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抵債資產思考
時間:2022-08-21 11:45:50
導語:商業銀行抵債資產思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近年來,商業銀行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取得了較大發展。面對當前經濟金融與政策的走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逐漸減少了信用貸款的發放,更多地轉變為抵押、質押以及擔保貸款,以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但由于近年來實體經濟乏力,面對借款人經營能力欠佳,喪失償貸能力的現實境況,商業銀行為保全自身信貸資產,往往被迫接收借款人的抵債資產。“以資抵債”作為在特定條件下所采取的特殊受償方式,已成為商業銀行不得不選擇的形式,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是必須接受的現實。商業銀行接收這些抵債資產的最終目的是保全貸款,抵御信貸風險,即通過將抵債資產處置變現收回貸款本息。然而,由于內外部政策與管理的缺失,抵債資產尚面臨入賬價值虛增、處置難、損失大、稅費高等問題,更因為其涉及接收、保管、處置等多個環節,情況錯綜復雜,使得銀行對這些種類繁多、數額巨大的抵債資產的管理與規范難度大大增加。如果不能對抵債資產進行合理處置的話,必然會對商業銀行健康發展構成嚴重威脅。因此,探討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抵債資產基本認識
(一)抵債資產的內涵。所謂抵債資產,在我國一般被理解為“金融機構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商業銀行將抵債資產視為其被動獲得的一項特殊資產,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權、專利技術、生產設備、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以及無形資產,種類豐富、范圍較廣。2005年財政部出臺的《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對銀行抵債資產也作出了具體的定義,為“銀行的債權到期,但債務人無法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債權雖未到期,但債務人已出現嚴重經營問題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債務人按時足額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對于商業銀行抵債資產這一殊資產形式產生的原因,部分學者認為有以下幾點:一是國內部分企業經營體制不健全、管理機制滯后,導致經營效益持續走低,貸款的現金償還能力受限;二是部分企業利用銀行間的激烈競爭,惡意將資產重復抵押,提供虛假擔保,損害了銀行自身的正當得利;三是部分地區可能存在一定的地方保護主義,地方政府行政干預銀行貸款,也因此使得法律法規執行不能真正到位,加劇了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四是面對中央銀行下達的宏觀調控指標,商業銀行為使自身“表象達標”,被迫選擇犧牲自身利潤;五是銀行自身內控機制不健全、風險評價體系不完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導致了貸款決策的科學性、安全性與準確性不足。(二)抵債資產的相關制度變遷。20世紀90年代中期,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抵債資產伴隨著信貸業務而產生,部分企業因經營能力欠佳、運營機制不力等原因無法以流動資金償還所欠貸款,企業選擇用其剩下的“價高質次”的固定資產償還債務。在此背景下,銀行是否接收、如何接收、接收后如何管理等問題成為商業銀行必須面對與解決的問題。在諸多利益糾紛并存的情況下,作為權宜之計,銀行只能選擇接收這些實物資產以保全自身債權,也因此收取的擔保物、償債物越來越多,直到1997年,抵債資產才被我國部分商業銀行作為一項單獨的資產進行管理。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商業銀行已逐漸積累起種類繁多、數額巨大的抵債資產。面對這一現象,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并于2002年正式在上市的金融企業實施。雖然其中涉及抵債資產的規定不多,但也意味著我國對于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的管理進入制度化新階段。2005年,財政部頒布了《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和督促銀行機構自身健全抵債資產管理機制,防范化解可能因抵債資產引起的系統性或者非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銀行機構健康經營、穩健運行和良性發展。2006年財政部了《金融企業財務規則》,明確了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對抵債資產進行管理。在2007年財政部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也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作出“應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的規定。相關規則的為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的管理指明了道路,有利于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管理更加制度化、規范化、透明化。(三)抵債資產的范圍。在我國商業銀行實務中,抵債資產的范圍與大多數國家相類似,包括有價證券、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國有土地使用權、交通運輸工具、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原材料和產成品,以及其他具有較強變現能力的財產等。以2016年W商業銀行年報公布的有關數據為例,在其所有抵債資產中,房屋及建筑物所占份額達49.9%,土地使用權占比21.45%,其他資產占比28.65%。另外一家Y商業銀行2016年年報數據顯示,在其全部抵債資產中,房屋及建筑物資產占比高達97.53%,法人股占比1.3%,其他資產占比1.17%。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在商業銀行抵債資產中,變現費用高、手續煩瑣的房屋及建筑物占據了絕大比重。(四)抵債資產的特點。商業銀行為保全自己的信貸資產,降低其債權風險,被迫通過以資抵債方式,最終完成“債權→物權”“貨幣資產→抵債資產”的轉換。從形成過程來看,抵債資產主要是商業銀行為了優化和提高銀行貸款質量的指標,實現不良貸款額的表象下降,將不良貸款實物化轉變而得到的產物,其實質就是貨幣性不良貸款轉化為實物性不良資產。這些實物抵債資產作為非正常狀態下實現債權的衍生物,其存在是暫時的,最終商業銀行將通過處置抵債資產而收回貨幣資產。抵債資產的特點:一是種類豐富。實際工作中,商業銀行接收的可充當抵債資產的資產多種多樣,包括房屋、股票、債券、土地使用權、生產設備、機具器械、家電家具等,其中權利資產所占比重較小,導致后期產生的抵債資產的種類也樣式繁雜。二是變現難。銀行在處置抵債資產時常遇到產權不明晰、手續不全、質次價高的問題,且受地域、市場流通不活躍、流動性差等因素影響,加上抵債資產的高額稅費以及接收保管費用,致使銀行回收的抵債資產貶值嚴重,變現價值低,甚至難以變現。三是管理難。商業銀行取得實物抵債資產后,后續工作即為做好資產保管,等待時機變現,實現債權保全。然而,在各種實物資產的保管過程中形成的損耗是不容小覷的。我們應當認識到商業銀行接收的抵債資產中,房屋土地會產生折舊,而且還有相當數量的落后于市場技術的機器設備。因此,做好抵債資產保值增值工作是商業銀行的必然選擇。然而現實環境中,銀行的精力和能力范圍有限,很難對種類繁多的抵債資產進行良性的管理與處置。
二、抵債資產的取得、保管與處置
(一)抵債資產取得。1.取得方式。在我國,抵債資產的取得在實踐中一般分為四種情況:第一種是通過非訴訟方式,即債務人和第三人經營生產過程中瀕臨倒閉,已確定無法使用貨幣資金清償債務,通過雙方或多方協商,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使用非貨幣性資金抵償債務;第二種則是通過行政訴訟,經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判決裁定,商業銀行由此取得實物抵債資產;第三種為破產程序分配,債務人、第三人因經營不善宣告破產或者倒閉,法定清算程序完成后,商業銀行按照清算結果依法收到實物或權利資產等以清償貸款;第四種為貸款時即約定了抵押、質押等方式,債務到期,貸款人無法以現金等貨幣資金足額清償貸款時,由于所抵押的資產不能立即變現,通過協商,最終以抵押物抵償其債務。國外抵債資產的取得途徑與國內基本一致,但是部分國家例如韓國,將債權劃分為一般債權與特別債權,對一般債權,可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或通過法院拍賣其廠房、土地、機器設備等擔保品的方式回收其債權,而對特別債權,首先應根據法院規定,約定債務清償計劃進行清償,若債務人未遵守清償計劃的約定,該特別債權就轉化為一般債權。2.會計計量方式。在我國大部分上市銀行采用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將取得的抵債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公允價值與資產賬面價值及支付的稅費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但也有銀行是以貸款賬面價值與該抵債資產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孰低作為入賬價值。(二)抵債資產保管。1.保管方式。中小金融企業大多為地方性銀行,其服務對象呈現廣而雜的特點,收取的抵債資產種類多樣,這必然導致金融企業對于抵債資產的保管出現形形色色的情況。在實務中,我國部分商業銀行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對抵債資產進行保管或使用。一是將抵債資產自行使用,部分銀行因為無購建指標等因素,將暫時難以變現的抵債房屋、車輛等固定資產自用,通過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來改善辦公環境和條件。二是將抵債資產中的交通工具通過調撥形式為上下級行調用、借用,方便其交通出行,減少自身購置支出。三是將抵債資產出租,通過收取租金換取一定租賃收益。四是將抵債資產暫時留在原債務人處。部分抵債設備由于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有的甚至具有區域性的要求,需要對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與檢修等,銀行系統內部并沒有這類“特色”抵債資產的專業維護或管理人員,加上考慮到若將這部分特色抵債資產盤回管理還需支付相應的維修維護費、財產保險費、物業管理費等多項費用,銀行通常更愿意將抵債資產留在原債務人處,直至變現。2.會計計量方式。在會計計量的后續處理中,部分金融機構取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兩者最低者的方式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不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也有銀行在“有意按規定對資產進行變現并且不再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時,將抵債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報為‘其他資產’”。(三)抵債資產處置。1.處置方式。我國商業銀行對抵債資產的處置手段有多種:其一,部分商業銀行直接尋找買家,通過雙方協議定價處置抵債資產;其二,部分商業銀行委托拍賣機構,通過拍賣處置抵債資產,還有銀行通過招標、競價等方式進行抵債資產處置,但國內目前尚未形成穩定成熟的交易市場,且市場信息透明度不高,造成信息不對稱,使得抵債資產供需有效性不足;其三,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有些銀行已開始挖掘新的處置道路,現已有借道“淘寶”網的不良資產交易平臺,幫助商業銀行加快處置自身抵債資產,提高自身消化能力;其四,有些大型商業銀行借助中間機構,也就是資產管理公司,通過給予一定的折扣或者支付相應的費用將抵債資產轉包出去,盡快回收現金,減輕自身的工作量;其五,通過債轉股和資產證券化處置。2.會計計量方式。在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中,大部分銀行規定抵債資產不得做自用,應盡快作出租或出售等處理,且處置抵債資產時,應將獲得的處置收入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也有部分銀行規定雖原則上抵債資產不得自用,但確因經營需要,銀行可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并視同新購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三、抵債資產管理中的存在的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過程中存在的問題。1.銀企信息不對稱,抵債資產價高估。銀行接收的抵債資產實際價值往往低于其接收入賬的價值,主要原因在于:首先,銀行作為“資金提供者”,雖在提供資金之前會要求對方企業提供一系列的證明材料,證明自身經營狀況良好且有能力還款,但企業出于保全自己利益考慮,會選擇隱瞞自身真實信息,同時由于銀行間彼此存在競爭關系,無法共享企業信息,由此導致了銀行無法全面掌握企業日常經營的真實情況。當企業經營不善最終破產、倒閉時,銀行選擇接收抵債資產以保全前期信貸資產,至于這些抵債資產的變現能力以及實際價值是否能達到企業所貸款金額的數目,銀行已無暇顧及,也就形成了抵債資產偏高的入賬價值。其次,當抵債企業無法繼續生產,經營環境陷入困境,商業銀行為了減少自身損失而采用訴訟方式,一般來說法院將直接裁定或通過企業協議方式解決。而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往往會從社會影響和宏觀大局出發,考慮社會安穩、失業職工安置等因素,因此也會出現該項抵債資產價值高于其市場價格的情況。再次,抵債資產在辦理入賬時,按照規定需請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并提供相關的價格認證書或評估報告。然而實際工作中,第三方的評估費通常是按照所評估資產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出于利己心理,為保障自身利益,有的評估機構對抵債資產進行評估時會出現以低充高、以次充好、偏向企業的現象。雖然在貸款時商業銀行已進行了內部評估,并約定了抵押率,但從法律層面上,這種內部措施更多流于形式,無法得到有效認可與保障,導致抵債資產評估價值不實。另外,抵債企業與中介機構勾結,雙方協商計價提高抵債資產的價值,也會讓評估價背離于市場價。最后,部分商業銀行管理層為快速達到監管指標,故意高估抵債資產價值,降低不良貸款率等指標,以期采用短期行為粉飾利潤。上述種種原因,都為抵債資產的賬實價值不符提供了背景環境,為日后抵債資產的處置虧損埋下了一定的隱患。2.外部環境強壓力,抵債資產多而雜。從監管部門角度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銀行業監管部門逐步嚴厲與明細化各種合規指標要求,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業銀行的審慎監管。商業銀行面對強效的監管壓力、激烈的市場競爭以及不斷增大的經營壓力,為盡快扭轉自身經營不良、經濟效益不斷下滑的被動局面,其各級機構所承受的壓力遠遠高于其實際承受能力。因此,為完成監管機構或者其上級機構的指標考核,商業銀行出現了硬性追求特定指標下降的現象,尤其對于不良貸款率等指標,在常規性方法無法滿足指標達標的情況下,只能通過接收抵債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等指標,也就導致了現階段抵債資產的“繁榮”。從政府部門角度看,我國目前客觀存在的相關政績考核機制,使得地方政府傾向于保護地方企業,而忽略商業銀行的利益。例如政府注重大局,往往從社會穩定角度出發,出于對企業下崗職工安置和改制企業啟動再生產等方面的考慮,放松對改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等工作的監督與管理,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雖有權參加企業的改制過程,但由于信息不對稱,影響了其作為債權人的權益發揮,使得銀行在對企業有效資產存在異議的情況下發生所有權變更,侵害了銀行的債權利益。當銀行采用訴訟方式解決與企業的貸款糾紛時,有的地方會出現行政干預法院辦案,使得勝訴案件難以執行,結果往往是銀行雖勝訴,但是貸款依舊難以追回。在貨幣資金難以追回的情況下,銀行只好接收實際價值并不高的抵債資產,以挽回部分損失。3.手續過程不簡單,抵債資產變現難。在抵債資產接收實務中,相當數量的抵債資產存在權屬不明、手續不全的問題。一方面,從客觀上看相關政策的出臺與制度更新跟不上實際業務的發展速度,政策不配套、制度規定滯后,讓商業銀行無法站在制度的盾牌下保衛自身權益;主觀上,銀行缺乏專業的人員、技術,無法有效鑒別抵債企業提供的相關權屬文件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另一方面,抵債資產的收取與處置不是簡單的買賣行為,對于商業銀行而言,登記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的稅金附加費、手續費等,加重了銀行的成本負擔。因此銀行往往通過協商不辦或緩辦抵債資產的過戶手續,在未來處置過程中直接由抵債企業將資產過戶給處置接收人,以期節省資產收取、過程中的稅費。(二)抵債資產保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抵債資產品種豐富,注定了商業銀行缺乏對其管理維護的多樣化手段。商業銀行內部并沒有專業的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來對其進行保管維護。隨著時間的推移,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具器械和運輸工具等抵債資產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折舊,有的商業銀行考慮到部分機器設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區域性,無法自行使用,也暫時無法找到買家,若對其收回管理除需要支付日常的維護保養費之外,還需支付人工管理費、物業管理費等多項費用,因此銀行通常更愿意將抵債資產留在原企業,直至變現,但這又使得商業銀行無法及時、準確、真實獲知資產的貶值、損耗、丟失等情況。而對于那些不具有專業性的房產、設備等,商業銀行雖將其收回,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無法管理或管理不好的情況,這些抵債資產亦會出現不小的貶值風險。(三)抵債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1.處置程序難統一,抵債資產價值流失。由于缺乏條例規定,在抵債資產處置過程中,商業銀行的定價方式不統一、定價不合理,無法保全抵債資產的真實價值,導致抵債資產變現價值大部分不能抵償債務的金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抵債資產大多為倒閉、破產企業為償還債務所提供的資產,這些抵債物本身價值不高,其資產價值容易出現縮水,這也是形成后期處置價值差額大的一大原因;其次,隨著時間的推移,大部分設備等抵債資產面臨老化、落伍等現實問題,進一步導致了處置價值的下跌;再次,業界對于抵債資產處置定價方式尚未統一,定價可選擇空間大,部分商業銀行按照企業所貸款金額加利息之和對抵債資產進行定價,也有商業銀行只按照貸款本金進行定價,而不考慮利息,還有的按照對方報價直接定價,當然,也有部分商業銀行根據評估公司對抵債資產的價值評估進行評估定價,但無論是哪種方式,都可能存在著人為或者客觀事實上的歪曲抵債資產價值的行為。2.處置程序不公開,資產處置難透明。目前,國內商業銀行一般通過拍賣、雙方協商定價等方式處置抵債資產,其特點是未向社會完全公開抵債資產處置程序。有的商業銀行直接私定買家,雙方直接協議約定交易價格,有的雖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拍賣或者競價,但未將過程進行全程公開。這個過程中可能出現購貨商與拍賣機構勾結,故意壓低拍賣中標價,也可能出現銀行內部人員與拍賣機構合謀,故意隱瞞資產的某些特殊信息或者故障損壞情況,亦或故意將資產賣給特定買方,這些可能出現的行為均違背了公平買賣、公平競爭的初衷。3.外部環境的制約,處置環境不成熟。抵債資產從接收到處置要經過多個環節,繁雜的手續在加大銀行經營成本的同時也加劇了抵債資產的價值流失。接收抵債資產時若采用評估機構估值需支付評估費,若由法院判決所得,則需向法院支付訴訟費等;若要將所接收的資產過戶,需支付過戶費、印花稅、契稅等;抵債資產處置變現時,需交納過戶費、土地出讓金、房產稅、車船稅等。實踐中,除去各種稅費和中介服務費,銀行還需承擔原本應由它方承擔的一些成本。例如,在抵債資產存在欠繳費用(如物業管理費、車船稅等)時,銀行接收其作為抵債資產,想要成功過戶,必須代為繳清所欠的各項費用。根據粗略統計,所有這些費用,包括各種稅費、管理費用等,總額可達抵債資產價值的20%。另外,由于銀行在接收抵債資產時常常會遇到抵債資產產權不明、手續不全的問題,影響了抵債資產的有效處置,再加上內外部市場條件尚未發展成熟,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消息閉塞,更加阻礙了抵債資產的處置。以上種種原因均造成了商業銀行對抵債資產不想處置、拖延處置的態度,也造成了其既想保全資產獲得利益,又不愿承擔損失責任去處置抵債資產。而監管制度的漏缺、銀行內控的不足也使得有些商業銀行既不清楚如何去做,也不清楚做法是否正確,從某種方面來說,監管的缺位使得商業銀行沒有明確的“紅線”指標方向,提醒他們該如何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有效處置抵債資產,從而達到抵御信貸風險的目的。(四)關于抵債資產會計核算的問題會計計量方法不統一,資產可比性差。目前,各家銀行都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抵債資產處理辦法,會計計量方法存在差異。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初始計量不同。大部分銀行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采用公允價值對取得的抵債資產進行初始計量,賬面價值及支付的其他稅費等費用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但也有銀行是以貸款賬面價值與該抵債資產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孰低作為入賬價值。二是處置變現不同。抵債資產不允許自用的商業銀行,在處置抵債資產時取得的處置收入與抵債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允許自用的商業銀行,則在自用時將抵債資產視同新購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由此可見,由于監管部門并未對銀行抵債資產處置中的會計計量方法作出統一的規定,商業銀行對抵債資產進行計量的過程中可自行選擇適合自身的做法影響了商業銀行之間信息的可比性,這一現象普遍存在于各大銀行,其中中小銀行機構尤為突出。
四、政策建議
(一)嚴格把關,提高抵債資產入市質量。一是商業銀行之間建立互聯互通的聯絡機制,實現資源共享,善用征信大數據,嚴格審視信貸需求企業的資金實力、經營成果,根據市場經濟環境有效控制調節自身信貸規模。二是明確限定抵債資產的收取范圍。對于操作實務中出現的貶值快、技術更新快的抵債資產,應限定其作為抵債資產的時效,并且對不易變現或變現難的抵債物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債資產。三是合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抵債資產的價值是否合理不僅關系到商業銀行的利益,更是對國有資產的保全,確保抵債資產價格公正、公平、合理,必須規整市場評估機構,明確相關制度措施,對評估機構的不當行為設立應有懲治措施,且從司法體制方面進行全面整治。地方政府與司法機關等應作為天稱兩端公平正義的維系者,而不是某一方的保護傘,有效保障金融債權,真正做到讓銀行想接收、可以接收并且有市場去處置抵債資產,保障銀行自身應有的合法權益。(二)建章立制,強化抵債資產保管質量。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管理受市場條件等客觀因素制約,諸多環節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障礙,而我國商業銀行對于抵債資產的相關規定主要為2005年出臺的《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2006年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各商業銀行制定的內部管理規則。近年來,市場風險的加大、經濟的不穩定都使得外部經濟環境較之過去有較大的改變,因此,行政機關以及相應監管部門應彌補法律空白,修訂完善現有制度,通過強有力的制度提升商業銀行內外部部門之間的溝通合作能力。此外,商業銀行應順應市場,通過建立健全抵債資產內部控制機制和考核機制,適應外部市場管理需要和內部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內部還應進一步建立專業人才隊伍,加強人員培訓,提升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實務處理能力,適應不斷變化的業務需求,以增強商業銀行自身防范和化解風險能力,做好對抵債資產的保管和維護。(三)拓寬渠道,提高抵債資產處置質量。積極推動國家有關部門對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的全過程給予合理的稅收優惠或減免,使商業銀行在自身利益有所保障的情況下,主動辦理資產過戶、產權流轉等手續,避免以往由于權屬不明晰、手續不齊備所帶來的法律糾紛。同時,拓寬交易平臺,使銀行抵債資產處置不僅局限于線下交易。應加速開發或者加快與現有互聯網大平臺的合作交流,挖掘新興市場,探索互聯網新時代的無限潛力,使得商業銀行能夠多途徑選擇合理的抵債資產變現方式,真正實現多渠道經營、合法處置、合規避稅。此外,抵債資產經營過程中還需做好公開公示,做到陽光化、透明化,以防內外部人員人為造成風險。確保抵債資產接收、保管、處置過程可追源、可溯查、可控制。(四)統一口徑,增強抵債資產可比性。商業銀行從自身經營運行考慮,為收回貸款本息,最終會將接受的抵債資產變現,故抵債資產實質是銀行清收債權的延續,因此合理確定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保管計量以及處置計量意義重大。銀行機構抵債資產的計價應以客觀、公允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為基礎。為進一步確保抵債資產評估價值的客觀公正,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亟待修訂完善現行有關規定,統一會計計量方式、明確稅收標準、規范資產評估行為等,積極協調各項法規關于抵債資產處理的規定,從會計制度上統一明確銀行業抵債資產的計量方式。
作者:蔡冬 李姣龍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內江市中心支行
- 上一篇:大數據下銀行內部審計轉型探討
- 下一篇: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清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