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業反洗錢制度論文
時間:2022-04-09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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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的反洗錢實踐已經證明,現代金融體系已成為洗錢的主要渠道。就我國金融業而言,建立反洗錢控制制度體系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在對我國金融業反洗錢進行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指出了反洗錢制度措施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環節,并提出了我國金融業反洗錢的框架制度和應采取的措施。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及國際范圍內的洗錢活動日趨猖獗,可以說,洗錢犯罪已成為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一大公害。因此,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都對洗錢犯罪予以高度重視,紛紛通過立法等各種措施對其加以控制和打擊。
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的反洗錢實踐已經證明,現代金融體系已成為洗錢的主要渠道,洗錢者主要通過金融系統進行洗錢活動,特別是隨著金融全球化、網絡化、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強,洗錢者將會更多地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洗錢活動。因此,防止洗錢者利用金融系統洗錢就成為建立和完善控制一國乃至跨國洗錢的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任務和內容。同時,我國已正式加入WTO,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步伐將會大大加快,其融入全球金融體系、走向國際化的步伐也將大大加快。但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滯后,適應現代市場經濟要求、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現代金融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現行的金融體系還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又加上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業有效的反洗錢控制制度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這樣,國內外犯罪分子就有可能更多地利用我國的金融系統來進行洗錢活動,從而不僅會對我國還不發達的金融體系造成巨大的破壞,影響金融業的健康發展,而且還會對我國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嚴重的破壞作用。因此,我國金融業如何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和整個國際金融業反洗錢控制制度成功的經驗做法,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自己有效的反洗錢控制制度體系,明確規定金融系統在控制洗錢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密切與各國金融機構在反洗錢方面的合作,充分發揮金融系統在反洗錢中的預防和控制作用,就成為我國金融業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
一、我國金融業反洗錢的現狀分析
(一)洗錢的概念與特征
1.洗錢的概念。
關于洗錢的定義很多,巴塞爾銀行條例則側重于金融交易,將洗錢描述為: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可能無意間被利用作為犯罪資金轉移或存儲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賬戶向另一賬戶作支付和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收益所有權關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
2.洗錢的特征。
(1)缺乏可識別的受害者。
洗錢犯罪沒有可識別的受害者,其行為本身缺乏引人注目的可譴責性,所以難以引起人們的注意。一般說來,要想直接發現洗錢犯罪的發生是很困難的,只能依靠間接的申報資料或者一些其他的數據分析。即使這樣,發現的洗錢犯罪數同實際犯罪數之比也是很低的。
(2)復雜性。
洗錢的手段眾多,幾乎銀行提供的所有服務都有可能被洗錢者利用。另外,一項洗錢陰謀可以使黑錢在到達最終的目的地之前,通過眾多的國內外的商業公司和金融機構,洗錢活動的復雜,有時連參與其中的專業人士,如銀行家、律師、會計師都無法察覺。
(3)專業性。
現在,洗錢已發展成為高度復雜的、高智能的、國際性的專門行業。由于洗錢要涉及國內外復雜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一般犯罪分子很難做到,只有熟悉國內外金融、法律制度的專業人士才能勝任。所以現在一些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額費用以換取專業人士的服務,而一些律師、金融機構人員、投資專家等為牟取暴利也愿意為犯罪分子提供洗錢服務。
(4)國際性。
由于不同國家在洗錢的管制和制裁上存在差異,各國法律規定的不同以及其他方面原因,使得跨國間的反洗錢協作非常困難。另外,洗錢的國際性不僅僅指洗錢犯罪涉及的地域非常廣泛,還包括犯罪技術的國際化,先進的犯罪手段會迅速在全球范圍內傳播開。
(5)資金的密集性。
犯罪集團獲取的犯罪收益大部分為現金,尤其是交易幾乎百分之百采用現金交易,因為現金有利于偽裝,也不容易留下交易痕跡。在金融市場與信用制度較發達的國家,其使用現金密集程度較低,如英國、美國等,其現金使用與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為3—4%左右。而對于金融市場與信用制度不發達的國家,如中南美、東南亞等國家,其現金密集性高達20%以上。這種國家很容易成為黑錢的集中地。如果一個地區的現金密集性在某個期間突然升高,很有可能是洗錢活動正在進行。
(二)我國洗錢活動的主要形式和特點
我國新《刑法》第19l條規定了涉嫌洗錢的五種行為形式:(1)提供資金賬戶。指以洗錢為目的,提供個人在銀行的儲蓄賬戶、單位在銀行的存款賬戶、個人或單位在銀行的信用卡賬戶、外匯賬戶、證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賬戶、期貨公司的期貨交易賬戶等,供具有非法財物來源的單位或個人存取款或者進行其他金融交易。(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指協助將犯罪所得的動產、不動產等轉變成本國貨幣或者外國貨幣,以及債券、國庫券、匯票、支票、本票、股票、存單和存折等金融票據,以使犯罪非法收入具有合法形式。(3)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一般是指利用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等金融票據,使用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電子資金劃撥等結算方式,將違法所得從一個賬戶轉入另一個賬戶,使犯罪收益與合法收益混淆,以掩飾、隱瞞其非法來源。(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指為了逃避國內司法機關對犯罪違法所得的追查和躲避國內金融機構對于非法資金的金融監管,以各種名義通過銀行、郵局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將資金匯往境外,洗錢犯罪一般傾向于把非法資金匯往金融監管比較松、嚴格實行銀行保密法的國家或地區。(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包括用贓款購買不動產,高利借貸,密藏于銀行的保管箱中,投資于工商業,購買高檔消費品等。
關于洗錢行為形式的規定只是對洗錢活動表象的規范。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洗錢活動往往表現為個別不同的形態,分析總結歸納國內發生的有關涉嫌洗錢犯罪的案例,我國洗錢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成立空殼公司洗錢。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錢模式,犯罪分子在非法收入來源地開設酒樓、夜總會、歌舞廳等營業機構,將非法所得轉入營業機構,在依法納稅的外衣下,將多數非法收入轉變為營業機構的合法收入。我國查處的許多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案例表明,這種洗錢方法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2.化名存款或購置金融票證洗錢。犯罪分子獲取非法收益后,和金融機構非法工作人員串通,由金融機構提供非真實姓名的個人存款賬戶,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從金融機構購置金融票證。政府官員受賄、索賄收入往往采取這種方式清洗。為了使受賄、索賄等非法收入可以為自己控制和使用,同時逃避有關制度如收入申報制度的約束,將資金交由自己的遠房親友,或指定親信開立存款賬戶或開立公司賬戶存放,或用于購置國庫券、債券、股票等各種有價證券。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現被查處的政府官員家中或其親屬家中藏有大量的存單或有價證券。
3.違規轉賬洗錢。在國內通過簽發不具有商品交易關系的銀行承兌匯票或銀行匯票將非法資金轉移到異地具有關聯關系的個人或單位,反復轉賬,直到資金不能明顯地和資金來源地發生關聯為止,由非法人員提出用于支付違規違法活動,開始下一輪資金循環;或利用三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所得可以自由匯出的規定,通過金融機構將非法資金混入合法資金,以匯票的形式轉移到國外。
4.利用進出口貿易洗錢。利用進出口雙方變異價格達到在異地支付洗錢的目的,進口時,如果想將資金轉移到國外,則雙方協議將非法資金混入貿易資金以異常高的價格實際支付,在國外,由出口商將非法資金分離出來存入指定的交易賬戶;如果想從國外向國內轉移資金洗錢,則協議實際支付異常低的價格,在國外,用違法資金向出口商補足差價,在國內,由進口商將差價資金打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銀行賬戶。出口時采取逆向操作的方法。這種洗錢方式也是我國一些腐敗的高層官員向國外轉移贓款常用的方法。
5.成立外資公司或利用外匯黑市跨國洗錢。由于我國未立法對于外資來源及性質予以審查,據有關專家推定,在我國引入的外資中,有相當部分“洗錢投資”混雜其中,我國境內開立的少數外資公司在跨國洗錢活動中充任了不光彩的角色。國內一些腐敗分子在任職期間大肆侵吞、挪用公款,受賄、行賄、瀆職犯罪,獲得非法所得后,指使親信或親屬將其在外匯黑市上兌換成外匯后轉移境外,在境外取得合法資金地位后,又以合法資金的形式轉移到國內開立外資公司,形成具有政府權力背景的、內外聯動的洗錢活動鏈條。
6.騙稅洗錢。為了騙稅,成立假企業,搞假出口,騙制出口報關單,和外貿公司聯手,編制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手續健全后,由財稅所擔保取得封閉貸款,從國庫部門騙取退稅,在不需要任何資金的情況下,獲取大額非法收入,歸還銀行貸款后,將非法資金通過多種渠道分散轉款,在不同地區轉款以轉移視線,最后將款項集中轉賬到國外或香港。在汕頭查處的騙稅案中,犯罪分子就是大肆采用這種方法洗錢的。
7.利用關聯單位洗錢。證券監管部門在對某上市公司的調查中發現,該上市公司與另一家關聯公司私下協議,將部分資金打入該關聯公司賬戶非法炒作自己的股票,嚴重違背有關證券投資管理規定,為了回籠非法資金,將自己生產的產品假裝銷售給關聯公司,通過關聯公司以銷售款的形式轉回款項。在關聯公司實現對產品的再次銷售后,存入股票賬戶再循環炒作自己的股票。
8.異地大額套取現金洗錢。在制假地和銀行職工串通,將違法所得化整為零,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或銀行匯票將資金分散轉移到多個地方,在異地利用金融機構套出現金,回到制假地用于制假。
9.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地下錢莊”一般是專為跨境洗“黑錢”設立的,在我國,主要用于在內地和香港之間轉移“黑錢”。最近在汕頭暴露出的涉嫌洗錢千億元資金的大案中,地下錢莊為洗錢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犯罪分子將在國內獲取的人民幣非法收入以現金或匯票的形式直接交給地下錢莊或存入其指定賬戶,地下錢莊按當日外匯黑市價算出應支付的港幣或美金數量,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由香港合伙人從香港的銀行賬戶中支付外匯到客戶指定的賬號。反之亦然。
10.通過保險公司洗錢。典型的做法是將違法所得贓款用于購買各種名目的保單,經過保險公司修改保險條款,再將保費以退費、退保等合法形式回到犯罪分子手中,以掩蓋原犯罪收入的來源和性質。據報道,江蘇鹽城市兩家保險公司涉嫌為企業洗錢,受到保險監管部門的嚴厲處罰。
11.以民間借貸形式洗錢。這和通過“地下錢莊”洗錢相類似,犯罪分子將非法所得交由民間借貸者貸放給城鄉中小業戶,回籠資金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銀行賬戶,或由關聯的城鄉中小業戶以創辦實業的形式再次洗錢。
12.利用國有企業改制洗錢。一些黑錢也在國有企業轉制中尋找到機會,被順利地用于收購兼并國有企業,取得從非法到貌似合法的地位;通過低價轉讓出售國有企業產權,將國有資產離析后轉入私人企業,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等。
中國金融業雖然在反洗錢方面采取了許多控制制度措施,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與世界各國和國際金融業采取的反洗錢控制制度措施相比,中國金融業反洗錢措施還具有很大的歷史局限性,存在許多不足和薄弱環節。
1.金融秩序混亂、金融競爭無序,為洗錢活動提供了空隙。
一是儲蓄所超范圍吸收存款,公款私存難以禁止。目前,儲蓄所超范圍吸收單位存款,收受票據、代客辦理結算等現象仍較為普遍,甚至在實名制實行以后依然辦理公款私存。商業銀行違規將身份不明客戶的不明資金轉入儲蓄賬戶或直接支付大額現金,為犯罪分子洗錢提供了極大便利。二是違規開立、使用賬戶,任意提取大額現金。不少商業銀行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為達到增加存款的目的,違規為客戶多頭開立基本賬戶,在無貸款背景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對開戶資料不認真審查,也不執行向人民銀行申報制度。一些商業銀行為逃避監督將違規戶放入應解匯款科目核算,對非基本賬戶提現采取通過內部往來轉入儲蓄所再提取現金的方式等。三是違規辦理票據承兌、貼現。目前,我國票據市場還不發達,各行上級行對下級行承兌匯票授權力度不夠,承兌匯票的服務對象僅限于個別國有企業,簽發環節過于集中,為爭取票源,各行對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競爭比較激烈,經常出現為爭取票源而隨意降低利率、不嚴格審查持票人與前手交易的現象,沒有商品交易的票據轉讓很容易實現,一些商業銀行甚至為非現金票據提現。四是由于同業競爭激烈,增加存款、保持客源對銀行來說至關重要,一些銀行機構為拉存款、保客戶,不惜犧牲內部控制方面的基本要求,違規開展業務,講人情,不講控制原則和法規要求,超越制度的現象時有發生。
2.非法民間借貸猖獗,成為洗錢的“第二渠道”。
目前,我國非法民間借貸仍十分活躍。由于還沒有建立完善的信用認證體系,銀行為避免遭受信用損失,一般都要求貸款對象提供相應的擔保和抵押,城鄉中小業戶取得貸款仍很困難,民間借貸乘機成為城鄉金融市場面向中小業戶的很難杜絕的金融現象。加之近幾年迅速膨脹的地下經濟和其它非法活動大量涌入民間金融市場,助長了民間借貸的勢力。民間借貸多是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都是自愿成交,私下交易,借貸方式非常簡單,手續極不規范,特別是小額借貸,有時僅憑口頭約定即可完成,即使有借據,寫的也非常簡單。這些特點使其成為洗錢者理想的渠道。有資料顯示:目前,帶有明顯洗錢目的民間借貸大約占整個民間借貸的13%,不僅地下經濟組織和非法經濟活動的大量資金流入民間借貸市場,城市黑勢力包括一些腐敗官員也把大量的資金交由民間借貸者經營,一些非法民間借貸組織甚至發展為“地下錢莊”,成為為洗錢服務的專門機構,提供“一條龍”服務。非法民間借貸已成為我國洗錢活動的“第二渠道”。
3.金融從業人員沒有反洗錢意識和經驗,不能及時識別和防范洗錢活動。
一是洗錢犯罪是一種智力型、知識型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錢,不僅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錢制度、規章,還必須培養金融工作人員懂法律,熟悉業務,有反洗錢經驗。但目前我國對金融工作人員的反洗錢教育還不深入,金融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普遍偏低。與反洗錢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很容易被洗錢犯罪利用。二是缺乏反洗錢的意識,對金融業務不求甚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對建立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措施的意義認識不深入,對具體金融運作的機理不明了,對反洗錢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更是缺乏起碼的認識。三是沒有一套科學嚴密的用工考核制度,崗位分工不合理。四是政策水平、法制觀念較低,多數工作人員不熟知與其業務相關的金融法規和行業制度規范,憑感覺、憑經驗工作,業務處理隨意性較強,顧此失彼,往往為業務競爭,饑不擇食,違規甚至違法開展業務,使洗錢犯罪大有可乘之機。
4.金融法制建設相對滯后,打擊洗錢犯罪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是缺乏反洗錢的專項法規。我國目前除《刑法》對洗錢罪進行認定外,金融業還沒有制訂專門的反洗錢的規則和條例。二是法規不匹配,影響反洗錢效果。我國2000年4月1日起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但對單位賬戶中的交易,尚沒有金融交易報告要求,《儲蓄管理條例》中則規定仍可有無記名式存單,單項措施間還缺乏配套和互補。三是銀行反洗錢法定義務有缺項。目前我國的存款制度可以稱為開放式存款,根據《支付結算辦法》、《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只要存款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或有權部門的審批文件,銀行即必須為其辦理開戶;只要符合結算法規,銀行就必須按客戶的委托辦理支付或簽發票據,而沒有法定義務審查客戶交易。實際工作中,經常有銀行機構因執行對交易的審查而被控越權的現象。四是金融法規建設落后于金融業發展。近幾年我國金融業發展迅速,電子技術和因特網技術都在商業銀行客戶服務系統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面對互聯網技術缺陷、犯罪行為高科技化、管理相對滯后等問題,商業銀行包括監管當局的對策明顯滯后,還缺乏這方面的立法。
5.監管薄弱,降低了反洗錢的效果。
一是由于法律尚沒有賦予銀行在反洗錢方面的法定義務,反洗錢的工作剛剛起步,大部分銀行都沒有建立專門用于防范洗錢的專項機制,國內金融機構反洗錢的主動性和精力投入還明顯不足。二是監管人員不足,業務素質偏低,監管方法單一,監管工作局限性還比較大,加之缺乏反洗錢的專項監管措施,金融監管還達不到防范洗錢活動的目的。
二、中國金融業反洗錢的控制制度措施選擇
(一)加快中國金融業反洗錢法制建設,為中國金融業反洗錢行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以單行的反洗錢法為核心,構建多層次的全面的反洗錢法律體系。建議借鑒國外經驗,構建三個層次的全面的反洗錢法律體系。第一個層次是法律層面上的,建議制定反洗錢法、銀行保密法、現金交易法、外匯管理法。修訂商業銀行法、海關法等,使這些法律在銀行保密制度方面、刑事處罰方面以及調查取證方面與反洗錢法保持一致。這個單行的反洗錢法,應當能夠覆蓋銀行、信托、投資、保險、證券等不同的金融領域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各類主體,包括機構和個人,同時也應包括可能被洗錢犯罪分子利用的其他經營主體和個人,從而建立起一道預防洗錢的“長城”,改變目前反洗錢立法面臨的缺憾。同時,也便于金融監管機關依法實施反洗錢監管和各類金融機構正確履行反洗錢法律義務。第二個層次是根據法律由國務院頒布有關反洗錢方面的行政法規,如制定《國家反洗錢戰略》,修改《現金管理條例》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等。第三個層次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有關反洗錢的政策指引,完善與洗錢有關的金融規章制度。另外,在這個層面上,各金融機構也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反洗錢的業務操作規程。
(二)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反洗錢制度,統一金融系統反洗錢的制度、程序和規則
1.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體系。一是建立由中國人民銀行主持的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考慮到反洗錢工作涉及到眾多部門,應建立我國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財政部、司法部、外交部、海關總署、證監會、保監會等相關行政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聯席會議職責設定為:組織討論、研究和制訂我國反洗錢的戰略和政策,向國務院提出反洗錢政策建議,負責反洗錢工作的統一協調;指導金融情報局的工作,交流反洗錢情報和經驗,定期磋商有關反洗錢工作的重大和疑難問題。通過各部門的分工合作,形成一個強有力的反洗錢機制。二是在公安機關內設立專門的洗錢犯罪偵查機構。根據我國司法機關的職責分工和公安機關的資源優勢,建議在公安部設立洗錢犯罪偵查局,各級公安部門設立相應的洗錢犯罪偵查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收集、分類、處理、評估與洗錢犯罪有關的信息;調查洗錢犯罪案件;在執行職務時可隨時向金融機構等指令,要求其向該組織公開信息;協調處理重大的反洗錢犯罪偵查案件
2.健全銀行賬戶實名制,完善客戶身份核實程序。建議進一步健全金融賬戶實名制,增加金融機構執行實名制規定的可操作性、便利性和經濟性,完善客戶身份核實程序。第一,確保金融機構在創新業務領域和提供保管箱服務等可能產生洗錢行為的中介服務時,也要實行“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執行嚴格的身份核實制度。第二,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等執法部門的聯系,確保銀行賬戶申請人身份資料的真實有效,并及時了解賬戶開立單位的變化情況。第三,當前對居民個人身份的核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只登記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對非常重要的長期有效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未予特別是身份核實主要由臨柜人員根據常識和工作經驗判斷身份證件的真實性,主觀性過大,缺乏監督檢查。建議有關部門考慮將身份證件進行技術升級,采取電子技術等適合于網上審核的新技術。第四,對單位賬戶,要增加對有權進行賬戶操作的人員的身份核實手續。此外,還要定期詢問、核實公司結構、所有者權益、公司董事和股東的構成、公司經營活動的性質變化等情況,提交個人書面簽名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項目。
3.實行交易審查、大額交易報告與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第一,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對交易進行審查的義務。金融機構在進行交易審查時,應當獲取的信息資料內容包括:交易資金的來源與最終目的地,以及交易目的;交易各方的身份,包括他們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職業等信息;與前述條件有關的交易進行的背景與情況信息;在可能的情況下,交易進行的方式和手段,包括開立賬戶的日期、開戶原始資金的來源、開戶簽名、開戶后的交易次數等。第二,個人單筆交易金額達到5萬元,單位交易單筆金額達到50萬元(人民幣)的任何交易活動,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內部程序向金融情報局報告。同一天內進行或幾天內進行的幾筆交易,盡管單筆交易額小于規定報告金額,但有跡象表明他們之間有關聯的,其總交易金額達到規定限額的或明顯超過交易人正常水平的都要及時報告。第三,發現或懷疑交易有洗錢嫌疑時,即使交易低于規定的界限,金融機構也應立即報告,由金融情報局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向公安機關反洗錢偵查部門移送。
4.規定交易記錄與記錄保存制度。應通過立法規定金融機構有義務保存客戶身份和交易記錄作為反洗錢調查的證據,當需要進行調查時,要求這些金融機構依法律規定提交其客戶身份登記材料及其交易資料。金融機構保存的記錄應該滿足下列要求:金融機構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證明某人是他的客戶,或者是否是資產存入本機構的受益所有人,或者是否從事要求核實身份的現金交易等。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支付信息系統的日益廣泛的采用,資金在不同管轄權的地區內的不同賬戶內快速轉移加大了反洗錢調查的難度,為保證電子系統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作為中斷反洗錢調查的手段,應規定系統的所有使用者在輸入信息時,付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應分別填寫。對于賬戶交易,需要保存賬戶交易人、受益人、交易通過的相關賬戶、資金流動數額等信息的記錄。對于非賬戶交易,需要保存資金來源、資金進出形式(如現金、支票、匯票等)、資金去向、客戶指令、客戶授權形式等記錄。對于投資性交易,需要保存客戶姓名或名稱、地址、交易的買賣形式、投資的價格和數額、客戶指令或授權形式、客戶付款的原始來源信息、金融機構向客戶付款的形式和目的地、投資利益的處理方式及書面憑證以及收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等的記錄。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要由專人負責分類整理保管,建議法律將交易記錄保存時間規定為自有關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完成之日起5年。超過法定保存時間的交易記錄,金融機構在符合“銀行保密原則”的前提下有權自行決定銷毀方式和時間。
(三)強化對洗錢行為的金融監管
1.加強對跨國資金流動的監管。首先,要防止國際犯罪分子利用我國金融系統進行洗錢活動,杜絕國內不法分子將非法收益通過金融系統轉移境外。要進一步加強對經常項下和資本項下的跨國資金流動管理,一是抓緊研究制定與利用外資方式相配套的外匯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對資金跨境流動的實時的監測體系,借鑒國外做法,要求投資者說明用于投資的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二是逐項研究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大力規范和整頓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活動;進一步強化對銀行結售匯和跨境收付匯的全面監管,建立大額資金轉移監測制度,加大對大額外匯收付和無貿易背景的大額人民幣支付的監管。三是要繼續加強對對外投資的審查,同時盡快實現海關、外匯管理局、外匯指定銀行、公安部門等部門的電腦聯網,進一步完善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其次,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反洗錢主管機關,要針對國際洗錢犯罪的新情況,及時研究制定新的反洗錢指導原則。再次,要加強對跨境使用現金的管理。對不是通過金融機構向國外交付或接受來自于國外的貨幣或有價證券,其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上限的,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該報告應當陳述交付的實質、總量、交付人名稱及交付方、收受方地址等。同時,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海關和公安邊防部門要加強協調,杜絕攜帶或運輸貨幣進出邊境進行洗錢。第四,要加強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管,加強與離岸金融中心發生的金融業務的監管,防止洗錢者利用雙重開票或偽造國際商業票據進行洗錢。
2.加強金融市場監管,整頓規范金:融秩序。健全對金融機構建立的審批和金融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制度,對于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要堅決取締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各金融機構之間為拉業務、拉客戶而采取的各種違法違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做出處理。不能允許不正當金融競爭行為的存在,鼓勵規范經營和有序、正當競爭,使洗錢者無機可乘。限制電子貨幣的發行人,限定只有銀行才能發行電子貨幣,以減少監管和控制的負擔,為洗錢犯罪增加障礙。同時繼續嚴厲打擊地下錢莊等外匯非法交易,維護正常的外匯市場秩序。
3.規定金融機構、金融監管機關與司法機關協調配合的程序和制度。如上所述,金融機構有法定義務向人民銀行及時報告反洗錢信息,同時金融機構對于司法機關依法進行的反洗錢刑事司法偵查,也有義務提供一切法律要求的必要的信息資料和其他協助,這并不違反“銀行保密原則”。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機關也有義務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工作,因為兩者都負有反洗錢的職責,只不過是職能的性質有異:人民銀行反洗錢的重點在預防和發現,司法機關反洗錢的重點在查處和懲罰。中國人民銀行對自己在監管過程中主動掌握的或金融機構報告的可疑交易情況要及時進行初步調查,經初查確認可能與洗錢有關聯的,應當及時轉交司法機關。
4.強化金融監管機構建設,提高金融監管執法水平。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的重點之一,是和其他有關部門配合,采取措施保證犯罪集團不能設立其自己的金融機構或者不能控制別的金融機構。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保證充分審查申請設立機構的申請,保證他們適于經營金融業務。同時,中國人民銀行也可以對金融機構的董事和主要股東是否適合于經營金融業務進行連續的身份審查和業務測試,來達到上述目的。
選調一批既懂金融業務,又懂法律知識的人才充實中央銀行及其各級分支行的金融監管職能部門。同時,要以現有監管人員為主體,采取“送出去、請進來”的辦法,本著“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對金融監管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金融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執法水平,杜絕給洗錢者留下利用金融機構在監管方面的漏洞進行犯罪活動的可能性。
同時,在執法的過程中,要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資料,適時獲得各種可疑信息,為我所用。為此,要建立與商業銀行大額支付系統相連的電子信息系統,實時監測大額金融交易的真實性問題。
(四)加強與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在反洗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1.在我國反洗錢法律規范方面與國際接軌。制定我國的反洗錢法律時注意借鑒和參考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的反洗錢立法經驗和建議。如聯合國制定的《聯合國禁止洗錢法律范本》、巴塞爾委員會的《反洗錢聲明》和國際金融行動小組的《反洗錢建議》等所確立的一些原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結合中國實際予以吸收或修訂。同時借鑒其他國家的反洗錢法律規范,適時修改我國對洗錢行為的界定,做到洗錢定義應具有國際兼容性,從而保證我國認為是洗錢的行為在其他國家也會被認為是洗錢,同時其他國家認定為洗錢的行為在我國也是洗錢行為,為國際反洗錢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礎。
2.加入反洗錢的國際組織。目前,我國還未加入國際金融行動小組,為了有效地加強國際合作,更好地協調打擊國內外跨國洗錢犯罪,維護國家利益,建議在適當時機盡快加入國際金融行動小組,把反洗錢提上重要的議事議程。
3.加強反洗錢國際信息交流與共享。中國人民銀行在進行金融數據統計時,要注意統計各種貨幣現金的國際流量、其他國際資金流動信息以及我國的有關洗錢技術和洗錢信息,按照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原則或對等的原則提供給有關的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反洗錢監管當局。并從有關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反洗錢監管當局收集反洗錢信息,再及時轉達給國內有關部門。
4.加強反洗錢的司法協助。首先要確立國際洗錢案件的司法管轄權。為避免管轄權沖突,應研究擇定能否制定一些機制,以便本著司法利益決定在幾個國家起訴的案件中,何地作為法定占有地點對審判當事人最為有利,同樣,也應有些旨在協調扣押和沒收程序,可包括分攤被沒收財產的措施。如參照聯合國的范本,規定可以受本國高等法院的管轄,也可以受要求國高等法院的管轄。其次應考慮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程序,以便訴諸于某些強制性措施,如要求金融機構和其他工作人員出示文件,扣押和獲取證據,以便提供給司法部門在調查、起訴洗錢案及國外相關程序中使用。引渡問題,可規定洗錢犯罪適用于與引渡或遣返在逃犯有關的法律。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處理反洗錢國際合作過程中的財產沒收、扣押與返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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