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投貸聯動探討

時間:2022-12-11 09: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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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投貸聯動探討

我國經濟正面臨“轉方式調結構”的關鍵期,國家正積極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量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蓬勃興起。為充分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中的重要作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科技部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的指導意見》,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業務試點,積極探索股權與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促進創業創新,提升金融服務水平。但整體來看,我國商業銀行參與股權投資基金領域的廣度和深度不足,參與方式相對單一,自主創新能力欠缺,商業銀行對風險投資的支持力度不夠,也難以分享風險投資帶來的高額利潤。為此,有必要完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探索投貸聯動新模式,發揮政府合力,完善配套環境和激勵政策,適度放寬貸款用途,以充分發揮投貸聯動新政策的預期效應。

一、商業銀行投貸聯動主要模式

(一)按照銀行是否參與投資來分類,可以分為“只貸不投”模式和“邊貸邊投”模式。1.“只貸不投”模式“只貸不投”是指商業銀行通過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合作,由VC/PE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商業銀行則只對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根據合作機構性質的不同,該模式又可分為政府合作模式和商業合作模式。政府合作模式是指商業銀行與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基金合作,對基金已投資或有投資意向的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同時由政府主導的專項風險準備基金或融資擔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提供風險分擔和潛在損失補償。商業合作模式則是商業銀行與商業性的VC/PE合作,共同開發目標客戶,并以“股權+債權”模式為客戶提供融資支持。這一模式為業內長期以來較為典型的投貸聯動模式[1]。“只貸不投”模式對商業銀行的吸引力,在于可依托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合作機構的專業經驗完成目標客戶選擇,并在適度分散風險的基礎上完成客戶培育;同時合作機構的后續投資一定程度上鎖定了重要的還款來源,合作過程中還可衍生出股權基金托管、創投機構服務等其他增值業務。但該模式的局限性也顯而易見:處于初創期、成長期的創新企業往往難以符合傳統的信貸準入門檻。2.“邊貸邊投”模式“邊貸邊投”是指商業銀行在對初創期企業提供傳統信貸支持的同時,通過第三方機構(代持機構)代為持有借款企業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認股權證,從而以潛在的股權投資收益作為一種信用風險緩釋手段。代持機構在認股權證的投資收益實現環節,目前主要有借款企業管理層回購、認股權證轉讓、行權后賣出三種方式。商業銀行在收益確認環節,主要通過與代持機構事先簽訂協議,由代持機構按一定費率以支付財務顧問費等形式轉回,銀行再以中間業務收入進行記賬處理[2]。“邊貸邊投”模式下潛在的股權增值收益可觀,以投補貸,能夠緩解傳統信貸模式支持初創期企業所面臨的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的問題,因此也逐漸成為業內主流的業務模式。(二)按照銀行投貸聯動業務形式來分類,主要分為選擇權貸款模式、“基金+貸款”模式、跟貸模式以及“掛牌貸”“上市貸”等五種主要模式。1.選擇權貸款模式銀行在對客戶提供貸款的同時,由借款人及其股東通過特定的約定和安排,向銀行賦予一項權利。根據該項選擇權,銀行指定的投資機構可在約定的未來一段時間內,以約定價格受讓借款人約定數量股權。待借款企業公開上市后,投資機構擇機拋售股權,銀行機構與投資機構按約定比例分享股權溢價收益。2.“基金+貸款”模式這種模式下,商業銀行通過發行理財計劃等形式參與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同時對產業基金所投企業提供貸款融資。3.跟貸模式針對銀行合作名單范圍的VC/PE等投資機構擬投或已投的企業,在綜合考慮投資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和企業未來發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礎上,以信用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投資機構保證貸款等方式,向授信申請人提供短期融資。在這種模式下,商業銀行憑借投資機構的專業判斷,實現了對企業的甄別篩選,同時也借助投資機構的外部增信適度降低了對企業的授信準入門檻。4.“掛牌貸”“上市貸”模式這兩種模式主要針對通過或擬通過上市(掛牌新三板)實現股權融資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債權融資支持。

二、投貸聯動實踐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一)業務開展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和估值風險。一是現行《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而對于通過投資機構間接持股也沒有明確的制度安排。二是選擇權貸款存在法律風險和估值風險。一方面選擇權貸款涉及期權財務顧問協議的簽訂,如果與企業直接簽訂,則可能涉及過度收費或息轉費等問題,從而導致訴訟風險和政策風險;另一方面,在與第三方投資機構簽訂代持協議時,銀行機構往往處于被動地位,且轉股時也面臨估值風險[3]。(二)金融經濟環境制約投貸聯動業務開展。成長型、科技型中小企業大量涌現、資本市場充分發展、大量創投機構的聚集,是投貸聯動發展的三個必要條件。從丹東轄區實際來看,一方面資本市場不發達,創投機構聚集效應不強;另一方面,雖然中小企業眾多,但主要集中在傳統制造業、服務業等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的發展較為滯后,成長型、科技型企業數量不足。2016年,丹東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僅為2.7%。(三)銀行現有模式理念尚不配套。一是理念欠缺。與VC/PE等投資機構重視企業的成長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結構不同,目前銀行在貸款時,仍以企業的過往業績和還款能力、資產保障能力作為貸款的主要依據,缺乏對企業未來的長遠考察。二是內外部機制不完善。與其他貸款相比,投貸聯動業務的操作周期更長、出現損失的概率更大,目前銀行的風險管理政策和考核激勵機制并不適用,客戶經理開展投貸聯動業務的意愿不高。三是銀行人才及技術儲備不足。投貸聯動業務的對象大部分是科技型企業,其分布行業廣泛、專業技術性強,風險識別和控制的要求也更高,需要配備具有專業理論背景和行業從業經驗的復合型金融人才隊伍,這對銀行的人才儲備提出了新挑戰。(四)利益分配不平衡影響銀行的積極性。在股權投資機構和銀行同時對企業進行融資時,投資機構作為股權投資,利用銀行的貸款放大了企業融資杠桿并獲取潛在的豐厚回報,而銀行在幾乎承擔相同風險的情況下卻分享不到企業成長的額外收益。這導致承擔風險與收益的不平衡,挫傷了銀行的積極性。(五)“代持模式”運作機制不順暢。首先,“代持模式”下相關交易鏈條面臨重復征稅。代持機構轉讓或行權實現的投資收益,以及銀行以財務顧問費實現的中間業務收益,均須分別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一定程度上大幅降低了股權增值收益,削弱商業銀行以“投”補“貸”的能力。其次,外商投資企業類型的代持機構面臨投資范圍限制。實踐中,部分商業銀行可通過集團內境外關聯公司在境內新設投資子公司的路徑實現迂回持股。但是,一方面由于境外和內地法律監管機制上存在一定差異,這種“返投”面臨諸多的市場準入管理和審批程序;另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也面臨一定的行業限制,如電商、傳媒制作、農林牧漁業、采礦業、電力熱力行業等外商目前均無法進行直接投資,因此該模式下的直投將存在較多的投資范圍限制。

三、投貸聯動穩健發展策略

(一)在現有框架下鼓勵銀行完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一是鼓勵銀行機構轉變風險評估理念,對科技型企業的考察由以往重抵押、重過往業績的“靜態評估”,向評估企業未來的“動態評估”轉變。二是鼓勵有條件的銀行設立科技金融事業部、科技分支行等科技金融專營組織,探索建立專門的經營管理團隊、信貸審查評估標準和風險管理體系。三是完善銀行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取消對單個項目的收益考核和風險責任追究,以一定期限或板塊的投資風險收益考核投資項目及相關責任人。(二)開拓投貸聯動新模式。鼓勵銀行機構加強與各類投資機構及政府引導基金、創業基金聯動,開展多層次合作。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新設從事股權投資的全資子公司,在集團內部形成資源共享、風險控制、收益分享等機制安排,實現融資風險與收益相匹配。未來時機成熟時,可適度放開商業銀行對企業股權的直投業務,探索試點允許商業銀行以適當方式投資于企業股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投貸聯動。(三)整合政府層面的各類投資引導基金與銀行形成合力。一是對政府層面的各類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進行資源整合,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擴大合作銀行的范圍,建立客戶的雙向推薦及股權、債權對接機制。二是對于合作開展投貸聯動的商業銀行,政府應在相應的基金托管等業務聯動方面給予一定政策傾斜。(四)完善政府層面的風險分擔與補償機制。通過完善政府創業引導基金、政策性擔保基金體系,健全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體系。一是在政府合作模式的投貸聯動業務中,搭建必要的風險補償池,形成投、貸、保三維一體的扶持體系[4]。二是當前在籌建地市級政策性擔保基金過程中預先完善制度設計,對科技型企業貸款或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貸聯動業務中的配套貸款給予政策傾斜,在擔保成數、分擔比例、風險處置及補償程序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5]。(五)著力完善配套環境建設。一是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通過設立產業投資基金、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發揮財政杠桿效應,完善科技企業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貸聯動業務給予適度財政貼息,提升銀行開展投貸聯動業務的積極性。二是實行稅收優惠政策,針對商業銀行投貸聯動業務中的股權增值收益,適度減征或免征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不良貸款,建議財稅部門放寬稅前核銷條件。三是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體系建設,積極培育股權投資機構、區域資本市場以及有公信力的中介服務機構,努力搭建金融創新生態系統。

參考文獻:

[1]魏國雄.商業銀行投貸聯動的潛在風險及防控對策[J].中國金融,2016(3):42-43.

[2]王剛,張文遠,陳忠強.投貸聯動監管制度框架[J].中國金融,2016(3):32-33.

[3]趙洋,周仁忠.以投貸聯動促進創新發展[J].中國金融,2016(3):39-43.

[4]周伍陽,李毅.供給側改革下的中國資本市場建設:新常態與新動力[J].征信,2017(1):82-85.

[5]徐云松.我國金融行為監管體系的構建與發展研究:國際經驗與借鑒[J].征信,2016(8):15-20.

作者:車安華 馬小林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丹東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