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商業銀行風險及監管方式

時間:2022-04-28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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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商業銀行風險及監管方式

摘要:商業銀行是近現代各國金融體制中歷史最為悠久的金融機構,是業務范圍最廣泛、對社會經濟生活影響最大的金融機構,是各國金融體系的主體。商業銀行由于自身的一些特點,使其在經營管理中存在著各種風險。本文粗淺地分析了商業銀行的主要風險及監管措施。

關鍵詞:商業銀行;風險;監管

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信貸業務活動的企業,與一般工商企業及其他經營單位相比,最顯著的特點是負債經營,即利用客戶的各種存款及其他借入款作為主要的運營資金,通過發放貸款及投資獲取收益,自有資本占資產總額比率遠低于其他行業。這一經營特點決定了商業銀行本身即是一種具有內在風險的特殊行業。商業銀行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在經營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經濟損失的可能性。

一、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債務人違約而導致貸款或證券等銀行持有資產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2.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水平變化給銀行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不能到期支付債務或滿足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銀行蒙受信譽損失或經濟損失甚至被擠兌倒閉的可能性。

4.匯率風險。匯率風險是指由于外匯價格變動給銀行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截至2004年末,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17176億元,不良貸款比例為13.32。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15751億元,不良貸款比例為15.62%。股份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1425億元,不良貸款比例為5.01%。

二、金融監管的概念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從詞義上講,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廣義的金融監管在上述涵義之外,還包括了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管等內容。

三、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措施

(一)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法律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對完善中國銀行業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手段、規范監管行為、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這是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法”,是構建完整的銀行審慎監管法律框架和體系的核心。

此外,銀監會根據我國銀行監管實際和國際銀行監管最佳實踐,在《銀監法》和《商業銀行法》框架下,系統規劃、科學設計審慎銀行監管的規章和指引。2003年以來,先后出臺了《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境外金融機構投資人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客戶大額授信統計制度和零售貸款違約情況統計制度》、《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等幾十項監管部門規章,涉及銀行業監管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另外,還有《商業銀行授信盡職工作監管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辦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正在制定中。在加強金融法規建設方面,今后應重視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結合我國實際,并參照國際上對銀行業實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項規定,對我國現有的銀行法規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理;二是各銀行機構系統內制定的帶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實行向中國銀監會報批制或備案制,以保證有關金融法規要求的協同性、一致性;三是結合當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特點和業務創新的實際,提前出臺有關的法規,使新業務從市場準人的那一天就能夠規范運作,監管工作有法可依;四是針對金融電子化、網絡化和金融犯罪技術含量高、隱蔽化的趨勢,制訂并完善相應的法規,規范電子金融技術操作的規程;五是加強與國外金融監管當局和國際金融組織在法律方面的溝通與交流,銜接執法標準。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技術措施

巴塞爾委員會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爾協議全面繼承以1988年巴塞爾協議為代表的一系列監管原則,繼續延續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著手從單一的資本充足約束,轉向突出強調銀行風險監管從最低資本金的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約束等三個方面的共同約束。新巴塞爾協議的基本原則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進一步拓展了風險范疇。盡管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但新協議開始重視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影響及其產生的破壞力,并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分母由原來單純反映信用風險的加權資產加上了反映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內容。

第二,堅持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但風險衡量方式更為靈活。銀行資本是銀行抵御風險的基礎,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提出了銀行業最低資本金的要求,協議對銀行資本的構成進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銀行管理者根據銀行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構成,并依其承擔風險的程度規定最低資本充足率。

第三,強化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在新資本協議中,委員會對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

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中國銀行業監管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監管的有效性受外部環境的制約較大、市場準人監管不夠規范、審慎性法規的系統性和完整性不強、持續監管力度不夠、監管信息的統一性和透明度尚存在問題、監管者權威性不強、跨境監管的能力不足,等等。

這些問題的存在決定了我國銀行監管體系建設任務的艱巨性。為完善我國的銀行監管體系,提高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性,推進銀監會各項工作盡快與國際接軌,銀監會將通過建立良好的機制,堅持科學的態度,樹立堅定的信心,開展扎實的工作,縮減上述差距,并已經著手制定加快中國銀行業監管建設,縮小與《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求差距的中長期行動規劃,計劃在今后5年內,使中國銀行業監管水平基本達到《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提出的各項要求。實現這一目標計劃分兩步走:第一步,在2006年以前,建立有效銀行業監管的重要基礎,使各項監管措施有2/3左右達到《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求;第二步,在2009年以前,各項法規制度及各項監管措施得到有效貫徹實施,基本上全面達到《核心原則》的各項要求。

(三)我國商業銀行內控制度建設

(1)規范管理,整合機構,強化高端監控。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必須根據其業務性質、發展戰略的不同和市場的變化進行最優設計。要始終將效益、客戶和市場放在中心位置上,圍繞市場拓展和風險控制的目標建立矩陣式的組織結構,對承擔風險管理的部門和承擔市場職能的部門建立起一致的責任和考核機制。(2)內控措施與經營目標相聯系,著力于內控機制的建設,制定合適的經營目標。經營目標用于指導每天的經營活動,而經營活動又要受內控制度的控制。控制目標很顯然是為經營服務的,但有時又與經營目標之間相沖突,如一味地強調資產安全性則可能造成經營的低效率,相反,一味強調效率,就要承擔資產損失的風險。因而內控措施要考慮到與經營目標相配合,做到控制措施服務于經營目標。其中合適的經營目標是指符合市場和競爭實際的、有可能實現的中長期經營指標和管理指標以及相關的政策、措施和分步計劃。(3)建立員工自我約束機制,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在眾多的內控防線中,最軟弱的防線也許就是員工的自我控制防線,但從辯證的角度來說,它其實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約束機制。只要每一名員工都能夠充分認識到這一點、認識到自己的職責,保證思想到位、認識到位,很多風險其實是可以避免的。

(四)我國商業銀行外部監管措施

通常認為,銀行監管從中央銀行分離之后,中央銀行就不再具有監管職能。實際上,這是對中央銀行職能的一個誤解。簡而言之,銀監會履行的主要是機構監管職能;但是,即使在銀行的日常機構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之后,中央銀行依然具有為履行貨幣政策而進行的貨幣監管職能。

在實際監管中,貨幣監管強調的是為保證貨幣政策實施而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或金融市場進行的監管;而機構監管強調的是監管機構以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而進行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日常營運等的監管。這兩個監管職能實際上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或者說,從理論脈絡看,對銀行的機構監管職能,實際上起源于中央銀行的貨幣監管職能。

在中央銀行實施貨幣監管,或者銀監會實施機構監管的過程中,二者的合作是必然的。中央銀行進行貨幣監管以實施其貨幣政策目標的行為,也必然會對銀監會所監管的金融機構穩定的目標形成多方面的影響。同時,銀行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機構監管也會影響到貨幣政策的實施,機構監管所制定的具有強制性的監管法規,直接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形成影響,進而對貨幣政策的傳導和實施效果直接形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