時告知貸款人,立即通知借款人不足質押物的價值缺口或提前償還部分貸款。三是質押期間,倉單的倉儲費用需要期貨經紀公司向借款人代扣。
4.無紙化倉單質押貸款應取得期貨交易所的支持。有紙化倉單,借款人可以隨時拿去辦理倉單質押貸款業務,質押后借款人就無法再轉讓、交割、提貨或在交易所辦理質押保證金業務。但是無紙化倉單在質押貸款后,若銀行等貸款人不通知交易所予以凍結,借款人還可以照常進行轉讓、交割、提貨或在交易所辦理質押保證金業務。這就為貸款人增加許多不確定因素。因此,對于鄭商所、大商所的電子化倉單管理方式,標準倉單質押貸款沒有交易所的支持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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