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業務新規解讀論文
時間:2022-04-09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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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前三季度,全國累計簽發商業匯票3.21萬億元,同比增長31%;累計貼現4.74萬億元,同比增長41%;貼現余額1.32萬億元,同比增長38%。票據融資余額相當于貸款余額的比重從2000年末的1.6%上升到了今年9月末的8%,而新增票據融資相當于新增貸款的比重從2000年的7.4%上升到了今年前三季度的20%。票據融資已經成為企業最重要的一種短期直接融資渠道,也已經成為商業銀行調整資產結構的一種重要手段和央行的重要貨幣市場工具,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為了促進票據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經濟發展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日前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文就《通知》對票據市場的重要作用進行了具體分析,并通過搜集有關材料,就本次《通知》中的幾個容易引起疑問的內容進行了解讀,對商業銀行提出了相應對策與建議。
《通知》對票據市場發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通知》從票據真是交易關系的審查、票據質押的具體操作、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查復方式、承兌匯票委托收款及銀行匯票提示付款等方面對票據業務相關制度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完善。此次《通知》的,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票據法》頒布實施以來票據業務操作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有利于改善企業票據融資環境,促進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繁榮,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支持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對于我國票據市場的完善和發展具有里程碑性質的重要意義。
《通知》的,對票據市場的發展起到了實際的推動作用,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從企業和銀行間兩個方向增強了票據的融資功能,有利于票據市場的繁榮。
首先,對企業融資而言,改善了企業的融資環境。一是《通知》拓寬了票據查詢的渠道,允許商業銀行通過大額支付系統、“中國票據”網、傳真等方式查詢,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票據融資速度;二是明確商業匯票真實交易背景的審查由承兌行和貼現行負責,將辦理商業匯票據承兌和貼現時提供的增值稅發票擴展至普通發票,擴大了企業的票據融資范圍;三是有條件地放開了商業匯票的兌付限制,未經背書轉讓的商業匯票提示付款時,持票人不再限于委托票面記載的開戶銀行收取票款,可向票面載明銀行的系統內任一開戶分支機構收取票款,能夠更好地滿足企業的結算和融資需求。企業融資環境的改善,為票據市場的繁榮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其次,對商業銀行間融資而言,提高了銀行間的票據流通速度和融資效率。一是《通知》規定商業匯票轉貼現和再貼現時無須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等跟單資料,轉貼現銀行和辦理再貼現的人民銀行只對票據的要式性和文義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核,簡化了銀行間票據的流通轉讓手續,有利于票據在商業銀行間的批量流轉和銀行間融資效率的提高。二是人民銀行為商業銀行辦理再貼現后,必須按規定辦理再貼現票款的到期收回,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貼現申請行辦理票款到期收回,簡化了商業銀行再貼現的手續,減少了商業銀行的票據再貼現融資還款壓力,增強了票據的再貼現融資功能。
二、規范票據行為,加強風險控制,有利于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是《通知》對質押到期后質權人如何將票據退還出質人,質權的實現方式的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統一規范了票據質押的操作,從票據質押方面加強了銀行對票據的風險控制。二是為防止不法單位逃廢銀行債務和個別銀行截留他行資金,對未經背書轉讓的商業匯票提示付款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加強了票據市場中金融秩序的維護力度。
對有關內容的解讀與商業銀行的相應對策建議
解讀之一:取消轉貼現和再貼現業務對票據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是否說明人民銀行已經認可融資性票據?貼現行在為企業進行票據承兌和貼現時應如何處理?
《通知》中明確了商業匯票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職責在承兌行和貼現行,轉貼現行不再承擔商業匯票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責任,這從一定程度上增強了票據的融資功能,但并非意味著對融資性票據的認可。因為,畢竟轉貼現交易的融資性質定位與融資性質的票據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目前,真實交易背景仍然是規避票據風險的重要前提和基礎,轉貼現交易的票據仍然必須是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只不過對這種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在某些交易環節上進行了操作層面的一些完善,而不是對票據融資性質進行定位。
要防止融資性票據出現,可以從三個環節著手,一是承兌,二是貼現,三是轉貼現。其中,最有效的環節是承兌和貼現環節,因為這兩個環節跟企業直接打交道,對企業真實經營情況和資金流轉情況掌握的信息比較多,對于企業簽發和貼現的票據有沒有真實交易關系最具有發現能力。而第三個環節通過向貼現行索要增值稅發票和交易合同復印件的方式只能對貼現環節的審查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監督作用。但是,這種監督由于不直接跟企業打交道,只是一種形式上的監督,即檢查貼現行在形式上有沒有增值稅發票和交易合同的復印件,而對真實交易關系的實質性監督無能為力。這種監督的過程中,轉貼現行需要提前花費很大的人力、物力準備增值稅發票和交易合同的復印件,票據買入行也要花費大量的人力進行跟單資料的審查和保管,經常是花費在跟單資料審查上的精力要超過花費在對票面本身的審查上。因此,這種監督是以增加票據交易成本、損失票據交易效率為代價的。要防止這樣的問題出現,只能從票據承兌和貼現兩個源頭上下力氣。所以,人民銀行取消了轉貼現行對商業匯票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要求,明確了商業匯票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由承兌行和貼現行負責。
今后對商業匯票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集中在票據承兌和貼現行身上,監管部門對票據業務的合規性檢查也將集中到承兌行和貼現行。一旦出現大的票據案件或者票據風險,監管部門必然會將重點放在對票據承兌行和貼現行所承兌和貼現票據的真實交易關系檢查上。因此,商業銀行不應因取消了轉貼現對票據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而放松對票據承兌和貼現真實交易關系的審查,必須從現在開始進一步加強對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的規范和管理,嚴格把關日常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中的真實貿易背景審查,防范票據風險,以促進本行的票據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解讀之二:主債務履行完畢,票據解除質押時,被背書人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背書人是否合適?是否影響背書的連續性?
《通知》規定:“主債務履行完畢,票據解除質押時,被背書人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背書人。票據到期時,由持票人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人擔心在單純交付的情況下,出質人再背書轉讓或委托收款時,如何證明質押已撤銷,回頭背書返還是否更合適;質權人不作回頭背書,簽章前后不能街接,是否影響背書的連續性。現對以上兩個問題作如下分析:
第一,以單純交付的方式解除質押是較合適的方式,回頭背書返還票據不適宜。因為《票據法》規定的背書只有轉讓背書、質押背書和委托收款背書三種形式。質押票據返還不適合上述任何一種形式的背書,顯然,質權人以回頭背書返還票據沒有理論依據;即使可以以回頭背書交付票據,又會產生質權人是否有被追索的義務之爭論與疑慮。實際上,票據質權以占有票據為成立的要件之一,質權人將票據返還給出質人,則質權因票據的返還而消滅,出質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證明質押是否撤銷。因此,在質押到期時,以單純交付的方式將質押票據退還出質人是一種比較合適的方式。
第二,單純交付的方式退還票據,不影響背書的連續性。《票據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顯然,背書簽章前后銜接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而質押背書屬于非轉讓背書,因此質押背書并不適用于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出質人持質權人單純交付的票據再背書轉讓或委托收款,并不影響簽章的前后銜接。
根據以上分析,商業銀行在處理質押業務時,一方面應該按照規定做好質押背書,防范業務風險;另一方面,可以在營銷的過程中,針對質押票據以單純交付方式歸還后的相關手續對客戶做好解答工作,以解客戶的后顧之憂,在規范中擴大票據質押相關業務的開展。
解讀之三:質押票據所擔保的債務到期后,背書人未能履行債務時,如何理解被背書人不得以轉讓或貼現的方式實現其質權?質權的實現時間如何掌握?
關于第一個問題,有觀點認為,質押票據的到期日可能早于主債權的到期日,如果不允許質權人通過轉讓或者貼現票據的方式實現質權,則主債權在到期日不能及時實現。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因票據質權人以質押票據再行背書質押或背書轉讓引起糾紛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背書行為無效。”基于上述規定,《通知》否定了以票據轉讓或貼現的方式實現質權。規定“被背書人在票據到期時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被背書人為銀行的,比照商業匯票貼現到期收回的處理手續,并在托收憑證備注欄注明‘質押票據收款’字樣。”
關于第二個問題,在質權人實現票據權利的時間上,《通知》強調了“質押的票據所擔保的債務到期時,被背書人依法實現質權”,沒有明確票據到期日早于主債權到期日應何時行使票據權利。從《票據法》來看,應當允許質權人于債權到期日前行使票據權利,否則可能會錯過票據提示付款的期限。而《擔保法》中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因而,《通知》中所述“被背書人在票據到期時按支付結算制度的有關規定行使票據權利”,應當理解為只要質押的票據到期,質權人就可以按照支付結算制度的規定行使票據權利。
所以,商業銀行應該高度重視《通知》的提醒,“在受理票據質押申請時,充分考慮票據到期日與主債權到期日的關系,質押票據到期日應當在主債權到期日之前”,以免影響主債權的及時實現。
解讀之四:《通知》中規定“持票人持未經背書轉讓的商業匯票委托開戶銀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托收憑證上添制的開戶行與票面記載的收款人開戶行應是同系統的銀行”,對此商業銀行應注意些什么?
根據《通知》的此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日常票據業務中應注意:一、受理單純的客戶委托收款業務和票據質押業務時,應注意區分未經過和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避免受理非本行系統內簽發的承兌匯票因此條規定不能成功委托收款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二、規范已貼現票據委托收款的背書操作,在進行貼現行加蓋結算專用章和授權人名章后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避免直接作貼現申請企業委托貼現行收款的錯誤背書,保證已貼現票據權利的正常轉移和到期票據款項的順利收回。
解讀之五:如何通過《通知》中所述的“中國票據”網進行查詢查復?通過“中國票據”網查詢查復有何意義?
為提高票據查詢查復效率,解決現行票據查詢查復方式效率低下之問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設計開發了依托“中國票據”的票據查詢查復系統。該系統利用現代IT技術,以查詢行與查復行間“點對點”的電子查詢方式,初步實現了票據市場匯票查詢方式的電子化。
操作的大致流程是:查詢行登錄“中國票據”網,通過用戶名和密碼進入查詢查復功能區,按照銀發[2002]63號文件附件要求的內容填妥網上查詢申請書,按照系統設計的操作程序,加蓋電子版的業務章,點擊“發送”即可發送到具體的查復行;查復行登錄“中國票據”網,即可看到新到查詢的提示,進入功能區,打開電子版申請書,在查復欄填妥有關內容后同樣按系統設計的操作程序加蓋電子版的業務章,點擊“發送”,其查復信息即發送至查詢申請行。至此,完成整個票據查詢查復全過程。同時,“中國票據”網向入網機構自動實時提示票據的電子查詢或查復書的到達信息,以免機構延誤時間;對票據查詢查復提供統計信息,便于金融機構內部稽核監督和監管機構的外部管理;對同一張票據記錄其被查詢的次數,將在用戶查詢時自動顯示,以提醒用戶關注該票據被查詢的次數以防范可能的多頭貼現或假票風險。《通知》明確了“中國票據”網查詢查復系統的有效性,為進一步推廣“中國票據”網查詢查復系統提供了依據。不久前頒布實施的《電子簽名法》與《通知》共同構成了票據電子化的法律法規基礎。
票據電子化是今后國內票據業務發展的必然趨勢,而實現“中國票據”網查詢查復成為官方推進票據電子化的行動先鋒。商業銀行可以以票據部門和會計部門為主,從“中國票據”網查詢查復入手,主動了解、掌握、應用通過“中國票據”網的查詢查復,為迎接票據電子化作好準備,這必將為商業銀行在未來的票據業務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而增加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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